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程第六章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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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7章国际支付

国际商法第7章国际支付

对信用证欺诈的处理
在银行付款或承兑前,买方如能证明卖方有欺诈 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止令,命令银行不得 付款或承兑。
如:关于信用证的金额、数量、单价等规定有 “约”、 “大约”、 “大概”的字样,则相应 的数额可以有10%的增减幅度。但无此类字样时, 必须严格一致。 对货物的容差范围,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但数 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是,必须严格一致。
信用证下银行的免责
只承担审单义务,不负责基础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具体的免责事由:
开证人付款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凭此向承运人提货。
信用证示意图 L/C
买卖合同
受益人(卖方)
③ 转
交⑥ ⑦
付开 商立

知 业汇 付
④交运货物 ⑤B/L
船公司
⑾提示B/L
⑿提货
申请人(买方)
① ⑨⑩ 申 支交 请 付单
L/C 单票

证、
②开立L/C,请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
(议付行)
⑧汇票、单证及借项通知
申请


④寄送托收委托书、跟单汇票

托收行
⑾贷项通知
代收行
三、信用证
银行以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的 一种方式。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类型
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
内容
“开立标准信用证格式” (1)关于信用证本身:开证银行名称、信用证的
②B/L

跟单 付款 汇票
⑧提示B/L
船公司
⑨提货
付款方(买方)




⑥⑦ 付交 款单
申请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第六章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
(4)委托书和汇票必须指明是付款交单还是承 兑交单,如未指明,银行只能凭付款后交单。
(5)汇票如被拒付,托收行在收到此通知后, 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处理有关单据的指示;如在 送出拒付通知90天内未收到该项指示,代收行可 将单据退回托收银行。
托收的重要特点是银行的地 位严格限于作为代理人,被委托 的银行对能否收到货款并不承担 直接责任.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
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图表
二、银行托收 (flash )
1.托收的概念: 托收是由卖方对买 方开立汇票,委托 银行向买方收取货 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的当事人及流程图
在托收业务中,通常有委托人 (Principal).卖方、出口商、出票人.托 收银行(Remitting Bank).代收银行 (Collecting Bank).付款人(Payer)买方、 进口商、受票人四方当事人,
特点:
(1) 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誉 承担首要的、绝对的付款责任;
图表
3.托收的种类:
托收一般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 种。
(1) 付款交单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
是指卖方的交单是以买方的付款为对 流条件.(包括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ainst Acceptance, D/A )
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承 兑为对流条件.即在买方承兑汇票 后,就可以从代收银行取得装运单 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付款.
4、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及特点:
(1)委托人和托收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 理关系。 (2)托收银行和托收银行的关系也是委 托代理关系。 ( 3)委托人与代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 合同关系。 (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是间接代收关 系。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08110103课程名称:国际商法课程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课程所属单位(院(系)、教研室):经贸管理学院课程面向专业:市场营销、国际贸易课程类型:选修课先修课程:法学基础、经济法学分:1.5总学时:32 (其中理论学时:32 实验学时:0 )二、课程性质与目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经济发展知识化,国际商务电子化的特点,使得国际商法在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通过学习,要求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

三、课程教学内容与要求(一)国际商法导论1、教学内容:(1)国际商法概论大纲(2)西方两大法系2、教学要求:了解和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及其渊源、两大法系的特点。

3、教学重点和难点: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及其渊源、两大法系的特点。

(二)合同法1、教学内容:(1)合同法概述(2)合同的成立(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消灭2、教学要求:了解和掌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与违约的形式,违约的法律后果与补救办法。

3、教学重点和难点:大陆法与英美法对要约与承诺的不同法律规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1、教学内容:(1)概述(2)国际贸易术语(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4)卖方与买方的义务(5)违约补救办法(6)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2、教学要求: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术语中三个最常用的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是如何转移的,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

3、教学重点和难点:国际贸易术语中三个最常用的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

(四)产品责任法1、教学内容:(1)概述(2)美国的产品责任法(3)中国的产品责任法(4)其他国家的产品责任法(5)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2、教学要求:了解和掌握:产品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三个理论,中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国际经济法第六章 国际贸易支付

国际经济法第六章 国际贸易支付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银行托收 (一)托收概述 •托收,是由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 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 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方式。 •从信用性质看,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国际惯例:国际商会发布的《托收统一规则》 (URC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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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的种类 1. 光票托收(Clean Bill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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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信用证当事人;
(2)信用证种类、号码;
(3)信用证金额;
(4)汇票条款;
(5)装运条款;
(6)单据条款;
(7)开证行保证付款条款; (8)交单日期;
(9)信用证转让条款;
(10)信用证有效期限;
(11)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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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与不可撤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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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上通常需要记载以下内容: (1)汇票上要写有“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付款人的姓名或商号名称; (4)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及地点; (6)汇票到期日或付款日; (7)汇票的付款地点; (8)出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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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票 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 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 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是指不附有任何商业单据的托收。
2.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Collection)
指卖方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付款交单(D/P),指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即委托 行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承兑交单(D/A),指卖方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买 方承兑汇票后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汇票 到期时再支付货款。

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九章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九章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课后习题参考答案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案例分析:1、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200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向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问:(1)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为什么?(2)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答案要点:(1)荣塔公司的损失应要求船舶公司赔偿。

在本案例中,富士会社为了顺利出口结汇,向船舶公司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外包装有严重破损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船舶公司因为托运人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这种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收货人荣塔公司的利益,是对收货人的欺诈。

此保函对于收货人荣塔公司是无效的,荣塔公司作为提单的持有人即收货人,享有收取此清洁提单所注明的货物的权利,故此到货后我方发现受到损失应主张提单的签发人船舶公司赔偿。

船舶公司向荣塔公司承担责任后,再由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2)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货物损失的原因是由托运人富士会社包装不当造成的,保险人因此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船长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

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佣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及船员的工资。

国际商法6、国际支付法律规范

国际商法6、国际支付法律规范

无条件支付货款的书面保证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
买加方入出承了口担银商的行/卖付信方 款用义务转以①化信订为用立证银销方售行式合付的同款付款义务,进口从商而/买方
信用证分类
⑧提
要是行证这款出是信具⑥求开为行议汇交根用汇即汇付或受证信开跟 保单据证票期押结/益行用出信都,单兑付用在仅款人凭证的信与④用到通证信凭信提跟加信用不信证达知付用提用交单保用证保款证交证方上的、单 汇 所 证和兑信式明单远据 票 做 ,光 信不确据期用所 或 分 由票 用同规付付证所定款款做 单 类 另信 证支做一。信分 纯 。 一用 。分家承用付类 凭 保 家证 这类银兑证流。行信、。 单 兑 银。 是程即为用承① 据 信 行这 根期付证兑跟 付 用 保是据付 款则信款行规用单款证证根是②制用申信,定征缮信证请信的是对据否用不由和用信指符是有证要开议和求证付证用开合否银款远受行信示款单/付赎期益或用付 付人指证。
光票 托收
托 收 跟托收。
D/P 托进口收方流付款程后图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即期 D/P即期(D/P at Sight)指出口方开具
付款 交单 D/P
D/P
即期汇票,进口方见票后付款赎单;D/P 远期(D/P after sight/date)指出口方
信汇(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用航空 信汇 信函的形式,指示出口国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的款
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 票汇 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
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
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 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代理行,代 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1298143429376562505第六章-国际贸易支付法PPT课件

1298143429376562505第六章-国际贸易支付法PPT课件
1 汇票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记名汇票和不记名汇票。但我国票据法不包 括不记名汇票。
2021/3/12
2
6.1.1 国际票据的概念、种类
2 本票。本票是自付票据,出票人兼具付款人或 主债务人的双重地位,而且本票都是见票即付 的。本票也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记名 本票和不记名本票,但我国票据法仅调整银行 本票和记名本票。
2021/3/12
8
汇付的当事人 ——以T/T,M/T为例
收款人 (债• 权A 人) ⑥


汇入行
⑦ 合 同

汇款人
(债务人) 2021/3/12


汇出行
9
汇付的当事人 ——流程说明
• ①电汇申请书 • ②回单 • ③电汇款通知 • ④汇款通知寄交收款人 • ⑤收款人要求领取汇款 • ⑥付款 • ⑦付讫借记
托收委托书送银行
③托收行将有关单据寄交代收行并说明
委托书中的各项指示
④代收行根据指示向进口人提示汇票
⑤如为D/P即期进口人付款赎单,如
为D/P远期,先办承兑到期赎单,如
为D/A承兑取单,到期付款
⑥代收行收款后通知托收行收妥转帐
⑦托收行将货款交出口人
2021/3/12
14
6.3 信用证付款
(Letter of Credit,L/C)——由银行 (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 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 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 凭证。
④通知行核对印鉴后交给出口人
⑤出口人按信用证装船、制做单据送交议付行
议付
⑥议付行审单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垫付货款
给出口人并将汇票单据寄开证行或付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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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流通”。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 只限XX收取票款。 ② 指示性抬头:例如“ 付XX公司或指定人”。这 种抬头的汇票,除XX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也可 以经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③ 持票人或来人式抬头:例如“付给来人”或“付给持票 人”,表示汇票付款人可将规定款项交付给持有汇票的 任何人。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支 付汇票即可转让。
2、背书: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将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对背书人而言,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手保
证该汇票将得到承兑或付款,对被背书人而言,背书使其 取得了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 • 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 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的责任。
②追索:在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有权向汇票的出票 人及所有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须在法定时间内 作成拒绝证书。
(2)汇票的种类
①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凡汇票上规定见票即行付款的称即期汇票;凡汇票 上规定付款人在将来一个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称 远期汇票。
②依出票时是否附有单据: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是指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只凭汇票付款, 不附交任何单据;跟单汇票是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 票。其作用在于,出票人必须提交约定的货运单据 才能取得货款。受款人必须在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 保证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4、承兑:付款人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承担付 款义务而将此意思记载于汇票上的行为。付款人承兑后即成 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 • 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
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即成为承兑人。 • 承兑人付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是付款的责任。
第七章 国际贸易支付
一、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货币
(一)货币支付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货币属于外汇的范畴,一般有三种 情况,即使用进口国的货币,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
(二)影响货币支付的因素
• 货币是否可以自由兑换 • 货币的币值是否稳定 • 政治风险 • 行业习惯
(二)票据的种类
1、汇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 向受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1)汇票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受 款人
①出票人(Drawer):出具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 ②付款人(Drawee):接受支付命令的人
③受款人(Payee):受领汇票金额的人
• 背书方式 ① 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容易转让流通。但是
缺点是一旦汇票丢失,风险很大。我国法律不允 许持票人采用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② 特别背书(记名背书):既有背书人签名,又有 背书人签名。可以转让。 ③ 限制性背书:不可转让的背书。我国《票据法》 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被背 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支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1.当事人:支票的受票人必须是银行;汇票的受票人可以是 公司、个人和银行。
2.承兑:支票都是即.流通期限:支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0天;远期汇票的流通 期限比较长。
• 前手与后手 ① 前手:对受让人来讲,在他以前的所有背书人和出票人都
是他的前手。 ② 后手:对于出票人和出让人来讲,在他交付或让与以后的
所有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 ③ 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3、提示:持票人想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 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4.贴现:支票无法贴现;汇票可在市场上贴现。
5.追索:支票过了期限遭拒付时,持票人仍可向出票人追索;
当汇票过了期限遭拒付时,持票人不仅对背书人,而且对出 票人均丧失追索权。
(三)票据行为
1、出票: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①由出票 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②将汇票交给受款人 常见汇票受款人的三种写法: ① 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甲公司”或“付XX公司,
① 付款提示: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 。一般在即期汇票中使用。
② 承兑提示: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 后办理承兑手续,承诺到期时付款的行为。
• 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对于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 付款期限,我国《票据法》规定,自到期日起10日内作提 示。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1、票据的流通性:凭支付或背书自由转让,无需通知 债务人 2、票据的无因性: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向相对人证 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3、票据的要式性: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即法定的 形式和内容
5、付款: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汇票的付款人提 示要求付款,付款人依汇票进行支付的行为
•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即应付 款。
• 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 付款。
• 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6、拒付和追索 ① 拒付:付款人的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行为。
除了拒绝承兑和付款外,以下情形出现时也构成拒付: • 承兑人或付款人已经死亡或逃逸,避而不见 • 承兑人或付款人已经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 • 付款人是虚构人物或根本没有资格支付汇票的人
③依出票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即为银行汇票;出票人 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他商号、 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即为商业汇票。
2、本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 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 书面承诺。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受款人。本 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本人。因此,远期本票不需承兑。 本票有由工商企业签发的商业本票和由银行签发的银行本 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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