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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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第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准则详解(10)

2)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 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 有者权益 例8:2007年1月1日,东方公司与西南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在未来三年中 由西南公司为其提供修理服务,东方公司每年支付服务费100000股。东方公司 股份的公允价值为6元/股。 2007年1月1日授予日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 600 000 贷:资本公积 600 000 等待期的账务处理 2007、2008、2009年期末根据公允价值,账务处理为: 借:成本、费用等 200 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200 000 行权时账务处理 2009年期末行权时账务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 600 000 贷:股本 600 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 企业年金基金》
2007年5月
目录



一、与股份支付有关的规定 二、新准则与前相关制度的比较 三、股份支付准则详解 1.适用范围、定义、分类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1)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 (2)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 3.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四、本准则对经济事项的影响 五、股份支付准则详解
股份支付准则详解(3)

1)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会计处理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 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例1:2007年4月1日,东方公司决定向其1000名职工每名授予100股, 当日股份公允价值为6元/股。股权授予日职工即可行权。 授予日2007年4月1日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的账务处理为: 借:成本、费用 600 000 贷:资本公积 600 000 行权时 借:资本公积 600 000 贷:股本 600 000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解读一、单选题1、下列有关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只能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B、处置无形资产时,不考虑税费的情况下,应将处置收到的价款减去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C、在土地上建造房屋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律不需要转入所建造房屋的建造成本D、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将其账面价值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2、关于无形资产残值的确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c)。

A、估计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以资产处置时的可收回金额为基础确定B、残值确定以后,在持有无形资产的期间内,至少应于每年年末进行复核C、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一定无残值D、无形资产的残值重新估计以后高于其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不再摊销,直至残值降至低于账面价值时再恢复摊销3、企业在按照第(b)准则的规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应根据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

A、5号B、6号C、7号D、8号4、企业采用车流量法对高速公路经营权进行摊销的,不属于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应采用(b)进行摊销。

A、直线法B、产量法C、年数总和法D、年限平均法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将“预期实现方式”改为(a),与IAS38保持一致。

A、预期消耗方式B、预期摊销方式C、预期折旧方式D、以上均不对6、当企业因为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固定的收入总额时,取得的收入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基础,如(d),且合同明确规定()。

A、企业获得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不失效B、企业未获得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失效C、企业未获得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不失效D、企业获得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失效7、在单价固定且所有产品都售出的情况下,摊销模式类似于使用(b)的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财会[2017]18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财会[2017]18号)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8号颁布时间:2017-06-12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财政部2017年6月12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一、涉及的主要准则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第6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企业在按照第6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应根据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

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和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是,下列极其有限的情况除外:1.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无形资产固有的根本性限制条款(如无形资产的使用时间、使用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数量或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固定的收入总额)的,当该条款为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的固定的收入总额时,取得的收入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基础,如企业获得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且合同明确规定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失效。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3. 股份支付的3个关键点
三 个 关 键 点
行权条件 支付基础: 支付基础:以股份为基础 结算方式 权益结算 现金结算 服务期限 业绩标准 规定期限内的业绩标准
4.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股份支付交易中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1. 对于授予的股份期权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 其市场价格计量; 2. 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参照具有相同交易条款的期权的 市场价格; 3. 以上两者均无法获取的,应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计,选 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期权的行权价格; (2)期权的有效期; (3)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 (4)股价预计波动率; (5)股份的预计股利; (6)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处理核心
等待期的有关规定:
1. 处理原则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 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 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计入资产成本或费用,适用存货、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等相关会计准则。
等待期的有关规定(续):
2. 对职工股份支付的价值确定 (1)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应按授予日权益 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不确认其后续公允 价值变动。 (2)现金结算股份支付,应按资产负债表 日当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 认成本费用和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每期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B公司估计,该股票增值权在负债结算之前 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的公允价值 和可行权后的每份股票增值权现金支出额如 下:
第一年有20 名管理人员离开A 公司,B 公司 估计三年中还将有15 名管理人员离开;第二 年又有10 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公司估计还 将有10 名管理人员离开;第三年又有15 名管 理人员离开。第三年末,假定有70 人行使股 份增值权取得了现金。

企业会计准则11号

企业会计准则11号

企业会计准则11号
企业会计准则11号(以下简称“准则11号”)是指中国企业会
计准则第11号——金融工具会计确认和计量。

该准则规定了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的方法和原则。

准则11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金融工具的分类和确认:根据工具的性质和企业的意图,将金融工具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并确定其确认的条件和方式。

2. 金融工具的计量:根据工具的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如公允价值计量、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等。

3. 关联交易的处理:对于涉及到关联企业之间的金融工具交易,准则11号规定了相关交易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4. 金融担保和承诺的会计处理:对于金融担保和承诺,准则
11号明确了其确认和计量的条件和方法。

5. 转移金融资产:对于企业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其他单位但保留了部分或全部与该金融资产相关联的风险和回报的情况,准则11号规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准则11号的发布旨在加强对金融工具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规范,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对于企业和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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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6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第6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应根据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

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和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是,下列极其有限的情况除外:
1.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无形资产固有的根本性限制条款(如无形资产的使用时间、使用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数量或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固定的收入总额)的,当该条款为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的固定的收入总额时,取得的收入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基础,如企业获得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且合同明确规定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失效。

2.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收入的金额和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

企业采用车流量法对高速公路经营权进行摊销的,不属于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案例分析2019-10-20财政部的新准则对股份⽀付有了明确的规范,体现在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件上,新准则的内容和实际操作中的财税差异值得上市公司关注。

我国现⾏会计准则和制度均未对股份⽀付有明确的规范,只是对股权激励的范围在2005年11⽉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旧制度”)等⼀些相关规定中有零星分散的说明,⽽2006年财政部的新准则弥补了这⼀缺陷,新增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以下简称“新准则”)。

1.计量属性不同旧制度:按实际成本计量。

新准则:以授予的权益⼯具或承担债务性⼯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2.计量范围不同旧制度:企业以各种形式对⾼管⼈员实施的奖励。

新准则:企业为获取职⼯和其他⽅提供服务⽽授予权益⼯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3.会计处理不同旧制度:只是对⾼管层激励⽅⾯做了⼀些粗略的规定。

新准则:股份⽀付分为权益结算⽀付、现⾦结算⽀付两种;核算过程包括了授予⽇、等待⽇、⾏权⽇的处理。

详见表1:财税差异1.从范围分析新准则明确规定,股份⽀付属于职⼯薪酬的内容,是企业为获得职⼯提供的服务⽽给予的报酬。

新《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规定:⼯资薪⾦是指企业每⼀纳税年度⽀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的所有现⾦形式或者⾮现⾦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资、奖⾦、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资以及与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出。

即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权益结算和现⾦结算等股份⽀付作为职⼯薪酬的具体内容。

2.从确认时间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由于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包括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准则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论权益结算或者现⾦结算股份⽀付,都依据权责发⽣制原则按公允价值计提了成本和费⽤,但这并未实际⽀付,不得在税前扣除,需作纳税调增处理,⽽实际⾏权时,则视同发放⼯资薪⾦,应据实扣除,作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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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有关信息的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猎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猎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猎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运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有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授予后赶忙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有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量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有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往常估量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关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关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最可能的业绩结果估量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益的日期。

第七条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有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有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有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在行权日,企业按照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运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益、猎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运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授予后赶忙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有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形的最佳估量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往常估量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有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畴和合同剩余期限。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运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能够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阻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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