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工程管理办法
天保工程各项管理制度

天保工程各项管理制度一、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安全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4. 安全奖惩制度建立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员工进行惩处,倡导形成安全文化。
二、质量管理制度1. 质量控制制度建立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提高工程质量。
2. 质量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3. 质量管理工艺规程制定质量管理工艺规程,明确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工艺和流程,提高工程质量。
4. 质量评价制度建立质量评价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评价,找出问题并改进,提高工程质量。
三、进度管理制度1. 施工计划管理制度制定施工计划管理制度,明确工程施工的时间节点和进度,提高施工进度。
2. 进度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进度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进度延误问题,确保工程施工进度。
3. 进度总结制度建立进度总结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进行总结,找出问题并改进,提高工程进度。
四、费用管理制度1. 费用控制制度建立费用控制制度,明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并进行合理控制,节约成本。
2. 费用核算制度制定费用核算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费用进行核算,确保工程施工的经济效益。
3. 费用审批制度建立费用审批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费用进行审批,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五、环境管理制度1. 环境保护制度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周边环境的保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友好。
2. 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对施工现场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环境。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天保工程管护方案

天保工程管护方案一、前言为了有效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国家大力推进了天保工程。
天保工程是指利用生态工程手段,通过植被恢复和保护、水土保持和环境修复等技术措施,改善和保护大自然的生态环境。
为了有效管理和维护天保工程,制定了下面的管护方案。
二、天保工程的地点天保工程的地点主要包括山区、湿地、森林等自然生态环境。
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以实现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天保工程的地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确定,并在此地点实施管护方案。
三、天保工程的目标1.恢复和保护植被:加强植被的恢复和保护,保持植被的多样性和完整性,增强植被对土壤侵蚀、水土流失和自然灾害的抵抗能力。
2.水土保持: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土壤侵蚀,保护水资源,维护地区的生态平衡。
3.环境修复:通过生态修复手段,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态环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四、天保工程的管护措施1.建立天保工程管理机构:在天保工程的地点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管护方案,监督和管理天保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2.保障经费和物资:对天保工程的管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保证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持续运行。
3.制定管护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天保工程的管护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确保管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4.加强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天保工程的管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管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5.宣传和教育:开展天保工程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自然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6.技术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天保工程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更新,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护队伍。
五、天保工程的持续性天保工程的管护工作需要持续进行,录入至少5年的时间,确保天保工程的效果得以充分体现。
在此期间,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管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天保工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保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保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天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天保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天保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工程设计第五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有关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第六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文件质量。
第八条设计变更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批准。
第三章工程施工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好施工记录和资料整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工程监理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大纲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做好监理记录和资料整理。
第五章工程验收第十八条工程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十九条工程验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二次验收。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中,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由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

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天保工程区的管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天保工程区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特定区域,包括水源涵养区、森林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
第三条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天保工程区的规划、建设、维护、监管等方面。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单位为天保工程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管护管理机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众利益,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管护管理机构第八条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机构由天保工程管理委员会设立,下设管护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九条管护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规划编制、指导管理、协调沟通、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管护管理部门由一名主任负责,下设若干副主任及相关岗位。
第十一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天保工程区的管护管理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
第十二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拟制天保工程的建设方案,落实施工队伍、资金、物资等。
第十三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天保工程开展现场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天保工程区的环境保护等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天保工程区的规划管理,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第十七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天保工程区的管理评估,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措施。
第十八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天保工程区的管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九条天保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天保工程区进行综合管理和决策。
第二十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天保工程区的具体管护管理工作进行实施。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负责对天保工程区的配合和支持工作进行协调。
天保工程工作制度

天保工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天保工程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天保工程的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天保工程是指在特定天气条件下进行的施工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温天气、寒冷天气等条件下的施工工程。
第四条天保工程工作制度遵循安全第一、保质保量、科学施工、节约资源的原则,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工作责任第五条项目经理是天保工程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程施工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六条项目经理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的指令,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八条每位工作人员都有义务保障自己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设备。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天保工程施工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设备安装、人员调配等。
第十条施工期间,应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结束后,应当进行验收工作,确保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天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安全防护装备,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在高温天气下进行施工时,应加强防暑降温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在寒冷天气下进行施工时,应加强保温防寒措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五章紧急应对第十五条在天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紧急事件,工作人员应当保持镇定,根据事态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紧急情况发生时,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疏散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违反工作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罚款等。
第十八条多次违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辞退,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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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天保工程巡山管护制度

天保工程巡山管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保工程的巡山管护工作,确保天然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植被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天保工程巡山管护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进行天保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天保工程包括山地植被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修复等工程。
巡山管护是指对天保工程所在地进行定期巡查、警示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天保工程巡山管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科学合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巡山管理第五条天保工程的巡山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经常性巡查:定期巡查天保工程所在地的植被生长情况、水土流失情况等。
(二)特别巡查:发现异常情况时,需要进行特别巡查,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监测评估:对天保工程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第六条天保工程巡山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确保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到位,定期进行培训。
第七条天保工程巡山管理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每次巡查的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八条天保工程巡山管理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三章管护管理第九条天保工程的管护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管护方案:根据不同的天保工程,制定相应的管护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措施。
(二)监督检查:对天保工程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管护工作得到落实。
(三)危机应对:在天灾、人祸等突发情况下,采取及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条天保工程管护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个人的责任,形成社会共识。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管护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机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情况。
第十二条天保工程管护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管护工作的持续进行。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三条违反天保工程巡山管护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轻微违规行为,可以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示。
(二)较重违规行为,可以罚款或者暂停相关活动。
(三)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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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运作,保证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附件: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省级政府对国家负总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林业局培训的对象为省级天保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县的县级领导干部;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地(市)、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县级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工人、农民(含林农)。
第八条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省、地(市)、县(局)四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
各级天保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
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
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5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5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二条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县(局)级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省级和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权限是:各省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县(局)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要接受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量货物采购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具体的货物招标采购办法,以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凡列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账”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
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提前抓好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证苗木生产数量和质量,推行苗木质量负责制。
第十九条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
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
各省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十条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两侧50 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建筑物。
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一、兴办森林旅游业;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的;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第二十三条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要以县(局)为单位,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
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
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
下一年度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抄报国家计委。
国家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
省以下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
中央直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再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
地方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下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的财政资金,由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拨资金的数量和要求拨付给所属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如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审批。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九条年度中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实行抄送备案制度。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要将明细计划抄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
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纳入工程实施方案投资概算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先于中央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对不能足额配套的,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停拨中央资金。
第三十二条工程县(局)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即:造林工程预付款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投资的50%以内,然后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年度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的资金;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达标后,再予拨付。
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的地位、使用等情况,按规定真实、完整地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三十四条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五条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局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执行。
第五章工程监督与核查验收管理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督包括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好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重大问题,要直接派人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各省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年度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