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知识】FIDIC(菲迪克)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
海外工程项目风险-FIDIC合同管理

海外工程项目风险-FIDIC合同管理一、菲迪克合同条件简述国际工程承包因其项目周期长、跨文化、跨地区且竞争激烈,注定其高风险的行业特征。
由于国际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以及由此涉及到的经济利益决定了缔约方必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对立性,这种利益维护的自我倾向是导致争端发生的根源。
为了规范国际工程市场,FIDIC合同条件应用而生,可以说,菲迪克合同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经过近五十多年的发展,根据不同的工程要求,逐渐衍生出多个版本,业内人士根据书面封皮的颜色特点,将其统称为菲迪克“彩虹系列”,如下图:FIDIC 合同法律基础为普通法(Common Law),其崇尚合同的自由约定原则,通常不会为保障公平或已签合约中不利一方的利益而干预合同,因此很难以显失公允为理由去修改或删除已经签订的文字约定,因为英美法系不保护不公平交易下的合同不利一方。
而中国法律基础接近大陆法(Continental Law),其倾向于干涉不公平合同,并会为保护不公平合约中欠获公允对待一方的利益而对原合同进行修改,甚至认定所签订的不公平合同为无效合同。
两种不同的法律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思维、法律框架及法律体系,如何尽快转变思维、融会贯通,总结出一套自己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是大多数“走出去”的中资承包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然而“走出去” 是个系统工程,海外建设项目一般来说投资大、建设运营时间长、参与方多,项目潜在风险比较大,需要全方位识别风险、防范风险,才可以顺利地“走出去”,然后把利润安全地“带回来”。
菲迪克合同体系博大精深,其囊括了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方方面面,笔者结合参与过的海外工程项目仅从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的角度总结一点体会,与阅者共勉。
二、FIDIC 合同条款下的风险分摊FIDIC 合同条款的基础是让业主和承包商合理地分摊风险,基本原则如下:(1)合同规定双方应承担相应的风险,由于在传统的工程模式下,业主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去管理、控制与工程有关的诸多事宜,所以越来越多的业主喜欢做“甩手掌柜”,青睐“一揽子”发包工程,菲迪克EPC 模式越来越受欢迎,但是绝大部分的风险转嫁到了承包商身上,如在银皮书框架下业主除了承担一些法律变化、不可抗力等为数不多的风险外,大多数风险都转嫁到承包商身上;(2)一般认为,承包商在投标时已对那些能够在投标时预见的风险进行了定价,故承包商在招投标之际项目的尽职调查尤显重要,报价环节为重中之重;(3)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是承包商的责任,但决定以何种方式去完成这些工作,应不受业主及工程师所左右,当然合同另有规定应通过业主批准的方式除外,但另一方面业主又赋予承包商更大的管控项目的权利。
【fidic条件与合同管理】FIDIC,合同管理中的心得

【fidic条件与合同管理】FIDIC,合同管理中的心得Fidic合同管理中的心得1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工程师受雇于业主,监督合同的执行、业主和承包商的履约、达到合同的目标等。
工程师具有一种监督权的地位。
在Fidic通用条件2.6款除了规定工程师行为公正的义务外,事实上也赋予了工程师管理合同的领导权地位,即在合同范围内自行表明其决定和意见,如果能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中把握领导权,就会使合同管理有序,控制得当。
反之,如果放弃领导权,则会造成合同管理被承包商或业主推动,工程师处于被动和应付的地位。
1.1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前瞻性实践证明,在一个工程开工之初,如工程师事先将合同管理程序理顺,就会避免或减少后期的很多索赔。
某工程在前期合同管理中,工程师没有同承包商一道建立起场地移交、图纸发放、计量支付、变更和索赔等重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后来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了部分纠纷,承包商也逐项提出了索赔。
1.2领导权体现在权利运用的主动性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和承包商常常意见不一致,这时工程师应主动以建设性对话方式解决承包商提出的分歧,而不应仅与承包商交换大量的函件或指责对方。
若工程师陷入承包商的陷阱,完全处于应对的一方,则丧失了领导权地位,无疑导致大量争议,不得不通过争议审查机构(如争议复审委员会或仲裁庭)解决争议。
合同中出现条款不完善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专业索赔高度发达的今天,承包商很容易聘到索赔专家或技术专家寻找合同中的不完善条款。
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往往坚持合同一经签字就不能改变的观点,不愿意通过协议或备忘录修改存有不完善条款的合同,导致承包商提请争议。
由于国际上通行解释合同反义居先的原则,工程师或业主的理解往往得不到争议审查机构的支持。
1.3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及时性在大型的土建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和索赔是正常的。
除业主、设计或承包商提出变更要求外,不可预料的事件随时会导致合同条件的改变。
学习FIDIC条款的心得

学习FIDIC条款的心得学习了FIDIC条款后,我认识到:“合同是法律的唯一依据。
”东西方的思维差距,东方人往往更关注全面的思考问题,关注背景,关注关系,更多的借助于经验,而不是抽象的逻辑推理,既能容忍反驳意见,更能艰苦奋进;西方人更具有分析性、创新性和冒险精神。
倾向于事物本身脱离其背景,研究假想的意外和偶然情况的影响,避开矛盾,更多的依赖逻辑推理。
这也是FIDIC合同条件产生的逻辑思维基础。
现如今合同条款详尽、严谨、严密、冗长。
合同条件简捷,简单,对承包商较宽松。
合同条件的根据就具有其法律根据,条件之间就具有相互的法律根据,有规定的启动程序、相互的启动程序、证据、时限和时效等法律。
学习FIDIC合同,FIDIC建筑标准合同是指一系列建筑标准合同文本,而不仅仅指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FIDIC合同包括了交钥匙总承包合同、设计加设计加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首先深入的有系统的学习<雇主的索赔)、<承包商的索赔>和雇主的<确定>三个主要合同条件与37个主要条款的关系、联系和约束。
在学习这37个条款中,将会引出相互关联的其他诸多合同条款,就会更好的领会其他条款与关键条款的互为根据,互为关联的依赖关系。
FIDIC合同条件全面、细致、具体、严谨、便于发包方对具体项目的普遍参考,以便提示、思索、修改和补充。
使得承包商不得不进一步发挥自己的技术、设计、施工、试车、项目管理、国际经验等经验和知识优势,努力在专用条件的方面结合具体情况,发挥修改、修正和补充的优势,争取使某些合同条件对实施合同更加有利。
特别是承包商为雇主的融资项目,要坚持按付款计划付款,要坚持到场的设备、材料不能拒收拒付,要坚持雇主出具合同价格付款的保函,要坚持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免赔额等。
但是,雇主在承包商代为融资的项目中应坚持多留“保留金”,应坚持各种试验的“缺陷责任”,应坚持误期损害的赔偿费和违约损害赔偿费的最低限额,尽管可能减少损害赔偿费的免赔额。
浅谈如何结合国际工程合同(FIDIC)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浅谈如何结合国际工程合同(FIDIC)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浅谈如何结合国际工程合同(FIDIC)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水中央中国加入WTO已成现实,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锐不可档,如何在快速变化、高不稳定性和高风险的环境中开拓创新,这给中国的建筑企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建筑企业尤其是民营建筑企业更迫切需要全面重建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建筑管理需要进行战略升级,需要向国际标准看齐。
只有这样,建筑企业才能适应急剧变化的外部环境,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得一席之位。
公元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组织大家庭143个成员中重要的一员,这对我国施工行业来说既是一个机遇,又是一个挑战,如何迎接这个机遇和挑战?第一个课题就是国际工程合同(FIDIC)的应用和管理。
本文就如何结合国际工程合同做好建设合同管理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国际工程合同的概念。
1.国际工程合同的由来。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缩写,读菲迪克,原文是Fe.d. cration. ntemationale Des In.genienn coceils。
1913年由欧洲三个国有的咨询工程师协会组成。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直到目前,全球有60多个地区及国家成为FIDIC组织成员。
我国于1996年也正式加入了FIDIC组织。
FIDIC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高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该会从1955年起参照英国ICE合同文件制定了施工合同文件,形成了今天的文本。
在内容上两者相似,但条款不完全一致,并且,FIDIC中增加了“特定的应用条件”和“挖填工程的条件”等内容。
FIDIC下属有两大地区成员协会,即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ASPAS)和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并设有合同、执行、风险、仲裁、裁决、调解审查、环境、质量以及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等各个专业委员会和21世纪工作组,它们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
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学习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FIDIC合同条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享有权威地位,被称为“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建筑市场的扩大开放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的需要,我国的众多工程项目将按照国际惯例采纳FIDIC合同条件。
要理解FIDIC合同的特点和理论基础。
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
FIDIC合同的理论基础是:承包商可以不考虑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例如:材料的上涨、下降或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法令修改造成的费用变更等导致损失的因素。
我们做投标报价的时候,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包括工程市场,劳务市场,交际礼仪,合同条件,以及政治、经济、宗教、外汇政策等等,“以供领导决策只用”),尽量做到合理报价。
要在合同、企业管理上下功夫,中医安全、注意质量。
纠正观念的差异,一般说来绝对不提倡“超质量标准,提前工期“,单更不允许偷工减料,要讲规范,多看图纸,要仔细研究合同,以合同书跟业主进行交流和合作。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中文译为“菲迪克”。
他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FIDIC是一种先进的合同管理形式,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上百年的经验,是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合同条件。
它的合同条件一般分为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组成。
通用合同条件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规性的条款五大部分。
其中的25大项分别是:定义与解释、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一般义务、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暂时停工、开工和误期、变更、添加和省略、索赔程序、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计量、暂定金额、制定的分包商、证书与支付、补救措施、特殊风险、解除履约合同、争端的解决、通知、业主的违约、费用和法规的变更、货币与汇率。
当然,还有考虑补充的条款,如贿赂、保密、关税和税收的特别规定等。
FIDIC(菲迪克)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一)

FIDIC(菲迪克)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一)摘要:对FIDIC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主要从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的关系、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工程变更、现场记录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提出了合同管理由事后管理改为事前及全过程管理,合同双方谈判时宜邀请工程师参加,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督促双方执行合同是无可非议的。
关键词:FIDIC合同管理质量标准工程变更现场记录1、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工程师受雇于业主,监督合同的执行、业主和承包商的履约、达到合同的目标等。
工程师具有一种监督权的地位。
在FIDIC通用条件2.6款除了规定工程师行为公正的义务外,事实上也赋予了工程师管理合同的领导权地位,即在合同范围内自行表明其决定和意见,如果能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中把握领导权,就会使合同管理有序,控制得当。
反之,如果放弃领导权,则会造成合同管理被承包商或业主推动,工程师处于被动和应付的地位。
1.1.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前瞻性实践证明,在一个工程开工之初,如工程师事先将合同管理程序理顺,就会避免或减少后期的很多索赔。
某工程在前期合同管理中,工程师没有同承包商一道建立起场地移交、图纸发放、计量支付、变更和索赔等重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后来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了部分纠纷,承包商也逐项提出了索赔。
1.2.领导权体现在权利运用的主动性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和承包商常常意见不一致,这时工程师应主动以建设性对话方式解决承包商提出的分歧,而不应仅与承包商交换大量的函件或指责对方。
若工程师陷入承包商的陷阱,完全处于应对的一方,则丧失了领导权地位,无疑导致大量争议,不得不通过争议审查机构(如争议复审委员会或仲裁庭)解决争议。
合同中出现条款不完善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专业索赔高度发达的今天,承包商很容易聘到索赔专家或技术专家寻找合同中的不完善条款。
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往往坚持合同一经签字就不能改变的观点,不愿意通过协议或备忘录修改存有不完善条款的合同,导致承包商提请争议。
学习《FIDIC》心得

学习<FIDIC施工合同条款>心得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其宗旨是通过编制高水平的标准文件,召开研讨会,传播工程信息,从而推动全球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
作为一个著名的国际组织,FIDIC享誉最广的就是其编制的适用于国际承包市场的工程合同条件。
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施工的正常现象,是弥补承包商经济损失的有效途径,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核心是索赔与反索赔,而工期索赔是整个索赔的重点,本文从案例二当中承包商的角度发表我对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工期索赔的看法及理解。
FIDIC的框架关系是业主、咨询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的“三位一体”关系,咨询工程师具有双重身份,既有业主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也具有独立的第三方中介和仲裁员身份;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涉及工期的条款主要有工程的开工、暂停施工和工期延误、竣工时间缺陷责任期及变更、增加和取消、误期赔偿费等。
工程延期的影响因素可以归纳为两大类:(1)合同双方均无过错而引起的工程拖延,主要是指不可抗力事件和恶劣气候条件等;(2)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延误。
本案例中业主给承包商把一段桥面加阔的指令是一个工程变更。
因而,在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延长时,可以根据提出,因为变更势必导致施工程序、方法的的更改及费用的增加,然后承包商引用第52.1条款对变更报新,将新单价报给工程师。
工程师根据第52.2条款对新单价给予批复。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师往往不愿意批复承包商的索赔申请,主要原因大致为:(1)认为这是承包商的滋扰行为;(2)认为承包商没有根据或依据不足;(3)为保护业主不会因为支付赔偿金而超出项目的财务预算;(4)对合同条件及法律不太了解;(5)索赔事件是由工程师的错误引起的;(6)担心高估索赔金额而超付承包商;(7)承包商没有提供跢资料;(8)迫于业主的压力或影响。
因此承包商在提出索赔时要把握好时机,掌握技巧。
应注意国际施工索赔有严格的时效要求,尤其是第53.1款的规定: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项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书送交咨询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提交业主。
如何更好运用FIDIC合同

赵 剑 英
摘要 : F I D I C 合 同是把工程技术 、 法律 、 经济和管理科学等有机结合起来 的一个合 同条件 。在我 国的工程承包中 , 越来越 多的项 目借鉴和采用F I D I C 合 同条 款 , 以求更加合理 的保证 承发包双方 的合法权益 。而要 想用好 F I D I C 合同, 必须具备相关 的知识 和技能 。 关键词 : F I D I C 合同; 承包商 ; 业主; 咨询工程师
F I D I C 是 国 际 咨询 工程 师 联 合 会F e d e r a t i o n I n t e m— a t i o n a l e d e s I n g e n i e u r s . C o n s e i l s 的法文缩 写 ,中文音译为 它是签约双方为共同达到一定 目的 , 建立相互 间的法律
四、 结束 语
寄发公 司刊物等 , 使这些员工对企业有归属感 。 B 类员工 的业务能力 和人 才稀缺性 相较于A 类员工来 说较弱 , 对
于这类员工公 司也可 以适 当减少投入 。c 类员工 的业 务 能力和人才稀缺性都较弱 , 对于这类员工 , 公司应该在其 离职时进行安抚 , 避免其 向社会传达公司 的负面形象 。 ( 三) 依据离 职员工类 型 , 制定离职员工 近雇员 相 比更 加熟悉公 司 的文化 、 业务、 管理 流 程等, 可 以节约很 多培训成本 , 并且 能很快得 到客户 和 同事 的认 可 , 因此好 的回聘 制度不可或缺 。回聘制度 的 制定也应该依据离 职员 工的类 型进行 。A 类员工为 回聘 的重点对 象 , 对 于这类员 工 , 企业要鼓励员工 打破 “ 好 马 不 吃 回头草 ” 的传统观念 , 劝说他们重新加盟企业 , 并 给 予一定的物质 和精神奖励。 对于B 类员工公司应该密切注 意其成长与发展动态 , 重点关注成长较快 的员工 , 并及时 予 以鼓励 , 时机 成熟时要再 次 向他们 抛 出橄 榄枝 , 欢 迎 他们再次加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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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菲迪克)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1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
工程师受雇于业主,监督合同的执行、业主和承包商的履约、达到合同的目标等。
工程师具有一种监督权的地位。
在FIDIC通用条件2.6款除了规定工程师行为公正的义务外,事实上也赋予了工程师管理合同的领导权地位,即在合同范围内自行表明其决定和意见,如果能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中把握领导权,就会使合同管理有序,控制得当。
反之,如果放弃领导权,则会造成合同管理被承包商或业主推动,工程师处于被动和应付的地位。
1.1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前瞻性
实践证明,在一个工程开工之初,如工程师事先将合同管理程序理顺,就会避免或减少后期的很多索赔。
某工程在前期合同管理中,工程师没有同承包商一道建立起场地移交、图纸发放、计量支付、变更和索赔等重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后来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了部分纠纷,承包商也逐项提出了索赔。
1.2领导权体现在权利运用的主动性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和承包商常常意见不一致,这时工程师应主动以建设性对话方式解决承包商提出的分歧,而不应仅与承包商交换大量的函件或指责对方。
若工程师陷入承包商的陷阱,完全处于应对的一方,则丧失了领导权地位,无疑导致大量争议,不得不通过争议审查机构(如争议复审委员会或仲裁庭)解决争议。
合同中出现条款不完善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专业索赔高度发达的今天,承包商很容易聘到索赔专家或技术专家寻找合同中的不完善条款。
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往往坚持合同一经签字就不能改变的观点,不愿意通过协议或备忘录修改存有不完善条款的合同,导致承包商提请争议。
由于国
际上通行解释合同反义居先的原则,工程师或业主的理解往往得不到争议审查机构的支持。
1.3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及时性
在大型的土建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和索赔是正常的。
除业主、设计或承包商提出变更要求外,不可预料的事件随时会导致合同条件的改变。
工程师应及时发现工程或合同中的改变,及时签发变更令,予以确认。
这样可以减少承包商后续的索赔。
对于索赔一般容易倾向于冷置和拖延处理,这也是放弃领导权的表现。
不可否认,承包商的许多索赔包括不合理的成分,工程师要做的就是对承包商的各种索赔要求及时评审并作出答复。
1.4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明确性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预料的事件造成施工中断,合同中一般会要求按工程师的指令行事。
如无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往往以自已的判断进行工作,不能停下来等待工程师明确的指令是承包商一个很好的索赔争辩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将向承包商支付实施的额外工作。
对承包商的不正确行为或错误工作,工程师要明确表达其反对意见并提出矫正指令。
2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的关系
在处理支付问题时,容易将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二者栓在一起或划上等号,认为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扣款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这也是人们常说的“一票否决制”。
例如,有人认为①混凝土构件上出现了裂缝尚未修补,就不能对其进行支付;②作为单价合同的支付,就应该严格与质量标准对照,低于标准的就
不应付款;③实验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也不应付款;④工程师尚未检查,不同意支付;⑤承包商尚未退交支付支持材料,拒绝支付。
事实上,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是两个不直接相关的概念。
如果二者直接相关,FIDIC合同中风险的平衡关系就会改变。
因为在FIDIC合同下,支付并不意味着对完成的工程进行批准,这也是FIDIC合同规定了中期支付机制的原因。
FIDIC合同的公正性之一体现在它要求承包商为其所做的工作得到支付,以保证其现金流。
同时规定了保留金扣除、履约保函以及其他保险措施,保证承包商按照质量规范进行施工,以保证业主得到一个满意的工程。
例如,在某工程中,承包商就这类问题提出了签证不足的争议,并提交争议审查机构审理,结果业主方不但支付了扣压的本金,还付出了一大笔利息。
根据该项目国际咨询专家和争议审查机构的建议,处理和质量有关的支付问题应注意下述事项:
(1)工程师在签发证书时必须公平合理,如果一个项目中的整个工程没有全部被拒绝,那么扣除100%的申请金额是不合理的。
(2)工程师不能扣减全部的申请金额,除非工程师已发出明确的指令该工程必须全部拆除和重做,否则扣减只适用于需要拆除和重做的那部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