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奖励与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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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待遇

军队文职人员待遇

军队文职人员待遇自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颁布实施后,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

其中文职人员的待遇保障尤为是焦点。

一、工资待遇(一)取消以前属地化的政策:工资总体水平以现役军官为参照,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后与现役军官大体持平,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二)军队文职人员的工资结构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组成。

2、岗位工资:区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岗位等级分别设置岗位工资标准。

A、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B、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每个岗位工资标准不同。

(≡)级别工资同一岗位由于学历、工作年限的不同,又可分为若干个级别。

比如:同样是科员,又可分为七、八个级别,根据级别的不同,拿到的级别工资是不一样的。

(四)工龄工资每在军队服务1年,工龄工资标准按20元计发。

比如:你在部队工作10年,你每月的工龄工资就是200元。

这和现役军官标准一模一样。

(五)基本津贴补贴1、基本津贴补贴由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军队服务津贴组成。

2、说明: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津贴补贴有所区分,每个岗位等级的津贴补贴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等级越高,津贴补贴越高。

(六)特殊津贴补贴根据相应的地区、相应的岗位、执行任务的不同,特殊津贴补贴标准是不一样的。

比如,文职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领取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

(七)奖励工资1、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文职人员,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内的,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半个月的工资。

2、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按照奖励工资标准的全额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按照奖励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予发放。

只要这一年在军队正常工作,没有犯什么大的错误,拿到一个月的奖励工资一点问题也没有。

军队文职工资条 -回复

军队文职工资条 -回复

军队文职工资条 -回复
非军事人员的军队文职工资条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级别和职务确定的固定数额。

2. 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发放的额外奖金。

3. 职务津贴:根据员工的职务级别发放的额外津贴。

4. 职务年薪:根据员工的职务级别和工作年限确定的每年额外津贴。

5. 加班费:根据员工加班时间和工资计算的额外付款。

6. 假期津贴:根据员工休假期间的工资计算的额外津贴。

7. 交通津贴:用于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交通费用报销。

8. 餐费补贴:用于员工在工作期间的餐费报销。

9. 住房补贴:用于员工住房租金或购房贷款的报销。

10. 养老保险:员工的养老金缴纳。

11. 医疗保险: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

12. 失业保险:员工的失业期间的一定收入保障。

13. 住房公积金: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项,具体的工资条内容会根据不同的军队和职位有所差异。

每个员工的具体工资条会根据个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七条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聘用范围和岗位设置第八条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第九条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文员奖罚激励制度

文员奖罚激励制度

文员奖罚激励制度
一、总则
1. 目的:为了提高文员工作效率和质量,激发工作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奖罚激励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文员岗位员工。

二、奖励制度
1. 全勤奖励:文员每月无迟到、早退、旷工记录,给予全勤奖金。

2. 绩效奖励:根据月度/季度绩效考核结果,优秀者给予绩效奖金。

3. 创新提案奖:对工作流程、文档管理等提出有效改进建议并被采纳的文员,给予创新提案奖励。

4. 优秀团队奖:团队协作出色,完成重大项目或任务的团队,给予团队奖励。

5. 忠诚服务奖:对服务满一定年限且表现优秀的文员,给予忠诚服务奖励。

三、惩罚制度
1. 迟到早退:文员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一定次数,将扣除相应工资。

2. 旷工:无故缺勤者,根据旷工天数按比例扣除工资,并影响年度绩效考核。

3. 工作失误:因个人疏忽导致工作失误,根据失误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罚款。

4. 违反纪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泄露公司机密、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四、奖罚执行
1. 奖罚决定由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报管理
层审批。

2. 奖罚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被处罚文员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3. 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或公司重大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基本框架,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文职保障人员管理制度

文职保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队文职保障人员的管理,提高文职保障人员队伍素质,保障军队建设发展,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军队各级文职保障人员的管理,包括岗位设置、招录聘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

第三条文职保障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注重培养和使用;(三)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四)优化结构,促进全面发展。

二、岗位设置与招录聘用第四条文职保障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能岗位三大类,根据岗位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若干具体类别。

第五条文职保障人员岗位等级分为文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业技能岗位等级。

第六条文职保障人员招录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文职保障人员招录聘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符合军队体检标准;(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培训教育第八条文职保障人员培训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践、分类施教的原则。

第九条文职保障人员培训教育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和专项培训。

第十条文职保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教育,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考核奖惩第十一条文职保障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任职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文职保障人员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文职保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十四条对表现优秀的文职保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好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五、福利待遇第十五条文职保障人员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文职保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文职保障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探亲、婚丧等福利待遇。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文职人员条例》及其配套政策,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原则,着眼建立结构合理、素质较高、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

第三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按编聘用、公开招聘;依法用人、合同管理。

第二章招聘范围、岗位和对象条件第四条招聘岗位主要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符合条件的院内合同制聘用人员也可应聘,通过聘用考核的,需先解除现合同,再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委培生,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以及不适合文职人员岗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政治条件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执行。

第七条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

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岗位资格条件;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护理、医技、药剂、会计专业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文职人员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条学历要求。

应聘对象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应聘护理岗位的,对在本院工作期间荣立三等功、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护士、技术能手和服务标兵的,并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到大专学历,但不得超过当年护理专业招聘人数的10%。

第九条身体条件。

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年龄条件。

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60岁(女55岁)。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军发〔2010〕22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军发〔2010〕22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第二节奖励的项目第三节个人奖励的条件第四节单位奖励的条件第五节奖励的权限第六节奖励的实施第七节纪念章第三章处分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第二节处分的项目第三节处分的条件第四节处分的权限第五节处分的实施第四章特殊措施第一节行政看管第二节士官留用察看第三节其他措施第五章控告和申诉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第七章附则附录附录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附录二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附录三单位奖励登记(报告)表附录四处分登记(报告)表附录五行政看管审批表附录六行政看管登记表附录七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附录八控告、申诉登记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990年 失效)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990年失效)(1990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高度的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国家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军实施情况,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参战、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三)执行军队的命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三)爱护装备和公共财物;(四)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五)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六)尊干爱兵,维护内部团结;(七)拥政爱民,维护群众利益;(八)军容严整,举止端庄;(九)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全体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允许有任何违反纪律的现象存在。

第五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奖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首长要经常对部属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纪律教育,培养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首长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恰当,不徇私情。

其失职行为,应当受到追究。

第七条军人必须自觉维护纪律。

当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当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加以规劝和制止;当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事故后应当如实向上级报告,并对此负责。

2010版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军发〔2010〕21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第二节奖励的项目第三节个人奖励的条件第四节单位奖励的条件第五节奖励的权限第六节奖励的实施第七节纪念章第三章处分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第二节处分的项目第三节处分的条件第四节处分的权限第五节处分的实施第四章特殊措施第一节行政看管第二节士官留用察看第三节其他措施第五章控告和申诉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第七章附则附录附录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附录二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附录三单位奖励登记(报告)表附录四处分登记(报告)表附录五行政看管审批表附录六行政看管登记表附录七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附录八控告、申诉登记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一、总则随着军队建设和改革的深入推进,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变得日益重要和紧迫。

为了保证军队文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忠诚度,增强他们的组织纪律性和执行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考核目标1. 提高政治素养:培养、强化军队文职人员的党性觉悟,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地位,提高政治思想敏感性和正确的政治判断能力。

2. 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军队纪律和组织原则,增强文职人员的组织纪律性,确保他们服从命令、严守纪律。

3. 提升执行能力:培养军队文职人员的执行能力,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决策的能力。

三、考核内容1. 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军队文职人员参加党的各级组织生活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强化党的理论和政策宣传教育,增强政治敏感性。

2. 纪律考核:按照军队纪律要求,对文职人员的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包括服从命令、督促执行纪律、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

3. 能力测试:通过岗位能力测试,综合考察文职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执行决策能力,选择适合岗位的人员。

4. 恶劣行为核查: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文职人员进行核查,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考核方式1. 集中考核:定期组织文职人员进行集中考核,包括笔试、面试、讨论等形式。

2. 平时考核:定期进行日常考核,主要包括工作纪律、工作质量、组织纪律等方面。

3. 考核记录:对每一次考核的结果进行记录,形成考核档案,作为评定文职人员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评定1. 定期总结:每年对文职人员的政治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2. 绩效评定:根据考核结果,对文职人员进行绩效评定,对考核合格的文职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文职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考核结果运用1. 岗位调整:根据文职人员的考核结果,对不适合当前岗位的人员进行调整,确保岗位与能力相匹配。

2. 培训需求:根据考核结果,对文职人员的培训需求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提升其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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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军队文职人员考试备考政策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奖励与处分的规定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文职人员,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原则、条件和实施办法,分别给予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奖励,并可以给予表彰。

第六十五条对文职人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十级职员、九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连、营级单位,三等功由团、旅级单位,二等功由师级单位,一等功由军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营、团级单位,三等功由旅、师级单位,二等功、一等功由军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一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旅、师级单位,三等功、二等功由军级单位,一等功由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

第六十六条文职人员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增加两级薪级工资,提前一年晋升一级岗位等级;获得二等功或者三次三等功奖励的,可以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合同期满后可以优先续聘。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文职人员,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原则、条件和实施办法,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对文职人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十级职员、九级职员岗位的,警告、严重警告由团、旅级单位,记过、记大过由旅、师级单位批准;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
的,警告、严重警告由旅、师级单位,记过、记大过由军级单位批准;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一级职员岗位的,警告、严重警告由军级单位,记过、记大过由军区级单位批准。

第六十九条文职人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停止一年增长薪级工资,其中,属于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因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军队任何单位不得再次将其聘用为文职人员。

第七十条对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一条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一)不按照编制岗位、等级、数量和聘用条件以及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聘用文职人员的;
(二)不按照规定签订、变更、续订、终止或者解除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文职人员待遇经费和文职人员工作经费的;
(四)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
(五)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文职人员人事争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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