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思考
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思考建议

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思考建议现代政治学认为,权力需要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如何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已成为近年来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潮流。
根据行政法的理论,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类则为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顾名思义,就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作出的可以具化到次数的行政行为,它可以直接影响特定对象的权利或义务。
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非特定对象的,具有较大的适用范围,并在未来一段较长时间内具备效力,可以针对不同对象反复适用的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针对特定对象产生权利义务的变更,只能作为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的依据。
目前我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建立了涵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措施在内的多层次的立体监督机制,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则还处在逐步完善的阶段。
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等等。
根据其不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不同种类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监督机制有不同的重点。
由于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监督涉及到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问题,而且容易对社会管理的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对其监督应有一个较为慎重的态度和稳妥的处理方式;再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其监督机制也已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因而本文对此部分内容暂不涉及,而重点研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
我国当前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首先是《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赋予的由国家机关主导的组织监督渠道。
它主要体现为: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4、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徐府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徐府办发〔2015〕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华泾镇政府:近期,市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个别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并失效后未及时清理,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由此引发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沪府办〔2015〕15号),明确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单位及时开展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
根据上述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1、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华泾镇政府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沪府发〔2014〕72号)的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清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进一步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对即将到期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起草部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2〕42)号的要求,及时做好评估,并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后重新发布或者废止等处理建议上报区政府。
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

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已经2007年5月1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1年,制定部门或者原起草部门或者执行部门认为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五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由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指导。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由制定部门负责;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
第六条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根据《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韶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措施。
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和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
一、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以镇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注明有效期。
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起草单位认为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
三、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每隔两年对以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公布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在清理过程中对存在下列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一)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三)与国家政策及现行有效的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五)正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或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六)其他依法需要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对“拟废止”或“拟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按程序报政府研究批准后予以废止或修改,同时按规定报送县政府和镇人大常委会备案。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讲解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 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载明“本规定自××××年×× 月××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和《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临人办发[2010]25号)要 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5 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备案;由区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省政府令第178号)要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 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2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 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统一公布。
经区政府法制部门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办文程序 印发。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 体字标注登记编号。正式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标注登记编号) 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四)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 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 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完善了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并于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作如下通知:一、责任主体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负责。
二、工作要求(一)做好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
1、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府发[2011]5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部分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已届满。
请有关单位立即对上述文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相应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相关内容并重新发布、废止文件等处理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后于2012年5月18日之前报送市局法制办。
对《公告》公布的其他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请市局有关单位结合文件的有效期,及时做好评估工作,并根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将评估报告及处理建议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报市局法制办。
(文件目录、责任分工及评估时间节点详见附件1)。
2、关于市局规范性文件请市局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市局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进行清理,按照《上海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沪公发[2011]14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及时进行评估,并按下列要求开展评估后文件发布工作:(1)对规范性文件经评估后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各单位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按照市政府法制办下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发布的参考格式的通知》(沪府发[2012]14号,以下简称《参考格式》,见附件2)中关于“文件内容不做修改重新发布的格式”要求,向市局提出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6]22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深府办〔2006〕222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施行以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要求、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制度,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现就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预报制度,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性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法制办报送本部门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
计划应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报送审查的时间等做出说明。
计划由市法制办会同报送部门商定为该部门制定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安排。
各部门原则上应严格执行工作安排,但可在每年年中或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必要调整。
市法制办应在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安排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
二、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视情况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文件效力自动终止。
含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认为需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6个月内提出延长有效期的意见或在进行必要修订后重新报送市法制办审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惠府办〔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惠府办〔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业经十二届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21日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省和《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
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
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
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方案(最新)
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方案为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x〔x〕168号)精神,我区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制度,现将相关事宜方案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重要意义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依法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指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存续期限,期限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自动失效的相关制度。
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对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一)统一登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首先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或由本部门所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初审,出具合法性初审查意见书,制定部门召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决定后,报送区司法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提请审查的公函;2.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纸质、电子文本;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解决的问题及所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说明);4.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的范围、对反馈意见的分析、意见采纳的情况及其说明等);5.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初审意见及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6.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7.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还应报送部门会签情况;8.其他有关材料。
区司法局法制机构经合法性审查后,内容合法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报区政府办公室予以统一登记;文件存在问题的,提出审查意见,部门应按照意见修改,区司法局法制机构核对无误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部门报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经审查提出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意见的,区司法局法制机构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制定部门不得印发执行。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我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规章”等文件。
二、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1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乡党政办具体负责本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四、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乡党政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乡党政办审查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乡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
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乡党政办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七、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乡党政办备查。
各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乡政府报告。
第二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百德镇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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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思考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是指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即明确其效力存在的具体期限,除非在有效期届满前经过评估并作出继续适用的决定,否则有效期届满后规范性文件就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适用的依据。
2006年广州市政府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引入有效期制度,同年郑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对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
随后全国多地相继出台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
然而,由于目前国务院尚未就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进行统一规定,而地方政府对此又处于自下而上的探索阶段,导致各地对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规定差别较大。
这就说明,各地虽然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予以认同,但在具体功能定位上认识并不统一,因此从功能定位这一独特视角入手,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进行探讨。
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功能定位按照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的结构性过程。
当社会行动主体要求满足更多的需求时,自然要求社会系统能够提供新的功能,从而导致社会结构的分化和新的结构化过程。
社会结构功能的不断分化,是为了推动实现更高程度的社会整合,就是说社会行为主体的变化与其自身的符号性结构变化同步,社会的结构稳定被异质性因素分化而不断复杂化。
功能分化以分化后达到功能专门化和高效化为理论预设,以实现有限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能最大发挥为目标,因而成为社会发展的主线。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本质都可以通过它所具有的社会功能表现出来,而功能确立反过来有利于促进社会制度的合理化。
按照结构功能论的相关普适性理论,将有效期制度置于整个规范性文件制度中进行考察,其应当具有以下功能:(一)自动淘汰功能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职权的衍生物,有效地弥补了成文法滞后社会生活变化的缺陷,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特别是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往往优先选择适用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律,这就使得文件治国成为习惯和传统,大量的行政性文件被制定出台。
在有效期制度建立前,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众多,打架、冲突、重复的情况时有发生,政出多门、政令不一、各行其是导致政府管理失去有效控制。
又因为在效力期限上有始无终,规范性文件竟然渐成泛滥之势。
要在浩如烟海的文件堆中寻找准确适当的执法依据,对执法部门而言显得非常困难。
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最便捷也是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根据“现实需要”制定新的文件作为执法依据,这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规范性文件的膨胀。
有效期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建立了一个长效的规范性文件淘汰机制,因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时设定明确的有效期,预示着只要到期未被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就会自动失效,而不必通过定期清理宣告失效的方式来认定。
这种以时间为节点的自然淘汰机制,确保了适时消灭不必要或者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从而有效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避免其数量上过度膨胀。
由此,行政执法所遵循的依据会更加集中、明确和有针对性,执法资源利用效率也会得到有效提高。
(二)动态清理功能“法律既为社会力,则社会变迁,法现象不能不与之俱变.然其社会里,一经具有成形法规体制之后,不论其为习惯法与成文法,其形体固定静止而不变。
社会之状态,既常推移变迁而瞬时之停止,则法规形体与社会之实要之间,自不免发生间隙。
”这就是著名的法律失灵理论。
与此同理,作为与社会生活联系更为紧密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更迭相对于法律而言更为迅速,失灵的可能性也更大。
为了消灭没有实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国以往主要依赖不断开展专项清理和集中清理活动,同时消除过时文件与现行文件冲突问题。
但这种繁杂的运动式文件清理方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文件超发问题,因为这种清理工作主要由政府法制部门来实施,受人员、时间等条件限制,只能够对一定时间段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往往是旧的文件未清理,新的文件已经相继出台。
如果清理工作由相关政府部门在系统内进行,由于清理标准的原则性、概括性,加之清理主体的复杂性,因为政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管理并不统一,清理效果可想而知。
比如,虽然近年来我国已经多次开展类似清理活动,但诸如独生子女费每月5元,实行了31年;职工探亲假规定,实行了32年;每月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洗理费、书报费,实行了30多年;防暑降温费,“模糊执行”了53年。
有些规定在数十年前出台后就几乎没有任何变化,“沉睡”不醒中却仍在行使对今日社会的指导性职能。
有效期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建立了一个动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
明确具体的有效期迫使政府部门必须定期对其活动和制度进行评价,这就促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必须增强工作自觉性,主动跟踪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并依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后的评估,并对其内容进行更新,对其效力进行重新明确。
由此,政府法制部门也就由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者转变为清理行为的监督者,既节省了大量的行政成本,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三)监督制约功能“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拥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需要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孟德斯鸠对权力扩张性的阐释,深刻揭示了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而现代政治学已经揭示,权力制约的途径无外乎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
有效期制度打破了规范性文件“终身制”,行政机关不可能在文件制定时再奉行一劳永逸,也不可能仅因为“管理需要”就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而对旧的规范性文件熟视无睹。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形成了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层级监督,立法机关由外而内的权力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成为现实。
而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统一发布不得作为执行依据的依法行政强制性规定,使得规范性文件由“内部规定”演变为全面公开的对象,社会大众可以明确知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时间效力。
特别是随着权利意识、监督意识的增强,公众跟踪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关注相关制定机关的后续行为,并及时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制定程序提出异议,已经成为当前政府法制部门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常态,以权利制约权力成为可能。
在全方位的监督之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必须及时进行实施后的评估、修改或确认等行为,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成为不可能,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随意性也会被有效避免,因为上位法变化而导致的规范性文件事后违法问题也会被及时发现并调整。
同时,基于在合理期限内可以预见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变化,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甚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等制度提出意见建议的积极性、主动性被激发,由此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得以保障,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也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秩序安定功能稳定性是制度的本质属性,也是其价值基础,因为任何制度都是通过一系列制约来实现的。
作为公共规则,制度从建立到实现需要一个过程,也就是说制度的建立到真正发挥作用并形成一定的经济社会秩序,必须依赖公众对该制度进行了解、学习、熟悉和适应。
正是基于制度的稳定性,社会公众可以产生安定的预期,进而进行理性决策。
相反,如果一项制度的效力可能随时突然终止,则难言权威性,公众也就不会对其产生信任。
即使是执法者,也会因此随时面临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有效期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建立了一个稳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机制。
通过设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使得公众对于文件的生效和废止期限清楚明白,并且产生依规行为即会获得合法收益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合理期待。
这种期待的特性会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形成一个基本的利益诉求,即“公民以国家的规定和措施为准的期待和安排,不会因为快速的、也许甚至是倒退的改变而受到破坏和剥夺。
”换言之,公众就能根据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生命”期限做出妥当处置,有效规避规范性文件失效后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因为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根据一定的经验需求,将权利(力)义务的一致性、连贯性引入了法律过程中,为公民社会生活提供了较高程度的有序性和稳定性。
人们容易据此作出是积极作为还是消极不作为的选择。
另一方面,规范性文件“生命”周期的不可逆,有利于制定部门规范自身的行为,减少部门利益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影响,防止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而规范性文件到期的自动失效,使得行政部门难以再将“终身制”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挡箭牌,以对其有利的原有规定来逃避现有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可能。
在动态的调整中,秩序的安定可以得到公平、规范、有效地维护。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现状分析(一)关于有效期制度的规定体例通过检索可以发现,当前少数地方政府因为种种缘故未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比如,2007年《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设定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但是,2008年正式发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却取消了该项内容,原因是甘肃省政府认为:“现在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准备不够充分。
”部分省级政府虽然规定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却又将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外。
比如,2009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第八条虽然分类规定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但同时明确“以上规定不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都出台专门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具体设计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但规定方式各异:一是仅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最长年限。
比如,2009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设置载明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专项条款,直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郑州、广州也有类似规定,但时间起点不同。
2006年郑政文〔2006〕12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规定:“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最长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201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是明确了规范性文件最长有效期及例外。
比如,2007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陕西省标准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但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外。
”天津市则是对例外情况下的有效期依然进行了明确限制,2007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明确规定生效与废止时间,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
特殊情况下,有效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得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