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适航义务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管货义务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2、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 《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情况: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
•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是指允许货物 中途换船的提单。
• 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是指货 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如海 陆、海空、海陆空等方式运输签发的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 到付提单。
•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托运人在收 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 指示”字样。通过背书可以转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 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 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6、租船提单。 • 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 • 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当租船
人运送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 作用,租船人与船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 为准;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的货 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 一样,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 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 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
(2003年卷一第68题 多选) AC
海上货物运输法规课程2船员与船舶

我国《海商法》第三条:
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 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船舶的定义
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 非军事非公务船 20总吨以上 包括属具
船舶的条件
水上浮动装置 能供航行之用 用于商业目的
船舶的分类
船舶的分类
按航行能力 按使用目的 按动力划分 按所有人分 按船舶国籍 按航区划分
7
船舶登记的种类
船舶权利 –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抵押权登记 光船租赁权登记
登记目的 –
取得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有效期限 –
通常登记 临时登记
登记条件 –
正常登记 开放登记
8
正常登记 - 登记国对登记规定有一定限制条件的登记
船舶所有人国籍、 船员国籍、登记时所需文件等 (e.g. 英国、美国、中 国 etc. )
(交通运输部 2012年3月1日起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适任证书
证书等级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 无限航区
• 一等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 二等证书:500~3000总吨或主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
千瓦的船舶
沿海航区
• 一等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 舶
上海海事船大学舶海与上船货物员运输法规
1
船舶
船舶-凡是能够在水上浮动并可供航行之用的装置,称为船舶
海商法上的船舶 日 本:指以进行商业行为为目的而供航海使用的船舶。 英 国:指所有可用于海上航行的运载装置,但以橹棹作为动力机械的船舶除外 希 腊:指大于净登记吨10吨的以其自身的动力,航行于海上的各种船舶 前苏联:指除军舰以外的机动或非机动的浮动装置 前东德:指用于海上及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航行工具及浮动和固定的设施 菲律宾:商法上的船舶为商船,即以从事自甲港至乙港间货物或旅客运送为营
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第七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三百三十五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第七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第八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前款保证金金额为#$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保证金及其利息!归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所有"专门账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之日起’(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已经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第九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人具有$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第十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一条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人具有$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第十二条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三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经依照本条例许可*登记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五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七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三&运营船舶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五"运价本$!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八条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第十九条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小时生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第二十一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时"应当确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第二十二条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一(终止经营)’二(减少运营船舶)’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兼并!收购协议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报送的兼并!收购协议之日起#$日内%根据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第二十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第二十六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第二十七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第二十九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七%其他相关业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第三十条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一条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第三十三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未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上述业务必须委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第三十四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三十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三%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四%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第三十七条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调查期限不得超过(年’必要时!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第三十八条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九条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第四十条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第四十一条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第四十六条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第四十七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第四十八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四十九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一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擅自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第五十三条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二*对经过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
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标注重点)[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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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标注重点)[推荐5篇]第一篇: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标注重点)海上货物运输法(二)第二节提单一、概念与功能(一)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接收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3个功能(由概念可知)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运输合同在此前(订仓单经承运人确认时)已经成立。
提单只是该合同的证明。
2、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对于托运人,提单是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
对收货人,承运人应当按提单所记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3、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一般来说,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被视为享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
实践中的难题:“无单放货”问题二、提单的签发1、谁能签发提单2、如何签发提单1、谁能签发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而且,根据航运惯例,船长是承运人的当然代理人。
2、如何签发提单(1)签发提单程序:大副监督装船,签发大副收据,托运人填写提单有关内容,承运人核对提单内容和大副收据后,签发提单。
(2)如实签发提单:应该按照货物装运的实际情况(装运时间和货物表面状况等)签发违规(未如实)签发的情形:1、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2、倒签提单: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3、“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应签发不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为获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供保函,以保证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后如被索赔而受损失,由托运人赔偿。
案例:倒签提单案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装船。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4. 海运船舶
(1)船舶的分类
杂货船 散装货船 冷藏船 木材船 集装箱船 油轮 液化天然气船 滚装船 载驳船 辅助船(破冰船,挖泥船,拖船)
干货船 油槽船
特种船
650t杂货船
本船为全通用甲板,货舱有较大容舱,单底方舭,艉部设呆木, 无舵,艏部甲板上设有四脚桅,航行于珠江水域至香港水域,三类航区, 可用于装杂货。
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 以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 起诉。这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 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 诉处于相同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 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3、强调了承运人等的责任限制 4、提高了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5、诉讼时效的延长 6、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只要提单或为提 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 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 规则》的约束。
5《海牙规则》是《 》的简称。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6《维斯比规则》是《 》的简称。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7《汉堡规则》是《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的简称。
(二) 海上货物运输法
(1)内国法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 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中国的《海商法》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 则》
盘视为一件货物。
6.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斯比规则》规定只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二、 海运单 1、概念 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
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 海运单的正面内容与提单的基本一致,但是
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有的海运单在背面 订有货方定义条款、承运人责任、义务与免责 条款、装货、卸货与交货条款、运费及其他费 用条款、留置权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双方有 责碰撞条款、首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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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8项:
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 天灾; 战争行为; 公敌行为; 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检疫限制; 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 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 暴力和骚乱。
二是使用岸上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 界,即“舷至舷”期间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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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货物装船以前,即承运人在码头仓库接管货物 至装上船这一段期间,以及货物卸船后到向收货人交 付货物这一段时间,按《海牙规则》第7条规定,可 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在上述两段发生的货物灭 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 、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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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某轮在定期检查时曾抽样钻探船体钢板厚度并得出厚 度合格,但某处已锈蚀达75%。船舶启航后,途中该 处钢板裂开,海水涌入致货物湿损。船舶适航否?
6、上海————横滨————洛杉矶 (装服装) (装电视机)
在横滨添加有缺陷的燃料(燃料中混入海水),致服 装和电视机都受损,船舶是否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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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运人的货物责任期间 所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
责的期限。 按照《海牙规则》第一条“货物运输”的定义,货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2024版)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编写目的与依据1.2 适用范围与定义1.3 法律适用与解释原则第二章:合同主体2.1 托运人资质与责任2.2 承运人资质与责任2.3 货物代理人的职责第三章:货物描述与分类3.1 货物的详细描述3.2 货物的分类与标记3.3 特殊货物的运输要求第四章:运输安排4.1 运输方式与路线选择4.2 货物的装卸与存储条件4.3 运输时间表与监控第五章:合同条款5.1 运输费用与支付条件5.2 保险责任与条款5.3 货物的包装与保管第六章:责任与赔偿6.1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6.2 托运人的责任范围6.3 赔偿机制与限额第七章:违约与责任限制7.1 违约情形与认定7.2 违约责任与后果7.3 责任限制条款第八章: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情形8.2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8.3 不可抗力下的权利与义务第九章:合同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9.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9.3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10.2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10.3 争议解决的地点第十一章:附加条款11.1 特殊约定事项11.2 保密协议11.3 其他补充条款第十二章:合同生效与签字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签字栏12.3 签订时间与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前言1.1 编写目的与依据本范本旨在为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提供标准化的合同框架,确保运输过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率性。
1.2 适用范围与定义本范本适用于所有通过海运方式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活动。
本合同中的关键术语和定义详见附件。
1.3 法律适用与解释原则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应遵循______国法律及相关国际公约。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托运人资质与责任托运人应为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自然人,有权处置所托运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承运人资质与责任承运人应具备有效的海运经营许可,负责货物的运输,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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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英国上议院判定: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 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雇请他人 代替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 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
2、管货
业务水平
《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 谨慎地装 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 照料和 卸载所运货物。
4、签发提单
《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 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 签发提单。 提单签发的时间、地点、内容、作用
二、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对 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灭失和损坏承 担赔偿责任。 2、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 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责任心
即问即答
1、以下哪些违背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A、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堆放在一起结果造 成货损。 B、由于船上没有积载图造成货物不能迅速卸载。 C、使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远洋船舶上的过程中由于船员疏 于照料使货物受损。 D、航程受阻后,货物受损并有继续变质的危险,承运人 既没有将货物出售,也没有通知货主。
答案:A、B、C、D
Canada Rice Mills v. Union Marine Ins管货案
船舶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为了防止海 水灌入船舱,船长下令定期关闭通风设施 和舱盖,货物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受热致损。 货主以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起诉要求赔偿 损失。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在发生暴风雨的情况下,承运人关闭 通风设施和舱盖并非货物致损的唯一原因,在此条件下, 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实属正常,导致货损的真正原因是海 难。因此,承运人可以援引海难免除其责任。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第46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 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 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 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 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滞期费是指:因不是出租人的责任所造成的, 超过装卸时间的船舶迟延而付给出租人的约定金额。
空舱费(Deadfreight,又称亏舱费)。是指租船人向船东或租船经纪人租船人 所装载货物少于租约约定时支付的赔偿金数额。空舱费通常按全运费率支付, 但如果运输费包括装卸费,则要减去装卸费。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尽管绕航由船舶不适航造成,但是绕 航仍然是合理的,绕航是否合理不取决于造成绕航的原因, 而取决于危险的真实存在。由此英国上诉法院驳回了货主 的主张。
【评析】
该判决阐明了英国法下合理绕航的判断标准在于危险的真 实存在与否
关于自由绕航提单的效力
承运人在Malaga港接收一批橙子,按照托运人的 要求须将货物运至利物浦。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并 在提单中订入“自由绕航条款”。实际航行中, 承运人选择了脱离正常地理航线的路线,致使船 舶达到目的地时橙子已经腐烂。承运人引用提单 中的“自由绕航条款”要求免责。
即问即答
1.以下哪些可以构成不合理绕航: A、为了让搭便船的多余人员下船而离开预定航线停靠中 途港。 B、为了加油的目的而不得不改变航向。 C、船舶接到其他船舶的求救信号而离开航线前往营救 D、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未将货物在目的港卸下而运到了 下一停靠港 答案:A、D
Kish(货主)诉“Taylor”轮 案
合理绕航
各国法律对于不合理绕航的规定,一般都采用的是 排除的规定模式,即明确规定合理绕航的内容,除此之外 的绕航均为不合理绕航。
具体来说,合理绕航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 2.为避开海上危险(如风暴、冰山、战争、海盗等); 3.为躲避天灾(如海啸、地震、雷击等); 4.发生火灾; 5.政府或当局的命令; 6.因承租人的过错(如擅装危险货物)等
【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船舶不适航,而船 舶在航行过程中又遭遇到大的风浪,法院推定凹痕是由本 航次中遭遇的风浪所致,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 海上风险造成,承运人无需对货主承担责任。
【评析】
该案实际上意味着不适航的举证责任应由货方承担。
经典案例2
Riverstone Meat Company Ltd.诉Lancashire Shipping Company Ltd.(Muncaster Castle轮) 案
1、适航 时间上:开航前或开航时 内容上:适航、适员、适货 程度上: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相对适航,而非绝对适航)
主观标准
什么是“谨慎处理”呢? 必须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具体案情才能知道。
一般认为,“谨慎处理”,要求尽到合理的谨慎 义务,即要求承运人作为一名具有通常技能,并 谨慎行事的船舶所有人,采取各种为特定情况所 合理要求的措施。
所谓船舶绕航,指的是船舶在航行中驶离 承运人和托运人事先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 者地理上的航线。
不合理绕航的后果
英国法下,不合理绕航构成根本违约, 承运人不 再能援引原合同的权利和免责等规定,而应根据 侵权原则承担责任。 我国海商法对不合理绕航的后果没有特别规定, 解释为一般违约比较合理。但不合理绕航由于是 故意所为 ,承运人不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好处。
“金康合同”中有关于绕航的免责条款,又称“自由绕航 条款”,其第3条规定: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 挂靠任何港口。 该条款的措词看似广泛,但以往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还是 有一定限制的,如只允许沿着航线的港口挂靠,而不能严 重偏离,次序也不应过于颠倒。另外,绕航也不能为了 “任何事情”,应只限于为修理、加油、装卸其他货物等 原因而绕航,即这些事情须与航次有关。租船运输与班轮 运输不同,租船运输没有严格的航线和挂靠港口,该条款 主要是从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出发,使船方在运输货物时有 一定的自由度。但如上所述,司法上的解释并非如文字上 所称的可任意航行,并以任何顺序挂靠。一般来说,船舶 只能挂靠合同规定的或通常习惯的航线上通常挂靠的港口, 并应依地理的顺序挂靠。
案例分析
德国某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 装载袋装化肥从汉堡运往上海,货物于签定航次 租船合同的当天运抵汉堡码头,准备第二天装船。 但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当天夜里码头仓库失火, 全部货物被烧毁。德国公司向承运人索赔。承运 人认为其承担的是合约约定的“钩至钩”责任, 本案货物没有装船,责任尚未开始,因此不用赔 偿。
原告的150箱罐装牛舌,由被告的曼 克斯特城堡(THE MUNCASTER CASTLE)号承 运,货物装船时状态良好,航程中遭遇恶 劣天气,使船舶发生摇晃,抵达目的港卸 货时发现113箱货物因海水进入而损坏。
此案中“MUNCASTER CASTLE”轮于当年2月对船坞 进行特别检验和载重线年度检验。检验时,31个 防浪阀全部打开,由劳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 验完毕后,由该船坞钳工将防浪阀重新盖好,但 有一名很有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两个防浪阀的 螺丝拧紧,致使该船从澳大利亚回航时,在海上 遇到恶劣气候,海水通过防浪阀涌入第5舱,使该 舱113箱牛舌受损。
(五)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的履行
(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三、承运人的权利 四、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Fra bibliotek
1、适航 2、管货 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4、签发提单
1、适航
《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 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 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 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 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 保管货物。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承运人可以援用提单中的责任限 制条款,货物是在放置于码头上时遭到损害的, 由于这一期间与海上货物运输没有关系,法官认 为海牙规则没有适用的余地。 【评析】 该判决表明,英国法院认为,《海牙规则》有关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货物处于实际 运输过程的这一段区间。
活动物运输免责 舱面货免责
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海商法》第51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 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 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收货人不能证明货物损坏发生 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 举证责任由货方承担
案例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从Madras(马德拉斯)运送一 批货物到Vancouver(温哥华 ),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货物可以在航运过程中的适当时间被转运。 提单中条款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在由其实际负责 运输的区段。当货物在新加坡等待转运时,装有 货物的集装箱蓬货车被打开,集装箱暴露于露天 遭受雨淋,货物受损造成32,000美元的损失。托 运人起诉承运人要求损害赔偿。
请问:承运人对此货物损失是否应赔偿?
承运人责任期间比较
集装箱货:港至港 非集装箱货:钩至钩;舷至舷---我国 《海商法》 港至港---汉堡规则 钩至钩;舷至舷---海牙—维斯比规则 钩至钩;舷至舷---海牙规则
以案说法
“华利河”轮货损纠纷案,中远承运一批集装 箱装运的木箱包装机器设备。在卸货港堆 场交付时,没有发现损坏。但到收货人仓 库拆开包装木箱,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收 货人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