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贯彻实施与医学教育教学质量教学规范操作管理及临床医疗纠纷责任事故追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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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08.18•【文号】卫科教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级各类院校的医学生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以下简称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

医学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在校医学类专业学生。

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在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

第四条临床教学基地是指院校的附属医院以及与举办医学教育的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带教教师。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临床见习教学管理规定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临床见习教学管理规定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临床见习教学管理规定临床见习教学是医学教育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医学生走出课堂迈向临床实践学习的第一步,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训练临床基本技能和正确诊疗思维的重要途径,为提高我院临床见习教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各教研室临床教师见习带教形式与内容,提倡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1.各教研室要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意识强的高年资住院和主治医师担任见习带教工作,有条件的教研室,应安排一定数量副高职称教师参与见习带教。

临床医学基础学、外科总论原则上要求脱产带教。

带教老师应预先将见习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学生。

2.各教研室和带教教师要编写好见习指导(见习教案),指导要体现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并有科学性,明确规定见习的具体项目,包括见习内容、要求、方法和讨论题等。

3.教师要认真备课,保证学生多见习病种、多动手、书写临床见习报告,充分利用见习时间,不得随意减少学时,努力提高见习课的带教质量。

教师的备课要求1)在教研室主任(或各临床科室负责人、或教学秘书)指导下,带教教师对每一次见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及其重点、教学方法、时间安排和讨论总结等共同研究并写出提纲。

2)个人备课:每次见习课都要写好备课笔记、讲稿交教学秘书检查,并要求尽量与所带的学生同堂听大课。

3)病例准备:要预先准备和熟悉病例(含典型病例、非典型病例和鉴别诊断病例)并准备好X光CT片、心电图等有关的辅助检查资料。

4.临床的见习教学以床边教学为主,通过病例示教和病例讨论等方式进行教学,有条件者可同时安排适当时间的门诊见习。

尽量不播放幻灯片或录像,确有需要播放的内容,经教学办公室审阅同意后播放。

为保证教学质量,每个见习小组学生不超过11人,教师应相对固定负责一个小组的带教,以便于教书育人、因材施教。

5.教师带教要运用医学术语,操作要严谨规范、以身作则,并注重培养学生“三严”(严密的方法、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医德医风。

最新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 第八条 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应加 强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德医 风及职业素质教育。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 第九条 临床带教教师是指经临床教学基地 和相关院校核准,承担临床教学和人才培 养任务的执业医师。指导医师是指经相关 医疗机构核准,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指 导任务的执业医师。
• 第十三条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 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 床诊疗服务。Leabharlann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四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 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 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 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 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 医疗文件。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七条 临床教学基地及相关医疗机构应采 取有效措施保护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活 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其他相 关权益。
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有责任保证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的医疗安全 及医疗质量,并通过多种形式告知相关患 者以配合临床实践活动。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的临床 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 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 医学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在校医学类专业学生。医学生 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在临床带教教 师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 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 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 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

临床实习与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临床实习与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临床实习与医学教育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规范临床实习及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提升医学实习生的专业水平,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本制度旨在明确医院对临床实习与医学教育的管理要求。

全部医学实习生、老师、临床科室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都必需遵守本制度。

二、临床实习生的管理2.1 实习生的资格•实习生必需是经过正规医学院校培训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医学学生。

•实习生需要供应相关学历证明和实习计划,并经过医院临床实习委员会的审核批准。

2.2 实习生的岗前培训•实习生必需参加医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包含但不限于医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临床技能等内容。

2.3 实习生的岗位布置•医院将依据实习生的专业方向、兴趣喜好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布置实习岗位。

•实习生在岗位上的轮转应保证全面的学习机会,包含不同科别、疾病类型和医疗技术。

2.4 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必需符合国家和医院相关规定,不得超出规定工作时限。

•实习生在紧张的工作中,必需合理布置休息时间,以保证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2.5 实习生的考核与评价•医院将依据实习生的学习情况和实际工作表现,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及时予以引导和反馈。

•实习生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进一步的职业发展和评优评奖的依据。

2.6 实习生的权益保障•医院将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包含但不限于工作待遇、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

•医院将为实习生供应良好的学习和实践环境,并保障他们的安全与健康。

三、老师的管理3.1 老师的资格•老师必需是医学专业的高级别资质人员,并具备相关教学经验。

3.2 老师的培训与评估•老师必需参加医院组织的教学培训,并定期进行教学水平的评估。

•老师应不绝提升自身的教学本领和专业水平,以保障医学实习生的教学效果。

3.3 老师的引导和监督•老师应对医学实习生进行全程的引导和监督,包含但不限于临床技能的培训、患者就诊的引导等。

•老师应重视培养医学实习生的敬业精神和责任心,树立正确的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观念。

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1992.11.15•【文号】教高[1992]8号•【施行日期】1992.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11月15日教高〔1992〕8号)为加强高等医学教育的临床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我国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尤其是以完成临床医师为培养目标的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和中医学类专业的临床教学是重要的教学环节。

建国以来,各高等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基地,在医科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出现了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培养质量。

为此,国家教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1992年卫生部还印发了《卫生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这些工作为制订《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奠定了基础。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等院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医院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使本《规定》能顺利实施。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附属医院第四条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

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临床医学院临床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临床医学院临床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临床医学院临床实习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临床实习教学是医学在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学生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把所学知识应用于临床实践的重要环节,旨在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医学职业道德风范、伦理和行为,树立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学生在医疗实践中学会收集、辨别和运用所学的知识,掌握临床操作技能的基本规范,训练临床思辨能力,用以帮助社会群体和病患个体保持健康、预防疾病和诊治疾病,为毕业后的学习、研究和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条临床实习教学应坚持“三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要加强“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三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密的方法)的培养;要努力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深化医学教学改革,严格要求,正规训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临床实习教学时间跨度长、轮转科室多、学生分散,教学管理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为了实现实习教学目标,明确各级职责,实施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保证实习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临床实习的各医学专业学生。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管理职责第五条由临床医学院教学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全面负责临床实习教学的领导和规划工作。

临床医学专业实习教学和实习质量由教务部负责,实习学生组织管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实习教学管理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临床医学专业实习轮转表,组织实习前的动员培训活动,并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二)负责实习年级同学的日常管理,按规定审批学生的请假事宜。

(三)加强专业思想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教育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的实习前动员和岗前培训。

(五)配合教务部、临床科室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协助组织实习生评教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与实习科室教学主任、住院总医师、带习教师等沟通,了解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学生的问题,对违规违纪、实习态度不端正、不认真完成实习任务的同学进行教育;情节严重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是针对医学教育中的临床实践环节进行管理和指导的一项工作。

它包括以下内容:
1. 临床实践课程设计:制定符合教育目标和学生要求的临床实践课程计划,确定实践内容、实践地点和实践时间等。

2. 实践导师指导:为学生分配实践导师或临床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临床实践中的学习和操作技能的培养,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 实践考核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实践考核评估体系,评价学生在临床实践中的能力和表现,并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导师。

4. 实践管理规范:建立和完善临床实践管理制度和规范,包括实践安排、实践行为规范、实践记录等,确保实践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5. 实践资源保障:提供充足的临床实践资源,包括实践场所、设备和材料等,满足学生实践学习的需要,同时合理利用和管理这些资源。

通过有效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可以提高学生的临床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增强医学教育的实践教学效果,为培养高质量的医学人才奠定基础。

医学教学实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教学实验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教学质量,保障实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医学教学实验管理工作,包括实验课程、实验实习、实验科研等。

第三条医学教学实验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二)科学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三)注重实效、持续改进的原则;(四)实验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第四条实验室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满足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实验室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满足实验教学和科研需求;(二)实验室设施设备齐全,性能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三)实验室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安全设施完善;(四)实验室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操作规范。

第六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实验室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设备维护和安全保障。

第七条实验室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实验安全。

第三章实验教学与实习第九条实验教学是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理论教学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条实验教学计划应科学合理,内容丰富,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第十一条实验教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二)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三)注重实验教学方法的改革,提高实验教学效果;(四)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实验教学实行教师负责制,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学水平和实验技能。

第十三条实验教学应注重实验过程的管理,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实验实习是医学教育的重要环节,应加强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

临床实践教学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床实践教学管理,提高临床教学质量,培养德才兼备、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临床医学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临床医学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学院校的临床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临床实习、临床见习、临床技能操作培训等。

第三条临床实践教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和实践技能;(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三)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权益;(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临床教师的教学水平;(五)严格考核制度,确保临床实践教学质量。

第二章实践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临床实践教学由医学院校负责组织实施,临床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承担具体教学任务。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二)有足够的临床师资力量,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占一定比例;(三)有良好的临床教学环境,包括教室、示教室、模拟病房等;(四)有完善的实践教学设施和设备;(五)有完善的临床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临床实践教学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实践教学计划;(二)组织学生进行临床实习、见习和技能操作培训;(三)对学生的临床实践能力进行考核;(四)对实践教学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临床实践教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实践教学目的和任务;(二)实践教学内容和要求;(三)实践教学时间安排;(四)实践教学考核方式;(五)实践教学基地选择。

第八条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应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组织学生进行临床实习、见习和技能操作培训。

第九条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应加强对临床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临床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十条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应建立健全临床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三章临床实践教学内容与要求第十一条临床实践教学内容应包括:(一)临床基本知识;(二)临床基本技能;(三)临床思维方法;(四)临床病例分析;(五)临床伦理与法律;(六)临床操作规范。

临床教学管理规定

临床教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床教学管理,规范临床教学活动,提高医学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临床教学是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关键环节。

临床教学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严谨、创新的原则,确保临床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校应当设立临床教学管理机构,负责全校临床教学管理工作。

临床教学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临床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临床教学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临床教学活动;(三)指导、协调、监督各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工作;(四)评估临床教学质量,提出改进措施;(五)负责临床教学资源的配置与整合;(六)处理临床教学中的相关问题。

第四条各临床教学基地应当设立临床教学管理小组,负责本基地的临床教学管理工作。

临床教学管理小组应当由基地负责人、教学秘书、临床教师等组成,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临床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二)制定本基地的临床教学计划,组织实施临床教学活动;(三)负责本基地临床教学资源的配置与整合;(四)评估本基地临床教学质量,提出改进措施;(五)协助处理临床教学中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教学计划与实施第五条临床教学计划应当根据医学教育标准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临床教学资源,科学合理地制定。

临床教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二)教学时间安排;(三)教学资源分配;(四)教学评价与反馈。

第六条临床教学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注重实践教学;(三)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四)教学相长,促进教师与学生共同成长。

第七条临床教学应当采用以下方式:(一)床旁教学:教师带领学生直接参与患者诊疗活动,进行临床技能训练;(二)模拟教学:利用模拟人、虚拟现实等手段进行临床技能训练;(三)案例教学:以临床案例为基础,引导学生进行问题分析和讨论;(四)小组讨论: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临床问题讨论和解决方案设计;(五)临床实习:学生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实际工作,锻炼临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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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疗纠纷责任事故追究指导手册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贯彻实施与医学教育教学质量教学规范操作管理及临床医疗纠纷责任事故追究指导手册
作者:钟辉
出版社:卫生科技出版社2008年9月出版
册数规格:全一卷16开精装
定价:¥328元
现价:160元
详细目录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篇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基础
第一章医学教育
临床医疗纠纷责任事故追究指导手册第二章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第三章临床实践教学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四章临床实践教学管理
第五章临床实践教学学习方法及要求
第六章医学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建议
第七章临床医学职业道德建设管理
第八章临床医学教育法制建设管理
第二篇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教学操作规范
第一章概论
第二章医学教育课堂教学规范
第三章实践教学规划
第四章临床实践考试制度
第五章学生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篇临床医学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与素质教育实施
第一章教学质量管理概论
第二章临床医学教育全面质量管理
第三章临床医学教学质量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第四章临床实践教学质量管理方法与技术
第五章临床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创新
临床医疗纠纷责任事故追究指导手册第六章临床医学素质教育实施管理
第四篇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篇临床医疗纠纷管理与责任事故法律追究
第一章医疗纠纷
第二章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医疗纠纷认出定和分类
第四章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与赔偿
第五章医疗纠纷事故法律责任追究
第六章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管理
第六篇医学教育缶床实践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国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卫生部科教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若干意见》关于推荐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教课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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