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律制度思考
第4章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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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数字签名的原理
(1)用户生成或得到独特的加密密钥对。 用户生成或得到独特的加密密钥对。 用户生成或得到独特的加密密钥对 (2)发件人在计算机上准备拟发送的信息 如电子邮件 。 发件人在计算机上准备拟发送的信息(如电子邮件 发件人在计算机上准备拟发送的信息 如电子邮件)。 (3)发件人用安全的哈希函数算法准备好信息摘要。数字签 发件人用安全的哈希函数算法准备好信息摘要。 发件人用安全的哈希函数算法准备好信息摘要 名由一个哈希函数值生成。 名由一个哈希函数值生成。该函数值由被签署的信息和一 个给定的私密钥生成,并对该信息是独特的。该哈希函数 个给定的私密钥生成,并对该信息是独特的。 值的安全性,表现为通过任意信息和私密钥的组合, 值的安全性,表现为通过任意信息和私密钥的组合,生成 同样数字签名的可能性为零。 同样数字签名的可能性为零。 (4)发件人通过使用私密钥将讯息摘要加密。私密钥通过 发件人通过使用私密钥将讯息摘要加密。 发件人通过使用私密钥将讯息摘要加密 使用一种数学算法被应用在讯息摘要文本中。 使用一种数学算法被应用在讯息摘要文本中。数字签名包 含被加密的讯息摘要。 含被加密的讯息摘要。 (5)发件人将数字签名附在信息之后。 发件人将数字签名附在信息之后。 发件人将数字签名附在信息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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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签名的功能
识别某人,能表明文件的来源; 以签名形式确定签名人与签名行为的人身牵连关系, 即能表明签字者已确认文件的内容; 将签名人与文件内容相联系,即能构成证明签字者, 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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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 与电子通讯媒介相比,成本要高得多; 与电子通讯媒介相比,成本要高得多; 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 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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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

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1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签名法》。
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
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该《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经第十次二读后,便于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该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立法。
因为自1996年联合国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来,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如火如荼,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或交易法,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法,也有的国家兼采两种立法方式。
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最终在国家信息化战略的引导下出台,可以说是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举措,也受到了各相关企业乃至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那么,电子签名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电子签名法无疑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
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载体。
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
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
所以说,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法律的调整和统筹。
要从根本上扫除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首要的任务便是解决数据电文(其核心为计算机生成、处理和网络传输的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问题。
只有扫清电子记录在证据学上的法律障碍,信息化战略才能在实践中大力开展,政府和企业在推进电子化进程时才不会有后顾之忧。
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

三、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一、规范电子签名行为。
二、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电子签名法所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
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三、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电子签名活动规则,确立各方当事人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并规定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达到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立法意义及作用:一、《电子签名法》将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二、《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今后电子政务以及未来全面的社会信息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四、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现在电子签名还只适用于企业电子商务活动。
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电子签名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领域,今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也离不开电子签名。
不仅如此,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领域越来越宽,应用也越来越深入,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广阔。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组建,以政府信誉为保障 技术资金劣势,市场发育不完善同时又要加快发展-马来西亚
(二)行业自律型
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方式建立并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雄厚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市场发育成熟,社会信用制度健全-澳大利亚
(三)政府监管与市场培育结合型
以政府和政府授权机构组建的认证机构作为核心,同时接受其他机构 自愿认可制度,认证机构不一定取得许可,但经过政府许可的认证机 构可享受优惠条件,政府有限介入,不进行全面干预-新加坡 英国、 奥地利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 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 9 储存的信息。
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电子认证与认证机构概述
电子认证,是指特定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以确定 某个人的身份或者特定信息的完整性的过程。 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 简称CA),又称认证中心,验证机构, 认证证书管理中心,是指以验证数字签名为目的,颁发与加密密钥相关身 份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 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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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电子认证与认证机构概述
(二)电子认证的作用
企业实施电子签名的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探析

企业实施电子签名的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探析文 | 杨艳辉合伙人娄禺轩律师汇业律师事务所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以往许多需通过在传统印刷纸上加盖公章、签字捺印达成的签名方式,已经可以转换到通过电子签名完成签名行为。
当我们在支付宝通过指纹识别付款、通过数字U盾进行网上银行交易、通过电子笔在银行设备上签署文件时,其实都是在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完成对文件签署或交易行为的确认。
那么,电子签名是否安全?其实施方式究竟是怎样的?法律又是如何确认电子签名效力的?二、法律分析(一)电子签名的法律本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根据该条内容规定,电子签名主要用于识别签名人、并表明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
同时,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可靠电子签名所应具备的条件: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简言之,电子签名的法律本质是一种电子数据的使用,其需要通过外部签约行为+内部加密行为的过程来固定和呈现。
并且,该过程核心点在于内部的加密行为,通过加密使得所有电子签名具备唯一性,并使电子签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可靠性标准“合同主体可信、签署行为真实、结果不可篡改”。
需说明的是,上述规定并未指定电子签名具体的实现方式或者技术手段,而从司法实践而言,其呈现形式也并不唯一。
对于通常情况下电子形式的图章或企业公章,其实是电子签名中的外部表现形式。
不管呈现样式如何,其背后形成的法律效力签名并非表现出来的红色电子章,而是电子章背后的代码。
企业使用CA证书进行报税、使用数字U盾进行网上银行交易转账、通过支付保账户【1】或第三方网站【2】进行合同签订等均可被视为使用电子签名的行为(代码的编辑固定)。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电子签名法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
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
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
经营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
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
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
(三)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
➢它必须以纸面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
媒介的成本要高得多;
➢它必须由个人亲笔书写,这虽然对于法律行为的发生具有证据
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与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
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
➢传统签名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签名并
提供上述认证机构签发的凭证.向凭证使用人(收
文者)发出要约;
(4)收文者验证凭证及发文者电子签章是否属实和
有效
(5)受文者承诺,交易达成
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者及认证验证者的法
律关系
二、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
第四章 电子签名的法律体系

不相同
是否相同?
相同
接收方
文件内容完整
4.1.3 电子签名的作用
4.1.3 电子签名的作用 电子签名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能证实信息发送人的身份以及电子文件的 可靠性和完整性,它对于发送人和被发送的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可验 证性和不可否认的权威性特点;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它在计算机之间交换数 字证书有助于确定当事者就是他们所宣称的当事人。因此,每个人的电子签 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通过加密技术中密钥的识别,可以 科学、有效地证明签名人的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通过加密技术,来表明该文件的内容 是发送者发送的,是签名者签收的,文件内容是双方意思的表示,没有修改 过; (3)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 (4)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签名盖章作用相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通过 国家法律的公布和实施,使得电子签名与传统的签名在法律地位上平等运用 ,在法律权利上得到同样的认可。
电子签名解决了信息化的瓶颈问题:
1、通过电子签名可以对电子文档进行完整性认证 来识别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2、通过电子签名可以对电子信息的发送者进行有 效的身份认证来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 。
4.1.1 电子签名的定义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的定义,‚‘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 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 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电子记录相联 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声音、符合或程序,而该电子声音、符合或程 序是某人为签署电子记录的目的而签订或采用的‛。 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其他电子记录 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连并以此作为认证方法的电子形式数据。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案》对‚电子签名‛的定义,以数字形式所附 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 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 一般认为,电子签名就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通 过签名,实现两个目的: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签署人与数据电 文的内容具有法律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 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 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规范

电子签名规范随着信息化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行业和部门开始采用电子签名技术来加强业务流程和信息安全。
电子签名虽然可以提高效率,但是如果没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则有可能引发纠纷和犯罪。
因此,建立电子签名规范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签名的概述电子签名可以理解为一种数字签名,通过一定的算法,将签名者的数字证书和文档进行加密并关联起来,确保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相比,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便于跨区域和跨时间签署合同和协议,并且可以避免手写签名易于伪造和篡改的弊端。
二、电子签名规范的重要性随着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场景不断扩大,电子签名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电子签名规范的建立能够为企业和用户提高签名的可靠性和合法性,规范和保护行业间的交易信息,增强签名的证据力,降低法律纠纷产生的概率。
同时,规范的电子签名技术也能够提高国际间交流和合作的效率和信任度,符合成为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
三、电子签名规范的标准化为了制定全球性的电子签名规范,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5年发布了ISO/IEC 19794-7标准,其中规定了电子签名采集设备的质量标准和指向性能。
此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制定了一系列电子签名技术规范,如GB/T35275-2017《电子签名技术规范》和GB/T 31037-2014《基于PDF签名技术规范》等,规定了电子签名文件的格式、显示、加密、时间戳等多个方面细节。
四、电子签名规范的应用1.涉及到重要金融、权证等领域的合同签署、交易授权等事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子签名技术进行签署;2.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重要机构应建立电子签名使用规范,并严格执行,确保机密信息不被非法泄漏和篡改;3.网络电子商务、电子邮件通信等各种应用场景中,应采用规范的数字证书和加密算法,确保双方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4.电子签名规范的应用还包括电子杂志的数字化签名、文档的数字化证书签名、版本化的访问控制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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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法律制度思考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杨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关键词: 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证据规则/认证机构/民事责任内容提要: 本文以《电子签名法》条文为线索,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了学理分析,对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中若干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并运用代理制度分析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行为的民事责任。
笔者同时指出了《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发展的意义以及不足之处,并对《电子签名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作为一种新型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的空间和时间限制,使不同地域的市场主体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开放性的网络平台达成交易。
但伴随着“跨时空”优势而来的是新型交易风险。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与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相关的诸多法律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规定,尤其是从交易的主体确定性和内容确定性方面有效控制了商务交易的“时空风险”,对维护交易安全和繁荣电子商务意义重大。
本文拟对该法重点条文和制度予以阐释,并介绍比较法上的相关经验;本文将结合电子商务实践说明该法对于电子签名和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并就未决问题提出建议。
一、电子签名的界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电子签名”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仅决定了当前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识别的重要前提,而且将决定未来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方向。
关于电子签名的概念界定,从技术角度来看,其在比较法上存在两种典型的立法例。
一是“技术特定化”,即只有运用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才能获得法律认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具备法律效力。
代表性法律如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WriteZhu('1');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 name=1> [1]二是“非技术特定化”,只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无论采取何种技术产生的数字签名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少国家的电子签名立法采取了这种定义方式,如日本《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法》。
WriteZhu('2');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2" name=2> [2]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了“非技术特定化”立法例。
其第2条第1款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该规定采“技术中立”((technological neutrality)的立场,仅仅从法律规制角度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而不对电子签名技术加以限制。
这为电子签名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提供了灵活的制度基础。
关于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我国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并没有明文规定。
《合同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相关内容,但并未提及电子签名。
这一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给电子商务实践中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带来巨大困惑,不少交易主体否认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缔结的合同的效力。
有鉴于此,《电子签名法》第3条确立了电子签名在大多数合同类型(除了第3款的4种例外)中的法律效力,并特别指出,“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该规定对于电子商务发展最主要的意义,不在于消极地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类型,而在于积极地确认多数合同类型下(尤其是电子商务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从文意上看,该条规定仅限于当事人已经事先约定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情形。
那么,若当事人在未事先约定情形下,在交易(非第3款中的例外情况)中使用了电子文书,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效力又如何呢?我们认为,从鼓励电子商务的立法目的出发,只要能够通过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确认合同当事人的准确身份,就应当认定其效力。
因此,有必要对《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2款予以扩张解释,即:除非当事人约定不得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否则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功能在于确认交易当事人的身份和交易内容,其直接定了合同的效力状态。
因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世界各国电子签名立法中的核心问题。
(一)“功能等同”原则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虽然电子签名由一系列数字信息组合而成,但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其与传统的以纸笔为工具的签名(章)具有同等效力。
不过,各国在具体立法技术上略有差异:一种模式直接将电子签名作为签名(章)的一种,将签名(章)解释为包括电子签名在内的所有为签署之目的而使用的方法。
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 102 条定义之(6)关于“签章”的定义包括:“(a)签字;或(b)为签署某一记录之目的而使用或采用某一指向该记录或附着于该记该记录,或包含于录之中,或与该记录逻辑结合或链接的电子符号、声音、讯息或程序。
” WriteZhu('3'); 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3" name=3> [3]另一种模式将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章)分开,但直接赋予其和传统签名(章)相同效力,即采“功能等同”(functional equivalence)原则。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 条规定,一种方法只要能够确认相对人的身份,并表明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并且该方法在技术上能够满足法律对签字的要求,该方法就能获得与纸质单证同样的法律效力。
WriteZhu('4');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4" name=4> [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采取了“功能等同”的立法模式,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采“功能等同”原则的立法例大多对电子签名设定了严格的效力要件。
一个核心要件就是符合“可靠性标准”,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直接列举式。
如《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为发文者所制作;该方法可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用来证明发文者同意该文件所表示之内容;依签名时之环境、当事人合意之内容及产生该签名之本来目的等,可认为相当于签名者;该签名值得信赖。
WriteZhu('5');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5" name=5> [5]二是电子认证机构确认式。
如美国犹他州《电子签名法》规定,由认证机构发行的、使用了发行时有效的公共密钥的、能够进行验证的电子签名,与纸制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WriteZhu('6');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6" name=6> [6]欧盟电子签名框架指令规定,各盟国必须保证,可靠的电子签名是以认证书为基础的,满足下列条件的以安全技术作成的签名,可靠的签名与纸质手写签名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WriteZhu('7');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7" name=7> [7]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同样规定了可靠性标准,但由于我国尚没有健全的官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该条采用了列举规定模式。
不过,该法第13条对于可靠性标准采用了“封闭式列举”,或许目前这四个条件足以维护电子签名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但其难以应对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一旦从其他环节破坏电子签名可靠性的技术出现,则此种列举式规定对于交易安全的维护恐捉襟见肘。
从比较上看,一些国家在规定可靠性标准时时设有兜底性条款。
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规定,有效的电子签名还必须满足“符合州长官制定的规则”这一条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WriteZhu('8');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8" name=8> [8]此种模式在我国立法和法律解释中值得借鉴。
三、《电子签名法》中的证据规则由于我国民事程序法尚未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类型加以规定,WriteZhu('9');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9" name=9> [9]学理上和法律实践中一直对于电子证据的运用标准存在分歧,WriteZhu('10');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0" name=10> [10]电子商务案件的审判因此受到很大困扰。
《电子签名法》有关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证据规则,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对电子商务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数据电文与书证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2条2款)。
对于数据电文应当类推现有的某类证据的证明规则,还是适用独立的证明规则,《电子签名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方面,《电子签名法》第7条肯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资格,其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但该法并未跳出传统证据分类的藩篱,未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类型,而是将其纳入“书证”范畴:“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4条)因此,符合法定条件的数据电文被视为书面形式,应当适用书证的证据规则。
WriteZhu('11');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1" name=11> [11]至于数据电文作为书证使用的具体条件,《电子签名法》第5、6条在第4条的基础上,从形式要求(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和保存要求(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两方面予以了具体化,为法官在判断数据电文的证据能力时提供了判断依据。
另一方面,《电子签名法》第8条还就数据电文的证明能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