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案例

妇女维权案例

【篇一:妇女维权案例】

叶某某(女)与张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涉及家庭暴力)

【案情摘要】叶某某与张某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

5月12日,张某将叶某某打伤。经诊断,叶某某为耳外伤(鼓膜穿孔),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自此,至起诉时叶某某一直在娘家居住。叶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婚

姻关系;2、张某赔偿叶某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杨某某(女)与马某甲(男)离婚纠纷一案(涉及家庭暴力)

【案情摘要】杨某某与马某甲二婚后生育一女马某乙。2013年10

月双方在发生争执过程中,马某甲将杨某某头部打伤。经诊断为:

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2014年5月,杨某某、

马某甲又因琐事发生争执,至起诉时杨某某一直在娘家居住。在一

审诉讼中,杨某某已有身孕,并于2014年9月11日生育一女。杨

某某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大女儿判归马某

甲抚养,小女儿判归杨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马某甲赔偿

杨某某因家庭暴力行为的损害赔偿金5000元。

张某(女)与李某甲(男)离婚纠纷一案(涉及家庭暴力)

【案情摘要】张某与李某甲均系再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婚

后因张某与李某甲前妻之子关系不和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李某甲时

常对张某施以家庭暴力。2012年6月4日李某甲又因家务琐事,在

家中将张某手脚捆绑,用小铁锤在张某右膝盖处击打数下,致张某

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张某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决由张某抚养所生女儿李某乙;3、李某甲支付张某后续

治疗费及损害赔偿款共计6万元。

兰某某(女)与马某某(男)离婚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兰某某与马某某于2007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

兰某某生育一女马某,后双方发生矛盾分居。在马某某名下有廉租

房一套,现由兰某某居住。同时查明,马某某曾有吸毒史,最后一

次戒毒结束的时间是2014年3月份。一审判处婚生子女马某归马某

某抚养。兰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其女由兰某某抚养。

银川市美丽行商贸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女)劳动争议一案

【案情摘要】2013年9月1日,马某某与美丽行公司签订自2013

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美丽行公司

自2013年10月开始给马某某缴纳社保费。2013年12月28日,马某某怀孕。2014年1月31日美丽行公里解除与马某某的劳动合同

关系。2014年3月10日,马某某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美丽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

济赔偿金11000元,并赔偿生育保险可报销费用损失8000元、生育津贴8250元、失业保险损失1690元。

李某某(女)诉七个子女赡养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李某某与其丈夫于1954年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刘某甲、刘某庚,儿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戌。李某某

对各被告尽到了抚养义务。1993年李某某丈夫去世后,李某某随被

告刘某戌生活,其他被告均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2013年之后,因各被告不能完全对李某某履行赡养义务,李某

某诉讼请求判令七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等。

李某某(女)与岳某(男)抚养费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李某某的母亲李某与岳某曾系夫妻,双方2012年7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同居生活后又分开,2013年10月2日,李某某出生,一直由其母亲抚养。经依法委托亲子鉴定,岳某与李

某母亲系李某某的亲生父母。李某某诉讼请求,判令岳某每月支付

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等。

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村民委员会与周某某(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纠纷

【案情摘要】周某某与桃山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周

某某承包位于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集体土地9.2亩。在承包期内,周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与其弟弟周某多次发生纠纷。后桃山村

委会以周某某改嫁红寺堡多年,无河西镇桃山村户籍,不履行村民

义务,并且与他人因耕种土地多次发生纠纷,不接受调解并长期上

访影响村委会的形象为由,于2013年3月5日召开村民大会讨论,

作出决定终止了与周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周某某起诉请求,

判决桃山村此行为无效胜诉。

郭某某(女)与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2010年11月15日,郭某某与千禧公司分别签订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二份,协议约定郭某某将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正

巷的原建住宅和自建住宅交给千禧公司进行拆迁安置建设。郭某某

未向千禧公司交纳置换房屋差价款30147元。后千禧公司将上述房

屋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就房屋安置补偿事宜协商未果,郭某某诉至

法院,请求判令千禧公司赔偿郭某某经济损失。

(原标题: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篇二:妇女维权案例】

和颐酒店事件不断发酵,全网沸腾,一直被提及的妇女权益保护问

题再一次引发强烈关注。虽然事件终会过去,但警示不应该被淡化。在此,小编严肃地跟各位唠嗑唠嗑关于妇女维权的二三典型案件,

科普一些法律常识。

案例一:家暴

对说不反家暴法为你撑腰

案件回顾:生活在农村里的小夏与丈夫杨某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杨某因迫使其结扎和让其卖掉婚前房子不成,便经常打骂小夏,多

次拿刀威胁小夏,扬言要杀死小夏及其全家。据说附近受到小夏求

助的村民虽对她抱有深深的同情,但本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的观念,村民们以最纯朴的善意,不敢轻易介入他人家务事中。2015年,在一次猛烈打骂后,小夏不堪其辱,终于选择到法院状告

丈夫,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继续维持婚姻将对小

夏更加不利,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检察官提醒

此案绝非个例,在农村还有太多女性像小杨一样,即使长期处于痛

苦婚姻中,也不敢或者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外,对于婚姻的理解出现偏颇也是原因之一。例如,在权衡家庭完整的重要性后,村民们已然混淆了女性权益同

家务事二者概念而不自知,并继续奉行传统意义上的男尊女卑思想。因而一旦在婚姻中出现危机,女性便常常陷于被动无援的境地。

法律微讲堂

今年3月1日起,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曾被视为家务

事的家庭暴力,如今上升到国法层面,为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受害

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而要让《反家庭暴力法》生根,关键还

是要从思想根源上转变妇女惯常的错误意识。要使女性们树立起妇

女也是半边天的思想,认识到自己与男子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

案例二:婚姻

感情宜上锁须登记

案件回顾:刚过完春节,小芳便哭着到镇上法庭状告丈夫离婚,然

而法官却告诉小芳,她与相处10多年的丈夫并无。原来,当年仅19岁的小芳跟着丈夫创业,直至事业有成。她以为,彼此只要有真情

即可,便将登记结婚一事抛之脑后。然而如今丈夫竟见异思迁,在

她怀孕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并扬言要抛弃小芳,且对小芳的两个

孩子不履行任何。

检察官提醒

虽然只是一纸证书,但在生活中的影响却重大深远,涉及孩子上户口、购买保险、房屋买卖,甚至是夫妻双方间的、孩子等方方面面。精神层面来说,结婚证更是夫妻双方对夫妻感情的一种宣誓及确认。所以,千万不要轻视结婚证的法律效用,必要时结婚证更是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

法律微讲堂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进行。符合

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但是,由于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办理了结婚仪式就可以

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到法院要求离婚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

关系处理,此时《婚姻法》当中诸多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将无

法适用。

案例三:

哺乳期女职工受保护公司辞退需双倍赔偿

案件回顾:小李曾是某公司文员。孩子快要出生时,小李休了。但

是产假结束回到公司后,小李却发现自己的办公桌已被他人占领,

公司更是直言她已被辞退了。感觉权利受到了侵犯的小李,申请了,并随后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检察官提醒

该公司单方面辞退小李是违法行为。小李在哺乳期被强行,应按照

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等应按相

关法律规定。

法律微讲堂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

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

应征得本人同意,也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加大工作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要知道,推动世界的手,是摇摇篮的手,利益诚可贵,法律价更高,放弃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企业方能走得更稳妥更长远!

(原标题:关于妇女维权不得不说的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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