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一)班轮运输;租船运输(二)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光船租船运输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二)班轮运输合同三、提单(一)提单的含义及内容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功能1.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3.作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依据(三)提单的种类1.货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或收货待运提单2.收货人的抬头: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3.提单上是否有批注:清洁、不清洁提单4.运输方式:直达、转运、多式联运提单5.运费支付时间: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提单6. 按提单格式:简式提单;全式提单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调整租船合同的主要规则及其地位主要规则:(一)“波尔太姆”期租租船合同格式(二)“金康”程租租船合同格式(Gencon 94’)地位:格式合同,其效力应受到应适用的国内法的约束;可作为惯例用于解释合同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二)《维斯比规则》(三)《汉堡规则》(四)《鹿特丹规则》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①承运人最基本运输义务:确保开航前与开航当时船舶适航;适货②承运人的免责:过失免责(管理或驾驶船舶);无过失免责③承运人的限制责任:单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④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至舷”⑤货物索赔诉讼时效:1年船舶不适货: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属“兴隆“号第10次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
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
国际商法第三版ppt 6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2.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1)《海牙规则》:钩至钩。
(2)《汉堡规则》:接至交。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 《海牙规则》: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 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
(2)《维斯比规则》:每件或每一单位为1万金法郎, 或按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准。
待运提单:承运人收到并掌管托运货物 等待装船期间,经托运人要求所签发的 提单。
记名提单:指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 体人的凭证。
不记名提单:指发货人没有指明任何收 货人,收货人栏内仅注明“交与持有人” (to bearer)的 提单。
(3)指示提单:指根据托运人、收货人 或其他有权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 书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3)天灾和海难。
(4)战争等免责事由: 包括战争、公敌 行为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 暴动和骚乱。
(5)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 理人的行为。
(6)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7)包装不善或标志不清 。 (8)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9)任何其他非承运人过失原因——杂项
(1)预付运费 (2)到付运费 (3)比例运费 4.提取货物
三、租船合同
《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在“航次 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 谨慎处理船 舶适航。
《汉堡规则》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的义务贯穿于整个航程之中。
(2)管货义务
1)承运人应当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 (load)、操作(Handle)、积载 (Stow)、运送(carry)、保管 (Keep)、照料(care for)和 卸下 (Discharge)所运货物。
国际商法(货物运输)

倒签提单案件
A国A公司进口一批空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 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1996 年7月 10日至7月20 日 ,由承运人所属的B货轮承运上 述货物.B轮在装货港外锚地因遇大风走锚与另 外一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无法如期装货. B轮最后于 8 月 15 日 完成装货,船长在接受了 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 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由于船舶迟延到港错过 了空调的销售季节,给A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A 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 该案如何处 理?
(四)海运单
1,概念: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 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 的单证. 2,法律特征: 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 性质,而非物权凭证. 海运单不具有流通性,不能背书转让,收 货人无需凭海运单,只需出示适当的身份 证明,就可以提取货物.
四,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保函的相关问题
1,保函的由来与概念:使用信用证支付方 式时,银行通常不接受不清洁提单.当装 船发生货损或包装不良时,托运人经常要 求承运人不在提单上加批注,而由托运人 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也称"赔偿保证 书"(Letter of Indemnity),向承运人保证如 因货物破残短损以及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 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负责.承 运人则给予签发提单,以便卖方在信用证 下顺利结汇.
国际商法之海上运输及保险法

probably made a mistake.
案例分析5:
非洲某国买50,000吨糖,一船运输。新加坡商人 在船上装了500吨的糖,但将B/L修改为50,000, 并已结汇,船到时发现只有500吨。 把船长和 船员扣留,引起西方国家舆论大哗, 释放船长 和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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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9 :汉密尔顿诉潘多大案
装运着货主一批货物的船舶在海上航行 途中,由于船上的老鼠把船舶的一条管 道咬破,海水从管道的破洞出渗进来, 浸湿了管道下货舱内的货物,造成损失。 货主向保险人索赔。
案例10:塞缪尔诉杜马案
船东有意指使船员把一艘 投了保的船舶凿沉,企图 谋取船舶全损的赔偿
案例分析11:
2020/1/31
第二节 保险原则
一、海上保险合同
二、国际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赔偿原则
(二)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 2、致损原因有多个,同时或先后发生,
但却是相对独立的 3、致损原因多个,连续发生,且互为
一批玻璃制品投保平安险,分甲乙两船运 输。在运输过程中甲轮与他船相撞造成部 分损失;乙轮遭遇恶劣气候,在暴风雨袭 击下,船舷剧烈颠簸,玻璃制品相互碰撞 也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 索赔。请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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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31
因果关系 4、致损原因多个,间断发生,但对损
失的形成都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案例分析6:
例:一批水果投保平安险并加保由于碰撞所 致的损失,由于承运船与他船发生碰撞造成一部 分货损和船舶的严重损坏,船只就近进行修理。 但是为了修理船舶,货物腐烂严重。
第十三周《国际商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1.海上运输 2.铁路运输--1951《国际货协》、1961《国际货约》 3.航空运输--1933《华沙公约》、1963《海牙议定书》
1964 《瓜达拉哈拉公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
运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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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和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两类。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 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
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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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火灾起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例如,雷电,因风暴袭击使 货物激烈碰撞,摩擦起火;或港内他船失火波及;
4
海上运输
一、班轮运输 (一)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31年生效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1977年生效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92年生效--区分名义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高赔偿限额(特别提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非上述公约的缔约国,1993年
责任赔偿限额丧失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责任 承担
毁损 损害通知 灭失 期间
原 则
交货日
潜 在
交货起3天之内
交货迟延 未规定
交货日后的第1个工 作日
货物交付后连续15天
预定交货日后60天
国际商法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一)、班轮运输合同
指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 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 按固定的船期,在固定的航线上,以固定 的港口顺序运输。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双 方的权利义务以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适于运送货流稳定,货物品种多、批量小, 收、发货单位多的工业制品、半制品、食 品以及各种高价货物等件杂货和集装箱货 物的运输。
保险费是投保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 险责任相应的价金,是保险责任的对价.
保险费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保险金额和 保险费率的高低.
例如, 我国公司以50美元/袋CIF纽约向 美国出口某商品1000袋,向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投保水渍险,保险费率为0.2﹪.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标 的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以及危险事故发生 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托运人——天津某制衣公司(卖方) 承运人——丹麦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 实际承运人——代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三、海运提单(班轮提单)
提单(Bill-of-Lading):承运人在接管货物 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由其本人或代理人签 发给托运人的,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海 上运输合同关系,并保证在目的港按提单 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3)船舶名称(ship ) (4)托运人名称(shipper) (5)收货人名称(consignee)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日期
(Port of loading and );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二)、提单的主要分类
1、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 记名提单 :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
班轮运输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成立的法 理,有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08110103课程名称:国际商法课程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课程所属单位(院(系)、教研室):经贸管理学院课程面向专业:市场营销、国际贸易课程类型:选修课先修课程:法学基础、经济法学分:1.5总学时:32 (其中理论学时:32 实验学时:0 )二、课程性质与目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经济发展知识化,国际商务电子化的特点,使得国际商法在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通过学习,要求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
三、课程教学内容与要求(一)国际商法导论1、教学内容:(1)国际商法概论大纲(2)西方两大法系2、教学要求:了解和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及其渊源、两大法系的特点。
3、教学重点和难点: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及其渊源、两大法系的特点。
(二)合同法1、教学内容:(1)合同法概述(2)合同的成立(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消灭2、教学要求:了解和掌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与违约的形式,违约的法律后果与补救办法。
3、教学重点和难点:大陆法与英美法对要约与承诺的不同法律规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1、教学内容:(1)概述(2)国际贸易术语(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4)卖方与买方的义务(5)违约补救办法(6)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2、教学要求: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术语中三个最常用的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是如何转移的,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
3、教学重点和难点:国际贸易术语中三个最常用的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
(四)产品责任法1、教学内容:(1)概述(2)美国的产品责任法(3)中国的产品责任法(4)其他国家的产品责任法(5)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2、教学要求:了解和掌握:产品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三个理论,中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国际商法实务(第二版)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PPT精选文档

第二节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法
一、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
原 则
最大诚信原则 果关系原则 合法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补偿责任原则因 自由原则
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最大诚信原则和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依据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在定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必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授课教师:XXX
知识目标
了解国际货物保险的相关法律,掌握海上、航空、陆 路货物运输保险的合同订立,保险险别。
能力目标
掌握交易所适用的险别,能够起草保险合同。
先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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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A航空公司
B航空公司
谁来为货物买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 述
14世纪意大利现代意义上的海上保险 15世纪一些海运国家开始制定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19世 纪,欧洲海运大国都把海上保险做为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编入商法典内。 1906年英国颁布了海上保险法,把多年来所遵循的海上保
中是指运输中的货物。
保险利益(Insurance Interest),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
济利益。
保险风险(Insurance Risk),又称保险危险,是指可能发生的而 尚未发生的,会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包括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或事件等。 保险事故(Insurance Accident),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并已发生的Fra bibliotek保险危险。
保险金额(Insurance Amount),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向 被保险人支付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的大小与货物实际价值有 直接的联系。货物在保险地的市价称为保险价。保险金额与保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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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有关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 (一)《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 (二)《维斯比规则》 (三)《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 (四)《鹿特丹规则》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有关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 海牙规则》(《 (一)《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 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 》):1924 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 1.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 绝对义务(船舶适航、 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 1.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绝对义务(船舶适航、 适货) 适货) 2.承运人免责 无过失免责(P242-243:18项 承运人免责: 2.承运人免责:无过失免责(P242-243:18项) 过失免责(管理和驾驶船舶过失) 过失免责(管理和驾驶船舶过失) 3.承运人的限制责任 承运人的限制责任: 3.承运人的限制责任:单位责任限制 4.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责任期间: 钩至钩” 舷至舷” 4.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至舷” 5.货物索赔时效 货物索赔时效: 5.货物索赔时效:1年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有关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 )《汉堡规则》(《1978 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 (三)《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公约》):1992年 》):1992 运输合同公约》):1992年 1.承运人的推定过失责任 1.承运人的推定过失责任 2.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 2.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责任期间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提高责任限额 增加延迟交货的赔偿限额 4.有关特殊货物的运输 4.有关特殊货物的运输 5.管辖权 管辖权: 5.管辖权:原告可根据公约选择起诉的法院 6.诉讼时效:2年 6.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四、提单 (三)提单的种类 1.货是否已经装船 货是否已经装船: 1.货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或收货待运提单 2.收货人的抬头: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 2.收货人的抬头:记名、不记名、 收货人的抬头 3.提单上是否有批注 清洁、 提单上是否有批注: 3.提单上是否有批注:清洁、不清洁提单 4.运输方式 直达、转运、 运输方式: 4.运输方式:直达、转运、多式联运提单 5.运费支付时间 运费支付时间: 5.运费支付时间: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提单 6.租船提单 P237) 租船提单( 6.租船提单(P237)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有关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 (四)《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 同公约》(《鹿特丹规则》2008年12月通过 》(《鹿特丹规则 月通过。) 同公约》(《鹿特丹规则》2008年12月通过。) 1.采完全过失责任制 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 采完全过失责任制, 1.采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 2.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至 门到门” 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至“ 2.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至“门到门”。 3.延长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时间 包括海上航程。 延长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时间, 3.延长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时间,包括海上航程。 4.大幅增加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大幅增加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4.大幅增加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5.适用范围包括其他运输方式及非海上运输区段 5.适用范围包括其他运输方式及非海上运输区段 6.确立航运电子商务应用法则 确立航运电子商务应用法则。 6.确立航运电子商务应用法则。来自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二、调整租船合同的主要规则及其地位 主要规则: 主要规则: 波尔太姆” (一)“波尔太姆”期租租船合同格式 (二)“金康”程租租船合同格式(Gencon 金康”程租租船合同格式(
94’ 94’)
地位:格式合同, 地位:格式合同,其效力应受到应适用的国内法 的约束; 的约束;可作为惯例用于解释合同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有关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 维斯比规则》 (二)《维斯比规则》(《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 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7 1977年 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7年 1.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1.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2.有关集装箱运输中特殊责任限额的确定 有关集装箱运输中特殊责任限额的确定; 2.有关集装箱运输中特殊责任限额的确定; 3.确定提单表面记载对提单受让人具有最终证 3.确定提单表面记载对提单受让人具有最终证 据力; 据力; 4.确定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都必须适用公约 确定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都必须适用公约; 4.确定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都必须适用公约; 5.允许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 5.允许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 允许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四、提单 提单的含义及内容(P234-235) (一)提单的含义及内容(P234-235) (二)提单的功能 1.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1.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2.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3.作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依据 3.作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依据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 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 班轮运输; (一)班轮运输;租船运输 (二)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光船租船 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 运输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船合同 (二)班轮运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