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M10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考试资料一

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M10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考试资料一1、单选以下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申请条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必须具有中专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的学历B.身体健康C.能(江南博哥)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度使用的文字D.申请之前1年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正确答案:A2、单选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书,就意味着其()符合适航标准.A.制造B.质量C.设计D.维修正确答案:C3、单选CCAR-56部所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A.上岗证,维修人员执照,检验人员执照,管理人员证书B.维修人员执照,检验人员执照,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C.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D.上岗证,维修人员执照,检验人员执照正确答案:C4、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A.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单位负责B.民用航空局负责C.航空器营运人和CCAR-145部维修单位负责D.民用航空局适航标准司司长负责正确答案:B5、单选对于适用于CCAR-121部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该规则中称之为().A.商业非运输运营人B.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C.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D.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正确答案:B6、单选重要改装由谁批准?().A.适航审定部门以型号合格证书(TC.的形式批准B.适航审定部门以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的形式批准C.适航审定部门以型号设计批准书(TDA.的形式批准D.由适航审定部门的委任代表批准正确答案:B7、单选对于旋翼航空器,应当在以下位置显示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A.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的两侧B.机身两侧C.机头位置D.旋翼外表面正确答案:A8、多选关于渐进式检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渐进式检查是由运营人将100小时检查和年度检查进行分段,保证航空器在12个月内得到全面检查。
CCAR66、CCAR147试题

模块6(CCAR66、CCAR147)考题(单选题)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哪些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人员?A、在中国登记的B、在中国运行的C、中国制造的D、中国营运人营运的AR-66部所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哪些类别:A、上岗证,维修人员执照,检验人员执照,管理人员证书B、维修人员执照,检验人员执照,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C、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D、上岗证,维修人员执照,检验人员执照AR-66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ME)类分为:A、PH、TH、PA、TAB、AV、PH、TH、TAC、A、P、ED、A、P4.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A.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B.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C.结构部分和附件部分D.机械部分和电子部分5.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划分为以下专业A.FC、PC、EC、RC、AVC、MCB.F、P、IC、EC、AVC、MCC.STR、PWT、LGR、MEC、AVC、ELCD.MEC、AVC、ELC6.具有机型Ⅱ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哪些权利:A、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行的改装工作的航空器B、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C、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它改装工作的航空器D、其余全部7.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获得签署后,可对()具有签字放行权。
A.完成检修工作的航空器B.执照签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C.所有的修理项目D.领导指定的修理项目8.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中说法不正确的是:A、必须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B、身体健康C、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D、申请之日前1年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9.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组织的考试。
民航执照证书

一、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TA●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PA●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ME-TH●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H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三、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应当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民航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怎么办理流程

民航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怎么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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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6-R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基础執照部分的颁发-66.11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照下列程序颁发:
a) 具备第66.8及66.10 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总 局提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 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b) 民航总局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 求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 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 合规定的申请人在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执照的书面 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 律权利。
定义-66.5
a) 涡轮式飞机: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b) 涡轮式直升机: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c) 活塞式飞机: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d) 活塞式直升机: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e) 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按照CCAR-147 部获得了民 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f) 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未按照CCAR-147 部获得民 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 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基础部分的申请-66.9 基础部分的考试-66.10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 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
• 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 考试科目按照考试大纲划分。
• 包括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70 分 (含)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可以补考,成绩 有效期为2 年。 • 考试期间有任何作弊或者其它未经许可行为者, 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 年内不得 参加考试。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流程

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流程和心得【包含考前须知、申请条件、报名流程、考点分布、考场安排、执照颁发续签等】为方便民航机务维修人员或准机务维修人员了解执照考试报名过程,特将执照考试相关内容分享,需要的请收藏!第一篇考前须知第一章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械ME--ME-TA 涡轮式飞机--ME-PA 活塞式飞机--ME-TH 涡轮式直升机--ME-PH 活塞式直升机---电子AV<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STR航空器结构--PWT航空器动力装置--LGR航空器起落架--MEC航空器机械附件--AVC航空器电子附件--ELC航空器电气附件<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需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第二章申请条件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2)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3)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3.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1)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2)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3)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一.修订背景)(以现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AA-R1)是在对1991年2月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下简称CCAR-65AA-R1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于1995在施行的5年中对规范维修人员资格,年12月发布施行。
CCAR-65AA-R1促进维修人员素质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代民用航空器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国际民航组织对我国民航安全评估提出的要求和所造成的影响和中国民航总局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所面临的新形势,迫使我们必须对维修人员的管理方法和思路提出新的要求,以适应今后民航事业的发展。
二.修订思路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一的要求,结合我国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和CCAR-65AA-R1部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采取向国际标准看齐的原则;(二)根据国际上现行趋势,CCAR-65AA-R1修订后将更名为CCAR-66部;(三)根据民航总局法规体系制定的原则,清理原有的CCAR-65AA-R1部法规体系内容,将所有程序/咨询通告/适航管理文件中的要求性内容充实到CCAR-66部中。
(四)考虑与CCAR-145/CCAR-121AA的协调;三.修订过程本次修订于1999年中旬开始准备并收集有关资料和意见,2000年2月完成初稿;2000年4月和9月分别在厦门和北京召开了各管理局适航处及民航院校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1年2月下发征求意见稿180份,广泛在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各种类型维修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反馈意见经综合整理后共58条,均根据情况分别进行了处理。
为全面、综合听取意见,我们于2001年5月又在北京召开了有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代表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此报批稿。
1 CCAR66机务维修考题

1 CCAR66机务维修考题1 CCAR66,CCAR145,CCAR121―R4各是?66部执照类型? 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21R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66部执照类型: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2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 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2以MSG―2为设计指导思想的航空器维修工作中使用了三种维修方式是什么 1定时方式:给机件规定一个时限,该机件使用到这个时限,就采取一定措施。
2视情方式:有计划定期检查机件的技术状态,根据机件本身的实际技术状况,确定翻修或更换的时机一级翻修工作的内容3状态监控:不做预防性工作,当机件发生故障后再做修复或更换3MSG―3分析是什么?MSG―3分析:它是制定维修大纲的方法,它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将工作的重点从零部件转移到航空器的各个功能系统。
包括系统/动力装置分析和结构分析两部分,每一部分都有自己的解释内容和逻辑决断图4对于以MSG―3为指导思想的航空器,维修工作是按维修任务来分类的MSG―3将基本的维修工作分为七类,根据适用性和有效性原则确定重要维修项目的维修工作类型5MSG―3分析中系统/动力装置分析和飞机结构分析是什么?内容,步骤?重点和关键点系统/动力装置分析内容:制定系统/动力装置维修大纲的方法是应用一个连续的逻辑决断图,根据现有的技术数据来评定每个重要维修项目(系统,子系统,单元体,部件等)的维修方案步骤:1鉴定重要维修项目2鉴定每个项目的故障模式和影响后果 3鉴定维修大纲中须列的工作类型和内容 4确定工作周期重点:在于确定使用并有效的维修工作类型,工作周期则主要根据航空公司的可靠性方案有工龄探索确定关键点:关键关节是故障模式和影响后果分析飞机结构分析步骤:1区分重要构件和其他结构2按结构分析逻辑图进行评定,选择实用的维修工作,应特别注意考虑三种损伤来源1偶然损伤2环境恶化3疲劳损伤 3确定检查等级及检查周期重点:在于确定适用并有效的检查等级和检查周期关键点:关键环节是结构损伤等级评定 6MSG--3检查等级MSG―3将结构项目的检查分为五个等级1巡视检查 2外部检查 3内部检查 4详细检查 5特殊检查7可靠性管理是什么?为什么可靠性管理是现代维修管理的核心问题?可靠性管理是对航空器,发动机及机载设备的各种有意义的变化征象加以认识,评估,处理和监控,以确认各类维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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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66R1-01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6 年7 月25 日批准人: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XX书申请指南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部第66.8 条、第66.14 条、第66.23 条、第66.27 条、第66.33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XX书)的申请及颁发提供行政性指导说明。
本咨询通告附录二中规定了自2005 年12 月31 日起至2007 年12 月31 日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与CCAR-66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转换办法。
2. 适用X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以下简称适航维修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申请及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或维修管理人员XX书的人员。
3. 撤销此通告于2007 年1 月1 日起生效。
2003年1 月1 日生效的AC-66-01同时撤销。
4.说明本咨询通告分为了三个部分:执照基础部分、XX书考试申请;执照基础部分、XX书颁发申请;机型/项目签署申请。
同时,为了方便修订和撤销,本通告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类别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规定以附录的形式出版。
5.定义5.1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2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条、第66.22 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5.3 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是指民航总局批准的可以完成规定考试任务的场所,并持有民航总局统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管理人员XX书考试地点XX书(附件1)。
6.执照基础部分、XX书考试申请6.1 初次考试申请6.1.1考试申请条件(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申请条件a.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且b.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注1),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注2)累计在2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或c.不具备b 款所述学历,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或d.经过CCAR-147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e.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b 款所述“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维修工作”可以包括: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上的维修工作;②申请人在已获CCAR-145 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内从事维修相关(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划、技术培训)的工作;③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维修相关(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工作;④申请人在已获得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维修专业教学的工作;⑤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申请条件a. 申请人应当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且b.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注1),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注2)累计在2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或c. 不具备b 款所述学历或者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注2)累计在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或d. 经过CCAR-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e.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b 款所述“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可以包括: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部件上的修理工作,②申请人在维修单位内从事维修相关工作(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划、技术培训)的工作;③在已获得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维修专业教学的工作;④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XX书考试申请条件a. 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注1)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b. 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注2)不少于5年,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c. 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
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注1:a 款所述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可以包括: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的维修/修理单位从事的维修相关工作;②在维修单位内从事维修相关工作(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划、技术培训);③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维修相关工作(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④在已获得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⑤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6.1.2考试申请材料考试申请表(附件2)及申请表所要求的材料6.1.3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1.4考试程序(1)考试申请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网址上公布的考试时间和地点,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申请人应当在考试开始前至少15 个工作日通过网上报名、当场或邮寄的方式将考试申请材料提交给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考管中心邮寄地址:XX东丽区滨海国际机场民航大学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邮编:300300考试报名网址:.skyexam.咨询:2(2)受理考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自动给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资料录入执照考试系统。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考管中心将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考管中心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考试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基本技能考试三项。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基本技能考试两项。
民用航空器管理人员XX书考试采用笔试。
考试在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进行。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的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要求进行。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按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要求进行。
XX书考试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XX书培训及考试大纲》要求进行。
(4)颁发考试成绩单每项考试完成后向考试合格的考生当场颁发执照考试成绩通知单(见附件4)。
笔试成绩通知单由执照考试系统自动生成,口试、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单由民航总局批准的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签发。
执照考试的每项考试成绩有效期两年。
维修管理人员XX书考试成绩的有效期至其取得管理人员XX书止。
6.2 补考申请补考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中的适用部分,通过网上报名、当场或邮寄的方式向考管中心报名,并交纳规定的考试费。
不需要另外提供考试申请表要求的其他材料。
补考申请程序同初次考试程序。
6.3 新增专业/类别考试6.3.1新增专业考试:持有某一专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新增专业考试。
新增专业考试的考试内容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的规定进行。
其工作经历应当满足本通告第7.2.1条的申请条件。
其提交的资料,考试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考试相同。
6.3.2新增类别考试:持有航空机械专业某一类别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合格成绩单或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航空机械专业其他类别的新增类别考试。
其工作经历应当满足本通告第7.2.1条的申请条件。
新增类别考试的考试内容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的规定进行。
其提交的资料,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考试相同。
6.4 考试申请材料填写说明见附件27.执照基础部分、XX书颁发7.1 初次颁发7.1.1申请条件(1)执照、XX书申请人应当满足CCAR-66R1 部第66.8 条、第66.23 条、第66.33 条规定的申请条件;(2)通过CCAR-66R1 部第66.10 条或第66.24 条或第66.34 条规定的考试,成绩合格。
7.1.2申请材料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5)及申请书规定初次申请所应提交的各项材料。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交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5)及申请书规定初次申请所应提交的各项材料。
民用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XX书申请人应当提交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XX书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5)及申请书规定初次申请所应提交的各项材料。
7.1.3执照初次颁发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考管中心只接受邮寄或当场提交的申请材料。
邮寄地址:XX东丽区滨海国际机场民航大学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邮编:300300(2)受理对于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 个工作日内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将退回申请材料。
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当场或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内容。
(3)交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执照工本费7. 2 新增专业/类别颁发7.2.1申请条件说明(1)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维修人员,欲新增专业的申请人应从事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1 年以上,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 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新增专业必须通过规定的考试并合格。
对于欲新增其它类别(如PA+TA),应从事所申请增加类别的实际维修工作累计在6 个月之上,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3 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新增类别的维修工作;新增类别必须通过规定的考试并合格。
(2)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修理人员,欲新增专业的申请人应从事新增专业的修理工作累计在1 年以上,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 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修理工作;新增专业必须通过规定考试并合格;7.2.2申请材料(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5)或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5)(2)持有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7.2.3申请程序同初次申请执照颁发程序7.3 执照基础部分及XX书的标注及说明:7.3.1执照基础部分除英文字母和罗马数字外,一律采用宋体五号字;7.3.2“执照编号”栏内标注申请人的XX;7.3.3“国籍”栏内应标注中英文双语全称;7.3.4“永久住址”栏标注申请人XX上的住址;7.3.5“颁发人”栏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统一签发;7.3.6“颁发日期”填写首次签发日期;7.3.7“颁发单位盖章”统一在照片处加盖民航总局维修人员执照专用章;7.3.8“执照专业代号”处标注与考试成绩单相对应的专业/类别英文缩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