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摘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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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讲解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讲解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2)发布时间:2011-9-8 17:33:16 查看:5875 次来源: http://www.xy文字〖大中小〗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设置要求;4.照明;5.材料选用;6.设计;7.施工和验收;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 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国冯蒂钱红万云峰董经纬杜梅郑双杰王亚琦陈兆林潘增权张明成孙松洋郑景文刘晶昊张范李菲田毅刘晓兰郭树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殷正声胡天兵毕辉沈之容杨雷徐雷韩全兰裘东明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与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2.0.1 户外广告设施应包括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等在外部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20日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为规范本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教育、文化传播、城市形象宣传等方面作用,美化城市市容环境,营造整洁、美观、舒适、有序的城市生活空间,根据《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一、公益广告内容公益广告是指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传播先进文化,树立正风正气,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道德行为、弘扬优良传统、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宣传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内容发布的广告,均属本规范所称的公益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公益广告。

本市举办的有关会议、展销、文体活动的宣传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公益广告。

二、设置原则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应当坚持“总量控制、提档升级、规范合理、美观协调”的原则。

在分道路、分区域控制的基础上,对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进行规划和引导,形成具有武汉独特地域文化特色、布局合理、艺术品味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的城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体系。

三、设置区域1、集中展示区。

城市主要商圈以及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飞机场等城市窗口地段是户外公益广告集中设置和展示区域。

2、限制设置区。

机场高速、三环线、二环线等城市快速路以及武汉大道、长江大道、中南路、中北路、和平大道、沿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设大道、汉阳大道等城市主要道路沿线为限制设置区域,不得新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协调发布公益广告,可选择部分路段利用灯杆道旗临时发布公益广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为加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范设置行为,净化城市空间,维护城市景观风貌,以良好的市容秩序展示省会城市新形象,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质减量,依法治理现状户外公益广告(一)明确治理范围。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建(构)筑物、灯杆、行道树、安全护栏、隔离桩(墩)、工地围挡、公交候车亭、道路名牌、邮政箱、垃圾箱等公共设施,悬挂旗帜(国旗、道旗、彩旗)、宣传条幅,张贴海报、标语宣传品,喷绘标语、标识,安装灯箱广告、广告牌等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二)分类规范治理。

一是未经审批设置的。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要依法予以拆除。

二是内容过时的。

经市文明办认定,政治类户外公益广告,内容陈旧过时、表述不规范或存在错误的,由发布单位组织清除。

三是活动结束的。

会议、活动已结束的,由户外公益宣传发布单位(以下简称设置单位)自行全部清除。

四是设施陈旧的。

残破、污损、缺失、掉色、画面模糊的,要督促设置单位自行整改。

五是其他情形的。

设置主体不清,管理责任不明的;设置密度大,内容重复,过于堆砌的以及违反户外广告《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其他情形的。

二、严格审核,规范户外公益广告办理流程(三)明确责任分工。

依据《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简称《条例》)审议结果报告明确,市文明办是济南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审批,市城管局负责协调落实征用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路灯杆设施,设置单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界定公益内容。

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内容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发布户外公益广告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不得标注产品(商品)名称、商标标识,不得出现与公益内容无关的其它内容。

各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品质要求详解、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控制指标汇总、户外广告设施用地分类对应表

各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品质要求详解、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控制指标汇总、户外广告设施用地分类对应表

附件4各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详解一、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1.平行式户外广告设施:结合建(构)筑物结构整体设置,设施上沿距地面不高于5 0m,下沿底部净空高度不低于3m,凸出所依附建构筑物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3m。

2.垂直式户外广告设施:(1)仅适用于商业步行街。

(2)结合建(构)筑物结构整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上沿距地面不高于50m,下沿底部净空高度不低于3m。

(3)设施本体高度不超过6m,厚度不超过0.3m,突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1.2m,相邻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m。

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1.宜结合景观艺术造型一体化设计,与所处街区环境尺度及景观风貌相协调。

2.与相邻建筑或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广告设施倒杆距离。

3.小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整体高度应低于4m,相邻广告设施间距宜大于100m,单幅广告面积宜小于2.5㎡。

4.中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整体高度应低于4m,相邻广告— 1 —设施间距宜大于200m,单幅广告面积宜2.5㎡—10㎡。

三、公交车身户外广告设施1.仅适用于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的公共汽电车,采用喷涂或者粘贴形式。

2.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

3.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公共汽电车车身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设置。

四、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1.广告设施面积大小与公交候车亭总体造型比例相协调,不得设置在公交车站内座椅、公交候车亭顶部、公交候车亭边缘区域和站牌。

2.宜采用灯箱形式,停靠线路10条以下的站点,广告数量不超过4块;停靠线路10条及以上的站点,广告数量不超过8块。

3.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设置。

五、橱窗式户外广告设施1.符合建筑物规划明确的橱窗位置,并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面积。

2.橱窗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于橱窗内侧,与橱窗玻璃距离应≥0.5m。

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保护和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一、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一)不得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大楼及其围墙设置户外广告。

(二)不得在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三)不得占用和影响残疾人使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四)不得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

(五)不得在坡顶屋、屋顶为透空护栏的建筑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六)不得重叠设置户外广告。

(七)不得遮挡建(构)筑物窗口,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设置户外广告。

(八)不得在车辆的前后身和车辆顶部设置广告;不得遮挡车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利用出租车顶灯设置广告。

(九)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悬挂布标条幅。

商业企业确需作商业宣传的,可以灯光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取代。

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一)大型单立柱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两面,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0米广告牌内侧的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

(二)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

(三)楼高15层(含15层)以上的建筑物,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立体发光字、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广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牌。

(四)楼高15层以下的建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广告牌底部须紧贴楼顶,结构架不得外露;广告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楼高4层(含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米;楼高8层(含8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米;楼高14层(含1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8米。

(五)高层(高度大于24米小于100米)和超高层(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建筑物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但在主建筑楼顶不设广告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裙楼高度大于12米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6米;裙楼高度小于12米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4米。

武汉户外广告设立登记流程所需材料详解

武汉户外广告设立登记流程所需材料详解

武汉户外⼴告设⽴登记流程所需材料详解
对于武汉户外⼴告设⽴登记流程/所需材料详解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办理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告法《⼴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户外⼴告登记管理规定
⼆、提交材料
1、《户外⼴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告发布单位和⼴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的经营资格证明⽂件;
3、发布户外⼴告的场所或者设施的使⽤证明。

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协议等;
4、户外⼴告样件;
5、法律、法规和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签订的发布户外⼴告的委托合同、委托⽅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的经营资格证明⽂件。

⼴告形式、场所、设施等⽤于户外⼴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件。

三、办理程序
申请⼈按要求备齐资料,提出申请→⼯商受理⼈员受理→⼯商审核⼈员核准→颁发户外⼴告登记证。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到《受理通知书之⽇起三个⼯作⽇领取户外⼴告登记证。

五、收费:免收费
六、办理地点和联系⽅式
各区政务中⼼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摘录)讲解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摘录)讲解

市城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通知各区城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试行)摘录第二章户外广告总体布局及分区一、总体布局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布局应体现“总量减少、分区合理、特色鲜明、美观和谐”的思路。

在区域控制的基础上,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种类控制、数量控制和内容控制,形成具有武汉独特地域文化特色、布局合理、富于节奏韵律感、具有艺术氛围和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的城市户外广告体系。

本指引将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空间划分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类控制区域。

1、禁止设置区: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本指引禁止设置区的确定以“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护区域,居住环境保护区域”作为依据。

路名牌、公交候车亭及便民自行车亭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受此区域限制。

2、严格控制区:是指除禁设区和一般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该区域可以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必须严格控制设置密度、规格和档次,以在商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户外广告为主。

本指引严格控制区的确定以专业商业街、社区商业服务中心、新城区中心街镇的商业区、城市进出口道路等区域和路段作为依据。

3、一般控制区:是指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的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副中心或商贸活动集中的场所、路段。

户外广告的密度相对较大、档次较高。

区域内以墙面广告和广告橱窗为主;其设计、制作必须高品位、高品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媒介体形式多样,艺术性强,白天美化、夜间亮化。

本指引一般控制区的确定以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副中心等商业密集的区域和路段作为依据。

二、分区设置指引1、禁止设置区2、严格控制区是指城市专业商业街、社区商业服务中心、新城区中心街镇的商业区、城市3、一般控制区以《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武汉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中所列城市商业中心、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副中心为依据,结合武汉市商业区域发展现状,将规划中已形成较大规模商业组团的区域和路段分类列入本指引的一般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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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通知各区城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试行)摘录第二章户外广告总体布局及分区一、总体布局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布局应体现“总量减少、分区合理、特色鲜明、美观和谐”的思路。

在区域控制的基础上,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种类控制、数量控制和内容控制,形成具有武汉独特地域文化特色、布局合理、富于节奏韵律感、具有艺术氛围和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的城市户外广告体系。

本指引将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空间划分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类控制区域。

1、禁止设置区: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本指引禁止设置区的确定以“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护区域,居住环境保护区域”作为依据。

路名牌、公交候车亭及便民自行车亭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受此区域限制。

2、严格控制区:是指除禁设区和一般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该区域可以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必须严格控制设置密度、规格和档次,以在商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户外广告为主。

本指引严格控制区的确定以专业商业街、社区商业服务中心、新城区中心街镇的商业区、城市进出口道路等区域和路段作为依据。

3、一般控制区:是指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的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副中心或商贸活动集中的场所、路段。

户外广告的密度相对较大、档次较高。

区域内以墙面广告和广告橱窗为主;其设计、制作必须高品位、高品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媒介体形式多样,艺术性强,白天美化、夜间亮化。

本指引一般控制区的确定以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副中心等商业密集的区域和路段作为依据。

二、分区设置指引1、禁止设置区2、严格控制区是指城市专业商业街、社区商业服务中心、新城区中心街镇的商业区、城市3、一般控制区以《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武汉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中所列城市商业中心、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副中心为依据,结合武汉市商业区域发展现状,将规划中已形成较大规模商业组团的区域和路段分类列入本指引的一般控制区。

(2)市级商业副中心区域及路段第三章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则户外广告通则包括“禁止性规定”和“控制性规定”两个部分。

一、禁止性规定1、影响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1)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具体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人行道和车行道隔离护栏、道路分隔带、道路绿化隔离带;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禁止设置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户外广告。

具体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10米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过街地下通道出口处;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禁止在横跨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见图1)。

(4)禁止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独立式广告。

(5)禁止在建筑外墙设置影响建筑采光、通风、人员疏散和消防安全等的户外广告。

(6)禁止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设置独立式广告。

2、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1)禁止设置损毁绿地的户外广告和利用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2)禁止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见图2)。

(3)禁止在坡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见图3)。

(4)禁止随意在建筑物阳台、窗户及透空玻璃上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各类广告。

(5)禁止在公交候车亭、便民自行车亭等亭棚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见图4)。

(6)禁止在三环线以内(不含三环线)的城市区域和路段以及开发区、新城区中心街镇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

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1)禁止在居住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含居住区围墙)设置户外广告。

(2)禁止设置影响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户外广告(见图5)。

4、禁止在所有区域的施工围挡、围墙上设置商业性广告,只能发布与工程项目及施工相关的信息。

5、除重大活动期间适量发布公益性广告外,禁止设置布标条幅和利用灯杆设置户外广告。

二、控制性规定1、独立式广告(大立柱广告)(1)连接各城区之间的三环线外的进出口道路和高速公路(含机场高速公路)可按合理间距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置高度不宜超过22米,设置大型立柱式广道路类别广告牌面最大尺寸(米)广告单边最小纵向间距(米)主次公路5X151000高速公路6X181000(2)广告牌面宜为规则矩形。

(3)设置大立柱广告必须编制详细广告方案,并通过划分广告设置带进行控制。

2、附属式广告(1)建筑物顶部广告1)严格控制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必须遵循关于建筑间距和建筑高度等方面的要求,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建筑物层数或高度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7米(1-2层)不宜设置>7-10米(3层)3米>10-25米(4层-8层)6米>25-60米(9层-20层)8米>60-90米(21层-30层)不宜设置>90米(30层以上)严禁设置2)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崖四周墙面。

3)广告设施的底部设施构架高度不得大于1 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使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4)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抗风力要求,确保设置安全。

(2)墙面广告1)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见图7)。

2)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 米。

3)系列广告设施宜统一牌面尺寸、位置高度、出挑距离。

4)平行式墙面广告:a、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 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b、广告设施总面积在一般控制区宜小于设置墙面面积(扣除窗户)的40%,在严格控制区宜小于设置墙面面积(扣除窗户)的30%。

5)垂直式墙面广告(仅限于一般控制区)a、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9 米(见图8)。

b、沿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的,可设置垂直式墙面广告;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 1.5 米(见图9)。

6)橱窗广告a、橱窗广告以宣传实物商品为主,设置应新颖美观、有立体感。

b、设置橱窗广告应同时配套内置灯光装饰,并执行夜间景观照明相关规定。

(3)城市家具设施附属广告公交候车亭、便民自行车亭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得大于5平方米(长度不得大于3.5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每个站亭广告牌最多不得超过4块)。

3、人行道上广告(1)严格控制在人行道上设置户外广告。

(2)逐步取消占用城市道路的落地式户外广告。

4、流动载体广告(1)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

(2)除公共电(汽)车、地铁车辆、出租汽车外,其它车辆不得设置车载广告。

公共电(汽)车车身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车辆驾驶和行驶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挡风玻璃)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广告。

地铁车辆、出租汽车也以不影响车辆驾驶和行驶安全的原则设置车载广告。

5、电子显示屏广告(1)电子显示屏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

(2)禁止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3)禁止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墙面的小型电子屏广告;严格控制设置一楼门楣处流动电子屏广告。

(4)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1000cd/m2;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400cd/m2;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5)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保持屏幕显示功能完好,不得因长期停止播放而影响环境景观。

6、公益性户外广告(1)编制广告详规时,必须确定适量比例的公益广告位。

(2)以公益性广告名义审批的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性广告。

(3)凡空置广告位超过15日的,必须以公益性广告内容补充。

第四章附则1、本指引作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指引。

2、编制重点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须遵循本指引及相关规范要求,必要时通过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

3、户外广告设置应牢固、安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4、违反本指引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5、本指引内容如有与《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

6、本指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由武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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