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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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一再被讨论,尤其是在实践中,外国公司或个人拿着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IP)到中国来,希望以IP出资与中国公司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

笔者基于自己业务上的浅薄积累,试图总结一下IP出资中常遇到的三个问题:即哪些IP可以用来出资、出资的程序以及出资后IP失效应如何处理。

1. 出资的IP类型1.1可出资的IP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巴黎公约》,IP类型简单概括如下:是否上述所有IP类型都可以拿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以出资的IP首先得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这样看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转让手续清楚明了办理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拿来出资。

但对于商号权来讲,指在完全不谈商标情形下的商号权本身能否出资,笔者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中提到了企业名称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提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本文将商号权等同于企业名称权来讨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号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满足IP出资的条件之一。

但笔者认为,完全割裂商标之后的商号权,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做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更应该是民商法项下的法律概念。

公司法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与法律风险

公司法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与法律风险

公司法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与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资源,而在公司法中,对于知识产权的许可规定,更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就公司法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细致分析和探讨。

一、知识产权许可规定的内容知识产权许可规定是指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有关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

这些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选择将这些权益许可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以获取一定的许可费用或其他形式的回报。

在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中,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许可范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何种范围的许可。

这个范围可以是全球范围内的许可,也可以是地区性的许可。

(二)许可期限:知识产权许可的期限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企业可以选择长期许可或者短期许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议和约定。

(三)许可费用:作为许可的回报,知识产权许可的费用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市场需求来确定许可费用的数额。

二、知识产权许可规定的法律风险虽然知识产权许可可以为企业带来许多好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需要企业谨慎防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风险:(一)知识产权泄露:在知识产权许可的过程中,企业需要与许可方进行大量的信息交流。

如果不注意信息的保密措施,就可能出现知识产权泄露的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

(二)许可合同不当:如果许可合同不当,不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就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或争议的发生。

因此,在进行许可合同签订时,企业需要谨慎对待,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三)知识产权的侵权:在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时,企业需要确保所许可的内容不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可能涉及到侵权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有效应对法律风险的建议为了有效应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建立完善的保密机制:企业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保密机制,确保在知识产权许可的过程中,信息不会被泄露出去。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前提条件知识产权的权属《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即: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且应当进行作价评估。

笔者认为,为股东的出资方式,所出资应当系股东独占的、且无任何争议的财产,而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股东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亦应当是股东自身所独占的、且无任何争议的,如系企业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则该知识产权属于企业,如个人以识产权投资入股,则应当以非职务发明专利进行投资人股。

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知识产权是否抵押、质押。

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或是科技成果等,均包含相当的产权利,而这部分的财产权利是符合《担保法》关于抵押物的规定,可以作为为押物。

当所要进行投资人股的知识产权被设定抵押后,其权利受到相鹰应的限制,不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因此,知识产权被设定抵押后,将不能作为投婆资入股的出资。

《担保法》对知识产权的质押权利有明确规定,所以,当所要进行投资人的知识产权被质押,其权利受到相应的限制,不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因此,知识产权被质押后,将不能作为投资人股的出资。

因此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必须是未设定抵押,没有被质押,其所有权羌整月蔓无瑕疵时,才能作为出资,否则,其出资将是有瑕疵的,将会产生较多的纠纷。

知识产权是否涉及法律争议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已经成为了一种主要的民事诉讼种类,而目前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已经十分繁杂,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就将知识产权纠纷分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两大类近百个案由。

多种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成立公司投资人股的形式,但是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亦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如同前述之繁杂的诉讼种类,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步,纠纷的种类将层出不穷,绝不会局限于前述的诉讼种类。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知识产权属于公司中的权利,知识产权是⼀种没有实物的⼀项权利。

知识产权是可以⽤来投资的,可以我⽤货币确定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并且依照评估的价值确定投资者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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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

股东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续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公司出资⽅式有哪些出资⽅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式有以下⼏种:第⼀、货币。

设⽴公司必然需要⼀定数量的流动资⾦,以⽀付创建公司时的开⽀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货币出资。

第⼆、实物。

实物出资⼀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业产权和⾮专利技术。

⼯业产权和⾮专利技术作为⼀种⽆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地使⽤权。

公司取得⼟地使⽤权的⽅式有两种,⼀种是股东以⼟地使⽤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使公司取得⼟地使⽤权;另⼀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取得⼟地使⽤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费。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公司法》出台后,陆续收到朋友们关于实务中如何根据新修订《公司法》执行认定等相关问题,小编从企业实务的角度整理新修订《公司法》在股权投融资、组织机构设置、国家出资公司、董监事的权责利四个方面共30条内容。

一、股权投融资相关规定1、要求注册资本限期缴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限期认缴,新公司法第47条新增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此条虽然仅规定了对于公司成立之日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期限的要求,但结合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表明了对于公司成立后的新增注册资本同样适用五年实缴期限。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实缴,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实践中,对于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而言,通常均已在改制时通过净资产折股方式完成实缴并验资;因此,本条在实践应用中主要对于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提出了实缴期限要求,需要发起人进一步关注。

2、设立存量公司调整的过渡期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以看出,考虑到公司法本次修订前已有诸多公司设立,且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即2018年10月最近一次修改的《公司法》,“现行公司法”)规定,并未设置股东实缴期限,因此,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即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存量公司”)给予了允许逐步调整的过渡期。

公司法对出资人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出资人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出资人的规定有哪些?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股东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所有的公司在当初成立的时候都会有股东投资的,因此这些投资的股东也可以被称为出资人。

正是这些投入的资金维持着公司的正常运转与经营。

当然,股东出资也不是一件随便的事,是要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的。

那么,公司法对出资人的规定有哪些呢?▲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一、企业如何确定恰当的出资金额?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公司法27条和企业税法67条诠释意思

《公司法》第27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经国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

自此,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内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10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释义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形资产成本和支出具体如何摊销的规定。

与其他资产一样,无形资产也具有使用年限,其成本也是通过一定的时间才完全体现为相应的效益。

所以,与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提取折旧予以税前扣除的做法类似,无形资产的成本也应分期摊销在税前扣除。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者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论新《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问题

售人和违反审 计义务的董事,监事及特
d d m n )来确定股份对价,否则股份 uget 的承受 人即应对差额部分负责 。。 二、 对知识产权出资法律法规完善
的 建 议
别审计 员等规 定了责任 5 、规范 了现 物出资范围。即必须是 可以确定经济价 值的财务 。 。
是 由立法和判例共 同完成 的。 根据美 国 《 公司法修订本 的规 定,股 东可用于 出资的财产十分 广泛 , 包括一切有形或 无形 的财产, 或是 能使公 司享受 的利
上述具体评估依据可以看出,不同
人都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因此,
公有技术是不能用于 出资的。 . 2 有效性
要求 。 这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时间性和 地域性的特征 。比如,专利权的保护期 是 2 年,版权 保护期为 5 年 。一旦超 o o 一
新的现实认解 。
[ 关键词] 新 < 司法) 知识 产权 公
出资形 式 评估作价


主要国家知识 产权 出资 之法律
( )关于对知 识产权 评估作价 的 二
各 国 法律 规 定
内容 与德 国法大 同小异,但法 国法在现 物出资的评估和检查方面并没有采纳德 国的双重检查 制度 。 并且对于 买卖形式 的掩盖实物出资是当作欺诈性行为来处
定。
性要求。专有性是将知识产权与公有领
( )知识 产权 的评 估作价和比例 二
计算的建议
“ 专利 申请” ,还是已批 准的专利;2是 . 否经过 了异议程 序;3. 属于 哪一 种专
利:4 属于 “ . 第一 专利”还 是 “ 第二专
域内的人类智力成果想区分的一个重要
标志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 占性权利,具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规定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规定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一、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内部组织、运作以及股东权益的重要文件。

其中,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是公司章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以下是公司章程范本中常见的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1.1 以货币出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该出资方式要明确规定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具体内容。

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还可以规定出资款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

1.2 以实物出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可以以实物形式出资。

实物出资是指股东直接将有形资产(例如房地产、设备等)转入公司作为资本。

对于实物出资,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出资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评估价值等具体要求。

1.3 以知识产权出资:某些公司可能需要依靠知识产权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可以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资。

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种类、价值评估方法以及转让和使用的规定。

1.4 以劳务出资:有些公司可能需要依靠股东的劳务才能顺利运营,因此可以规定股东可以以劳务的形式出资。

公司章程需要具体规定劳务形式、劳务的价值衡量标准以及劳务与出资份额之间的对应关系。

二、股东出资期限的规定除了出资方式的规定,公司章程范本还应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

以下是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常见规定:2.1 初始出资期限:公司开始筹备时,须由股东按照章程的规定集中出资成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的初始出资期限。

初始出资期限是针对公司注册时的出资而设定的,通常为在公司成立后的一个较短的时间段内完成。

2.2 追加出资期限: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进行追加出资的期限。

当公司发展需要扩大经营活动时,可能需要股东进行追加出资,以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

公司章程需要详细规定追加出资的金额、方式以及追加出资的期限。

2.3 出资到位期限: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出资总额需在何时到位。

这个期限通常是指股东出资额应当在公司注册后的一段时间内全部到位的期限,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运营和发展。

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1、争议焦点关于公司的出资形式,原《公司法》第24条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涉及此条公司出资形式在学界以及公司实务界也有过诸多建议和争议。

总的来说,都认为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过于局限,纷纷建议放宽对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必要限制,扩大出资方式,但至于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也是有多种争论的。

另外还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要不要还沿用原《公司法》上“百分之二十”的限制。

(1)出资方式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代表性的意见是,原来的《公司法》第24条限定列举的五种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源泉。

因此,应当允许更多的出资方式,如股权、债权、房屋使用权、劳务、著作权、债权、投资基金券、票据等作价出资,而且,在一些地方的公司设立实践中,已经有一些这样的做法存在。

但反对的意见是以上所列举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例如存在价值不易评估、权属转让不易界定等问题。

所以只认可现行立法上列举的五种出资方式,其他出资方式的真实性与充分性无法确保。

其实,对公司创造价值发挥作用的出资方式远远不止上述五种方式,例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6.21条第2项的立法经验,只要股东的出资是能够做出价值评估,并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利益都可以认定为合法出资形式。

我们自己的立法中,《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的出资形式也很灵活。

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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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出资形式的规定。

这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出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最终是以货币数额来体现的,因此,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
第二,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即成为公司资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仅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不能作为出资;
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不能用做出资的,比如烟草等专卖物品,不得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

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即:A为什么要评估作价,B由谁来评估作价,C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
A为什么要评估作价
第一,公司注册资本多少,要以货币数额体现。

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

同时,新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需要以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赔偿,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无法进行赔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真实可靠。

B由谁来进行评估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作价。

C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新公司法包含了这么几层含义:
第一,评估时应当核实财产,一是核实作为出资的财产是否真实存在,二是核实该财产是否属于股东所有,不属于股东所有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出资的;
第二,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要求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对该项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评估,同时要求评估人员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股东的影响,独立进行评估作价。

4.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非货币出资(包括无形资产)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为鼓励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在本区内投资创业特取消无形资产最多占注册资本70%的限制,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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