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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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工程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工程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一条:总则1. 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方(招标方)与乙方(中标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

2.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工程项目1. 工程项目名称:(具体项目名称)2. 工程项目地点:(具体地理位置)3. 工程项目规模:(项目规模描述)4. 工程项目内容:(详细工程内容)5. 工程项目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第三条:合同价格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

2. 价格包括了所有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工期及交付1. 工程开工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甲方要求。

第五条:质量保证1. 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2. 工程竣工后,甲方有权组织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

第六条:付款方式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付款方式:(详细付款方式,如分期付款、进度付款等)第七条: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附件1.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进度计划表等。

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招标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签订。

第二条合同名称本合同名称为:[项目名称]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条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达成如下协议:第四条合同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乙方交付甲方所有资料及文件之日止。

第二章工程概况第五条工程名称[项目名称]第六条工程地点[工程地址]第七条工程内容[工程内容概述]第八条工程规模[工程规模描述]第三章工程质量及验收第九条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工程验收1. 本工程实行分阶段验收,包括:地基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安装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2. 各阶段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

3.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

第四章施工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组织1. 乙方应按照国家现行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审查批准后实施。

2. 乙方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施工管理1. 乙方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2. 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 乙方应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第五章施工进度及工期第十三条施工进度1. 乙方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查批准后实施。

2. 乙方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工期1. 本工程总工期为[工期天数]天。

2.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工程。

第六章工程造价及结算第十五条工程造价1. 本工程合同造价为人民币[合同总价]元。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本文旨在探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在施工项目中,合同条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规范工程进程,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1. 合同签订与生效1.1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严肃的法律框架下签署合同。

1.2 合同应包括合同书面部分和技术规范等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1.3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2. 合同条款解释2.1 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2.2 双方应积极协商并就合同条款的解释达成一致意见。

3. 施工范围与工作量3.1 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施工地点、建设项目、工程规模等。

3.2 合同应详细说明工程的工作量,包括材料、人工、设备等,并约定计量支付的办法和标准。

4. 工期与进度管理4.1 合同应规定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双方应按照约定工期完成工程。

4.2 如双方约定工程分期完成,应明确各个分期工程的工期和进度。

4.3 如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确保工期的合理延长。

5. 工程质量与验收5.1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5.2 双方应约定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5.3 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责任方应负责修复,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6. 付款方式与进度款支付6.1 合同应规定付款方式,包括进度款和最终付款等。

6.2 进度款支付应与工程进度相匹配,由合同双方共同确认。

6.3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

7. 违约责任与索赔7.1 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和补偿义务。

7.2 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3 如一方因违约受到损失,有权要求其它方予以赔偿。

8. 变更与终止8.1 如需要变更合同条款,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

8.2 合同可以在履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终止。

招标文件通用条款

招标文件通用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招标文件通用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标项目,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办法、合同等所有相关文件。

第二条招标人(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对本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根据甲方的委托编制本招标文件。

第三条投标人(以下简称“乙方”)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本次招标项目进行投标。

第四条本招标文件所述的招标项目,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满足公共利益、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等目的,决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乙方承担的项目。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建设: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2. 设备采购:包括主要设备、辅助设备、备品备件等;3. 服务采购:包括设计、监理、咨询等;4. 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招标内容:具体招标内容以招标文件附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为准。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七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质、能力和信誉;3.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 无违法记录;5.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八条投标人需提交以下资料: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资质证书复印件;3. 业绩证明材料;4. 财务报表;5. 信誉证明材料;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第九条投标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投标函;2. 投标报价;3.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4. 投标人业绩证明文件;5. 投标人财务报表;6. 投标人信誉证明文件;7.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8.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9. 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投标文件应按照以下要求装订:1. 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封面应标明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等;2. 投标文件应使用A4纸张,双面打印;3.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内容进行分类、编号、页码标注。

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

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

一、总则1.1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施工招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1.2 招标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应按照本通用条款及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签订施工合同。

1.3 本通用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二、合同签订2.1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2.2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2.3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工期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

3.2 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3 甲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工期。

四、施工图纸与资料4.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资料进行施工。

4.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图纸和资料有误或遗漏,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定时间内予以更正或补充。

4.3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资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五、施工质量5.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5.2 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5.3 甲方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5.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施工安全6.1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6.2 乙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6.3 乙方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4 乙方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七、工程款支付7.1 工程款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甲方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

7.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后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招标文件通用条文

招标文件通用条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用条文。

第二条本通用条文适用于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招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等。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自觉维护招标投标秩序,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条件、投标要求等。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合同主要条款;(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投标保证金;(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二)招标人名称和地址;(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四)招标项目概况;(五)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六)投标截止时间;(七)开标时间和地点;(八)联系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非法人组织;(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四)具有相应的资质、业绩和经验;(五)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技术文件;(四)商务文件;(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招标通用条款

招标通用条款

招标通用条款第一章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构成1.1招标文件包括⑴投标须知前附表⑵评审原则、办法⑶招标技术要求⑷合同条款1.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从而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投标文件或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根据规定,其投标书可能被拒绝,其风险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招标文件的解释及修改2.1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咨询,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在开标时间以前招标答疑会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下同)向招标方提出咨询,本次招标答疑受理时间截止至回标前一天,开标当时不接受任何现场咨询;2.2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天,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当招标文件、修改书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修改书为准。

2.3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自行做出的解释、推论和应用,招标单位概不负责。

投标单位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误解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自负。

第二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三、投标文件的编写要求3.1投标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四、投标文件构成4.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人必须按下列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装订成册,否则,文件失散引起的后果自负),投标书分商务标和技术标,技术标、商务标分开制作。

4.2商务标部分包含以下内容:⑴投标书;⑵报价单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⑷生产许可证货授权经销证书、产品的生产企业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须经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备案);⑸主要类似客户清单;(6)合同条款及技术条件响应表4.3技术标部分包含以下内容:⑴成本分析表;⑵产品检验报告;⑶产品样本;⑷产品说明、售后服务、优惠内容等具体措施。

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

一、总则1.1 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招标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验收及交付等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2 本合同适用于所有招标工程项目,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标的2.1 合同标的为: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验收及交付。

2.2 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3.1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3.2 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_______%。

(2)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照工程进度及验收情况,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

(4)质保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

3.3 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四、工期及进度4.1 工期: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验收及交付。

4.2 进度安排:(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报送甲方审批。

(2)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5.1 工程质量: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5.2 验收:(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甲方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_______日内组织验收。

(3)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4)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日内整改,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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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的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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