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2)
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依法行使权力、依法管理事务、依法办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制度。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准则,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国家机构和领导人。
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体现了一种秩序、规则和程序的理念,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决争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人治则是指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权力为依据,支配和决定国家和社会的运行。
在人治社会中,领导者或者特定的个人可以操纵权力,而不受法律限制,这可能导致滥用权力、腐败和不公正。
人治强调个人的意志和权力,而非法律和制度。
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利益和意志可能会凌驾于整体社会和公共利益之上。
总的来说,法治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执政,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行使;而人治则强调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权力至上,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约束。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治往往被视为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

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摘要:从古至今,法治与人治之争的问题由来已久。
在古代,统治者利用人治思想统治中国数千年,如今的中国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
追求自由、平等的统治秩序必然需要法治,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
人治、法治有各自的优缺点,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治;人治;法治国家在现代社会追求民主、公平、正义的大背景下,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法治通常与人权、自由、平等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
但是无论是法治或是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或者是一无是处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人治、法治在中西文明国家的起源1.人治和法治在中国的起源西周末期礼崩乐坏,社会上涌现出了一大批对法律有着独到见解的思想家。
郑国的子产为了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理性预期而“铸刑鼎”,而晋国的叔向坚持地捍卫伦理纲常反对子产的做法,他认为:一方面,用公布出来的法律来治国非治国的基本方略;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培养了人们的拐骗心里贻害无穷,使一个国家的人民变得不淳朴,民风国风低下。
从此可以看出儒家把人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方法,主张“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统治者能够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百姓会自觉地效法。
相反,国家虽然制定了法律,但统治者带头不执行,那么法律制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政治的得失,关键在于用人的得失。
与儒家相比,法家为了冲破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建立有利于新兴地主的社会秩序而提倡“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改为公布成文法;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改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把“明德慎罚”改为“严刑峻法”,因此后来才有了“城门立木”、“误期当斩”,秦律也因此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
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一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 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
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
人治与法治的思考

关于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同人治是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在目的和愿景之中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社会安定富足、百姓安居乐业,总不会有统治者和管理者愿意国家混乱、受人欺凌。
两者的分歧仅仅在于最终的或主要的手段是法还是人。
因此,我们必须以一种冷静的心态来思考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所谓“人治”,就是依主观办事,有法不依,以言代法,并非按照人多人少来治理,人治即,按照掌握权力的人的感性思考去行事,也就是全国人民共同使用一个脑袋,共和以后,人治的表现是用政党的形式来治理,用政党的形式来维系人治的状态。
所谓“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提出两句话,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肯定了这两句话,又增加了两句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上四句话就是党中央强调的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很多人都在思考究竟是人治大于法治还是法治优于人治,针对这些说法不一,也各有各的道理。
总的来说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完善与否以及执行的好坏,而不是那些有权力、有威望的领导者。
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
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在我们国家大部分地区都是行政权力往往是大于法律效力,这和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水平有着关系,毕竟成为一个严格的法治国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
在面对社会上的不公平和不正之风时,人们大肆批判人治,寄希望于法治,似乎只要国家实行了完全的法治,天下就没什么解决不了的事情。
其实,不论是法治还是人治都会有其局限和不足之处。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一、定义与特点
法治,即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通过法律来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和权威性,要求政府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并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人治,即以人来治理,是指治理者根据自己的意志、经验和智慧来管理和规范社会。
人治强调个人权威和领导魅力,重视治理者的个人品质和领导能力。
二、运行基础
法治的运行基础是法律制度,它要求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法治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来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
人治的运行基础是领导人的品质和能力,它依赖领导者的智慧和魅力来引领社会。
人治强调领导者的个人权威和决策能力,但也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个人崇拜。
三、决策过程
在法治中,决策过程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强调公开、透明和参与。
法律通常规定了决策的程序和标准,政府必须依法制定政策、行政法规等。
在法治中,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裁决纠纷,维护公正。
在人治中,决策过程更多地依赖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判断。
决
策过程可能缺乏透明度和参与度,领导者通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公民权利
在法治中,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法治强调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通过司法保障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中,公民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社会事务。
在人治中,公民权利的保护取决于领导者的意愿和政策。
人治可能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或者对特定群体进行歧视。
公民在人治下可能缺乏平等的权利保障。
谈论人治与法治

谈论人治与法治一:人治与法治的定义及特征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合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换言之,指依靠个人的作用来实行政治统治,是除了法治社会状态之外的另一种社会状态。
在中国,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文化。
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主要是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一般认为,在人治社会的国家中,人数处于绝对少数的统治者掌握了国家大部分权力,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的,国家政权高度集中,这个时候的法是从属与统治者的存在。
法治,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即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
稳定性和权威性。
虽然法律也是有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到指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二: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治国理论,常见于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并且被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主张君主以身作则,实行仁政,尚贤使能,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和德治相结合起来。
所以,人治社会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施政者的仁德贤能与否密切相关,并且极易导致专制现象。
法治具有其优越性,例如古希腊和罗马的黄金时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营造一种文明的法治社会氛围。
然而,如果说法治相对人治是具有绝对优势就不对了。
因为在黄金时代之后又出现了人治,这就说明法治也存在他的固有弱点和弊端。
其实,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仅仅依靠一个领导人或者说统治者的才能和决策来说明问题是不全面的,因为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近代社会发展的轨迹来说,法制文明的确是一个比较先进的道路,但是我觉得人治同样有它的优势,毕竟人治社会的重复存在和年代已久是有它的正确性的原因。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

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希望大家喜欢。
法治和人治的看法篇一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
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们国家民主性质的体现及其合法性的依据。
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家作主,行使主权权力;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由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
由于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无任何自己私利的工人阶级政党,因此党所代表的利益与人民所要求的利益是同一的,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在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汇集和反映人民意志的同时,也体现和反映了党的意志。
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就是坚持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和至上,就是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的必然要求,是"三个代表"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应有之义。
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
这种观点,表面上是坚持党的领导,实际上却在法治领域把宪法、法律权威与党的权威对立起来,把法律化的党的方针政策与党的整个领导对立起来,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立起来,最终是把人民与党对立起来。
这种对立的结果,必然是人民利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败俱伤。
宪法和法律至上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是一致的。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实行改革开放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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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2)2.人治的优点和缺陷人治指个人或少数人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人治的优点:法律的制定需要复杂的程序和很长的时间,过去的法律不能应对现实的需要,可人能及时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船小好掉头”,个人的决策不需要复杂的程序和时间,社会成本小,也能够紧扣时代的变迁。
人治也是一种精英政治,能最大可能地发挥人的潜能。
贤人政治的判断往往比常人的判断可能更正确。
人治的缺点:我们说人治的成本低、见效快、出人才。
但这些都得在很完美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它对人的要求就得是贤人、能人、圣人,什么地方差一点都不行。
人治的社会里众人的命运被系于个别人的手中,常常因为统治者的喜怒哀乐而改变。
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了合理的预期,整日生活在提心吊胆的状态下。
人治社会最容易充满着危险走向专制。
当统治者变得残暴不仁的时候国家的繁荣昌盛马上就成为泡影,我国历朝历代的更替就是人治的典型例子。
三、辩证地看待法治人治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人认为,儒家人治和法家法治就其实质而言都是人治,中国只有最高统治者才享有完全的自由与权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批判传统的人治思想。
但是,以为法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实际上是对法治错误的迷信。
从本质上说,法也是由人制定和执行的,因此,法治和人治也不是完全对立的,应当辩证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
1.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人治”与“法治”两种治国方式反复较量的结果,这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矛盾在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
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证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他使阶级压迫合法化。
对内,国家承担着一系列的领导工作,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这些庞大繁多的社会管理活动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才能实现功能。
对外,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新阶段,任何一个国家都要融入世界之林,这是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
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唯一的办法就是立法协调,于是国际法应运而生。
国际法是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作为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与非的法律标准。
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的对内职能还是对外职能,法治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人治是确保法治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如果单纯把法治当做是一种一劳永逸的方式而把人治作为封建糟粕,其实这是孤立片面的观点。
中国历史悠长,人治的历史也很漫长,在一个长期以人治为主要治理社会工具的国家,要一下子转到以法治为主的治理方式上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历朝历代中也有着很多人治的成功案例。
“能人”往往有着超前的眼光和杰出的才能,他们一旦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对社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是可想而知的。
国家再依靠这个人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对民众采用教育、感化的方法,更能够发掘人之善性,抑制私欲、提升道德,从而达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目的。
四、结语将“好人法治”误以为是单纯的人治,这是一个错误。
极端一点说,如果人人都是自私自利忘恩负义的人,法治的公平公正,也只是对于坏行为的公平公正,对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并没任何有好处。
从现实生活来看,并不是说所有的事情都是要靠法律来解决的,自由的契约、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才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
因此,如何来界定“人治”这是一个问题。
如果说人治是指人们能对一般社会矛盾进行一个的妥善处理,那么这种有效人治也是需要的。
但是如果说我们把人治定义为是某些个人利用公权力来强奸民意,专制武断,那这种人治就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
另外,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要正常运行,都要由相应的人员来担任职责。
任何法律条文都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制定和执行的,用老祖宗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
没有具备高水平的执法者和司法者,那些法律文本只不过是束之高阁的废弃的纸张罢了。
法律的理性会战胜人的理性,所以应以法治为主,人治的主体从主导者演变为执法者以法要求的理性精神来执行法律,这才是最好的选择。
法治和人治的看法篇三一、人与法及其关系人,可以从生物、精神与文化等各个层面来定义,或是这些层面定义的结合。
生物学上,人被分类为人科人属人种,是一种高级动物。
精神层面上,人被描述为能够使用各种灵魂的概念,在宗教中这些灵魂被认为与神圣的力量或存在有关。
文化人类学上,人被定义为能够使用语言、具有复杂的社会组织与科技发展的生物,尤其是能够建立团体与机构来达到互相支持与协助的目的。
中国古代对人的定义是:有历史典籍,能把历史典籍当作镜子以自省的动物。
那些没有历史典籍的部族,虽有语言,能使用工具劳动,都能算野蛮动物,其邦族称号在汉字中都从犬旁。
人是自觉解放自我的生命体。
人的基本属性是自觉的自我解放,基本物质基础自然生命下的生理系统与思维系统。
后者构成人的基本内在的矛盾,此一矛盾外在的运动的表现为自觉的自我的解放属性。
人的基本属性即人性。
人是“社会”的载体,是社会组成的最基本的“单元”。
社会性是人性的发展,人性通过社会关系表现为社会性。
社会性是个体人与其他人类个体结成的关系,同时社会性也反作用于个体的人格。
“法”字的来源,古代曾有神兽决狱的传说:相传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息在黄河流域。
该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官。
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非常受人爱戴。
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
《异物志》说:“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
”汉代王充《论衡·是应》说:“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
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
”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相像。
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
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
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
——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
神明裁判使诉讼裁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
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
廌(音zhi),神兽。
《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
似山羊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象形从豸者。
凡廌之属,皆从廌。
”《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
”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
去,“人相违也”。
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
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由上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
(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
(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
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
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
“刑,常也,法也。
”“法,刑也。
”这里的刑,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
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
刑,又指刑罚。
《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
”(《唐律疏义》)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从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中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
《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
段玉裁注疏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
”管子说:“律也,定分止争也。
”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谐,否则杂乱无章。
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
律后来引申为规则、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为规范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统一、协调)。
《史记?律书》说:“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轨,壹于六律,六律为万事之根本焉。
”丘浚说:“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止,律以着法,所以裁判群情,断定诸罪。
”(《大学衍义补》第120卷)最早把“法”、“律”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又据《史记》记载,秦始皇灭六国,“法令由一统”,二世用赵高,早法令,“更为法律”。
(始皇本记)后来汉代晁错曾经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
”《后汉书》有“皋陶造法律”等说法。
但总的说来,“法”、“律”两字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广泛使用。
除了上述几字与法字有关外,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也是法律,与法有一定的联系。
当然,礼不是诉诸刑罚的。
古代汉语中“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
(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
(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作为文化符号的语言,富有民族性。
中外法的词意的大异其趣,是不同的法律理念、精神、价值的体现,反映了中西民族精神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传统。
现代人将“法”当成二人以上直至大到国际、中到国家、小到单位和家庭组织与成员共同遵守的原则、准则、规则、规矩、规章、法规、法律、宪法、公约、宪章的制度,有奖惩之别。
人是万物之灵,法是众灵之志。
人立法受法治,天经地义。
法大于人与众,是法的统治。
人脱法是不守人道,人违法是背叛同志。
人与法是相辅相成,人立法治己治他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