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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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项目委托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委托代建合同书:委托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政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二、代建方式和内容1、代建方式(①全过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设实施代理)2、代建内容(①前期工作代理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②组织建设实施代理内容: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年度计划、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施工验收、资产交付等。

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代理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个日历天四、代建管理费费率(按项目投资的):%()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统一代建活动的市场准入,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以及《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办法》(浙发改投资〔2009〕245号)、《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发〔2008〕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代建单位是指依法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第三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资质及良好财务状况和信誉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

第四条代建单位的资格备案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经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备案,由区发改局核发代建单位资格备案证书。

代建单位根据备案证书核定的专业类别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代建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等级备案。

(一) 综合类代建单位不受专业限制。

专业类代建单位分建筑、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

(二)根据代建单位的经济、管理、技术状况,确定相应的代建资格等级。

代建单位在等级限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六条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的萧山注册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满足代建需要的资质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中的至少任一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甲级资格;工程监理甲级资格;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咨询服务类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

(三) 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事工程管理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四) 在编专职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需配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等专业人员3人以上。

202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202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算安排第五条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六条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第七条政府投资预算是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并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通知中提出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总体要求、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

必要时,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含所属及所管单位,下同)需要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草案编制通知的规定,在本部门预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资支出项目及其所需政府性资金;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5.16
【实施日期】2005.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计委、计划局)、委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特制定《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康发展,规范代建单位评审活动,提高
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印章):代建单位(印章):使用单位(印章):××××年××月××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项目名称:项目委托人:项目代建人:项目使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经批准的调整投资额为准,含上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1、代建方式。

(①前期工作代理,②建设实施代建,③全过程代建)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

(①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②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

⑧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或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①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费率: %(①按项目投资额②按实际中标价)。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合同条款4、附加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8、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9、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其他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项目实施范围)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领导,逐步扩大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范围,并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代建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代建第七条(代建单位基本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依法认定的相关专业资格和资质;(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建设管理能力;(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信用和信誉,以及服务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社会责任心。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项目托付单位:浙江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托付代建合同书:托付单位:浙江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治理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操纵投资概算,经托付单位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政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二、代建方式和内容1、代建方式〔①全过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设实施代理〕2、代建内容〔①前期工作代理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②组织建设实施代理内容: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年度打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打算、用款打算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施工验收、资产交付等。

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代理内容。

三、代建项目治理目标投资操纵金额:〔万元〕〔以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代建治理期限〔合同签约后〕:个日历天四、代建治理费费率〔按项目投资的〕:%〔〕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托付代建合同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假设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那么按上述排列进行说明。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托付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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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交通水利设施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理、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

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一)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至初步设计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至保修期结束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包括以上(一)、(二)全部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合同签订与规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委托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

《代建合同》规范文本由省统一编制。

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方式】代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通过招标确定。

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代建制职责与分工第一节政府管理部门职责第十条【牵头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资人”行使委托单位的职能,负责代建项目的审批、委托,牵头协调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批确定项目代建以及代建方式;(二)组织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三)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四)下达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六)依法进行稽查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八)开展后评价,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代建制工作;(九)组织代建制管理和技术业务培训;(十)加强对代建市场和代建行为的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行使资金管理职能,负责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相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察,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管理部门一般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时,应积极支持和促进代建制的推行,不应人为影响代建单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二节代建单位职责第十三条【基本职责】代建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建设受托人,必须严格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实施,对代建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十四条【前期工作代理职责】前期工作代理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定期向项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七)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九)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实施代建职责】建设实施代建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政府相关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五)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六)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经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七)按月向委托单位、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代办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十三)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委托单位、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十四)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五)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全过程代建职责】全过程代建主要职责:包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工程采购规定要求】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招标投标法律规章,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

第十八条【关联服务许可范围】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可以直接承担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三节使用单位职责第十九条【基本职责】使用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使用受托人,负责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全过程监督代建项目实施,并协助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在项目建成后规定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

使用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不应有意妨碍代建单位依据本办法和《代建合同》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代建前职责】项目代建前,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代建期职责】项目代建期间主要职责:(一)根据授权组织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内容、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三)协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五)参与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预算审查,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六)监督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项招标活动;(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八)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十)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十一)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代建单位管理第二十二条【对代建单位基本要求】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的代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执业信誉,具有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代建单位实行资格评审制度,通过申报、评审取得代建资格的代建单位,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与有效期内承担代建任务。

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与资格评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本着“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代建单位资格评审的具体规定,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认定,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市场准入】列入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可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代建项目投标活动,不受地域限制。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其他市场准入限制,阻碍代建单位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资格条件】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一、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项目咨询服务资质;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四、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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