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篇解释一
物权法解读

最新物权法全文逐条解读《物权法》第一编总则(解读:总则就是总的原则,是全文的依据。
)第一章基本原则(解读:在总则之下,又设基本原则,那么是不是还有非基本原则?一般来说,总则下面如果没有分则,标题可以采用“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原《草案》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开宗明义,说明立法的目的。
第一个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也就是说,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
本法就是为了要维护这个制度。
第二个目的,是为了“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宪法有以下规定:“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之物权编

民法典之物权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今天,主要讲跟大家密切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以及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关于外墙面脱落的问题随着小区投入使用年限越来越长,自然环境的侵蚀越来越严重,外墙面脱落导致的隐患也层出不穷。
1、如果发现小区的外墙面出现脱落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发现小区的外墙面出现脱落的情况,应该第一时间通知物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小区的管理人应该第一时间制作提醒牌或者做安全围挡,提醒居民进出时要避让和注意。
2、维修脱落的外墙究竟谁出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因此,小区的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该楼栋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因此,外墙的维修义务应当由该楼栋的全体业主履行。
由于老旧小区没有公共维修基金,那么相关维修费用应由整栋楼的业主共同承担。
具体如何承担维修费用呢?《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民法典开讲-专家解读物权编

民法典开讲:专家解读物权编一、老人“以房养老”获得更好法律保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梅夏英表示,此次民法典(草案)增设的居住权,是指在房屋上设定一个较为固定的、对抗效力更强的用益物权,拥有居住权的人可以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房主.目前,在居住领域更为常见的方式是房屋买卖和租赁.相比之下,居住权能使居住者得到更多的保障,其权利期限可不设上限,一直居住至离世为止.同时由于居住权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让他人能清楚地知道居住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完成权利公示后,形成的居住关系更加稳定.此前,有机构推出“以房养老”模式,老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机构,并通过合同约定老人既能获得一笔售房款,还可以在房屋中居住到去世为止.若草案获得通过,选择“以房养老”方式的老人,便可以通过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居住权,让晚年获得更好的保障.居住权规则的出台,为住房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制度选择.它能够发挥房屋的保障作用,让闲置的房屋物尽其用,同时也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一个相对固定的居所,实现住有所居.二、确立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草案》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我国在产权保护方面有一次重大进步,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和理念.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完善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所有权分编中,立法框架沿袭了物权法的结构.同时,结合近些年来人民普遍反映的难题和新冠疫情防控实践,重点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进行了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明确了居委会对业主大会的设立和选举工作的指导和协助的义务.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在征收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三)明确了物业和业主对于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的相关责任.第二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百八十六条第1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这是由新冠疫情期间发生的管理问题,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作出的规定.笔者认为,尽管这是管理型规范,但与刑法产生呼应,避免了类似事件直接入刑,增加了执法的柔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统一.(四)业主表决事项的门槛被降低.表决事项由原来的七项增加为现在的九项,新增了(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第五项中的使用和筹集维修资金,分裂为(五)使用资金和(六)筹集资金两项,并规定了不一样的表决比例.“使用资金”延续了物权法的双三分之二制度.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筹集资金”采取了经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制度.这样算下来就相当于占专有面积和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既可以事项相应行为.比照原来的三分之二要求有所降低.四、非典型担保是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抓手为优化营商环境,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对担保物权制度做了较大修订.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功能.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一般是指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二是简化了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项做了简化,把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简化为名称和数量等情况;第四百二十七条把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简化为名称和数量,质量和状况不作要求.三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受偿规则.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而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删除了前述条款第一项中“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规定.这个是信息技术发展给管理上带来极大便利,使得情况发生了变化,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欺诈行为可以第一时间被发现,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五、自动续期、“居住权”、“三权分置”是完善用益物权制度的亮点用益物权是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于用益物权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1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二是增加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这是物权编比物权法增加的一章,共6条.居住权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应当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居住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看前面很像是租赁关系,但是后面的规定由于租赁有差异,比如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三是在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中落实“三权分置”的改革要求.为了解决农村问题,提出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物权编在第十一章对此做了明确对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留置权

留置权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留置权的规定。
留置权,是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叫留置权人,被留置的财产叫留置财产或者留置物,被留置财产的债务人叫被留置人或者债务人。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1)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第一次效力发生在留置权产生之时,债权人即留置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二次效力是在第一次效力发生之后,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其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
(5)留置权为从权利,依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依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
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更具单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变价后,优先受偿,实现债权。
案例评析攀枝花市仁和区博誉汽车修理厂[1]与杜荣修理合同纠纷案案情:杜荣(被告)从事汽车租赁业务,长期以来,将其车辆送至博誉修理厂(原告)处修理。
2017年4月28日,经双方对账,杜荣累计拖欠博誉修理厂修理费56150元。
博誉修理厂多次催款,杜荣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
2019年3月15日,杜荣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D×××××号车辆送至博誉修理厂处修理,博誉修理厂将该车留置,要求将车变现以行使留置权。
民法典新旧对比之物权篇

物权法与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对照表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备注序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序号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5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文字修改3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206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内容。
1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4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7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增加“平等”二字5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08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未改动7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8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9-17 内容略209-217内容略未改动218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民法典解读--物权编--用益物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章 ⼀般规定⼀、⽤益物权的性质和特征(第323-328条)1.⽤益物权的特征(1)主要设定于⼟地;(2)权利期限具有长期性乃⾄永久性。
2.海域使⽤权的特点⼆、“特许物权”(第329条)1.特许物权的种类第三百⼆⼗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权和使⽤⽔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特许物权的特征:(1) 主要是由⾏政法规规定;(2) 主要是根据⾏政许可程序取得;(3) 多不表现为对特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直接⽀配;(4) 准物权常常包含多种内容不同的权利;(5) 准物权的⾏使往往受到公权⼒的直接⼲预。
第⼗⼀章 ⼟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第320-328条)1.种类:家庭承包经营权与“四荒”⼟地承包经营权2.特征与期限(1)以农村⼟地为客体,以农业经营为⽬的;(2)具有强烈的⾝份性质和社会属性 (3)实质上⽆期限3.设⽴⽅式和转让限制⼆、⼟地经营权(第339-342条)1.承包权和宅基地使⽤权流转的⽴法争议2. “三权分置”第⼗⼆章 建设⽤地使⽤权⼀、建筑物与建设⽤地使⽤权(第344-346条)1.建筑物的范围第三百四⼗四条 建设⽤地使⽤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地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该⼟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空间权”的⽴法安排第三百四⼗五条 建设⽤地使⽤权可以在⼟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
案例:店铺招牌悬挂纠纷⼆、建设⽤地使⽤权的设⽴(第346-351条)1. ⾏政划拨⽤地与出让⽤地的区分2.建设⽤地使⽤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三、建设⽤地使⽤权的转移(第353-357条)。
1.“房地合⼀”原则第三百五⼗六条 建设⽤地使⽤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处分。
第三百五⼗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处分。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关系(第285条)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关于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人们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存在何种性质的 法律关系,一直存在模糊的认识。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一般依据《物业 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 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 区域内 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34条第1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 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修改背景
(二)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人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义务,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 监督权。 《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 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该条赋予了业主对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权。
二、修改背景
《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 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修改背景
(三)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人配合政府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义 务。 本条第2款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 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与此相对应,第 286条相应增加了业主依法予以配合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二、修改背景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法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 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 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 人。 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 具有法律约束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物权篇解释一
民法典物权篇解释一
一、物权概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
1.物权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物权的取得分为原
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权利的取得不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或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自然事实而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权利的取得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或法律的规定。
3.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是指权利人丧失了对物的权利。
物权的消灭原因
包括:履行、提存、免除债务、混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三、物权的保护
1.保护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途径解决。
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侵害物权的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
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先占、孳息、劳动生产、善意取得等。
所有权的转移可以是买卖、赠与、继承等。
五、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六、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七、其他物权类型
除了以上几种物权类型外,还包括其他一些特定的物权类型,如占有权、留置权、优先购买权等。
这些物权类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