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六章-4精简版(沈四宝本)
国际商法沈四宝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沈四宝知识点总结国际商法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的法律规范和商业交易的法律制度。
沈四宝是中国著名法学家,对国际商法有着深入的研究和贡献。
本文将从沈四宝的角度总结一些国际商法的重要知识点。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范跨国商业交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法的特点包括跨国性、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国际司法互助等。
二、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运输方式和责任: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海运、空运和陆运等。
各种运输方式都有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
3.国际支付方式: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有电汇、信用证和托收等。
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步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三、国际争议解决机制1.仲裁:仲裁是国际商法中常用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避免当事人到国际法院起诉的繁琐程序。
仲裁的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是新兴的争议解决机构,其目标是提供高效、专业、独立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国际商事法庭的裁决也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商法的规范化: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规模和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加强国际商法的规范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2.电子商务和国际商法: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国际商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如何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家利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3.区域贸易协定和国际商法:各国之间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也对国际商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何协调国际法和区域协定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总结:国际商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通过了解国际商法的定义、特点和重要知识点,我们可以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第六章-7提纲(沈四宝本)

款规定:“但如果已约定的罚金的数额
明显过高或过于荒谬,法院可依其意志
增加或减少该数额。一切相反的约定应
视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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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
1.在德国法上,包含在合同中的
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条款原则上
是有效的。依《德国民法典》第340条第2
款,在债权人就债务的不履行享有损害赔偿
请求权的情况下,他可以将违约金作为最低
限度的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他不向债务人
主张更多的赔偿金,他不必证明他蒙受的损
失有多少便可从债务人处获得合同中规定的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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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
2.这一款进一步规定,对违约
金的主张“不排除主张其他损害
的权利”。依此规定,如果债权人蒙
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数额,他除
了主张违约金之外,还可以主张超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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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
中国(合同法)第114条作出
了与《通则》相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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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买卖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 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本章共五节
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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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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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和“依赖利益”
“期待利益” 指当事人依合同有
权期待获得的东西,如利润; “依赖
利益”指当事人一方基于对另一方诺言
的信赖而改变了地位, 该改变的地位
与原来的地位在经济价值上的差异,比
如他因履约而发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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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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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金
国际商法合同法英文版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CISG
Three conditions for CISG to apply: a. The contract is for the commercial sale of goods. (so sale of service contract excluded.) b. It i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countries. ( not nationality or citizenship) c. The place of business are located in countries that have ratified the convention.
Sales excluded from CISG
1. Consumer goods sold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 2. Goods bought at auction. 3. Stocks, securities, negotiable instruments or money. 4. Ships, vessels, or aircraft. 5. Electricity. 6. Assembly contract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to be manufactured or
c. case law v. statuary law (ases and Criminal cases (民事案件
与刑事案件)
Civil cases may include suit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违约)or tort (侵权) cases, such as suits for personal injuries. Typically, they involve a request for damages of the wrongdoer. Criminal cases involve a representative of government attempting to prove the wrong committed against society and seeking to have the wrongdoer punished by the court system.
国际商法第六章

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 权,但是,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产权, 同它所附着的载体之物权,也是可以分离的。比 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移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 原权利人手中。 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 情况下,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使 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和物权发生冲突。当 二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 抗而无法实现。
3、转让权 专利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之 间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的,还须经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专利权只能作为一 个整体转让。 专利权转让与实施许可不同,后者移转 的是专利的使用权,前者移转的是专利的所有 权,出让人丧失专利所有权,受让人称为新的 专利权人。 4、标示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产品的包装 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2、知识产权与物权
(1)权利对象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思想或者情感的表现形式,是 非物质形式。 (2)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的表现程度上不同。 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力时,受到限制:需要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等 (3)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4)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会 因物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
国际商法(第三版)沈四宝、刘刚仿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二、违约 三、 违约的形式 四、违约的补救方法 五、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与不可抗力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无权代理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一、大陆法 二、英美法
第八章 代理法
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
知识回顾Knowledge Review
放映结束 感谢各位的批评指导!
谢 谢!
让我们共同进步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影响
一、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已作出的重大修改
第三篇 商事交易法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商事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产品责任法 代理法
第三篇 商事交易法
第 九 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 十 章 海上保险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一、公司资金的基本概念及两个主要来源 二、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三、公司资本及股票的概念 四、公司债 五、公司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
第三章 公司法(2)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一、股东的概念及基本权利 二、董事会 三、公司的高级职员
第三章 公司法(2)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纲《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纲课程编码:12020401H207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学分:2课时:36开课学期:4适⽤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中英合作)⼀、课程简介《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必修课程,本课程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旨在培养和提⾼学⽣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法律实务的操作能⼒。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熟练运⽤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的问题或纠纷的能⼒。
先修课程是《国际贸易概论》和《国际贸易实务》,后续课程有《国际商务战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结算》等。
⼆、教学⽬标本课程的教学⽬标是使学⽣能够掌握从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到国际商事交易⾏为,再到国际运输及其保险、⽀付及其国际商事仲裁的完整的国际商事交易过程,并针对这⼀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分析和解决。
教学过程中,除了理论指导,课程着重培养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励学⽣参与互动,⼒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规则与案例相结合,通俗易懂、学以致⽤,以适应培养“应⽤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级专门⼈才的迫切需要。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实现以下⽬标:了解国际商法中两⼤法系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国际商事仲裁等国际商法的内容;掌握包含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国际商事交易⾏为、国际运输、国际运输保险及⽀付、国际商事仲裁在内的国际商事交易过程,并针对这⼀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分析和解决。
三、教学内容(⼀)第⼀章绪论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理解和掌握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特征,认识当代中国法律的制度。
商法学(第四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理论
概念
商法
法学
票据
公司
海事
商法学
部分
出处 制度
商事
版
合同
船舶
法律
行为
商法
关系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系我国商法学“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过前三版的锤炼,内容已经日臻完善。本书共由六编三十 章组成。第一编商法总论,除有关商法的基本描述外,重点对“商人”与“商行为”这两个商法的最核心概念以 及作为商人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即商事登记、商号、营业以及商事账簿等进行了全面论述,是学习分论部 分的基础。第二编至第六编构成了本书的分论部分,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的基本 概念、制度以及相关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是本书的重点部分。全书内容详略得当,论述精准,概念清晰,是一 本难得的商法学优秀教材。本书编写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准确给出相关法规条文出处、跟踪理论成果、前沿问 题以及注重目录的索引功能等。另外,还通过精选大量相关案例、介绍司考真题、准确锁定词条出处等方式,加 强了本书的实用性。相信本书对法学教育、研究以及法律实务均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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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司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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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公司基 本事项的变更
和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关联 公司与外国公 司分支机构
第五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第二节公司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四节公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六章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商法课件

• 4、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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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一)我国之规定 1、股东50人以下,允许1人公司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5、公司组织的简易性 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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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一人公司 1、提高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2、一人只能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3、登记注明是一人自然人还是一人法人 4、每年提交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 5、有限责任的限制。如不能证明个人财 产与公司财产分离,则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三)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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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美国的法院结构
• 联邦法院 • 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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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律的渊源
• • • • • • • (一)制定法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5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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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二)法律解释 1 立法解释 2 司法解释 3 行政解释 (三)判例 在中国,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 为是法律的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 上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没 有拘束力。这一点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相似。 • 中国加入WTO以后,及时公布涉外经贸 案例已成为中国必须遵守的一项义务。
• • • • • • (一)国际(商务)条约 1、国际条约的概念 2、国际条约的效力 3、国际条约的种类: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 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法律上的 惯例与习惯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一旦被当事 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后者只是一种习惯的行为。 • (三)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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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本章共七节第一节引论第二节合同的概念第三节对价和原因第四节合同的订立第五节合同的效力第六节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第七节违约及救济措施第五节合同的效力●把握以下八个问题●一、概说二、缔约的能力三、合同的形式四、合同的合法性●五、错误和误解六、欺诈七、胁迫八、显失公平七、胁迫●把握以下五个问题● (一)英国和美国 (二)法国 (三)德国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五)中国(一)英国和美国掌握如下五个问题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
2.动机 3.行为 4.因果关系 5.救济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另一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
其结果是,后者的意思表示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
(2)货物胁迫英美法在早期只承认合同一方只有在遭受人身强制或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签署合同才有权主张合同是基于胁迫而订立的。
不过,英国法院很早就在“返还法”中承认,如果卖方为索要更多的货款而扣留货物,买方为得到货物而多付了钱,买方有权在卖方交货之后再把多付的钱要回来。
这样的救济后来发展成货物胁迫的制度,并成为合同法上的诉因。
(3)经济胁迫与货物胁迫的相似之处是,经济胁迫也是以让相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段,但经济胁迫不仅限于以扣留货物相威胁,也不仅限于买卖合同的卖方对买方进行的威胁。
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在考查经济胁迫的构成时,将善意的与相对方就已签定的合同的条件重新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与胁迫的意思表示相区别,是十分重要的,在商业实践中,商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常常向合同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件的建议。
如果这种建议的提出是善意的,另一方接受了这一建议,该方不能在事后以受到胁迫为由拒不执行该变更的建议。
(2)在决定重新协商的动机是否善意时,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①要求重新协商的一方(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如果依原来的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者,会使该方面临极大的困难,就有理由认为该方是善意的。
(2)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①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②要求方所寻求的新的合同条件是否公平。
③要求方所寻求的目的是否正当。
依《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6(2)(a)条,依《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6(2)(a)条,损害被威胁方,又不能使实施威胁的一方获得重大利益,”那么,这样的威胁就构成了“不适当的威胁”。
也就是说,当进行威胁的目的与双方的交易条件没有因果联系时,应认定行为人的动机是非善意的。
3.行为胁迫是以威胁(threat)为手段的。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签约过程中的威胁都构成胁迫行为。
依英国法,由合法行为构成的威胁通常不构成胁迫行为。
当一方在签约之前对另一方说“如果你不答应我提出的条件,我就不跟你签约”时,前者没有胁迫后者。
因为签署合同或拒绝签署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上述原则从属于某些例外:首先,关于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否构成胁迫,依普通法,答案是否定的;而依衡平法,答案是肯定的。
今天在英国,涉及这个问题,该衡平法的规则优先。
也就是说,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一种胁迫行为。
其次,在实施海上救助的过程中,如果救助方在救助前迫使被救助方答应了某些条件,后者有权以胁迫为由拒绝兑现其许诺。
再次,当合法手段被用于敲诈的目的时,被敲诈的一方有权主张胁迫成立。
例如,把丈夫与其他女人的私通行为告之妻子,是合法行为;但以之进行要胁,以获取合同项下的利益,是一种敲诈行为,构成胁迫。
美国的学理认为,以合法不合法界定某种威胁手段是否胁迫行为是不科学的。
美国采纳的标准是,“不适当的”威胁构成胁迫行为。
与英国相同的是,在美国,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不适当的。
犹他州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说,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保护公众,用来保护私人的利益是不适当的。
当威胁的行为本身构成刑事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时,该行为是不适当的威胁。
另一项规则是,如果威胁构成对“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违反,则该威胁是不适当的。
4.因果关系在英美法上,不合法的或不适当的胁迫只有在事实上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或重新协商的发生时,胁迫才能成立。
英国法院在决定这一问题需考查多种因素,包括:受威胁方是否可能找到替代的合理补救方法;双方是否实现了有效的和解;受威胁方对于其受到的威胁是否提出过反对;受威胁方是否进行过独立的咨询因而是基于其自主意志达成协议的。
在决定因果关系方面,美国法院在今天的审判实践中最为关注的是,威胁是否已经让特定的被威胁者“没合理的选择余地”。
例如,威胁提起民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是“不适当的”(比如,威胁方本来就不认为自己对另一方提起的民事诉讼具有合理的依据;这构成非善意地滥用司法程序),但这种不适当的威胁一般不构成胁迫,因为被威胁方可以通过辩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是,当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威胁时,如果另一方可以不作让步,并通过诉讼挽回其损失,那么,诉讼是否一种合理的选择?美国法院判决,如果一种法律救济不能马上奏效,或者,被威胁方没有把握获得这种救济,该救济就不是合理的选择。
5.救济当合同基于胁迫而成立时,英美法的一般原则是,该合同可以被受胁迫方撤销。
但依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4条,当胁迫表现为对人身的强制时,被胁迫的行为不发生效力,故合同不能成立。
(二)法国、(三)德国自学(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通则》第3.9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一方可以撤销合同,合同的订立是另一方不正当的威胁所致,这种威胁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此地急迫和严重,致使前者没有合理的选择余地。
特别是,当某一对被威胁方进行的威胁行为或不行为本身是不法的,或者,将该威胁作为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的手段是不法的时候,该威胁就是不正当的。
”上文中的“不法”一词,从英文wrongful一词翻译。
它包括违法、侵权和违约等各类侵犯私权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中国中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八、显失公平把握如下六个问题(一)英国 (二)美国 (三)法国 (四)德国 (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六)中国“显失公平”的案例[案情]赖某早就打算买一台手机,只是一直未挑选到款式、价格都理想的机子。
一天上午9时左右,赖某应朋友之约去喝早茶,经过前导通讯器材用品店,顺便走了进去,想看看有什么合适的手机可买。
恰逢该店刚刚装修完毕,当天是重新开门营业的第一天,几个营业员正忙着往柜台里摆放货物。
赖某看到一款别的商店标价1800元的诺基亚8250手机,这里标价才860元,大喜过望,便跟营业员何某说要买一台。
何某说:“这是新到的货,要等老板来标好价才能卖。
”赖某当即指着该手机说:“看,机子下面不是有标价牌吗?860元,没错,拿一部出来我买了。
”何某看该款手机下面的确压有一张标价牌,上面标有“¥860”,便拿了一部诺基亚8250手机以860元的价格卖给了赖某。
店主戚某来到店后,发现问题出在860元的标价是对诺基亚3310型而不是8250型,诺基亚8250手机错摆到了诺基亚3310手机的标价牌上。
戚某当即布置员工根据保修卡上载明的姓名、地址查找买主。
三天后,经员工报告,戚某找到了赖某,说营业员搞错了型号,赖某买的手机价格是1890元而不是860元,如仍要机子可优惠230元即只需再补交800元即可,不要的话退还手机,商店奖励其200元。
赖某说手机已转让给别人无法退还,且搞错型号是商店的过错与买主无关,其不可能补交价款。
戚某好说歹说,赖某态度坚决。
无奈戚某只好诉诸法院,请求判决赖某退还手机或补足价款。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2.《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决途径]本案涉及显失公平合同的效力问题。
1.赖某与通讯器材商店买卖手机的合同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赖某明知诺基亚8250手机的价格远不止860元,而当营业员何某告知其该手机是新到货尚未标价,要待标好价后才能卖时,赖某却利用错标的价格和营业员对商品价格的不熟悉要求付款取货,并当即支付860元将价值1890元的手机买走。
根据法律,赖某与商店的买卖合同可认定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2.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本案中,由于通讯器材商店在该手机买卖合同中利益明显受到了损害,其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责令赖某补足价款或返还手机。
3.对该合同的发生,除赖某利用了营业员对新到手机价格不熟悉外,营业员本身也有失误即商店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商店提出如果赖某不要手机,将手机退还商店,商店除如数退还其860元外,另行奖励其200元的主张可以支持,作为对其弄错价格应承担的责任。
(一)英国1.判例法根据普通法,已经订立的合同不能以合同的条件不公平为由不予执行。
然而,当合同的条件显失公平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
1.判例法: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一定的条件1983年,英国后座法院法官彼得·米利特在审理案时归纳说:法院要介入当事人的交易,必须先审查三个要件是否得到了满足:首先,一方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比如,贫困,未能意识到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件,或未能得到相关的咨询。
其次,另一方以一种不道德的方式利用了这种弱势地位。
再次,所产生的交易对于弱方不仅是苛刻的或“没有远见的”,而且是极为过分的和让人不能容忍的。
首先,一方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其次,另一方不道德的利用了其弱势地位再次,对于弱方不仅是苛刻的,而且是极为过分的和让人不能容忍的。
最后一个要件意味着,当合同是一个货物买卖时,价格过低还不够,而是要实质性地过低以至于触动了法院的良知。
2.制定法英国的制定法并没有采纳显失公平的一般概念,同时,每一部制定法仅适用于一个特定的领域,但这些法律的发展对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起了重要的作用。
在这些制定法中,最重要的是《 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件法》和《1994年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件条例》自学 (二)美国(三)法国(四)德国(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通则》第3.10条就“重大失衡”的制度作出了如下表述:“(1)一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或合同的某一条件:在合同订立时,该合同或条件无正当理由地给予了另一方一种过分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