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周《国际商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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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版ppt 6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2)管货过失与管船过失不同:前者不能 免责;后者可免责。
2.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1)《海牙规则》:钩至钩。
(2)《汉堡规则》:接至交。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 《海牙规则》: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 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
(2)《维斯比规则》:每件或每一单位为1万金法郎, 或按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准。
待运提单:承运人收到并掌管托运货物 等待装船期间,经托运人要求所签发的 提单。
记名提单:指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 体人的凭证。
不记名提单:指发货人没有指明任何收 货人,收货人栏内仅注明“交与持有人” (to bearer)的 提单。
(3)指示提单:指根据托运人、收货人 或其他有权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 书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3)天灾和海难。
(4)战争等免责事由: 包括战争、公敌 行为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 暴动和骚乱。
(5)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 理人的行为。
(6)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7)包装不善或标志不清 。 (8)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9)任何其他非承运人过失原因——杂项
(1)预付运费 (2)到付运费 (3)比例运费 4.提取货物
三、租船合同
《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在“航次 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 谨慎处理船 舶适航。
《汉堡规则》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的义务贯穿于整个航程之中。
(2)管货义务
1)承运人应当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 (load)、操作(Handle)、积载 (Stow)、运送(carry)、保管 (Keep)、照料(care for)和 卸下 (Discharge)所运货物。
2.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1)《海牙规则》:钩至钩。
(2)《汉堡规则》:接至交。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 《海牙规则》: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 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
(2)《维斯比规则》:每件或每一单位为1万金法郎, 或按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准。
待运提单:承运人收到并掌管托运货物 等待装船期间,经托运人要求所签发的 提单。
记名提单:指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 体人的凭证。
不记名提单:指发货人没有指明任何收 货人,收货人栏内仅注明“交与持有人” (to bearer)的 提单。
(3)指示提单:指根据托运人、收货人 或其他有权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 书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3)天灾和海难。
(4)战争等免责事由: 包括战争、公敌 行为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 暴动和骚乱。
(5)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 理人的行为。
(6)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7)包装不善或标志不清 。 (8)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9)任何其他非承运人过失原因——杂项
(1)预付运费 (2)到付运费 (3)比例运费 4.提取货物
三、租船合同
《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在“航次 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 谨慎处理船 舶适航。
《汉堡规则》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的义务贯穿于整个航程之中。
(2)管货义务
1)承运人应当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 (load)、操作(Handle)、积载 (Stow)、运送(carry)、保管 (Keep)、照料(care for)和 卸下 (Discharge)所运货物。
《国际货物运输法》

A.承运人可以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深圳公司交货 B.承运人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 C.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 D.承运人与银行没有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B、C 考点:提单的效力
讲解:(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 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 交付货物的单据。
德国某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装 载化肥从汉堡运至上海,货物于签订租船合同的当 天运抵汉堡港码头仓库,准备第二天装船。但是船 没有如期到港。当天夜里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 烧毁。该德国公司向承运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索赔。 承运人认为其承担的是钩至钩责任,货物尚未装船, 承运人的责任还未开始,因此,承运人对在码头上 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船员检修机舱,忘记关轮机舱盖。因 轮机舱与货舱相连,下雨导致货物被雨淋造 成损失。
承运人不负责,因为船员是在履行管船 的职责。
如果是船员去照看货物,忘记关货舱盖, 造成货物被雨淋受损。
承运人要负责,因为他是在履行管船义 务。
(3)托运人的义务 ①提交托运的货物 ②支付运费 ③按时提货
承运人责 任期间
承运人免责
举证责任
1931年
1977年
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不作不合理绕航 义务
钩至钩
1992年
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灭失、 损坏以及迟延交付所造成 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收到交
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的17项免责 货方索赔,由货方举证船方责任。
取消了“航行过失”免 责
货方索赔,由船方举证 自己无过失或货方有过 失
(2)按收货人的抬头分类
①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 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它是一种非流通的提单,使用较少,一 般以运输个人或特殊货物为主。
答案B、C 考点:提单的效力
讲解:(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 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 交付货物的单据。
德国某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装 载化肥从汉堡运至上海,货物于签订租船合同的当 天运抵汉堡港码头仓库,准备第二天装船。但是船 没有如期到港。当天夜里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 烧毁。该德国公司向承运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索赔。 承运人认为其承担的是钩至钩责任,货物尚未装船, 承运人的责任还未开始,因此,承运人对在码头上 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船员检修机舱,忘记关轮机舱盖。因 轮机舱与货舱相连,下雨导致货物被雨淋造 成损失。
承运人不负责,因为船员是在履行管船 的职责。
如果是船员去照看货物,忘记关货舱盖, 造成货物被雨淋受损。
承运人要负责,因为他是在履行管船义 务。
(3)托运人的义务 ①提交托运的货物 ②支付运费 ③按时提货
承运人责 任期间
承运人免责
举证责任
1931年
1977年
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不作不合理绕航 义务
钩至钩
1992年
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灭失、 损坏以及迟延交付所造成 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收到交
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的17项免责 货方索赔,由货方举证船方责任。
取消了“航行过失”免 责
货方索赔,由船方举证 自己无过失或货方有过 失
(2)按收货人的抬头分类
①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 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它是一种非流通的提单,使用较少,一 般以运输个人或特殊货物为主。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教学稿)

点运至另一国的某一地点的运输。 • 2、特征
• 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国际关系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
外活动 • 国际货物运输是中间环节很多的长途运输 • 国际货物运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 • 国际货物运输的时间性强
• 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较大
•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定义与类型 •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 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
• 由托运人填写或由承运人根据托运人提供的信息打印
• (2)提单背面的内容 • A.定义。 • B.首要条款
• C.承运人的责任、责任期间和免责条款。
• D.包装与标志条款。 • E.运费与其他费用条款。 • F.驳船费条款。 • G.错误申报条款。
• H.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
• 1.自由转船条款。
单也难于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
• 3、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 记名提单,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填写某一特定的 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因此亦称“收货人抬头提单”。 • 只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才可以将其背书转让,而包括 托运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将其背书转让。
• 不记名提单,又称“持有人提单”或“空白抬头提
•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
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等。
• 第三节、提单运输 • 一、提单的概念及作用 • (一)提单(Bill of Lading)
• 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由其本人或代理人签
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海上运输合同和证明该 合同内容,并保证在目的港按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 书面凭证。 • 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 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国际关系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
外活动 • 国际货物运输是中间环节很多的长途运输 • 国际货物运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 • 国际货物运输的时间性强
• 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较大
•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定义与类型 •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 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
• 由托运人填写或由承运人根据托运人提供的信息打印
• (2)提单背面的内容 • A.定义。 • B.首要条款
• C.承运人的责任、责任期间和免责条款。
• D.包装与标志条款。 • E.运费与其他费用条款。 • F.驳船费条款。 • G.错误申报条款。
• H.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
• 1.自由转船条款。
单也难于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
• 3、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 记名提单,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填写某一特定的 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因此亦称“收货人抬头提单”。 • 只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才可以将其背书转让,而包括 托运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将其背书转让。
• 不记名提单,又称“持有人提单”或“空白抬头提
•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
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等。
• 第三节、提单运输 • 一、提单的概念及作用 • (一)提单(Bill of Lading)
• 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由其本人或代理人签
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海上运输合同和证明该 合同内容,并保证在目的港按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 书面凭证。 • 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国际商法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一)、班轮运输合同
指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 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 按固定的船期,在固定的航线上,以固定 的港口顺序运输。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双 方的权利义务以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适于运送货流稳定,货物品种多、批量小, 收、发货单位多的工业制品、半制品、食 品以及各种高价货物等件杂货和集装箱货 物的运输。
保险费是投保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 险责任相应的价金,是保险责任的对价.
保险费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保险金额和 保险费率的高低.
例如, 我国公司以50美元/袋CIF纽约向 美国出口某商品1000袋,向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投保水渍险,保险费率为0.2﹪.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标 的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以及危险事故发生 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托运人——天津某制衣公司(卖方) 承运人——丹麦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 实际承运人——代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三、海运提单(班轮提单)
提单(Bill-of-Lading):承运人在接管货物 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由其本人或代理人签 发给托运人的,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海 上运输合同关系,并保证在目的港按提单 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3)船舶名称(ship ) (4)托运人名称(shipper) (5)收货人名称(consignee)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日期
(Port of loading and );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二)、提单的主要分类
1、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 记名提单 :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
班轮运输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成立的法 理,有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国际商法实务(第二版)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PPT精选文档

第二节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法
一、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
原 则
最大诚信原则 果关系原则 合法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补偿责任原则因 自由原则
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最大诚信原则和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依据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在定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必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授课教师:XXX
知识目标
了解国际货物保险的相关法律,掌握海上、航空、陆 路货物运输保险的合同订立,保险险别。
能力目标
掌握交易所适用的险别,能够起草保险合同。
先行案例
?
保险公司
A航空公司
B航空公司
谁来为货物买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 述
14世纪意大利现代意义上的海上保险 15世纪一些海运国家开始制定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19世 纪,欧洲海运大国都把海上保险做为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编入商法典内。 1906年英国颁布了海上保险法,把多年来所遵循的海上保
中是指运输中的货物。
保险利益(Insurance Interest),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
济利益。
保险风险(Insurance Risk),又称保险危险,是指可能发生的而 尚未发生的,会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包括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或事件等。 保险事故(Insurance Accident),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并已发生的Fra bibliotek保险危险。
保险金额(Insurance Amount),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向 被保险人支付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的大小与货物实际价值有 直接的联系。货物在保险地的市价称为保险价。保险金额与保险价
国际商法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有关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 (一)《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 (二)《维斯比规则》 (三)《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 (四)《鹿特丹规则》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有关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 海牙规则》(《 (一)《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 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 》):1924 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 1.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 绝对义务(船舶适航、 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 1.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绝对义务(船舶适航、 适货) 适货) 2.承运人免责 无过失免责(P242-243:18项 承运人免责: 2.承运人免责:无过失免责(P242-243:18项) 过失免责(管理和驾驶船舶过失) 过失免责(管理和驾驶船舶过失) 3.承运人的限制责任 承运人的限制责任: 3.承运人的限制责任:单位责任限制 4.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责任期间: 钩至钩” 舷至舷” 4.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至舷” 5.货物索赔时效 货物索赔时效: 5.货物索赔时效:1年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有关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 )《汉堡规则》(《1978 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 (三)《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公约》):1992年 》):1992 运输合同公约》):1992年 1.承运人的推定过失责任 1.承运人的推定过失责任 2.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 2.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责任期间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提高责任限额 增加延迟交货的赔偿限额 4.有关特殊货物的运输 4.有关特殊货物的运输 5.管辖权 管辖权: 5.管辖权:原告可根据公约选择起诉的法院 6.诉讼时效:2年 6.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第六章_国际货物运输法

2、各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都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签订和 履行合同来实现运输关系,但这类合同主要以承运人单 方面签字的货运单据为表现形式。
3、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共同协调。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及种类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通过 订立协议,利用承运人的船舶将托运人的货物从 一国装运港运至另一国卸货港,并交付收货人, 而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种国际货 物运输方式。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提单 上一般注有船名和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 日期装于该船;
备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所接受的货物尚未装船时 所签发的提单,表明货物已由它占有,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跟单信
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海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而 多式联运单据视具体情况注明货物已发运、接受监管 或装船即可)
4)直达提单(Direct B/L)、海上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L)和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Multimodal Transport B/L)
5) 倒签提单(Antedated B/L)、预借提单(Advanced B/L)
1.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2) 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已装船 的收据
(3)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某年5月,日本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 卖合同。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橙子36000箱。货 物由某国C公司的所属船舶“德尔塔”从美国某 港运往日本。8月10日,货物装船后,船长签发了 清洁提单。8月20日,“德尔塔”抵达日本港口, 卸货时发现少560箱,价值7800美元。A公司要求 C公司予以赔偿。C公司则称,此次航程并未停靠 其他港口,航行过程中一切情况正常,货物短缺
3、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共同协调。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及种类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通过 订立协议,利用承运人的船舶将托运人的货物从 一国装运港运至另一国卸货港,并交付收货人, 而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种国际货 物运输方式。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提单 上一般注有船名和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 日期装于该船;
备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所接受的货物尚未装船时 所签发的提单,表明货物已由它占有,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跟单信
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海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而 多式联运单据视具体情况注明货物已发运、接受监管 或装船即可)
4)直达提单(Direct B/L)、海上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L)和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Multimodal Transport B/L)
5) 倒签提单(Antedated B/L)、预借提单(Advanced B/L)
1.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2) 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已装船 的收据
(3)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某年5月,日本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 卖合同。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橙子36000箱。货 物由某国C公司的所属船舶“德尔塔”从美国某 港运往日本。8月10日,货物装船后,船长签发了 清洁提单。8月20日,“德尔塔”抵达日本港口, 卸货时发现少560箱,价值7800美元。A公司要求 C公司予以赔偿。C公司则称,此次航程并未停靠 其他港口,航行过程中一切情况正常,货物短缺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运输法ppt课件

• •
7
海牙规则
(1)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和义务,适航和管 货义务; (2)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 3 )承运人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
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8
维斯比规则
• 《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 修改和补充,在单位赔偿限额、提单的证 据效力、侵权行为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 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诉讼时效以及适用 范围等方面作了重要修订,但并未改变 《海牙规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法
1
集装箱
2
确定 其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国际货物运输是将货物从一国境内运往另 一国的运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 – 海运 – 空运 – 铁路运输 – 公路运输 – 多式联运
•
4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 一、海运类型: • 班轮运输(liner)
人如要求免责,应负举证责任。 (2)废除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条款。 (3)承运人对火灾负责,但由货方举证。 (4)承运人对延迟交付负责,但赔偿额以运费的 2.5倍为限。 ( 5 )责任期间:从装船至卸船,改为港至港 (从交到接)。 (6)责任限制:每件货物835计算单位或毛重每 公斤2.5计算单位,以二者之中高者为准。 (7)诉讼时效:二年。经索赔人声明可以延长 。 12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
• 1、国际条约
• 1924年《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 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 1968年《维斯比规则》—《关于修改统一提 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 1978年《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 输公约》 • (三大规则内容的比较)
6
海牙规则
•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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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1.海上运输 2.铁路运输--1951《国际货协》、1961《国际货约》 3.航空运输--1933《华沙公约》、1963《海牙议定书》
1964 《瓜达拉哈拉公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
运公约》
3
海上运输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和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两类。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 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
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火灾起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例如,雷电,因风暴袭击使 货物激烈碰撞,摩擦起火;或港内他船失火波及;
4
海上运输
一、班轮运输 (一)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31年生效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1977年生效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92年生效--区分名义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高赔偿限额(特别提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非上述公约的缔约国,1993年
责任赔偿限额丧失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责任 承担
毁损 损害通知 灭失 期间
原 则
交货日
潜 在
交货起3天之内
交货迟延 未规定
交货日后的第1个工 作日
货物交付后连续15天
预定交货日后60天
诉讼时效 责任消失
交货迟延
1年 未规定
2年 通知期间届满之时
海上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 从装货港 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 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 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 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发生灭 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18
海上运输
一、班轮运输 (二)提单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 (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无单放货; (4)货物的物权凭证;
19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小结)
1.有关班轮运输的主要法律规则;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3.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无单放货;
20
班轮运输是由航运公司按照既定的航线和预先公布的航期表、 费率,接受多个货主的货物而进行运输的方式。船货双方的权 利、义务主要以提单为依据。
租船运输是指不定期、不定航线,由一个或几个货主租用整条 船所进行的运输,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双方的权利义 务须通过签订租船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主要包括: 1.航次(程)租船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 3.光船租船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而非运输合同。
提单概念一般只存在于海运中。至于空运和陆运的运输单据, 只能称运单(airway bill、cargo recpet)。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 和运输合同证明两大特性,它不是物权凭证。
12
提单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海上运输
(二)提单
1.提单的分类
(1)按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损害赔偿范围 灭失;毁损
灭失;毁损;交货迟延
举 责任构 证 成要素 责
任
原则 火灾 活动物
承运人举证
原因竞合
承运人举证 索赔人举证 承运人合规性证明
承运人就免责部分举证
海上运输
三规则的比较
责任 限度
区别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灭失、毁损 每件或每单位 计算标准
交货迟延 没有规定
《汉堡规则》
每件或每单位; 每公斤 运费为基准
(2)因承运人、高级管理人员、船长、船员、引航员过失行为所 致,如乱扔烟头,途中管货不当,因过失碰撞等引起火灾;
(3)因船舶不适航导致,如船舶疏于维修,保养,漏电,船员未
经适当防火培训操作失误,配积载不当等造成;
不免责!
(4)因恶意行为,如纵火;包括船东,船长,船员为之;
(5)由于货物固有瑕疵,本质特性所致,如具有易自燃性,易爆 性的各种货物的自燃或自爆;
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将实际装船日提前的提单。
预借提单: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完的情况下,预先签发的提单。
均属于欺诈行为,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
(2)按提单上是否有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承运人的 自我保护手段);
(3)按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
(4)按货物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6)其它原因,如为避免被敌国捕获而故意纵火;船舶因防疫及
公共安全而被焚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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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二)提单
提单(B/L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 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 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 付货物的保证。
2.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 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 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或与托运人已 另行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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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承运人的免责:(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 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 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 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 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 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 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 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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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三规则的比较
区别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责任 主体
整个运输区间 损害发生区间
缔约承运人
缔约承运人(名义) 实际承运人
归责原则
不完全过失责任 推定过失责任
责任构 成要素
免责事项
无过失;航海过失; 无过失(履行防止损害事故
履行辅助人对于船 的注意义务);
舶火灾的过失
海难救助行为
施行,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 了《汉堡规则》的某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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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海牙规则》 1.承运人责任:舷至舷(岸上设备)、钩到钩(船上吊钩) 2.承运人义务:适航、管货、不绕航(海上救助除外) 3.承运人的免责:过失免责(航行、管理船舶)、无 过失免责 4.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托运人声明除外) 5.收货人索赔权:联合检验、提货之前或当即书面声 明(不明显时3日内)。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1.海上运输 2.铁路运输--1951《国际货协》、1961《国际货约》 3.航空运输--1933《华沙公约》、1963《海牙议定书》
1964 《瓜达拉哈拉公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
运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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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和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两类。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 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
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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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火灾起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例如,雷电,因风暴袭击使 货物激烈碰撞,摩擦起火;或港内他船失火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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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一、班轮运输 (一)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31年生效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1977年生效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92年生效--区分名义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高赔偿限额(特别提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非上述公约的缔约国,1993年
责任赔偿限额丧失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责任 承担
毁损 损害通知 灭失 期间
原 则
交货日
潜 在
交货起3天之内
交货迟延 未规定
交货日后的第1个工 作日
货物交付后连续15天
预定交货日后60天
诉讼时效 责任消失
交货迟延
1年 未规定
2年 通知期间届满之时
海上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 从装货港 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 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 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 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发生灭 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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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一、班轮运输 (二)提单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 (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无单放货; (4)货物的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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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小结)
1.有关班轮运输的主要法律规则;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3.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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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运输是由航运公司按照既定的航线和预先公布的航期表、 费率,接受多个货主的货物而进行运输的方式。船货双方的权 利、义务主要以提单为依据。
租船运输是指不定期、不定航线,由一个或几个货主租用整条 船所进行的运输,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双方的权利义 务须通过签订租船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主要包括: 1.航次(程)租船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 3.光船租船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而非运输合同。
提单概念一般只存在于海运中。至于空运和陆运的运输单据, 只能称运单(airway bill、cargo recpet)。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 和运输合同证明两大特性,它不是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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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海上运输
(二)提单
1.提单的分类
(1)按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损害赔偿范围 灭失;毁损
灭失;毁损;交货迟延
举 责任构 证 成要素 责
任
原则 火灾 活动物
承运人举证
原因竞合
承运人举证 索赔人举证 承运人合规性证明
承运人就免责部分举证
海上运输
三规则的比较
责任 限度
区别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灭失、毁损 每件或每单位 计算标准
交货迟延 没有规定
《汉堡规则》
每件或每单位; 每公斤 运费为基准
(2)因承运人、高级管理人员、船长、船员、引航员过失行为所 致,如乱扔烟头,途中管货不当,因过失碰撞等引起火灾;
(3)因船舶不适航导致,如船舶疏于维修,保养,漏电,船员未
经适当防火培训操作失误,配积载不当等造成;
不免责!
(4)因恶意行为,如纵火;包括船东,船长,船员为之;
(5)由于货物固有瑕疵,本质特性所致,如具有易自燃性,易爆 性的各种货物的自燃或自爆;
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将实际装船日提前的提单。
预借提单: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完的情况下,预先签发的提单。
均属于欺诈行为,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
(2)按提单上是否有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承运人的 自我保护手段);
(3)按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
(4)按货物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6)其它原因,如为避免被敌国捕获而故意纵火;船舶因防疫及
公共安全而被焚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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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二)提单
提单(B/L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 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 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 付货物的保证。
2.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 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 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或与托运人已 另行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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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承运人的免责:(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 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 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 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 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 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 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 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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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三规则的比较
区别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责任 主体
整个运输区间 损害发生区间
缔约承运人
缔约承运人(名义) 实际承运人
归责原则
不完全过失责任 推定过失责任
责任构 成要素
免责事项
无过失;航海过失; 无过失(履行防止损害事故
履行辅助人对于船 的注意义务);
舶火灾的过失
海难救助行为
施行,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 了《汉堡规则》的某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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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海牙规则》 1.承运人责任:舷至舷(岸上设备)、钩到钩(船上吊钩) 2.承运人义务:适航、管货、不绕航(海上救助除外) 3.承运人的免责:过失免责(航行、管理船舶)、无 过失免责 4.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托运人声明除外) 5.收货人索赔权:联合检验、提货之前或当即书面声 明(不明显时3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