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须知(自由职业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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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买灵活就业100档次基数表

广州人买灵活就业100档次基数表

广州人买灵活就业100档次基数表(最新版)目录1.广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政策介绍2.100 档次基数表的含义和作用3.100 档次基数表的具体内容4.对广州灵活就业人员的影响和建议正文一、广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政策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灵活就业人员群体逐渐壮大。

为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广州市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多个险种,为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保障。

二、100 档次基数表的含义和作用100 档次基数表是指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档次及其对应的缴费金额。

这一表格是为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了解和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而设立的。

通过 100 档次基数表,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保障需求,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以便在退休、生病、失业等情况下,获得相应的社保待遇。

三、100 档次基数表的具体内容100 档次基数表中,每个档次的缴费金额不同,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别。

以养老保险为例,缴费档次分为 100 档,最低缴费金额为180 元/月,最高缴费金额为 3300 元/月。

在选择缴费档次时,灵活就业人员需要综合考虑自己的收入、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以确保在退休后能够获得合理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对广州灵活就业人员的影响和建议100 档次基数表为广州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多样化的社保缴费选择,有利于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选择缴费档次时,灵活就业人员应充分了解各类险种的保障范围和待遇,避免因缴费不足而导致的保障缺失。

针对广州灵活就业人员的建议如下:1.了解各类险种的保障范围和待遇,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根据自身收入状况和保障需求,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

3.定期关注社保政策调整,及时调整缴费档次,以适应自身需求。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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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18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核心内容:本文为您提供最新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从1月1日开始,实施了13年之久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01年17号令),将被新版条例所取代。

缴费年限从10年延长到了15年,完成城乡医保二合一等新规亮点出现。

新政实施前,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人员,需在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并确保账户里有足额费用便于划扣参保。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4月24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月2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

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通知

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通知

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当前我省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3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及参保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可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确定后,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变更。

用人单位可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二、待遇标准已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50%确定;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及年(月)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80%确定。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的通知各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月1日起,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始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但目前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一次住院期间不能连续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设定为出院结算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只能记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费用。

为使住院时间跨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前后的退休参保病人和实施后新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参保病人能够正常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并办理结算,我中心拟定了《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在操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本中心综合信息科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一、基本原则在职参保人从正常缴交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次月开始,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从停止缴费的次月开始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参保人从2007年2月1日起,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情况下,均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不能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退休参保人,同时不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

二、操作指引(一)退休参保病人。

从2月1日起,所有退休参保病人在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时间跨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前后的退休参保病人按以下流程办理分段结算:1.在医院HIS系统办理中途结算。

将参保病人住院期间在2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费用上传pj3系统,并办理出院日期为1月31日的出院登记及结算;2.以2月1日为入院日期,录入与1月31日的出院诊断相同的入院诊断,为其在pj3系统上再次办理入院登记,但不办理二次返院申请,再把2月1日至正式出院发生的费用上传pj3系统,再次以实际出院日期办理出院登记及结算。

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怎么交

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怎么交

参考资料:和田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和田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是和田地区2008年发布的一 则意见。
参考资料:绥中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绥中县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保险政策,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绥中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大足县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大足县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是在大足县施行的办法。
参考资料: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即自由职业者,如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技术小工等,其工作方式自由 灵活,故称为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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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步骤
进入社保服务页面后,点击【社保缴 费】
方法/步骤
进入缴费页面后,选择点击【灵活就 业医疗保险】
方法/步骤
最后输入号码,点击下一步即可交灵 活就业医疗保险。
参考资料: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1〕第1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 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 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住院 保险费缴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知根据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京社保发(2002)10号文件精神,自2002年3月1日起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在本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不含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一级医院或社区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办理程序1.参保人员须持存档证、本人身份证(18位号码)、户口本、2张1寸免冠同版彩照,“京卡”(“京卡”由参保人员去北京市商业银行办理,并和银行工作人员说明办理的目的是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

“京卡”为银灰色,注有京卡(借记卡)、“银联”字样),办理参保手续;2.参保人员以前在原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手中有《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的,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带有《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原件;3.参保人员到前台领取《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4.参保人员将表填好后,交到前台,进行个人信息录入,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5.每月18日前完成个人信息确认的,参保人员于次月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每月18日后完成个人信息确认的,参保人员于下下月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四.缴费标准1.存档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其中6.5%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金,0.5%纳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2.存档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原有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结余额可继续使用;五.缴费时间1.每月2—11日北京市商业银行将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存档人员必须在每月2—11日前向“京卡”内存入足额现金,确保到时能够足额缴费。

六.报销范围1.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3.急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须知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须知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须知(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篇)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标准每人每月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0.5%二、参保形式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且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为整体参保。

三、征缴办法(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应缴金额,所属区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在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参保单位全额负担,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缴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三)退休人员不需缴费。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月核定参保单位次月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缴金额,参保单位在核定的次月缴费。

四、单位及其在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一)参保单位向单位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全体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申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受理部门:1、中央驻穗、省属、部队及市属参保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

2、区属参保单位,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

(二)新参保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单位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办理参保登记时,可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及住院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险种一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单位新参保登记所需的材料请详见相关宣传单张。

(三)原已参保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原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递交《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公章),申请增加补充医疗保险。

五、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变更的办理(一)单位新增或者减少人员,需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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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须知(自由职业者篇)
2011-03-18 17:12:17
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标准
每人每月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比例:0.5%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须知
(一)参保形式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二)征缴办法
1、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个人户口所属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应缴金额,所属区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2、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交。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月核定次月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缴金额,灵活就业人员在核定的次月缴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可向户口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1、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
灵活就业人员在首次办理参保登记时,可连同住院保险和其他险种一并向户口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并领取个人《社会保险费征收核定单》。

新参保登记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原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
原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户口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递交《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增加补充医疗保险。

3、灵活就业人员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向户口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递交《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四)补充医疗保险欠费的补缴
欠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所属区的地税部门补缴补充医疗保险欠费。

(五)注意事项
没有办理停止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将被视为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地税部门将继续向其征收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办理参保手续;当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自动为其停止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无固定就业单位的人员,如自愿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参加住院保险的基础上,重新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四、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关系
(一)费用来源:个人不需缴费。

退休人员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二)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变更:
1、退休人员无须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007年1月1日前已退休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2007年1月社保经办机构自动为其参保并视作缴费。

自2007年2月1日起所有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同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则自动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关系。

3、退休人员死亡,补充医疗保险关系随之终止。

印刷版本:2007年第一版
印刷时间: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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