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六章-7提纲(沈四宝本)

合集下载

国际商法 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 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一、引言国际商法是指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和争议解决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教学大纲旨在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实践,并探讨其在国际商业领域的应用。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基石。

它强调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的自主权,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对象、条款和适用法律。

然而,合同自由原则也受到国家法律和国际公序法的限制。

2. 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价值观。

它要求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垄断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公平交易原则的遵守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业秩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 国际合理期望原则国际合理期望原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应合理预期对方的行为,并根据这种预期进行合理的商业决策。

国际合理期望原则有助于减少商业争议和解决纠纷。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支付和国际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际贸易法的学习有助于了解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和规则,从而提升国际商务活动的效率和可靠性。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外国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问题。

学习国际投资法有助于了解国际投资的法律环境和保护机制,从而促进跨国投资的发展和合作。

3. 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转让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学习国际知识产权法有助于了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体系和规则,从而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

四、国际商法的实践应用1. 跨国公司的国际商法合规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商业活动时,需要遵守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商法的规定。

学习国际商法有助于跨国公司制定合规政策和管理风险,确保其在国际商业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商法沈四宝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沈四宝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沈四宝知识点总结国际商法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的法律规范和商业交易的法律制度。

沈四宝是中国著名法学家,对国际商法有着深入的研究和贡献。

本文将从沈四宝的角度总结一些国际商法的重要知识点。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范跨国商业交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法的特点包括跨国性、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国际司法互助等。

二、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运输方式和责任: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海运、空运和陆运等。

各种运输方式都有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

3.国际支付方式: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有电汇、信用证和托收等。

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步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三、国际争议解决机制1.仲裁:仲裁是国际商法中常用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避免当事人到国际法院起诉的繁琐程序。

仲裁的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是新兴的争议解决机构,其目标是提供高效、专业、独立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国际商事法庭的裁决也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商法的规范化: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规模和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加强国际商法的规范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2.电子商务和国际商法: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国际商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如何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家利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3.区域贸易协定和国际商法:各国之间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也对国际商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何协调国际法和区域协定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总结:国际商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通过了解国际商法的定义、特点和重要知识点,我们可以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第三版)沈四宝、刘刚仿

国际商法(第三版)沈四宝、刘刚仿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二、违约 三、 违约的形式 四、违约的补救方法 五、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与不可抗力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无权代理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一、大陆法 二、英美法
第八章 代理法
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
知识回顾Knowledge Review
放映结束 感谢各位的批评指导!
谢 谢!
让我们共同进步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影响
一、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已作出的重大修改
第三篇 商事交易法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商事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产品责任法 代理法
第三篇 商事交易法
第 九 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 十 章 海上保险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一、公司资金的基本概念及两个主要来源 二、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三、公司资本及股票的概念 四、公司债 五、公司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
第三章 公司法(2)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一、股东的概念及基本权利 二、董事会 三、公司的高级职员
第三章 公司法(2)

国际商法:第六章-4精简版(沈四宝本)

国际商法:第六章-4精简版(沈四宝本)

第六章合同法本章共七节第一节引论第二节合同的概念第三节对价和原因第四节合同的订立第五节合同的效力第六节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第七节违约及救济措施第五节合同的效力●把握以下八个问题●一、概说二、缔约的能力三、合同的形式四、合同的合法性●五、错误和误解六、欺诈七、胁迫八、显失公平七、胁迫●把握以下五个问题● (一)英国和美国 (二)法国 (三)德国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五)中国(一)英国和美国掌握如下五个问题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

2.动机 3.行为 4.因果关系 5.救济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另一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

其结果是,后者的意思表示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

(2)货物胁迫英美法在早期只承认合同一方只有在遭受人身强制或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签署合同才有权主张合同是基于胁迫而订立的。

不过,英国法院很早就在“返还法”中承认,如果卖方为索要更多的货款而扣留货物,买方为得到货物而多付了钱,买方有权在卖方交货之后再把多付的钱要回来。

这样的救济后来发展成货物胁迫的制度,并成为合同法上的诉因。

(3)经济胁迫与货物胁迫的相似之处是,经济胁迫也是以让相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段,但经济胁迫不仅限于以扣留货物相威胁,也不仅限于买卖合同的卖方对买方进行的威胁。

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在考查经济胁迫的构成时,将善意的与相对方就已签定的合同的条件重新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与胁迫的意思表示相区别,是十分重要的,在商业实践中,商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常常向合同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件的建议。

如果这种建议的提出是善意的,另一方接受了这一建议,该方不能在事后以受到胁迫为由拒不执行该变更的建议。

(2)在决定重新协商的动机是否善意时,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①要求重新协商的一方(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如果依原来的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者,会使该方面临极大的困难,就有理由认为该方是善意的。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纲《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纲课程编码:12020401H207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学分:2课时:36开课学期:4适⽤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中英合作)⼀、课程简介《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必修课程,本课程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旨在培养和提⾼学⽣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法律实务的操作能⼒。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熟练运⽤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的问题或纠纷的能⼒。

先修课程是《国际贸易概论》和《国际贸易实务》,后续课程有《国际商务战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结算》等。

⼆、教学⽬标本课程的教学⽬标是使学⽣能够掌握从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到国际商事交易⾏为,再到国际运输及其保险、⽀付及其国际商事仲裁的完整的国际商事交易过程,并针对这⼀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分析和解决。

教学过程中,除了理论指导,课程着重培养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励学⽣参与互动,⼒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规则与案例相结合,通俗易懂、学以致⽤,以适应培养“应⽤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级专门⼈才的迫切需要。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实现以下⽬标:了解国际商法中两⼤法系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国际商事仲裁等国际商法的内容;掌握包含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国际商事交易⾏为、国际运输、国际运输保险及⽀付、国际商事仲裁在内的国际商事交易过程,并针对这⼀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分析和解决。

三、教学内容(⼀)第⼀章绪论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理解和掌握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特征,认识当代中国法律的制度。

国际商法:第六章-7提纲(沈四宝本)PPT优秀课件

国际商法:第六章-7提纲(沈四宝本)PPT优秀课件
3
四、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
把握如下五个问题 (一)英国和美国 (二)法国 (三)德国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五)中国
4
(一)英国和美国
把握如下三个问题 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2.应准予实际履行的情况 3.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 规则
5
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是一对相 关的概念。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 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 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损 害赔偿是让违约方对受损害方进行 金钱上的补偿,以此作为对实际履 行的替代。
23
(一)英国和美国
依英美法,如果合同中的违约 金条款被认定有效,赔偿金将依该 条款规定的数额支付,不管受损害 方实际蒙受的损失是多少;如果该 条款是无效的,赔偿金将依蒙受的 实际损失计算。
24
(二)法国
在当事人已约定赔偿金的情况 下,这种约定将成为确定赔偿金额 的依据;依民法典第1152条,法官 原则上不能对这种约定进行调整。
19
(一)英国和美国
2.英国法院判定这类条款是否是 惩罚性的依据是,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具有的动机,即该条款是否是 为了对违约方施加惩罚而加入的。
另一种情况是,与合同订立时可想像 的违约引起的损失相比,约定的赔偿额过 高,达到了显失公平的程度。这样的条款 被视为惩罚性质的。反之,如果该条款是 为了限制赔偿额而加入合同的,则它是补 偿性的。
金的数额,而他后来得到了全部的赔偿, 违约金便成为赔偿金的一部分,因而成 了补偿性质的。
30
(三)德国
3.依民法典第343条,当违约 金过高时,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 减至适当金额,但依《德国商法典》
第348条,如果支付违约金的诺言是由商人在 经商过程中作出的,民法典第343条的这一规 定不应适用。不过,德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 依然依诚信原则对商事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进行调整,只是不像调整“标准合同”中的 违约金时那么严格。

国际商法第六章

国际商法第六章

国际商法第六章代理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法的概念代理法是调整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代理关系中的基本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般由他们之间的合同来界定,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雇佣合同或合伙合同,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合同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的权限究竟有多大,这种代理关系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对于第三人来说都是不可知的,所以很多国家都强调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产生代理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授权产生代理的外部关系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的法律依据。

三、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的规定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二)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明示代理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泛泛指出一个合理的范围[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A是被告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A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A仍然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A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A作为被告酒吧的经理,按常规有权用被告的信用卡买烟,原告只认为A为被告的代理人至于是否禁止,原告并不知晓,故被告应付款2、暗示代理所谓暗示代理是指除明示代理以外的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如A与B是夫妻关系,B在外面用A的信用卡买东西,A就应付款,除非A告诉店主不要以信用卡形式卖东西以B。

《国际商法》(2010年版)word文档

《国际商法》(2010年版)word文档

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指调整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交往时时刻刻都在进行,从而形成了错综复杂是经贸关系,对这些实施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就构成了国际商法。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商的界定⏹二、商法的界定⏹三、国际商法的界定:1、定义2、特点3、内容⏹四、国际商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位置⏹五、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商法的体系⏹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代理法⏹国际争端解决法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商法:·夏朝——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西周——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人和商业奴隶等·秦朝——《秦律》商业规定·汉朝——《汉律》得到进一步发展·明朝——《大明律》“致臻完备”(二)国外商法的历史沿革:1、商法的国际化阶段:古希腊时期----腓尼基人----罗德海法古罗马时期----万民法日耳曼蛮族法律-----西方文明出现了倒退11世纪末--------商人习惯法中世纪的商法具有的特点(1)(2)(3)2、国际商法的国内法阶段:(1)法国:·路易十四1673 《商事条例》1681 《海事条例》·拿破仑一世1807 《法国商法典》·①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商业裁判优点: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由商人法→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大。

(2).德国:《商法法典》旧商法1897年《商法典》旧:商行为法新:商人法即“同一商行为,只有商人为之才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则适用其他法律”商事单行法:有限公司法、股份法、保险业法、支票法等(3).日本:1890 《日本旧商法》1899 《日本商法典》旧:仿德国商法新:折衷即以商行为和商人法两个标准同时作为立法基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款规定:“但如果已约定的罚金的数额
明显过高或过于荒谬,法院可依其意志
增加或减少该数额。一切相反的约定应
视为不适用。”
实用文档
27
(三)德国
1.在德国法上,包含在合同中的
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条款原则上
是有效的。依《德国民法典》第340条第2
款,在债权人就债务的不履行享有损害赔偿
请求权的情况下,他可以将违约金作为最低
限度的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他不向债务人
主张更多的赔偿金,他不必证明他蒙受的损
失有多少便可从债务人处获得合同中规定的
违约金。
实用文档
28
(三)德国
2.这一款进一步规定,对违约
金的主张“不排除主张其他损害
的权利”。依此规定,如果债权人蒙
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数额,他除
了主张违约金之外,还可以主张超出的
实用文档
34
(五)中国
中国(合同法)第114条作出
了与《通则》相一致的规定。
实用文档
35
第七章 买卖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 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本章共五节
第一节 概述
实用文档
36
定性。
实用文档
11
“期待利益”和“依赖利益”
“期待利益” 指当事人依合同有
权期待获得的东西,如利润; “依赖
利益”指当事人一方基于对另一方诺言
的信赖而改变了地位, 该改变的地位
与原来的地位在经济价值上的差异,比
如他因履约而发生的成本。
实用文档
12
以下内容自学
实用文档
13
五、违约金
把握如下五个问题
在决定合同中加入的违约金条款是一 个无效的罚金条款,还是一个有效的、由 当事人约定赔偿金的条款时,英美法院并 不考虑这一条款中声明的该条救的性质。
实用文档
16
(一)英国和美国
1.在英美法的制度下,受损害方
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不能
对之实施惩罚。
也就是说,尽管该条款冠以“违约金”
的名称,或明确说明,该条款是为了实施
不过,该法规的这一规定是在其第二篇 (买卖)中作出的,只适用于该篇管辖的买 卖合同。对于其他合同,美国法院仍适用 上述传统的规则。
实用文档
23
(一)英国和美国
依英美法,如果合同中的违约金
条款被认定有效,赔偿金将依该条
款规定的数额支付,不管受损害方
实际蒙受的损失是多少;如果该条
款是无效的,赔偿金将依蒙受的实
实用文档
19
(一)英国和美国
2.英国法院判定这类条款是否是惩 罚性的依据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具有的动机,即该条款是否是为 了对违约方施加惩罚而加入的。
另一种情况是,与合同订立时可想像 的违约引起的损失相比,约定的赔偿额过 高,达到了显失公平的程度。这样的条款 被视为惩罚性质的。反之,如果该条款是 为了限制赔偿额而加入合同的,则它是补 偿性的。
的概念。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
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
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损害
赔偿是让违约方对受损害方进行金
钱上的补偿,以此作为对实际履行
的替代。
实用文档
6
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损害赔偿是典型的普通法上的救
济方法。英国早期的普通法院在违
约发生时首先考虑的就是让受损害
方获得金钱赔偿。这主要是因为,
德国法上的违约金制度具有重要影响。依该
法规第11条项下第18(d)5款,在以下两
种情况下,包含在“合同的标准条件”
中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1)违约金的
数额超过了在双方的协议适用的情况中通常
可期望的数额。(2)该条款不允许另一方证明:
加入该条款的一方没有蒙受任何损失,或者,
该损失实质性地少于该违约金的数额。
(2)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是否会与公平、 公正和诚信等道德准则相背离。
(3)对涉及人身性质的服务的合同,不
作实际履行的判决。
(4)实际履行的判决在执行上的可能性
和难度是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
(5)在被告实际履约之后,原告是否会
履行对应的义务?
实用文档
9
3.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则
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在发生
实用文档
20
(一)英国和美国
3. 对于上述依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的动机决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的 做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了重 大的改造。
该法规在2—718(1)条规定:如 果鉴于“违约引起的预计的或实际的 损害”,违约金条款规定的赔偿额是 合理的,该条款就是可强制执行的。
实用文档
21
(一)英国和美国
(一)英国和美国
(二)法国
(三)德国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五)中国
实用文档
14
(一)英国和美国
1.在英美法的制度下,受损害方 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不能 对之实施惩罚。
这就决定了,合同中加入的(一)英国和美国
1.在英美法的制度下,受损害方 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不能 对之实施惩罚。
这样的约定,被告依然违反了合同,因为他
通过违约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结果,该法
院增加了赔偿的金额,理由是,在发生欺诈
的情况下,合同中的罚金条款并不适用。
实用文档
26
(二)法国
到1975年,为了克服原有制度造成
的弊端,法国对民法典第1152条作了修
改,加入了该条的第2款;到1985年,
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该条目前在第2
金钱赔偿没有违约方的配合也能得
到强制执行。
实用文档
7
2.应准予实际履行的情况
在现代社会,英美法院在运用
“适宜原则”时考虑的首要问题是,
采用哪一种方法可以使受损害方得
到更好的保护?具体地说,在决定
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时,法官
经常考虑的因素包括:
实用文档
8
2.应准予实际履行的情况
(1)交易的标的物是否具有独一无二、不 可替代的性质。
际损失计算。
实用文档
24
(二)法国
在当事人已约定赔偿金的情况下,
这种约定将成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依
据;依民法典第1152条,法官原则
上不能对这种约定进行调整。
实用文档
25
(二)法国
上述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导致了不
公平的结果。在法国最高法院民事庭1969
年2月4日的判决中,合同规定,被告如果违
约,应向原告支付2 500法郎的罚金。尽管有
补偿而订立的,法官仍可能得出它是罚金
条款的结论。反之,即使合同双方使用
“罚金” 作为该条款的标题,但其内容
表明,它是补偿性的,该条款仍然是有效
的。
实用文档
17
(一)英国和美国
2.英国法院判定这类条款是否是惩 罚性的依据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具有的动机,即该条款是否是为 了对违约方施加惩罚而加入的。
五、违约金
实用文档
3
四、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
把握如下五个问题
(一)英国和美国
(二)法国
(三)德国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五)中国
实用文档
4
(一)英国和美国
把握如下三个问题
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2.应准予实际履行的情况
3.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
规则
实用文档
5
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是一对相关
减至适当金额,但依《德国商法典》
第348条,如果支付违约金的诺言是由商人在 经商过程中作出的,民法典第343条的这一规
定不应适用。不过,德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
依然依诚信原则对商事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进行调整,只是不像调整“标准合同”中的
违约金时那么严格。
实用文档
31
(三)德国
诞生于1977年的《标准合同条件法》对
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
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应
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
金额。
实用文档
10
3.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则
(1)使受损害方在经济上处于合同得 到履行时本应处的地位。
(2)损害赔偿仅限于违约方在合同 订立时有理由预见到的违约的后果。
(3)受损害方有义务减轻损失。
(4)对损失的计算应具有合理的确
3. 对于上述依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的动机决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的 做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了重 大的改造。
依此规定,无论当事人有无对违约方施加惩 罚的动机,只要约定的赔偿额与实际发生的损 害相比显得过高,达到了不合理的程度,即可 认为该约定是惩罚性的。
实用文档
22
(一)英国和美国
3. 对于上述依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的动机决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的 做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了重 大的改造。
部分。
实用文档
29
(三)德国
其结果是,在债务人不履约的情况下,
即使债权人没有蒙受损失,他也可以得
到违约金,此时,违约金具有惩罚的
性质;如果他的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的数
额,而他后来得到了全部的赔偿,违约
金便成为赔偿金的一部分,因而成了补
偿性质的。
实用文档
30
(三)德国
3.依民法典第343条,当违约
金过高时,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
国际商法
国际经贸类核心课程
实用文档
1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
第三节 对价和原因
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 本合章同共的七内节容和履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