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福建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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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福建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移动福建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中国移动福建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国移动福建公司从事各类网络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中国移动福建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行省.市两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省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并监督.指导全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其具体

职责是: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㈢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抓好事故隐患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㈤落实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㈥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公司规定逐级报告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

第六条各市分公司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并积极做好本地区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其具体职责是:㈠积极落实省公司指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及安全操作规程;

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抓好事故隐患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㈣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公司规定及时上报省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第七条在中国移动福建公司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各类型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服从中国移动福建公司及各市分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积极落实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其相关职责是:1.设

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㈠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㈢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㈣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㈠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㈢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㈣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3.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㈡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㈢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㈣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各市分公司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八条发生事故后,事发单位需迅速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实施人员救治,查找事故源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做好事故报告,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争取进一步救援协助。

第九条事故分类: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者100人以上重伤(含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条事故上报程序: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省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省公司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向省通信管理局报告。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省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简要书面报告。省公司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总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做出简要书面报告。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省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简要书面报告。省公司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总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做出简要书面报告,并立即报告省安监局。

4.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向省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简要书面报告。省公司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总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做出简要书面报告,并立即报告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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