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指南(2011现行版)
2011年度居民医疗保险

2011年度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一、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学生(少儿、大学生)和老居民医保。
学生医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老居民医保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学生医保参保时间为每年的9~11月份,老居民参保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
2011年度大学生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80元,少儿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老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200元,其中重点优抚对象参加老居民医保个人免交参保费。
二、参保对象(1)城镇老居民: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但无用人单位,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含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家属农转非人员、知青家属农转非人员和买户口的非农人员。
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区的人员,不属于本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2)重症残疾人:具有本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3)失业人员:具有本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
(4)大学生:本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5)少儿:凡本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以及具有本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或父母为本区户籍,子女在外地学校(不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校)就读的学生。
(6)重点优抚对象:主要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可免费参加老居民医疗保险。
三、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年在600元以内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50%的门诊医疗补助。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于2013年4⽉24⽇⼴州市第⼗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与经济社会发展⽔平及参保⼈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来源多渠道、待遇⽔平多层次、城乡⼀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完善包括⼤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参保⼈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提⾼参保⼈员的社会医疗保障⽔平。
市、区、县级市⼈民政府应当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点的覆盖⾯,建⽴功能完善、运⾏⾼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财政、卫⽣、民政、税务、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价、⾷品药品、审计等有关⾏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付、咨询等⽇常服务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作。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作。
第⼋条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府、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5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届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5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操作指引一、参保范围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浦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内的下列居民,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龄以当年6月1日零时为划分界限。
二、缴费标准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各类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览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一)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1、学校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入托幼机构儿童、具有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统一办理;2、街道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的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3、民政资助类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参加省、市或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的城镇居民,可凭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发的家属医(诊)疗证复印件,暂不办理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
(二)缴费办法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指定银行代征收。
1、参保人在登记参保时办理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由指定银行在其登记参保的次月自动代为划扣医疗保险费;2、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参保人,须在参保登记次月3-23日,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划银行卡、交现金或指定银行提供的其他有效途径缴费。
指定银行提供的缴费途径有:(1)现金缴费:参保人持社保部门核定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到广州地区指定银行任一网点使用现金缴交居民医保费;指定银行柜员核对无误后,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办理缴款后,柜员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
2011年广州最新社保缴费比例

广州社保缴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下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0广州社保缴费缴费基数与社保费用明细表2010最新社保缴费基数,比例:养老保险基数:(社保基数区间:1818---9090)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数:(社保基数区间:1300---12303)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基数:(社保基数区间:2461---12303)社保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个人8%,外资单位20%,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
医疗险单位8%,个人2%。
失业险单位2%,个人1%。
工伤单位0.5%,生育单位0.85%。
广州社保缴费基数非城镇户籍缴费基数广州城镇户籍缴费基数与比例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
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
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
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一、养老保险(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从2010年7月1日起,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调整为450元/月。
缴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调整为225元/月。
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财政资金分担按照《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相关规定执行。
以2011年上半年为例的佛山市社保缴费计算方案文件范文

2011年上半年社保费缴费标准发布时间:2011-01-28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企业标准)2011.01.01---2011.06.30一、缴费工资(基数)1、由单位如实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申报范围:上年度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30元/月的60%~300%(即1818元~9090元);2、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2842元的80%(即2274元)。
二、缴费费率备注:1、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城镇户口缴1.0%,佛山市外农村户籍不用缴。
2、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类别缴费(分为一类、二类A、二类B、三类),详细请阅《工伤行业风险分类表》(附于页背)。
三、缴费计算 ( 应缴社保费 =上年度月均工资×费率)养老 工伤 失业 (医疗 + 生育)①单位缴费部分 = 上年度月均工资 ×(10% + 0.6% + 1.0%) + 2274 ×(6.5%)1.0%1.5%2.0%②个人缴费部分 =上年度月均工资×(8% + 1.0%) + 2274 × ( 2%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养老 失业 (医疗+生育)(农村户口不用缴失业)③每人每月应缴社保费合计总额 = 单位缴费部分 + 个人缴费部分① ②四、 举例:1、 XXXXXXXX公司属工伤保险二类B,为职工申报最底的社保缴费标准为1818元/月的年均月收入计算。
注意:如果实际上年度月均收入底于此收入,以1818元/月计算社保缴费;如果实际上年度月均收入高于此收入,以实际上年度月均收入计算社保缴费。
**********************************************************************************城镇户口: 单位缴费:1818× (10% + 1.5% + 1.0%) + 2274 × 6.5% = 375.06养老 工伤 失业 (医疗+生育)个人缴费:1818 × ( 8% + 1.0%) + 2274 × 2% = 209.10养老 失业 (医疗+生育)合计: 584.16元/月农业户口: 单位缴费:1818 × (10% + 1.5% + 1.0%) + 2274 × 6.5% = 375.06养老 工伤 失业 (医疗+生育)个人缴费:1818 × ( 8% + 0) + 2274 × 2% = 190.92养老 失业 (医疗+生育)合计: 565.98元/月**********************************************************************************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分局工伤行业风险分类表行业类别行业名称一类 (0.6%)机关事业单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居民服务业,租 赁 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类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来,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办事指南

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办事指南(2010版)一、广州城镇居民医保适用范围“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以及广州大学城校区。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无工作单位的7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
本地宝贴士:“非从业居民”指哪类人员?非从业居民是指男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的广州市城镇户籍无业居民,不包括正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广州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点击查看:2010广州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指南)广州市社保年度一般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而此次通知专门对居民医保的社保年度进行了调整。
从2010年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调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一些在今年5月或者6月办理参保登记2010年社保年度的参保人员,如何处理其享受待遇的社保年度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张学文表示,对于按照先前社保年度规定办理缴费参保的,其2010年社保年度享受待遇的时间则提前两个月,即为2010年7月至次年的8月31日止。
三、参保登记办法参保人或代理人可就近到本市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
1、携带资料2、参保登记流程四、缴费方法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由广州市地税委托建设银行代为征收,各参保人可选择“委托银行划帐”或“自主缴费”。
(1)选择委托银行划帐的参保人:须在办理登记的同时提供建设银行帐户原件与复印件、帐户持有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银行将于次月直接从帐户中扣费。
(2)选择自主缴费的参保人:须于登记次月23日前,携带《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到广州市统筹区内任一建设银行网点使用现金或转帐方式办理缴费。
广州市社保费险种、基数、费率表(2011年7月1日执行)

单位个人单位个人费率费率定额定额010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地城镇12%、20%(注4)8%00100892018(注1)在职外地城镇12%8%00100892018(注1)在职本地农村12%8%00100892018(注1)在职外地农村12%8%00100892018(注1)在职0201工伤保险所有0.5%、1%、1.5%(注5)0%0013623(注2)1300(注3)在职本地城镇2%1%0013623(注2)1300(注3)在职外地城镇2%1%0013623(注2)1300(注3)在职本地农村2%0%0013623(注2)1300(注3)在职外地农村2%0%0013623(注2)1300(注3)在职040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所有8%2%0013623(注2)2725(注3)在职外地城镇4%0%181.64045414541(注2)在职本地农村4%0%181.64045414541在职外地农村4%0%181.64045414541在职0456补充医疗保险所有0.50%0%22.71045414541在职0457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所有0.26%0%11.81045414541在职0472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所有7.50%0%340.58045414541退休外地城镇 1.20%0%54.49045414541在职本地农村 1.20%0%54.49045414541在职外地农村 1.20%0%54.49045414541在职0505生育保险所有0.85%0%13623(注2)2725(注3)在职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广州市社保费险种 基数 费率表 (适用于缴费单位) (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征收品目代码征收品目名称适用户籍类型缴费基数上限缴费基数下限适用人员状态注1:从2011年7月1日开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的300%(10089元)和60%(2018元)来确定,分别为10089元和2018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指南——大中专学校篇一、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业务概述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以及广州大学城校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
其中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家属统筹医疗的大中专学生暂不参保。
本市居民医保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各类参保人员按年度参保、缴费。
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为28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200元/人〃年。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二、单位管理业务办理(一)大中专院校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单位登记开户手续首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各大中专院校(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等)应前往所在区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单位开户手续,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对于在广州市属八区(含广州大学城校区)内有多个分校区的学校,分校区学生统一由学校本部到本部所在区的区社保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此外,考虑到市属技校由市人社局管辖,且我市居民医保即将实施市级统筹,因此,经市人社局研究决定,对所有校区在两区两县的市属技校,允许选择在我市统筹区内办理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从化、花都校区的学校可到白云区社保办理,番禺校区的学校可在海珠区办理,增城校区的学校可在开发区办理。
办理单位登记开户手续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份:1、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成立证明(如:《办学许可证》);2、组织机构代码证;3、地税登记证;4、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两份。
(二)大中专院校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除上述资料外,还需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两份。
(三)大中专院校终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办理如单位发生合并等变化需要注销,须在注销当月到所属区社保办理注销手续。
需要携带的材料有: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2、教育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先将本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办理全员减员手续;4、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两份。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业务1、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新参保单位办理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将由所属区社保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今后办理所有居民医疗保险有关业务,均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领、到期重发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向所属区社保申请补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的单位,由所属区社保负责重发。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注销单位终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完终止业务后,由所属区社保收回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作注销处理。
三、学生参保登记办理(一)参保资料受理各大中专院校负责为本机构学生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必须以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办理参保登记,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件:除港、澳、台、外国籍外的在校学生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和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一份;港、澳籍学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台籍学生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外国籍学生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3、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大中专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个人免缴费。
困难学生需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证件须加盖区(县级市)以上民政、残联部门公章,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根据证件显示的“核定享受期限起止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判断,在本居民医保年度内证件有效。
举例:办理2010年度(2010.9.1-2011.8.31)参保,如证件“核定享受期限起止日期”为2010年8月31日则不符合2010年度“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如为2011年9月1日或以后,则符合条件。
(2)证件显示在本居民医保年度内存在领取记录。
举例:2010年11月办理2010年度(2010.9.1-2011.8.31)参保,证件显示2010年9月或以后存在领取记录的,则符合条件。
(3)如证件未登记有效期、核定享受期限以及本居民医保年度内的领取记录的,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出具证件有效期或近期领取记录的证明,证明本居民医保年度内证件有效或存在领取记录的,方能认定为本年度“困难学生”并享受资助。
由学校审核困难学生上述证件,并在审核证件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后,在证件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及学校公章,收复印件三份(一份学校留存,两份交区社保),原件退还学生。
同时汇总符合资助资格的困难学生资料,填报《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资助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困难学生资助资格审核表》,一份学校留存,两份交区社保)并加盖学校公章,凭《困难学生资格审核表》及上述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已享受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家属统筹医疗的大中专学生,可凭公费医疗证明暂缓参加居民医保。
温馨提示:(1)学校对上述证件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核,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还参保学生,收复印件送区社保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上述表格可登录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sbjjzx/下载或前往区社保领取。
(二)参保资料录入各大中专院校登记在完成参保资料受理后,可选择以下两种资料录入方式(其中困难学生参保,应选择第2种方式录入):1、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进行资料录入。
各大中专院校在办理居民医保单位登记开户手续后,即可获得“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登陆用的用户名(社保单位编号)、密码登陆,可直接在网上录入学生参保资料。
其中:采用互联网方式登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的,登陆地址为:http://203.88.202.87:7015/gzjm/ ;采用政务网方式登陆的,登陆地址为:http://10.147.169.70:8001/gzjm/。
2、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电子报盘”进行资料录入。
各大中专院校可登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下载最新的电子报盘格式,用于学生参保资料录入。
对困难学生参保,学校应单独填报一个电子报盘文件,然后携电子报盘文件及相关资料直接递交参保所属区社保进行参保登记审核。
对其余学生,学校按要求进行资料录入后按“(三)参保登记审核”流程办理。
注意事项:大中专院校通过以上方式进行资料录入时,须按以下要求录入:1、在参保学生的“居住地址”栏录入其学院班级信息(录入范例:市政技术学院2008级法律文秘2班),其中困难学生的“居住地址”栏应录入单位编号、学校名称、学院班级信息(录入范例:68091574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2008级法律文秘2班),以便学校向参保学生发放社会医疗保险卡时可按学院班级分批发卡。
2、困难学生需根据其“所属民政部门或残联部门是否广州市”进行区分选择“城居免缴人员标志”:对持广州市(含番禺、花都、增城、从化)民政、残联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相应选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或“重度残疾人员”;持非广州市民政、残联部门发放证件的学生,选择“非本市困难学生”。
(三)参保登记审核1、学校审核并打印业务表单大中专院校若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完成参保登记的资料录入后,需在“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中审核相关增员信息,并打印《预登记人员名册》。
大中专院校若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电子报盘”形式完成资料录入后,需打印《电子报盘申报名册》。
2、学校携相关资料递交所属区社保审核大中专院校携带学生的参保资料(如“(一)参保资料受理”所述)及加盖公章的《预登记人员名册》或《电子报盘申报名册》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保进行审核,并领取相关资料。
(四)参保登记流程图(五)“非从业居民”改为“大中专学生”参保的流程说明根据本市政策规定,2009年度以“中小学生”身份参保的广州市城镇户籍年满19周岁人员,未按规定在2010年8月底前由个人或就读中学办理2010学年度学籍审核确认手续的,2010年度视为非从业居民身份自动续保。
对入读大中专学校前因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而视为非从业居民身份自动延续2010年度居民医保关系的大中专学生,按以下办法改为按大中专学生身份参保缴费:第一步:由学生携带2010年度学籍证明资料(如:加盖学校公章的2010学年度录取通知书、已办理2010学年度注册手续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等)及接收退费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原则上使用居民医保卡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等,前往本市统筹区域内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申请办理2010年度的非从业居民身份停保、退费或欠费核销手续。
由街道初审并送交所在区社保复审、办理。
第二步:由学校为其办理大中专学生身份参保缴费手续。
其中办理非从业居民退费的,最后由学生到医保局办理退费手续。
※为使学生尽早改按大中学生身份参保缴费,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建议由就读学校前往学校参保所属区社保为学生直接办理转换大中专学生参保及非从业居民身份退费或欠费核销手续,可免提供学籍证明资料及填写非从业居民身份停保申请表格,区社保为此类学生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
其中退费、欠费核销表格填写要求:在说明栏中注明“此人具有我校2010学年度全日制正式学籍,需变更为大中专学生参保。
”并加盖学校公章。
※如学生未办理2010年度的非从业居民身份停保、退费或欠费核销手续前,学校已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2011年度方以大中专身份参保缴费。
2010年度如需变更为大中专学生身份参保缴费的,需由就读学校前往学校参保所属区社保为学生代为补办理2010年度非从业居民退费或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