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撤销缓刑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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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1、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高,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些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

对策:通过各种激励措施,鼓励非法学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在职职教育,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取得法律专业毕业证书,以更好地运用于实践.地州应将精通法律的人员配备到社区矫正工作岗位。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应加强学习,精通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地州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与专业水平。

2、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工作中存在推诿和脱节现象。

一是与公安机关的配合。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24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违反禁止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27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收监,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但在实践中,与公安的配合并不太顺畅。

二是法院判决时告知意识薄弱。

虽然社区矫正相关文件规定各级法院在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当庭写出《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但法院的告知意识不强,有些法院并不向当事人宣读并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有些法院虽送达书面文书,当事人往往是忙于签字,并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法律文书。

三是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滞后。

四是法院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执行力度有待提高,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过程不太规范。

如个别法院对已经判处缓刑并正在社区矫正的人员,发现漏罪后,未按法律规定撤销缓刑,实施数罪并罚,而是再次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对同一社区服刑人员产生二份判决和执行通知书,使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执行。

以上这些问题,使社区矫正工作出现互相推诿和脱节的现象.对策:畅通渠道,加强协作。

一是召开由公、检、法、司、监狱等部门参加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座谈会,对各方的配合衔接达成共识。

社区矫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关于S省社区矫正运行情况的分析研究

社区矫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关于S省社区矫正运行情况的分析研究

社区矫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关于S省社区矫正运行情况的分析研究唐露露【摘要】社区矫正在调动社会积极性、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悔过自新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及其配套措施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功能的实现.本文以S省社区矫正运行情况为研究对象,通过对S省社区矫正现状、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分析,结合司法现状提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对策建议.【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年(卷),期】2017(033)004【总页数】5页(P92-96)【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作者】唐露露【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6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社区矫正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非监禁方式,对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4种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重要手段。

近年来,S省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制度建设、工作方法、保障能力、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为了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S省自2004年试点工作开展后,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2015年10月,S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力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

同年11月,《S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理清了政法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各项工作流程、内容、标准、要求、措施,成为S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南。

截至2016年11月,S省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4 604个乡镇(街道)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48 999人,累计解除矫正112 859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坚持“监管、教育、帮扶”三位一体在工作方法上,S省紧紧围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扎实开展社区矫正任务。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非监禁刑制度,发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

我国从2003年7月开始在部分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2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实践中尚存在着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部门之间衔接不力、有关规定比较模糊、社区矫正网络不够健全等问题。

文章仅就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一、概述社区矫正制度,通常认为是一种非监禁刑制度,发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作为对刑罚报复主义反思的产物,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精神和预防犯罪的价值追求①。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试行社区矫正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

2009年9月,“两院两部”颁布《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开始在全国试行。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列入刑法条文,社区矫正自此纳入了法制轨道。

2012年1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工作自此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部门之间衔接不力、有关规定比较模糊、社区矫正网络不够健全等问题。

本文仅就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社会认知度、参与度不高由于社区矫正实施时间不长,再加上宣传力度不足,社会上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了解不足,很多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意义、性质、方式、方法并不了解。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 代鸿宾任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

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

其中缓刑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

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

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

从犯罪类型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

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主观认识不到位。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这标志着刑法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和范围的规定,本文笔者结合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就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查监督;问题;对策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现状由于我区没有驻所监察室,自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以来,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干警任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监所与控申联手在辖区镇、街道建立了5个社区检察官工作站,每个月的10日监所、控申的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到工作站接待来访,了解社区和基层派出所开展矫正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针对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先后出台了《润州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跟踪回访等一系列制度,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库,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察,强化检察监督效果,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动态监控,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基本查清了“监外五种罪犯”底数和脱管、漏管数;二是集中纠正了一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三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矫正;四是减少和避免监禁场所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降低了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率;五是检察职能得到一定发挥,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改正。

但仍有个别司法所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脱、漏管现象较为严重。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内容空乏,难以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如现行刑法第75条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四项义务,但这四项规定存在较大的缺陷。

其一,缓刑监督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标准,体现不出惩罚性,在上述四项内容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缓刑犯也不例外,因此,这项义务对缓刑犯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其二,缓刑监督仅仅涉及行为控制方面的内容,对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方面的规定尚付阙如。

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1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恰逢《社区矫正法》自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县人大常委会社区矫正工作调研组一行五人,在__带领下,于8月下旬-9月上旬,先后到县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x司法所等,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视察等方式,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国社区矫正从开始试点,在全国全面试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是__省第一批试点县,自开始试点。

近年来,我县突出“坚持把政治引领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这条主线,实现坚守底线、坚持基本、坚定治本三级目标,实施创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大手段,强化组织、基础、制度、综合四项保障,统筹推进构建“1334”社区矫正工作新格局,为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以来,我县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x人,办理集中宣告x场次,期满解除矫正x人,目前在矫对象x名,其中假释x人,缓刑x人。

共完成社区影响调查评估x件,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限内,x人被特赦,x 人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x人被书面警告,x人变更居住地后到新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开展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x场次,入监警示教育x次,集中点验x场次,重新犯罪率为零。

二、主要做法(一)坚持专群结合,加强队伍建设。

县社区矫正中心现有工作人员x名,其中公务员x名,辅助人员x名,挂职民警x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x名社会工作者和辅助人员,充实到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x个司法所均配齐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共聘任村(居)委会干部、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教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x人担任志愿者。

(二)创新五式矫正,提升监管质量。

多年来,我县探索创新出“管控式、奖惩式、教育式、帮扶式、监督式”的五式矫正,在实行分类分级管控、严明奖惩、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和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等方面探索出了成功经验,监管教育质量不断提升,实现了“管得住、矫得正、扶得准”的工作目标。

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续。

流动 性缓 刑 、 假 释人 员 的社 区矫正 问题
Hale Waihona Puke 二、 对于 审判地 和居 住地 不一致 情况下 的社 区矫正 人员 的交
该《 办法》 第二、 三、 五条 相继规 定 : 司法行政 机关 负责指 导管 接 问题 理、 组 织实 施社 区矫 正工 作 ; 县 级司 法行政 机关 社 区矫 正机 构对
各 种信 息难 以及 员、 或者判 决地 与居 住地不 属于 同一县 、 区的社 区矫 正人 员 , 此类 但 在 实际工 作 中 由于异 地矫 正 的空 间距 离较 大 ,
情 况便相 对 难 以管控 。 虽然《 社 区矫 正实施 办法 》 第 十三 条规 定 了, “ 社 区矫正 人 员 未 经批 准不 得 离开所 居住 的市 、 县( 旗) 。 ” 同时 规定 了“ 社 区矫 正
由此 我 们不难看 出, 对 于社 区矫 正人员 的管理 是 由其 居住 地 通 , 落 实矫 正人 员 的交接 情 况 。第 四、 审判 地 的法 院要将异 地 人 的司法 行政 机关 负责 。 当然 , 对 于 绝大 部分 判决 地和 居住 地相 同 的社 区矫 正人 员可 以依照 《 社区矫 正实 施办法》 按部 就班 的进行 , 但对于 一些 特殊 的 , 比如流动 性较 强的外 出务 工 的缓刑 、 假 释 人
员判 缓刑 的情况 及时报 告 同级检 察机 关监所 部 门, 同级 监所检 察
部 门要 及 时将相 关人 员 的判 决书 和名单 , 报送 上一 级监所 检察 部
门, 由上 一级 监所 检 察部 门 向外省检 察 监所 部 门转送 相关 情况 。
时沟 通 , 司法 部 门之 间 交接 工作 的衔 接不 畅 , 仍 有可 能有 极少 部 分 的 社区 矫正 人 员实 际脱 管难 以避 免 。 三、 对于 社 区矫正 执 法各环 节 的监 督 问题 《 社 区矫 正 实施 办法》 第 二条 第二款 规定 了“ 人 民检 察院对 社 区矫 正各 执法 环 节依法 实行 法 律监 督 。 ” 并 在第 三十 七条 中 明确

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调查研究

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调查研究[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其根本价值具有双重性,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

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其在不与社会相脱离的情况下矫正其行为恶习,以达到重新回归社会的目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前期刑罚改造功能和后期社会预防的不成功,严重影响社区矫正价值的实现,笔者对山东省成武县近三年社区矫正重新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对其特点和原因进行了归纳总结,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重新犯罪;刑罚一、社区矫正现状分析2011年以来,山东省成武县共有社区矫正人员730人。

其中,缓刑犯503人,占社区矫正人数69%,暂予监外执行罪犯24人,假释犯149人,管制39人。

成武县检察院共办理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19案25人,其中审查批捕13案15人,占近三年所有受理案件总数的2.53%,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占5.9%,其中社区矫正中缓刑比例占到97.2%。

(一)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主体特征1.男性在再犯罪人员中占绝大比例。

成武县检察院办理的社区矫正重新犯罪案件均为男性。

2.20-36岁的人员重新犯罪突出。

在年龄分布中,近三年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在各个年龄段中的比重最高的是22-30岁,共18人(占72%),其次是30-36岁,共7人(占28%);从整个社区矫正人数来看,若以10年为一个年龄跨度区间,则25岁以后的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所占比重随其年龄增加而依次减小,也就是说,随着犯罪人员的年龄增大,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递减。

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不容忽视。

近三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所占比重变化不大,均为2人。

其中出现了未成年人连续两次接受社区矫正,然后再次犯罪的案件。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以盗窃和故意伤害等多发性犯罪为主。

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

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新亮点,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改造罪犯的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节约监狱管理成本,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近几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功,但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本文从概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三方面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做了系统阐述,旨在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法制建设、和谐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的管理和改造。

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制宣传的窗口、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一定要遵循“依法、稳定、实效”的原则,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有关规定,积极会同公、检、法机关及各级党政组织,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和监督考察,严格行使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实施、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权。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如今,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统一开展,此项工作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实践,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凸显出许多问题,在这里我通过对海州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了解、结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现状,浅谈基层社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

二、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无明文法律依据、执法概念模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01.10•【文号】司发通[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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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撤销缓刑法律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三条对刑法第七十六条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该修正案第十四条对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为此,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该办法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关于矫正规定几种情形,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判法院提出建议,撤销其缓刑送监所执行。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后法院如何处理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有必要加以统一,以便于执行。

一、提起撤销缓刑建议的机关问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二十五规定,撤销缓刑的建议由缓刑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起,但是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有的撤销缓刑建议由社区矫正委员会提起;也有少数地方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之前由司法所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对此,撤销缓刑的建议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起。

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起缓刑建议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一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二十五规定,撤销缓刑的建议由缓刑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起,这里的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应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因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机关法人,能独立承担责任,而司法所则属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能对外行使职权;二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县法院处于同一层次,也体现对等原则,而司法所与县法院不属于同一层级。

三是社区矫正委员会不是一个独立办事的机构,它是多单位组成由一个单位牵头的协调机构,因此其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二、向哪个法院提起问题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撤销缓刑的建议应向缓刑犯的原判法院提起。

这里需注意的是,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的由审理新罪的法院对原判的缓刑予以撤销实行数罪并罚,而不需要由原判法院撤销缓刑后再移送审判新罪的法院
继续审理。

对于漏罪的缓刑犯则有审理漏罪的法院来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问题是,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涉嫌犯罪,并且被犯罪地的侦查机关上网追逃。

这时缓刑犯的矫正机关以缓刑犯脱管超过一个月,向原判法院提起撤销缓刑的建议,原判法院能否撤销缓刑。

对于这个问题,缓刑犯的原不应撤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缓刑犯的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将该缓刑犯原判缓刑的情况向侦查机关予以通报。

如果该缓刑犯没有移送起诉,则有缓刑犯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三、提出撤销缓刑建议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时,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是针对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法院的禁止令;2、违反禁止令的证明材料;这里要有矫正小组、司法所出具相关材料;3、情节是否严重,主要是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几种情形,是否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是否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是否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是否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缓刑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材料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办理登记接收的手续;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缓刑犯脱管超过一个月的证明材料。

三是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书;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继续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是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通知书;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仍然违反监督管理的证明材料。

五是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提供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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