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
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手段更是目的。
人治社会,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
根据现代法学,国家权力和政务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
而在唐、明、清三朝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的皇权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是普遍存在的。
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同时起源并建立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结合的哲学基础上。
在现代哲学视野中,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律中的人治精神渐趋加强。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
法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
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有效的治理,答案即是三权分立。
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贯彻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社会,由于深受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相信,法治总体而言要优于人治。
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如何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的讨论

如何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的讨论
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的讨论,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法治。
在我国,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公正、公平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
要增强法治意识,首先要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我国的法律教育已经纳入了中小学教育体系,通过学习法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重要性,增强遵守法律的意识。
其次,要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通过实践活动提高法治意识。
例如,可以通过参加社区活动,了解社区的规章制度,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
再次,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也是增强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
对于法治理念的讨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它与人治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 法治与道德的关系:法治和道德是社会规范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
3. 法治与社会公正的关系:法治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的公正执行,可以保障社会公正。
4. 法治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法治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它可以为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以上就是我对如何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的讨论的一些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谈论人治与法治

谈论人治与法治一:人治与法治的定义及特征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合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换言之,指依靠个人的作用来实行政治统治,是除了法治社会状态之外的另一种社会状态。
在中国,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文化。
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主要是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一般认为,在人治社会的国家中,人数处于绝对少数的统治者掌握了国家大部分权力,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的,国家政权高度集中,这个时候的法是从属与统治者的存在。
法治,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即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
稳定性和权威性。
虽然法律也是有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到指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二: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治国理论,常见于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并且被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主张君主以身作则,实行仁政,尚贤使能,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和德治相结合起来。
所以,人治社会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施政者的仁德贤能与否密切相关,并且极易导致专制现象。
法治具有其优越性,例如古希腊和罗马的黄金时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营造一种文明的法治社会氛围。
然而,如果说法治相对人治是具有绝对优势就不对了。
因为在黄金时代之后又出现了人治,这就说明法治也存在他的固有弱点和弊端。
其实,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仅仅依靠一个领导人或者说统治者的才能和决策来说明问题是不全面的,因为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近代社会发展的轨迹来说,法制文明的确是一个比较先进的道路,但是我觉得人治同样有它的优势,毕竟人治社会的重复存在和年代已久是有它的正确性的原因。
论法治与人治

1.有关“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
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人治”思想逐步被否定,“法治”观念渐入人心。
1999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
这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实践上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至此,“人治”“法治”之争始有定论。
一、人治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它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实施国家管理国家。
在实行“人治”的国家中,一切依最高掌权者个人意志甚至个人的喜怒哀乐为转移,国家的安危治乱,盛衰兴亡完全取决于最高掌权者是否“贤明”。
它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口含天宪”、“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第三,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和法律的限制;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或制度:掌握国家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着国家的盛衰兴亡,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马克思曾对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治国原则,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
他指出,普鲁士国王的“心意和愿望”就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惟一的政治人物。
总之,一切制度都有由他一个人决定。
“他所做的和所想的”就是“普鲁士国家所做的和所想的”,统治着他的全体臣民的,不是那合理化的法律,而是那充满了感情的国王的活的心灵。
这就是马克思对封建制度下“人治”的生动而真实的描绘。
马克思还分析了封建专制及其人治产生的经济根源——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
“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
”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法理学期末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期末试题及答案I. 选择题1. 法律是对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制度化表达,其基本特征包括()。
A. 普遍性B. 可强制性C. 反映社会上层利益D. 适用于所有社会阶层答案:A、B2.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主要有()。
A. 同一性B. 相互依存C. 相对独立D. 相互排斥答案:C3. 法的生命力来源于()。
A. 立法者的权威B. 社会公众的接受C. 法官的判决D. 律师的辩护答案:B4. 法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
A. 法的起源B. 法的性质C. 法的效力D. 法的制定答案:B5. 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法律的一般性表述和具体案件的差异性,因此需要()。
A. 法律解释B. 法律裁判C. 法律补充D. 法律条文修改答案:AII. 简答题1. 请解释法的正当性原则,并举例说明其运用情况。
答案:法的正当性原则指法律应当符合公正、理性的要求,它是法的一个重要价值特征。
法的正当性原则要求法律不仅要符合道德观念,也要符合理性的实践需要。
例如,在刑法中,法律对于某一犯罪行为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具体数额,这些法律的规定应当是公平合理、公正合理的,才能符合法的正当性原则。
2. 解释法律责任的要件,并简要说明其运用情况。
答案:法律责任的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
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或者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即行为的对象;法律关系是指主体通过违法行为与客体产生的相互法律联系。
在实际运用中,法律责任的要件需要综合考虑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客体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关系的要求,来确定具体的法律责任。
III. 论述题请根据法理学的相关理论,对以下观点进行论述:题目: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答案: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前者强调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来治理社会,后者则强调依靠个别领导者或者某一特定集团的统治来实现社会治理。
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
首先,法治和人治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关系,而是在现实社会中相互交融、相互补充的关系。
第17章 人治与法治

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在法家思想中,以法治国的实质就是重法任刑、以刑治国。 客观、中肯地评价中国古代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是件困难的事情。在汉代到近代以前,
由于儒家居于思想的主流,批判、贬斥法家思想的呼声不绝于耳。如西汉司马谈在《论六家要 旨》中提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司马迁也贬 低商鞅,称之为“天资刻薄人也”。而近代,新文化运动使西方国家的法治、宪政思想得以 传播,人们希望在中国古代思想中寻找思想资源,为变法图强之路寻找理论根据。梁启超把 先秦时代的法家思想称之为“法治主义”,以区别于“术治主义”、“势治主义”,并说: “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6按照我国香港学者陈弘毅教授的观点,法家思想 既具有进步、积极意义,也存在缺陷和局限。
治理国家的方式;2、“法治”是指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3、“法治”是一种政治法律制 度;4、“法治”代表一种价值取向。9孙笑侠教授认为,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 律精神;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10
(二)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的争论,人类历史上有影响的主要有三次。第一次是中国春秋战 国时期儒家、法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 第二次是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哦不同观点。第三次是 17-18 世纪 资产阶级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法治的观点。就词义而论,这三次的分歧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是国家治理主要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第二个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靠一 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第三个是在政治上实行民主还在专制
(完整版)人治与法治

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 的国家一般法律;
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 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英国法 学家戴雪
法治与法制
法制的含义
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 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 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 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 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人治是计划经济和自然经济的产物,在微 观组织中比较有效;法治是市场经济和商 品经济的产物,在宏观组织中更能节省成 本
从中国国情出发,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实事求是
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 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 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 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 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 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结论——法治与人治的结合
法治的僵硬滞后、尺度不易掌控通过人治 的及时灵活、尺度易定来改善;人治因人 而异、权威不强通过法治的相对稳定、权 威至高无上来完善
法治
人治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 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 威性;
人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 能动性和权变性。
一号案例
二号案例
一名驾驶东风本田小轿车 的女司机大闹广州白云机 场高速公路收费站,她不 但拿出车头锁、警示牌砸 收费站,还高喊着‘我要 挑战法律’,众目睽睽之 下,掌掴第五收费车道的 收费员小蓝。闹事打人的 女司机,在公安部门调解 劝诫过程中,态度比较诚 恳且愿意上门道歉,故没 有处以行政拘留,而是处 以200元行政处罚。
人治
依靠个人意志的作用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 统治,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治理国家 的一种政治主张
论人治与法治

2012年思想道德与法律期末论文论人治与法治班级:11级金融本科四班姓名:***学号:*********摘要:对于如今的法治社会,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处理好其中的关系,使社会更和谐,更加进步,是我们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义务,规范,统一。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而言的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的管理模式,其界定标准在于人的权力和法的权威最终的相互服从,即人的权力最终服从法律权威,或者是法律的权威最终服从于人的权力。
“人治”往往推崇领导者个人的能力,甚至发展到个人崇拜的程度。
实行法治意味对“人治”的否定,反对个人权力的扩中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成为处理国家事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行为的最终标准。
建国初期,毛泽东虽然对法制建设相当重视,但却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依法治国,更没有采取措施把民主和法制制度化,使已有的成果固定下来。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随着党内“左”倾指导思想逐步发展和泛滥,以法制治理国家的方法受到冷落,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抬头。
到了“大跃进”时期,轻视法律的思想更在全党上下泛滥开来。
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谈到上层建筑问题时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
他甚至认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由于毛泽东及党中央对法制认识的倒退,导致了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
随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趋于停滞,司法工作实践也偏离了正常的法制轨道。
比如,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在建国不到一年就拟定了大纲草案,到1957年6月已经写出第22稿,准备在同年7月由一届人在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但是由于反右斗争正进行得轰轰烈烈,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迅速滋长,致使刑法“公布试行”的希望化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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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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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的对立主要表现为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之间的对立。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法治是民主政治,人治一般是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2)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众人意志的法律,人治依据的是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治国家中的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而在人治国家中则相反。
(4)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的,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力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
(5)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历史上,专制君主和法西斯独裁统治者为了建立有利于他们的统治秩序,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建立或推行法制。
最后,对法治和人治都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只有良法善治才是最好的治理方式。
法治和人治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想要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进步,就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实行良法善治。
2014年载入中国法治史册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本章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建党90多年、新中国建立60多年来中央全会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总目标。
《决定》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坚持的五大基本原则与七大根本任务,提出的重大法治改革举措有180多项,其核心是“良法善治”。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肯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提出了全面深化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前一句话是形式法治的思想,后一句话是实质法治的思想,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即通常所说的良法善治。
所谓“良法”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2)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
(3)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4)反映国情、社情、民情;
(5)具备科学合理的体系,形式合理,并且立法、执法和司法符合法定程序,具有程序正当性。
“善治”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民主治理;
(2)依法治理;
(3)贤能治理;
(4)社会共治;
(5)法德合治。
良法善治理论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不断进行法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就。
其主要表现为:确立了依法治国根本方略,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权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有效的法治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
当然,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跨越与实现并非一蹴而就,还有相当艰苦的工作要做。
毋庸讳言,中国法治实践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如在一些地方不断出现的冤案,局部地方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与网络安全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增强和改善,社会治理创新体制还有待在法治精神的指导下进一步探究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