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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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前言妇女权益的维护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多年以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很多典型案例展示了中国政府及相关机构积极维护妇女权益的努力与成果。

本文将介绍几个典型案例,揭示在不同领域中维护妇女权益的实践。

一、教育领域1.1 女性教育机会均等化近年来,中国政府致力于提高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和质量,推动妇女的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构建全面的女性教育平等保障体系。

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教育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开展了多个项目,以推动妇女接受教育。

其中,“阳光助学计划”旨在提供女童教育资助和培训,帮助更多贫困地区女童获得受教育的机会。

该项目在广西多个贫困山区开展,通过奖学金、学习辅导等方式,扩大妇女群体接受高质量教育的范围。

1.2 消除性别歧视教育中存在的性别歧视是制约妇女教育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障碍。

中国政府鼓励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并采取措施消除性别歧视,提高妇女从教育到就业的机会。

典型案例:上海某高校取消性别歧视的校服规定上海某高校曾存在校服规定中的性别歧视,对男性学生着装要求较为宽松,而对女性学生则限制较多。

针对这一问题,该校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指导下,主动采取了取消这一歧视性规定的行动,确保男女学生享有平等的着装权益。

二、就业领域2.1 妇女职场平等中国政府多年来倡导消除妇女在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并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就业机会和待遇。

国家在法律层面上保障了妇女在职场的权益,同时各级政府机构也积极推广实施平等就业政策。

典型案例:深圳市妇女就业服务中心的创业扶持项目深圳市妇女就业服务中心致力于提供妇女创业扶持,帮助妇女平等参与创业就业。

该中心组织开展了创业培训、资金支持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提供了专业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了妇女在职场的平等发展。

女性维权法律案例(3篇)

女性维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女士,30岁,本科学历,已婚育有一子。

2018年,王女士入职某知名外企担任市场部经理。

入职之初,公司承诺给予她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和公平的薪酬待遇。

然而,在工作中,王女士逐渐发现公司存在性别歧视现象,尤其是对女性员工的薪酬待遇和晋升机会明显不公平。

二、案例经过1. 发现性别歧视王女士入职后,很快发现公司内部存在性别歧视现象。

例如,同等岗位的女性员工薪酬普遍低于男性员工;在晋升机会上,男性员工更容易获得提升。

王女士了解到,这种现象在公司内部并非个例,许多女性员工都曾遇到过类似问题。

2. 尝试内部解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女士首先尝试通过内部途径解决问题。

她向人力资源部门投诉,要求公司对薪酬和晋升制度进行整改。

然而,人力资源部门以“公司制度合理”、“王女士工作能力不足”等理由拒绝了她的诉求。

3. 寻求法律援助在内部途径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她咨询了专业律师,了解到自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劳动仲裁王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案件,并组织了仲裁庭。

在仲裁过程中,王女士向仲裁庭陈述了自己的遭遇,并提交了工资条、工作业绩证明等证据。

同时,她还提供了其他女性员工的证言,证实公司存在性别歧视现象。

5. 仲裁结果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存在性别歧视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王女士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并要求公司对内部薪酬和晋升制度进行整改。

三、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本案表明,女性员工在面临性别歧视时,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 积极维权在遭遇性别歧视时,女性员工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企业加强法治建设企业应加强法治建设,消除性别歧视现象,保障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妇女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妇女权益保护十大案例1.中国首例妇女性骚扰案:2005年,山东省临沂市一位女大学生遭受教师性骚扰,她勇敢地站了出来,并成功地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此案成为中国首例妇女性骚扰案件。

2. 印度“巴拉特-2005案”:2005年,一个名叫巴拉特的女孩被父亲和其他男性亲戚绑架、强奸和杀害。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抗议和关注,最终导致了印度对强奸和性暴力的法律变革。

3. 埃及著名女权运动家诺娃拉·赛义德案:2014年,埃及女权运动家诺娃拉·赛义德因为反对埃及政府的暴力镇压而被当局逮捕。

她在狱中受到酷刑和性侵犯,但她的勇气和坚韧精神鼓舞了全球的妇女和人权活动家。

4. 菲律宾“安吉-2000案”:2000年,菲律宾一名女孩受到了家庭暴力和性侵犯,但当地警方拒绝对其开展调查。

这引起了菲律宾社会的强烈不满和抗议,最终导致了菲律宾政府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法律变革。

5. 尼泊尔女性权益保护案:尼泊尔在2006年实施了一项旨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了妇女在家庭、工作场所、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对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严厉惩罚。

6. 罗马尼亚妇女权利保护案:2018年,罗马尼亚实施了新的妇女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了对女性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性侵犯和性骚扰的惩罚,以及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等方面。

7. 阿富汗女性权利保护案:自2001年阿富汗战争结束以来,阿富汗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妇女权利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对家庭暴力和强奸的刑事惩罚,以及推广妇女参与政治和经济活动等。

8. 美国“#MeToo”运动:2017年,在好莱坞制片人哈维·温斯坦涉嫌性侵犯和性骚扰的丑闻曝光后,美国女性开始发起“#MeToo”运动,披露自己曾经受到过性暴力或性骚扰的经历。

这一运动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讨论,促进了对性暴力和性骚扰的认识和改变。

9. 瑞典“爱丽丝”法案:瑞典于2018年实施了新的“爱丽丝”法案,该法律规定了对性侵犯和性骚扰的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同时也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和支持。

女权主义法律案件包括(3篇)

女权主义法律案件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女权主义法律案件是指在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等领域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纠纷。

这些案件反映了社会对女性权益的关注,同时也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本文将分析几起具有代表性的女权主义法律案件,探讨其在女权主义法律发展中的作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婚后李某在外包养情妇,张某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

张某某以李某有外遇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李某支付张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

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以李某有外遇为由提出离婚,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某的诉求。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同时也强调了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原则。

2. 案例二:王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王某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某的诉求,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判决结果:法院维持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分析:本案中,王某某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损失,法院支持了王某某的诉求。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强调了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3. 案例三:陈某某诉某学校性别歧视案案情简介:陈某某在某学校就读,因学校以性别为由拒绝为其提供奖学金,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学校败诉,要求学校给予陈某某相应的奖学金。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学校败诉,给予陈某某相应的奖学金。

分析:本案中,陈某某因性别歧视遭受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某的诉求。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性别平等原则的保障,强调了学校不得因性别歧视侵犯学生权益。

4. 案例四:李某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案案情简介:李某某在某医院接受治疗,因医院误诊导致病情加重。

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李某某损失。

分析:本案中,李某某因医院医疗事故遭受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求。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例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例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例
在中国,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以下是一些成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例。

1. 李某与丈夫离婚后,丈夫一直未按法院判决支付赡养费。

李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丈夫的财产。

最终,丈夫支付了全部赡养费。

2. 小王在工作中遭受性骚扰,但一直没有 courage 报案。

她最终在得到律师的帮助下,向公司提出了申诉,并要求公司对施暴者进行惩罚。

公司最终对施暴者进行了开除和处罚。

3. 小丽在工作中怀孕,但因为公司的歧视,她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待遇和休息时间。

小丽向当地劳动局提出申诉,最终劳动局要求公司给小丽补偿,并对公司进行了处罚。

以上案例都是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成功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表明,只有妇女知晓自己的权利,并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妇女权益的保护。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力度,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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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法律援助案例(3篇)

妇女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女,30岁,未婚,系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李某在一家服装厂打工,与厂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在工作中,李某遭受了严重的职场性骚扰,导致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在多次与厂方沟通无果后,李某决定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紧急援助李某在遭受性骚扰后,心情极度低落,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严重影响。

在朋友推荐下,李某来到某市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指派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李某委托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查阅劳动合同、工资条、同事证言等证据,律师发现李某的遭遇并非个例,该服装厂存在普遍的职场性骚扰现象。

3. 法律分析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某的遭遇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厂方停止性骚扰,并赔偿其精神损害。

4. 调解与诉讼在律师的协助下,李某与厂方进行了多次调解。

然而,厂方始终不愿承担责任,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律师代表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5.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律师为李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决厂方停止性骚扰,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案件结果法院判决生效后,厂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判决义务,赔偿了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她重新振作起来,重新投入到工作和生活中。

四、案例分析1. 妇女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本案中,李某在遭受职场性骚扰后,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的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说明了妇女法律援助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2. 法律援助的途径妇女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援助:(1)向当地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通过法律服务机构寻求帮助;(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维权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李某在遭受性骚扰后,能够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体现了她强烈的维权意识。

妇女法律援助案例(3篇)

妇女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多方面原因,妇女在现实生活中仍面临诸多法律困境。

本案例讲述了一位名叫李梅(化名)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通过法律援助成功维权的故事。

二、案情简介李梅,32岁,已婚,育有一子。

她与丈夫张强(化名)结婚五年,婚后不久便发现张强有家庭暴力的倾向。

起初,李梅以为这只是丈夫一时的情绪失控,并未太过在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强的暴力行为越发频繁,甚至发展到殴打、辱骂的地步。

在一次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李梅的头部被张强重击,导致头部受伤,住院治疗。

在治疗期间,李梅意识到自己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和孩子。

于是,她决定寻求法律援助,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三、法律援助过程1. 寻求援助李梅在得知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她首先联系了当地的妇女联合会,了解相关法律援助机构。

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李梅来到了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

2. 提供材料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李梅的遭遇后,要求她提供相关材料。

李梅提供了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2)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证明材料;(3)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费用单据等医疗证明材料;(4)家庭暴力发生时的照片、录音、视频等证据材料;(5)邻居、亲戚、朋友等证人证言。

3. 法律援助律师在审查了李梅提供的材料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位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制定了以下维权方案:(1)收集证据:律师协助李梅收集家庭暴力发生时的照片、录音、视频等证据材料,并联系邻居、亲戚、朋友等证人,收集证人证言;(2)申请保护令: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为李梅申请保护令,禁止张强实施家庭暴力;(3)提起诉讼:律师协助李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强的婚姻关系,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四、维权结果1. 保护令下达在律师的协助下,李梅成功申请到了保护令。

天津高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8•【分类】其他正文天津高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1. 刘某诈骗案基本案情2019年7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刘某通过新浪微博某征婚公众号先后主动结识四名女性被害人,并虚构自己现役军人的身份,以谈恋爱为名与各被害人交往取得被害人信任,分别骗取四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4480元。

2021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到案。

裁判结果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四被害人财物共计1544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冒充军人身份,虚构自己家庭及财产状况,同时骗取多名单身女被害人信任,以恋爱为名,行诈骗之实,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诈骗数额巨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赔偿四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综上,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针对女性实施婚恋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

刘某通过网络,先后与多名女性被害人结识,并以恋爱为名与之交往,后又虚构军人身份,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不仅造成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也严重伤害了被害人的感情,损害了社会交往的诚信基础。

本案的审理,对婚恋诈骗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保护了女性财产安全,有利于提高广大女性对婚恋诈骗的警觉防范意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 康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基本案情康某(女)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4月协议离婚。

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殴打康某,离婚后仍不断打电话、发微信骚扰、威胁康某。

2021年11月,杨某到康某住所殴打康某,致使其头部创伤破裂5.5cm,并抢走手机不让其报警。

同年12月,杨某又到康某工作单位殴打康某,现场其他人员目睹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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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维权案例【篇一:妇女维权案例】叶某某(女)与张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涉及家庭暴力)【案情摘要】叶某某与张某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2014年5月12日,张某将叶某某打伤。

经诊断,叶某某为耳外伤(鼓膜穿孔),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

自此,至起诉时叶某某一直在娘家居住。

叶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张某赔偿叶某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杨某某(女)与马某甲(男)离婚纠纷一案(涉及家庭暴力)【案情摘要】杨某某与马某甲二婚后生育一女马某乙。

2013年10月双方在发生争执过程中,马某甲将杨某某头部打伤。

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

2014年5月,杨某某、马某甲又因琐事发生争执,至起诉时杨某某一直在娘家居住。

在一审诉讼中,杨某某已有身孕,并于2014年9月11日生育一女。

杨某某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大女儿判归马某甲抚养,小女儿判归杨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马某甲赔偿杨某某因家庭暴力行为的损害赔偿金5000元。

张某(女)与李某甲(男)离婚纠纷一案(涉及家庭暴力)【案情摘要】张某与李某甲均系再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

婚后因张某与李某甲前妻之子关系不和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李某甲时常对张某施以家庭暴力。

2012年6月4日李某甲又因家务琐事,在家中将张某手脚捆绑,用小铁锤在张某右膝盖处击打数下,致张某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张某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决由张某抚养所生女儿李某乙;3、李某甲支付张某后续治疗费及损害赔偿款共计6万元。

兰某某(女)与马某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案情摘要】兰某某与马某某于2007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兰某某生育一女马某,后双方发生矛盾分居。

在马某某名下有廉租房一套,现由兰某某居住。

同时查明,马某某曾有吸毒史,最后一次戒毒结束的时间是2014年3月份。

一审判处婚生子女马某归马某某抚养。

兰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其女由兰某某抚养。

银川市美丽行商贸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女)劳动争议一案【案情摘要】2013年9月1日,马某某与美丽行公司签订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美丽行公司自2013年10月开始给马某某缴纳社保费。

2013年12月28日,马某某怀孕。

2014年1月31日美丽行公里解除与马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2014年3月10日,马某某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美丽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000元,并赔偿生育保险可报销费用损失8000元、生育津贴8250元、失业保险损失1690元。

李某某(女)诉七个子女赡养纠纷一案【案情摘要】李某某与其丈夫于1954年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刘某甲、刘某庚,儿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戌。

李某某对各被告尽到了抚养义务。

1993年李某某丈夫去世后,李某某随被告刘某戌生活,其他被告均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2013年之后,因各被告不能完全对李某某履行赡养义务,李某某诉讼请求判令七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等。

李某某(女)与岳某(男)抚养费纠纷一案【案情摘要】李某某的母亲李某与岳某曾系夫妻,双方2012年7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同居生活后又分开,2013年10月2日,李某某出生,一直由其母亲抚养。

经依法委托亲子鉴定,岳某与李某母亲系李某某的亲生父母。

李某某诉讼请求,判令岳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等。

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村民委员会与周某某(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情摘要】周某某与桃山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周某某承包位于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集体土地9.2亩。

在承包期内,周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与其弟弟周某多次发生纠纷。

后桃山村委会以周某某改嫁红寺堡多年,无河西镇桃山村户籍,不履行村民义务,并且与他人因耕种土地多次发生纠纷,不接受调解并长期上访影响村委会的形象为由,于2013年3月5日召开村民大会讨论,作出决定终止了与周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周某某起诉请求,判决桃山村此行为无效胜诉。

郭某某(女)与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案情摘要】2010年11月15日,郭某某与千禧公司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份,协议约定郭某某将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正巷的原建住宅和自建住宅交给千禧公司进行拆迁安置建设。

郭某某未向千禧公司交纳置换房屋差价款30147元。

后千禧公司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就房屋安置补偿事宜协商未果,郭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千禧公司赔偿郭某某经济损失。

(原标题: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篇二:妇女维权案例】和颐酒店事件不断发酵,全网沸腾,一直被提及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再一次引发强烈关注。

虽然事件终会过去,但警示不应该被淡化。

在此,小编严肃地跟各位唠嗑唠嗑关于妇女维权的二三典型案件,科普一些法律常识。

案例一:家暴对说不反家暴法为你撑腰案件回顾:生活在农村里的小夏与丈夫杨某婚后育有一女。

2013年,杨某因迫使其结扎和让其卖掉婚前房子不成,便经常打骂小夏,多次拿刀威胁小夏,扬言要杀死小夏及其全家。

据说附近受到小夏求助的村民虽对她抱有深深的同情,但本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观念,村民们以最纯朴的善意,不敢轻易介入他人家务事中。

2015年,在一次猛烈打骂后,小夏不堪其辱,终于选择到法院状告丈夫,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继续维持婚姻将对小夏更加不利,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检察官提醒此案绝非个例,在农村还有太多女性像小杨一样,即使长期处于痛苦婚姻中,也不敢或者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外,对于婚姻的理解出现偏颇也是原因之一。

例如,在权衡家庭完整的重要性后,村民们已然混淆了女性权益同家务事二者概念而不自知,并继续奉行传统意义上的男尊女卑思想。

因而一旦在婚姻中出现危机,女性便常常陷于被动无援的境地。

法律微讲堂今年3月1日起,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曾被视为家务事的家庭暴力,如今上升到国法层面,为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而要让《反家庭暴力法》生根,关键还是要从思想根源上转变妇女惯常的错误意识。

要使女性们树立起妇女也是半边天的思想,认识到自己与男子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

案例二:婚姻感情宜上锁须登记案件回顾:刚过完春节,小芳便哭着到镇上法庭状告丈夫离婚,然而法官却告诉小芳,她与相处10多年的丈夫并无。

原来,当年仅19岁的小芳跟着丈夫创业,直至事业有成。

她以为,彼此只要有真情即可,便将登记结婚一事抛之脑后。

然而如今丈夫竟见异思迁,在她怀孕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并扬言要抛弃小芳,且对小芳的两个孩子不履行任何。

检察官提醒虽然只是一纸证书,但在生活中的影响却重大深远,涉及孩子上户口、购买保险、房屋买卖,甚至是夫妻双方间的、孩子等方方面面。

精神层面来说,结婚证更是夫妻双方对夫妻感情的一种宣誓及确认。

所以,千万不要轻视结婚证的法律效用,必要时结婚证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法律微讲堂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进行。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但是,由于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办理了结婚仪式就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到法院要求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时《婚姻法》当中诸多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将无法适用。

案例三:哺乳期女职工受保护公司辞退需双倍赔偿案件回顾:小李曾是某公司文员。

孩子快要出生时,小李休了。

但是产假结束回到公司后,小李却发现自己的办公桌已被他人占领,公司更是直言她已被辞退了。

感觉权利受到了侵犯的小李,申请了,并随后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检察官提醒该公司单方面辞退小李是违法行为。

小李在哺乳期被强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微讲堂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也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加大工作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要知道,推动世界的手,是摇摇篮的手,利益诚可贵,法律价更高,放弃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企业方能走得更稳妥更长远!(原标题:关于妇女维权不得不说的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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