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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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奥运会有关公平竞争的案例分析

伦敦奥运会有关公平竞争的案例分析

伦敦奥运会有关公平竞争的案例分析作者:黄璐来源:《体育学刊》2013年第05期摘要:从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这一理论视角,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3个时序阶段,辅以机会平等问题补充论述,对伦敦奥运会有关公平竞争的案例进行评论与分析。

分析认为竞技体育起点公平问题不可消除,只能采取经济与技术援助的方式,缩小由竞争起点的不对等造成的竞争差距。

过程公平问题受到竞赛价值选择、规则制定、运动员行为、裁判员行为、气候变化、场地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并不能塑造一个公平的结果,国际组织机构的评价和国际媒体舆论的力量可以影响和改变结果公平。

机会平等是公平竞争的前提,但是机会平等的实现,并不总是能获得公平的比赛结果。

总体来说,公平竞争是一种理想,人类的所有努力只能无限接近公平竞争的理想状态,让比赛看起来更合理,尽可能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以减少争议。

关键词:体育伦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伦敦奥运会中图分类号:G80-05;G81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3)05-0031-05公平竞争是日常生活和竞技体育中一个重要的道德概念,是评价体育竞赛道德和行为表现的核心内容。

国内学者有关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研究积累了一定成果,讨论主题分布在概念内涵[1]、伦理思辨[2]、科技异化[3]、制度建设[4]、行为分析[5]、文化比较[6]等方面。

但也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国内研究极少引用国外文献,这就失去了一个可供借鉴与提高自身的机会。

二是国内研究对公平竞争的案例讨论不足。

公平竞争是一种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实践活动,随着社会变迁和人们观念的改变,新的变化和案例层出不穷,这就需要针对有争议、有价值的公平竞争案例具体分析,进而对现有公平竞争理论进行补充、更新与提升。

2012年伦敦夏季奥运会不断上演的裁判事件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同时对公平竞争理论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本研究尝试从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时序性)这一理论视角,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3个时序阶段[7],并辅以机会平等问题补充论述,对伦敦奥运会有关公平竞争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深化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道德规范的认识。

教育过程公平的三重进路

教育过程公平的三重进路

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是教育公平的三个阶段,起点公平强调学生平等的就学权利和机会,过程公平关注学生在教育过程中是否受到公平的对待,结果公平追求学生达到相对平等的发展水平。

目前我国教育公平的现实问题正在由机会平等和参与平等向教育过程公平的内核转向。

⑴ 基于教育的不同侧面,教育过程公平存在三重进路(如图1所示):首先,教育要正确处理与外部因素的关系,确保教育过程不受外部力量的不当侵扰,这是教育过程公平的排除外部侵扰进路,它致力于实现教育过程的“前提公平”和。

条件公平”,为教育处理内部关系,实现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创造公平的前提和条件。

其次,从教育过程的内部关系来看.教育要在方法论和本体论两个层面上处理教育过程的公平问题。

在方法论的层面上, 教育涉及如何采用恰当的资源调配方法,使所有学生公平地享有教育资源,这是教育过程公平的调配教育资源进路,它致力于公平地分配投入到教育过程的各种教育资源,在量的维度上推进教育过程公平,实现教育过程的形式公平。

在本体论的层面上,教育涉及提供什么性质的教育资源,使不同的学生能够从所享受的教育资源中获得公平的教育利益,实现公平的发展,这是教育过程公平的优化教育品性进路,它致力于提供适合不同学生真实状况和发展需要的教育资源,在质的维度上保证教育过程公平,实现教育过程的实质公平。

本文以阶层和性别为主要视角,分别讨论这三重进路的基本内涵、问题指向、理论依据和实践策略.以拓展和深化教育过程公平的可能路径与方法策略。

图1教育过程公平三重进路间的逻辑关系一、排除外部侵扰教育过程公平要求教育有效排除来自外部力量的不当侵扰,防止这些力量对教育过程公平的扭曲。

“促进教育公平的意义在于消除由于性别、种族、社会地位、区域等差异带来的不利影响,使每一个人都得到最基本的受教育机会,” [2]"将教育无法控制的那部分变量,如家庭背景、学生智力水平进行排除了之后,只考虑教育系统自身的变量对学习成绩所造成的影响是平等的。

户籍制度与公平效率

户籍制度与公平效率

户籍制度与公平效率[日期:2007-06-26]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户籍制度改革存在问题:(1)户籍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在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对人口的迁徙进行限制,人为的划分城市和农村两个人力资源市场,从而使得价格调整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弱化,降低了经济的效率。

人口不能自由流动,实际上是提高了劳动力的使用成本(2)从结构优化的角度看,户籍制度限制人口自由流动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

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产业结构的优化需要打破现有的户籍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

(3)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

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强化了城里人和乡村人的身份等级色彩。

这种限制不仅不是市场化改革的任何制度创新,而只能是户籍制度和就业体制改革进程的一种倒退。

(4)对城乡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福利待遇。

很多的福利待遇往往是只是针对城里人的,相对贫困的农民却被排除了在了福利保障之外。

原因:我国的户籍制度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登记制度,它承担着一些其他的社会功能:区分了城乡户口的差别、对人口的流动,尤其是农村到城市、小城市到大城市的人口流动进行限制、和不同的户口类别相对应,有不同的福利标准。

正是户籍制度的这些附加功能使得户籍制度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越不相适应。

对策:当前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来看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1)户籍和社会待遇脱钩。

户籍彻底和社会待遇脱钩,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消除户籍所引起的社会公平问题,促进城市化的发展。

(2)集中人口管理权,成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减少人口管理的杂乱无章、政出多门的情况。

加强人口统计,统一协调管理人口的自然变动、机械变动和社会变动。

(3)实行统一的户口,取消城乡的户口差别,取消户籍的区域歧视,解决“人户分离”的问题。

(4)逐步降低人口迁移的门槛,实现人口的自由流动。

公平与效率:出现的问题:由于中国经济增长奇迹中的受益者与落后者之间的鸿沟正逐渐拉大,出现了种种不公平,这种不公平尤其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性别之间及不同人群之间表现得极为突出。

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

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

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世行高级副行长、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一针见血地指出,“穷人把钱存入银行,实际上是补贴富人。

”话音未落,最近,成都的汤玉莲婆婆就用活生生的事例解读了林毅夫的话。

据广州日报报道,1977年汤婆婆在银行里存了当时可以买下一套房子的400元钱,一忘就是33年。

33年后,这400元存款产生了438.18元的利益,扣除中间几年需要征收的利息税2.36元,汤婆婆连本带息仅可取出835.82元。

根据当时的物价水平,汤婆婆当年可以用这笔钱买400斤猪肉,1818斤面粉,727盒中华香烟或者50瓶茅台酒。

但按现在的物价来计算,835.82元仅可买420斤面粉,69斤猪肉,40盒中华香烟或者1瓶茅台酒。

差距不可谓不悬殊。

此事遂在网上引起热议。

在通货膨胀预期再次抬头的今天,我们能够从汤玉莲婆婆的事例吸取到什么经验呢?穷人喜欢将钱存入银行,富人则喜欢将钱投入市场,同样“钱生钱”的方法却带来不一样的经济收益,穷人的钱等待的是物价上涨后纸币贬值的冲击,而富人则得到了更多的收益,虽然纸币有所贬值但他们仍是最大利益的收受者。

经济学中有一个原理叫做“马太效应”,讲述高收入者的工资为何比普通人涨的更快,也许就是受“马太效应”的影响,致使如今的富人越来越富裕,于是他们便将更多的钱投入市场,倒是消费结构的变化,市场流通的货币远远超过所需求的,最终导致了纸币的贬值,物价持续上涨。

贫富差异也变得越来越严重,最终就形成了话题中惊人的对比。

收入分配的“马太效应”就是富者愈富,穷者愈穷。

这里的穷不是绝对贫穷,而是相对贫穷,不是穷人的收入没有增加,而是穷人的收入增幅远低于富人的收入增幅。

基尼系数是贫富收入差距量的反映。

基尼系数的不断增加是贫富悬殊增大的表现。

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富人收入增幅要高于穷人收入的增幅。

因而,基尼系数增加可以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收入分配的“马太效应”。

逐年增加的基尼系数佐证了我国收入分配出现了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

中国梦

中国梦

中国梦习近平阐述“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

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是中国青年运动的时代主题。

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今天,法治不仅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制度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

2012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

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再提中国梦,提出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凝聚中国力量,弘扬中国精神,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等思想,同时强调依法治国,强调法治政府建设。

“中国梦”、“人民”、“法治”成为习近平讲话中的重要关键词。

无疑,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制度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

新中国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的进步与中华民族的复兴离不开法治的同步发展,法治兴则中国兴,法治废则中国危。

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思想,凝结着人类智慧,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的期盼和追求。

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为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与前提。

但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严重曲折,特别是“文革”期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使得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一度受挫。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主张,贯彻了邓小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重要思想,使党和国家步入到法制建设的正常轨道。

结果公平比起点公平更重要

结果公平比起点公平更重要

结果公平比起点公平更重要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结果公平比起点公平更重要”!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起点何谓起点公平?何谓结果公平?!(起点指的是开始的地方或者时间;结果指的是在一定阶段,事物发展所达到的最后状态或者表示在某种条件或情况下产生的某种结局。

而公平则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起点公平是指人们参与社会活动之前的机会、条件平等,仅仅是在开始的地方或者时间具有平等性而已。

结果公平是指人们参与社会活动之后获得的待遇、分配具有公正性,结果的公平是最终衡量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

当然这两者都是人类对公平的追求,但我方认为,结果公平的重要性更大。

理由如下第一,结果公平是人们追求公平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说唯有结果公平才能够得民心、顺民意、使人信服,才是公平观念的终极体现。

就像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制度为主体的,也就是说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第二,能够成为衡量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更多情况下是体现在结果的公平上。

就像培根在《论司法》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既然连水源都败坏了就没有什么公不公可言了。

也就是直接影响公平与否的是结果的公平。

第三,结果公平给人希望的力量,使得人能获得真正的发展动力。

起点的公平就像眼前的蜡烛,可能随时被吹灭,但是结果公平就犹如那远方的灯塔,能够让人明确目标,保持动力,看到希望,到达成功的彼岸。

尽管世上有分富者穷者,强者弱者,王者民者,但是正因为结果公平,他们才可以看到希望,才能有更多的信心与动力去发挥自我的潜能和进行自我的创造。

这是起点公平不易办到的。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坚定:结果的公平比起点的公平更重要!。

教育公平分为三个层次(范文3篇)

教育公平分为三个层次(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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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分为三个层次范文一》龙源期刊网实现教育公平需要三个层次的推进作者:郝文婷来源:《内蒙古教育职教版》2014年第03期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出台了很多政策、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很大差距。

实现教育公平还需要三个层次的共同推进,即实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

推进教育公平的第一个层次就是起点公平,即确保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这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前提和基础。

我区在全国较早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

2006年开始,我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不断提高补助标准并扩大受益范围,到2013年,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小学562元/年,初中760元/年,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提高至小学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其中蒙古语授课小学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为1350元/年,初中1620元/年。

2011年开始,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扩大至高中阶段,2012年自治区投入17.1亿元推进这项工作,提前实现让全区高中阶段所有学生都享受到“两免”政策。

同时,我区不断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在全区实现了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全覆盖,据统计,2013年全年全区共完成各级各类资助29.7亿元,资助学生153.2万人次。

然而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保证教育起点公平我区还面临着许多新任务,比如如何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上学问题、如何保障残疾孩子平等接受教育等。

继续完善并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学,应该是我区进一步促进教育起点公平的重要内容。

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与分配公平满意度

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与分配公平满意度

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与分配公平满意度孙敬水;程芳芳【摘要】深入研究居民对现阶段分配公平满意程度的认知、判断与评价,对于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控政策、促进分配公平、提高居民满意程度、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浙江省11个地区958份居民家庭问卷调查数据,对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与分配公平满意度现状进行统计分析,构建Ordered Probit模型,从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等方面对分配公平满意度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现阶段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较大,但居民对收入分配公平满意度相对较高.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人力资本、物质资本、社会保障对分配公平满意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其中人力资本、起点公平、结果公平、社会保障对分配公平满意度的正向影响程度较大,过程公平对分配公平满意度的正向影响程度次之,而家庭劳动力人数、物质资本对分配公平满意度的正向影响程度较小.这一研究结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期刊名称】《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年(卷),期】2016(000)010【总页数】17页(P25-41)【关键词】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分配公平满意度;人力资本【作者】孙敬水;程芳芳【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正文语种】中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居民收入显著增加,社会总体处于和谐有序的运行状态。

然而,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分配不公平、贫富分化、城乡差距拉大等经济社会问题日益严重。

[1][2]居民对分配公平状况的满意程度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居民对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感将产生社会不满情绪,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从而产生大量的社会问题,居民对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感还容易促使他们产生阶层对立意识。

[3] [4]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对中国经济转型形成挑战。

因此,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规范初次分配,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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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的实现关键词: 经济法;公平竞争;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内容提要: 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公平包括竞争起点的公平和竞争过程的公平。

竞争起点的公平又包括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和内在的竞争起点公平。

我国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应当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矫正内在的竞争起点的非合理差异,并且规制竞争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实现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是关键,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是核心。

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个体或组织体)之间发生的对于同一客体或相关客体的现实争夺或潜在争夺的活动。

[1]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则是指市场中的竞争主体基于法律赋予的地位和限定的手段,运用自身的资源和能力争夺交易机会,追求利润的活动。

[2]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必须是公平的,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经济资源才能合理配置,社会经济也才能够高效发展。

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公平包括竞争起点的公平和竞争过程的公平。

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够自发地实现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的公平,二者的实现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我国当前正进行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也正在构建之中。

本文拟从保障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公平的实现之角度,对我国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问题进行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要实现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公平,首先应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

一般来说,市场竞争中竞争的起点包括外在的竞争起点和内在的竞争起点。

前者主要是指竞争主体的法定权利或资格,后者则主要是指竞争主体的初始状况。

只有实现了二者的公平才能够实现市场竞争中竞争起点的公平。

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不仅要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而且也应当具有矫正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非合理差异的功能。

使市场中各类竞争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达到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基本要求。

市场中所有的竞争主体无论其属于何种类型,法律地位应当一律平等。

市场不承认任何超经济的特权竞争主体的存在,所有的竞争主体均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要求,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

反之,如果市场中各类竞争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那么它们就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当然也就不可能实现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

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目的是实现市场竞争中经济机会的公平——使市场对所有竞争主体开放,没有非正常的力量限制某类竞争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类竞争主体实行特别的“优惠”或“歧视”,所有的竞争主体都有权使用属于自己的资源,充分和自由地参与竞争。

相对于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而言,如何确保内在的竞争起点公平常常为人们所忽略。

市场竞争中影响内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因素,主要是竞争起点上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非合理差异。

而在竞争起点上,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非合理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由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所决定的。

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在竞争起点上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是导致市场竞争中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的根本性原因。

所谓竞争起点上竞争主体的“资源占有量”,一般来说是不同竞争主体在竞争前活动的一种结果,它是指竞争主体在竞争起点上所占有的与竞争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质资源 [3]和非物质资源 [4].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在竞争起点上,如果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差异是由于某种合理性的因素 [5]所造成的,那么其就应该是一种合理性的差异;并且,其所造成的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差异,也应该是一种合理性的差异,对于这一合理性的差异应当予以认可。

但是,在竞争起点上,如果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差异是由于某种非合理性的因素 [6]所造成的,那么这种差异就应该属于一种非合理性的差异;并且,其所造成的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差异,也应该属于一种非合理性的差异,对于这种非合理性的差异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矫正。

我国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法律制度现今仍带有较深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当前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重构。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首先,宪法中关于“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长期以来一直被解读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竞争主体具有高于其它所有制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致使不同所有制经济并不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民商法也对不同类型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乃至于经济活动方式、财产责任形式等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例如,我国现今仍保留着依据所有制性质进行构造的企业法律体系——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各有一套立法。

近年来,公司法虽然几经修改,在维护不同所有制公司法律地位的平等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对于不同所有制公司的规定仍未达到完全一致。

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不能够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的公平,因此也就不可能实现市场中竞争主体之间经济机会的公平。

时下市场中存在的各类竞争主体不能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按照市场价格机会均等地取得生产资料,以及按照市场状况自主地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等各种现象,都是经济机会欠公平的表现。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期要重构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法律制度,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必须结合宪法中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重新审视宪法中关于“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

[7]第二,有必要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写入宪法,并将其作为市场经济立法的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以使股份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8]第三,应当尽快建立保障各类资本流动重组、交叉持股的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从而把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真正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之中。

第四,应该着力解决好“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的问题,废止依据所有制性质进行构造的企业法律制度体系,重构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使市场中各类竞争主体的产权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9]如前所述,市场竞争中,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是导致市场竞争中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的根本性原因。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期各类竞争主体之间,尤其是不同所有制的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的“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是较为明显的。

当然,除此之外,城乡之间以及处于不同经济区域之间的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也存在着一定的“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

例如,由于我国曾经实行“城市优先发展”的计划经济政策,因此我国现今城乡之间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城乡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的“资源占有量”存在着较大的“城乡性差异”;而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又曾对东部沿海区域的经济发展“有所偏好”,所以当前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也很不平衡,处于不同经济区域的竞争主体之间的“资源占有量”同样存在着较大的“地域性差异”,等等。

当然,如何矫正市场竞争中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期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实质上是一个从权力经济向竞争经济转变的过程,所以应当把“将非合理的权力因素逐步排斥于市场活动之外”,作为建立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制度过程中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二,要明确地将矫正市场竞争中竞争主体之间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作为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制度应当具有的基本功能之一,从而指引有关的公平竞争的具体法律规则的设计。

第三,要完善计划法、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有关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律制度,使之充分发挥矫正各类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的各种“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的作用。

二实现市场中竞争的公平,不仅要实现竞争起点的公平,还要实现竞争过程的公平。

要通过规定竞争的方法框架,为市场中竞争的各方都提供胜出的可能性,使竞争行为摆脱无序状态,成为可预期、可信任、有理性的行为。

[10]通过法律制度规制市场竞争过程中导致市场竞争不足和竞争过当等情形产生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是保证竞争过程公平的必然要求。

垄断是作为竞争的对立面而存在的,它又是在竞争过程中产生的,是自由竞争的一种结果。

要保证市场竞争过程的公平,首要的任务是反垄断——反对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或其利益代表主体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1]垄断行为不仅包括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的行为,也包括代表竞争主体利益的其它主体的行为。

例如,市场中各类行业协会,乃至特定情形下地方政府的行为。

垄断行为有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形式。

这种行为扭曲了市场机制对经济资源的配置,损害了市场竞争的效率,有可能从根本上动摇市场竞争机制的本身。

保证竞争过程公平的法律制度应该能够有效地抑制市场竞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竞争行为的一种异化。

它是指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实施的有悖于商业道德并且违法的市场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其它竞争主体(竞争对手)的正当权利,而且扭曲市场价格机制,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的商业伦理。

因此,保证竞争过程公平的法律制度还应当同时具有以强制方式排除市场竞争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功能。

我国刚刚颁布的反垄断法, [12]在我国构建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一个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其执行将会面临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进一步予以完善,有必要将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设计为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机关授权的专门机关”,以从根本上保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且解决“反垄断机构不能判断行政权力的合法性”等问题。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经济体制转轨之初,现已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进行修改。

该法的修改应当与反垄断法的完善同步进行,以相互衔接共同保证市场竞争过程的公平。

该法的修改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有必要将“鼓励竞争主体通过正当竞争行为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作为这一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其次,应当规定一个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以使市场竞争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规制。

第三,有必要作出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归并于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关统一行使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职能,以解决难以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以及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13]三从公平价值观的发展历程来看,人类社会经历了由形式公平观向实质公平观的演变。

市场竞争的形式公平通常是指:市场中所有竞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社会资源平等地向所有竞争主体开放,所有竞争主体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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