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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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作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吕琦--------------------------------------------------------------------------------发布时间:2013-02-01 09:10:53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吕琦律师解读:人民法院收到此类案件的立案请求,不能以该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拒绝接收,而是先接收后进行审查如发现该案确实不属于本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应告知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吕琦律师解读: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告知劳动者同时必须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该条规定防止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相互推诿造成劳动者告状无门的尴尬处境。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渠道下的权利救济途径都有哪些

法律渠道下的权利救济途径都有哪些

法律渠道下的权利救济途径都有哪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不能坐以待毙,而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多种权利救济途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首先,最为常见的权利救济途径之一就是协商。

当我们与他人发生纠纷,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时,不妨先尝试通过友好、平等的协商来解决问题。

协商的好处在于双方可以直接沟通,表达各自的诉求和想法,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灵活、便捷,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持双方的关系。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或者对方不愿意协商,那么调解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调解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来进行,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调解组织等。

调解人员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分析纠纷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

仲裁也是一种常见的权利救济方式。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的特点。

在一些商业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仲裁被广泛应用。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程序相对简便,裁决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

接下来要说的就是诉讼,这是最具权威性和终局性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其他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时,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的程序较为严格,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我国,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大类。

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刑事诉讼则是针对犯罪行为进行的追诉和审判。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劳动争议作为我国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企业的正常运营。

其中,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其实效性和顺畅性成为了决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稳定的重要条件。

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概述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是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而诉讼则是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寻求更高一级的司法救济途径。

这两种方式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的衔接却存在一些实务问题。

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一)程序衔接不畅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往往存在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之间的衔接上,如仲裁裁决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存在冲突,导致当事人对结果产生质疑。

此外,仲裁与诉讼程序在时间上的衔接也存在一定问题,如仲裁程序过于冗长,导致诉讼程序无法及时进行。

(二)证据认定困难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证据收集、保存和提交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证据认定困难。

此外,仲裁和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也存在差异,使得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定产生困惑。

(三)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这给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影响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四、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对策建议(一)优化程序衔接为优化程序衔接,应加强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衔接机制建设。

首先,应明确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效力关系,确保两者之间的衔接顺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我国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具体是怎样的呢?为了解答⼤家的疑惑,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现在⼤家就跟着⼩编⼀起来阅读下⾯的⽂章进⾏了解吧,希望⼩编的资料可以帮助有需要的⼈。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会或者第三⽅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劳动争议,当事⼈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在⼗⼈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会同⼯会和企业⽅⾯代表建⽴协调劳动关系三⽅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问题。

第九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或者未⾜额⽀付劳动报酬,或者拖⽋⼯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政部门投诉,劳动⾏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

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

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仲裁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裁决,但裁决结果并不是最终的结果,如果一方不满意,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进一步的救济。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劳动争议中能够公正、公平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本文将从劳动仲裁的基本概念、非终局裁决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如何理解非终局裁决等方面展开阐述。

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它通过非司法的程序来处理劳动争议,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稳定。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提起仲裁申请,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争议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决。

非终局裁决作为劳动仲裁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它提供了一种及时有效的救济机制。

劳动争议通常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裁决结果不能及时得出,将给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非终局裁决的存在,使得劳动者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获得裁决结果,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解决方案。

其次,非终局裁决为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提供了保障。

劳动仲裁作为一种非司法程序,仲裁员的裁决结果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意义上并非终局裁决。

这就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不满意裁决结果的情况下,通过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审理,来寻求更为公正的裁决。

这种机制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仲裁员滥用职权或出现不公正裁决的情况,保证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非终局裁决还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展。

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非终局裁决的存在,体现了法治思维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应用。

在裁决过程中,仲裁员以法律规范为准绳,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决争议,这种做法不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对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需要理解和面对,一方面,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并非绝对公正,仲裁员也有可能出现失误或主观偏向,导致裁决结果不尽如人意。

如何通过司 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如何通过司 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如何通过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在我们的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如消费纠纷、劳动争议、合同违约等。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救济就成为了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那么,究竟如何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自身权益呢?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法律程序,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一、收集和保留证据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在权益受到侵害的初期,就要有意识地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

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收据、聊天记录、邮件、短信、录音、录像等。

例如,在消费纠纷中,保留购买商品的发票、小票,以及与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在劳动争议中,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证据要尽量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便在司法程序中能够被认可和采纳。

二、明确法律关系和适用法律在寻求司法救济之前,需要明确自身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不同的纠纷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如合同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帮助我们更准确地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

三、选择合适的司法途径常见的司法途径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刑事诉讼则是针对犯罪行为,由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

此外,还有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具有高效、保密等特点,适用于一些特定类型的纠纷;调解则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第三方的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在选择司法途径时,要综合考虑纠纷的性质、复杂程度、自身的诉求以及成本等因素。

四、准备好起诉状或申请书如果选择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需要准备起诉状;如果选择仲裁,则需要准备仲裁申请书。

起诉状或申请书应当包括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生效缺席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何救济

生效缺席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何救济

生效缺席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何救济据以研究的案例:某电子公司,2006年初在北京市某区工商局依法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某区东大街10号院5号。

2007年底电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地区租赁了办公室,但一直未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李婷,女,2007年大专毕业后来到北京求职,2008年2月份被电子公司录用,担任销售助理职位,工资构成为底薪加销售提成。

电子公司人力资源岗位未设专职人员,因此劳动关系管理不规范。

直到2009年10月份,电子公司才与李婷等在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

2010年2月份,因工作问题李婷与销售经理发生争吵后离职,但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010年12月,电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孙总突然接到某区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要求电子公司立即执行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支付李婷2008年3月至2009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8万元整。

电子公司派人到执行法官处才得知,李婷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是一份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

电子公司随即到某区仲裁委,复印出李婷的仲裁申请书,并查阅了案卷材料,始知道下列事实:2010年3月15日,李婷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08年3月至2009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8.8万元。

李婷在仲裁申请书中填写了电子公司的注册地址,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栏填写为同注册地址,公司的固定联系电话为一个虚假电话。

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李婷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上电子公司,随后向电子公司注册地址即某区东大街10号院5号,通过专邮邮寄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仲裁材料,均被退回。

后通过中国劳动保障报予以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并与2010年6月12日缺勤审理。

仲裁开庭审理时李婷出庭,并向仲裁委提供了2009年8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并自述每月工资为8000元。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认为电子公司未依法出庭,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全部采信李婷的主张,裁决认定支持李婷的仲裁请求,并再次依法通过中国劳动保障报向电子公司公告送达。

探讨关于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问题

探讨关于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问题

探讨关于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问题作者:郑岩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偏离仲裁本质属性,与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脱轨,其缺陷须加以改革和完善,以便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

而因追索工资、养老保险金等劳动仲裁案件不断增多,群体性纠纷和敏感性使矛盾日趋难以调和,所以协调和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变革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

设立劳动法庭并改革审判方式,建立和加强仲裁监督机构,使劳动仲裁程序完善、健全。

【关键词】劳动仲裁;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发展,中断了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于1986年得以恢复。

1986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4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随后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劳动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自恢复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尤其是《条例》的施行,使劳动仲裁制度有所完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劳动仲裁法规的立法规格不高,内容不完善新时期的劳动仲裁立法,是以1987年国务院颁布《暂行条例》为其主要的规范性文件,在综合各部、委和省级政府颁布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劳动仲裁的规定,共同构成我国仲裁立法体系。

然而,这显然很不相称我国现有的情况。

而新《条例》的立法形式而言,属行政法规的范畴,立法内容简单粗糙,因各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彰显立法不配套、可操作性差。

另外由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强制”现象突出。

当一方向劳动仲裁申请程,则另一方必须接受,被迫参加仲裁。

同时,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程序中的首要程序,如果想获得执行结果只能从仲裁程序开始。

仲裁程序虽然前置于诉讼程序,然而却无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依然可以以司法程序来救济,使得劳动争议仲裁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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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在劳动关系中,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裁决的过程。

而司法救济途径则是指当劳动仲裁无法解决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本文将探讨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和司法救济途径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是指仲裁委员会在了解双方争议情况后做出的调解或者裁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

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调解和妥协: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妥协。

调解的结果通常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劳动争议。

2. 裁决: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仲裁委员会将进行裁决。

裁决是仲裁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法规做出的公正裁决,一方当事人必须遵守。

3. 终局裁决:在一些情况下,劳动仲裁可以做出终局裁决,即裁决书一经送达即生效,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二、司法救济途径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劳动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寻求裁决。

司法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 提起诉讼: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公正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2. 上诉申诉:在劳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者申诉请求重新审理。

3. 执行裁决:一旦法院做出裁决,当事人应当遵守判决结果。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申请执行裁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三、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的关系
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和互补关系。

首先,劳动仲裁是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寻求法院裁决,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另外,如果在司法诉讼过程中需要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等措施,也可以借助司法救济途径来解决。

司法救济途径可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全面、公正的裁决方式,确保法律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之,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和司法救济途径都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

双方当事人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
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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