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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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皖财库〔2023〕57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库〔2023〕571号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监控结果运用第六章监控职责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省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

安徽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安徽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安徽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近年来,安徽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在大力推进中逐步完善,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安徽省近日发布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该框架是我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基本标准和指导性文件,旨在推动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公共财政支出的绩效和效益。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评价指标体系、管理流程、方法与技术应用和评价结果应用。

这些方面各自涵盖了一系列的指标和要求,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评价指标体系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核心。

该体系根据财政支出的不同层次和领域进行了科学分类,包括总量控制类指标、支出效益类指标和支出结构类指标等。

总量控制类指标主要针对财政支出规模和增长速度进行评价,支出效益类指标则侧重于评价支出的效益和社会经济效果,而支出结构类指标则着眼于评价财政支出的结构合理性和合规性。

其次,框架明确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管理流程。

从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开始,经过指标制定、数据采集、分析和评价报告编制等多个环节,最终形成全面、准确的绩效评价结果。

在每个环节中,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评价机构充分合作,共同推进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第三,指标框架明确了评价方法与技术应用。

为了确保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框架规定了采用统计分析、比较分析、案例研究等方法进行评价,并要求运用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评价工作的效率和精度。

最后,框架还强调了评价结果的应用。

评价结果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反馈,供其参考和决策,同时也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工作调整和改进,提高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总体而言,安徽省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了科学、规范的指导。

通过明确评价指标体系、管理流程、方法与技术应用和评价结果应用,能够推动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为提高公共财政支出的绩效和效益提供有力支撑。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六政办[2014]26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六政办[2014]26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4〕26号)市直各单位:《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7日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单位的预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市本级预算体系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性债务预算等。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

第五条市本级预算实行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类支出。

逐步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探索编制滚动预算,实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预算年度的所有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任何收支项目。

收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预算和非税收入预算。

税收收入预算由税务机关根据上年收入完成情况和预算年度国民经济主要指标预期、收入政策变化,认真测算,合理编制。

非税收入预算由各执收部门、各单位根据上年收入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非税收入项目变化、政策调整等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合理编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2.16【实施日期】2009.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制,健全预算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是财政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财政财务工作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体制和管理机制,有利于促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和协调发展。

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措施,重点推进,确保全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二、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性突出,操作难度大,各方面要求都非常高,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由点及面,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稳步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全省各级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2009年要覆盖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部门及单位, 2010年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2011年力争全面推开。

按照“一手抓项目实施,一手抓市县试点”的要求,2009年,省级将在民生工程、重点支出等涉及面广、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3月底之前完成项目确认,9月底之前完成绩效考评实施工作,10月底之前形成绩效考评报告。

同时选择1-2个市、10个左右的县(市、区)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试点。

安徽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引导我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落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省级一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础工作。

主要考核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指标体系建设、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主要考核事前绩效评佔管理、绩效Ll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的范圉规模、质量控制、结果应用等情况。

(三)绩效信息公开。

主要考核重点绩效IJ标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等情况。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式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总分100分。

市级财政部门需汇总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计算全市综合得分。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对象自评。

每年度终了,省级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和相应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形成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复评。

省财政厅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悄况,组织对省级部门、市级财政部门的自评材料进行复评,并在此塞础上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七条省级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考核结果应用第八条省财政厅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报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省级部门预算、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各市财政局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合政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0月8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日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债〔2015〕143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14〕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对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部门使用财政资金的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将考核及评价结果运用于政府目标考核和预算安排,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市直部门及县(市)区、开发区进行问责的活动。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的对象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考核的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资金。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问责组织实施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由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

市财政局负责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牵头开展市直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根据考核及评价结果提出考核问责建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9•【字号】皖政办[2003]67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3]67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加强省级预算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体现勤俭节约的精神,符合合理、准确、公开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省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时,应将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收支结合起来统一编制预算,各类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并逐步实行标准周期预算制度。

第五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来源,准确编制收入计划。

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第六条省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一)基本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

(二)项目支出实行预算论证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七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八条省财政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将分部门预算批复到相关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财预[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5]8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精神,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评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首先在财政部确定试点的中央部门实施。

绩效考评对象由试点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以社会效益明显,部门自主决策程度大的项目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为保障绩效考评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绩效考评工作经费按下列方式安排:对资金数额较大、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本部门或者跨部门的重大项目,一般可按一定比例从项目经费中提取考评工作经费,具体比例根据试点项目由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对一般性项目,考虑到考评工作主要是由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组织进行,因此,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试点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绩效考评试点项目;要合理设置个性考评指标,使考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或单位的绩效目标,不能让绩效考评变成对预算支出的财务评价或对项目的竣工验收;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有序地建立起绩效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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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配置政府财政资源,增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称“绩效考评”),是指通过规范的考核方法、运用一定的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预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或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所确定绩效目标的执行结果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绩效考评的对象为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预算支出项目。

第五条绩效考评总体要求: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绩效考评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单位协助配合。

(二)科学规范,分类考评。

绩效考评工作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科学、公正地评价预算单位支出的绩效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要根据被考评对象的行业、项目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考评具体实施办法。

(三)客观公正,突出重点。

绩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为主,重点评
价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各级党委、政府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预算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支出绩效目标;
(五)预算单位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
(六)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总结材料和项目验收及绩效自评报告;
(七)预算单位的财政支出决算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绩效考评包括以部门全部支出为对象的部门预算绩效考评或以项目支出为对象的项目支出绩效考评,重点以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为主。

第八条绩效考评主要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考评。

阶段性任务在目标完成之后即可实施绩效考评;跨年度支出项目既可以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分阶段进行考评,也可以在项目全部完工以后一次性考评。

第九条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执行的偏差及偏差分析;
(二)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预算单位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四)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五)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绩效考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状况的考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状况的考评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

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状况的考评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状况的考评方法。

(五)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考评方法。

第三章绩效考评指标的确定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时,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同时报送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或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确定绩效考评指标。

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绩效考评指标与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和社会经济事业发展有直接的联系。

(二)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考评指标,保证考评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对绩效考评指标在整个考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考评要求、最能体现目标结果的绩效考评指标。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考评。

第十三条绩效考评指标分为共性考评指标和个性考评指标。

共性考评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单位的绩效考评指标,个性考评指标是指针对预算单位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特点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四条绩效考评共性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等。

具体指标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绩效考评个性指标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根据被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确定。

第四章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政策制定和检查、指导、监督工作,并负责省直预算单位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预算单位也可以根据财
政部门要求直接组织对本单位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绩效考评具体对象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确定,预算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绩效考评实施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一般情况下由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直接组织实施,专业性较强以及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可聘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章绩效考评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绩效考评的准备:
(一)下达考评通知。

绩效考评对象确定后,财政部门应提前20天向被考评对象的预算单位发出通知,预算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接考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考评通知应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实施者等。

(二)拟定考评工作方案。

考评实施者应根据绩效考评对象和考评通知,拟定具体考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绩效考评的实施:
(一)资料审查。

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考评实施者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提供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二)现场和非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是指考评实施者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实施者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资料,在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考评实施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考评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三)综合评价。

考评实施者在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考评方法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绩效考评结论。

绩效考评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
(一)撰写报告。

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实施者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考评报告。

绩效考评报告包括考评过程说明、考评结果总体评价、有关建议等内容。

绩效考评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评价准确。

绩效考评报告应经考评实施者所有人员签字。

(二)提交报告。

考评实施者应在考评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提交考评报告,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向同级政府报告相关考评结果,同时抄送预算单位。

第六章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单位以后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绩效考评结果优良的项目,要根据实际需要在以后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对绩效考评结果一般或较差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提出建议不再纳入预算安排或减少预算安排;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造成绩效目标没有完成的,要责令预算单位认真整改,及时足额归还资金,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
收回资金;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考评的整改意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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