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项目合同总价和付款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工程的合同支付与资金管理

EPC总承包工程的合同支付与资金管理EPC总承包工程的合同支付与资金管理在整个工程项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模式下,一个公司负责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同时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负责。
因此,合同支付与资金管理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和保证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
一、合同支付在EPC总承包工程中,合同支付是指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向承包商支付相应款项的过程。
合同支付应该严格遵循合同规定,按照约定的周期和方式进行支付,确保承包商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项目。
同时,合同支付也要充分考虑材料采购、劳务费用、设备租赁等具体支出,合理分配资金,避免造成资金链断裂,影响工程进度。
在进行合同支付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确认工程进度:合同支付的依据是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需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可靠,避免信息失实导致支付错误。
2. 合同款项拨付:根据合同约定,将合同款项按照不同工程阶段或节点支付,保障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3. 合同支付审批:在进行合同支付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计划和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违规支付现象。
二、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EPC总承包工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合理的资金管理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成本,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和资金监管等方面。
在进行资金管理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资金筹措:在项目启动阶段,需要合理安排资金筹措计划,确保项目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可以考虑多种渠道,如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2. 资金使用:合理规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用途合理、合法,避免资金挪用或浪费现象。
需要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流程和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 资金监管:对于EPC总承包工程中的资金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资金的流入流出进行及时监控和跟踪,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
epc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ec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一、合同概述EC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就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所签订的合同。
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法律文件。
二、合同主体- 业主方:指项目的所有者或代表所有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承包商:指负责EC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交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合同范围本合同涵盖以下内容:- 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所有相关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施工安装、调试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培训;- 保修和维护服务。
四、价格与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工程总价,包括设计费、材料费、施工费等,并详细说明支付条件和方式,如预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节点以及最终结算的条件等。
五、工期与交付合同中应规定工程的开工日期、各阶段完成时间和最终竣工日期。
同时,应明确延期赔偿条款,以保障业主的利益。
六、质量保证与验收承包商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通过业主组织的验收。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验收标准和程序。
七、变更与索赔合同应包含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因变更导致的成本调整机制。
同时,应明确索赔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八、风险管理与保险合同双方应共同识别项目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和缓解措施。
合同还应规定必要的保险要求,以覆盖潜在的风险。
九、争议解决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合同应提供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十、其他条款根据项目特点和双方需求,还可以增加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税务处理等相关条款。
结语。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管理,确保项目合同的履约和质量,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签订、履约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三条: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合理、具体,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条:合同签订前,承包商应当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自己拥有必要的技术和能力来完成项目。
第五条:合同签订应当明确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索赔条件等重要条款,避免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纠纷。
第三章合同履约第六条: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项目,并保证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合同履约过程中,若发现任何问题或风险,承包商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八条: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合理的情况,影响项目履约的,承包商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寻求双方共同解决方案。
第九条: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交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索赔第十条: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双方应当提前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一条:合同履约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二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合同档案,记录项目的各个阶段、各方的沟通与事务,并按要求备案。
第十四条:甲方和承包商应当进行定期的项目合同履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一旦发现,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项目EPC总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EPC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条范围1.1本办法规定了管理EPC项目的目的、原则、职能划分、工作要求等,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作为EPC总承包方(即乙方)承建的项目,其他管理模式承包项目参照执行。
第2条引用标准1.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2.2工程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合同;2.3GB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3条原则3.1EPC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统一协调、全面规范”的原则实行管理,实现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环保五大控制目标。
实行集团公司、子(分)公司、EPe项目部三级管理,三级责任主体逐级负责。
集团公司对EPC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子(分)公司对EPC项目负有全面管理责任,EPC项目部对EPC项目负有直接责任。
第4条主要职责划分4.1集团工程部金、电力、热解及其它专业EPC项目的建设工作。
4.1.2负责制定集团公司EPC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4.1.3负责对子(分)公司管理的EPC项目目标进行监督、协调、指导、考评;负责组织汇总、监督EPC项目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环保控制总目标,对目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4.1.4负责对EPC项目初步设计至机械竣工及工程中间交接期间的项目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协调、指导、考评;对工程联动试车(预试车)、投料试车及生产性能考核工作进行协调。
4.1.5负责在集团公司层面协调与建设单位在EPC项目管理方面的工作。
4.1.6负责收集集团范围内EPC项目工程建设信息,统计汇总、分析对比形成工程建设月报,供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决策。
4.1.7组织季节性、重要时段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安全大检查进行复检,督促安全整改措施的落实;组织或参与重点工程EPC项目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4.1.8组织召开EPC项目现场协调会。
4.1.9督促子(分)公司加强EPC项目的管理,并对子(分)公司进行检查、考评。
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15.1 工程价款结算15.1.1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
对于应业主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提出施工签证。
原则上,未予签证不得进行施工。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情况时,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调整金额应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必要时,应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价款的调整。
协议应形成书面文件。
15.1.2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核实的进度结算报告及时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收取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收取应不低于合同规定的比例。
15.1.3 如业主未能办理进度结算或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报告,并在授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
工程竣工后,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业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应包括以下内容:(1)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
(2)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
(3) 索赔事项。
15.1.4 为保证工程结算及时完成,在递交竣工结算书报告的同时,按规定向业主提出审查时限要求。
结算报告和资料应经过企业审批后报出。
15.1.5 竣工结算审查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及时沟通并补充相关资料。
当双方争议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15.2 中间结算与中间计量15.2.1 与发包人的中间结算与中间计量(1) 总承包项目部应列表明确中间计量的具体时间及方式,注意以下几点:1)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中间结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2) 合同没有约定中间结算的,公司及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建设工期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编制工程中间结算。
对于特殊工程及工期超过1年的,必须编制中间结算;3) 没有明确重新开工时间的停缓建工程要及时办理中间结算。
2023修正版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办法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办法1. 管理范围及目的本办法适用于EPC(工程、采购和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管理。
其目的在于规范合同管理流程、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最大化实现项目目标。
2. 定义2.1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EPC总承包项目合同是指由一方作为总承包商,与另一方作为业主签订的,由总承包商负责工程设计、采购设备及材料、以及实施工程施工等全部责任的合同。
2.2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指对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和执行的活动,以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完全履行。
3. 合同管理流程3.1 合同签订阶段- 检查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 核对合同中的项目范围、工期、费用等内容,确保与业主的要求一致。
- 确定合同的履行计划和资源需求。
- 确定合同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3.2 合同履行阶段- 设立项目合同管理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 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相关的工程设计和采购计划。
- 确定工程进度,并进行监督和控制。
- 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 合同变更管理:对合同范围、工期、费用等内容进行变更时,需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审批和执行。
- 合同支付管理:根据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时向业主申请支付款项。
3.3 合同竣工阶段- 完成工程验收,并进行验收报告的编制。
- 准备竣工资料,包括各类技术文件、设备清单等。
- 编制结算报告,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结算工作。
- 进行项目总结和经验总结,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
4. 合同管理要求4.1 管理团队组建要求- 确定合同管理团队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并进行适当的培训。
- 每个成员要熟悉合同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 合同管理团队需与业主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
- 定期召开合同管理团队会议,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
4.2 合同履行要求-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各项工作。
- 做好工程进度计划和资源管理,确保按时交付工程。
EPC模式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工程费用计价

EPC模式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工程费用计价1、明确总承包范围。
所谓EPC,就是设计施工和采购,如果还有其他要求,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要求人家做多少事情,就应该支付多少费用。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款无非还是设计、施工、采购,除此之外的其他工作内容,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做多少事,就应该给多少钱2.明确总承包投资限额目标。
2.明确投资限额目标。
不管工程总承包项目如何玩,最终的合同结算价款都不能超过该项目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相应金额,当然前提是必须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
3.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计列最高投标限价,但不是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本身,而是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其中的相关费用。
4.明确价格清单即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组成明细。
分为工程费用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等等,这个需要规范,不能随心所欲瞎列的。
5.明确各项目清单费用增值税方式。
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要区分除税价款以及增值税率,因为三者的税金税率不同,容易搅成一笔糊涂账。
6..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依据。
应该是发包人要求和设计任务以及初步设计图纸,这才是计价的核心依据,今后的博弈都是围绕此展开。
7.明确投标报价的规矩。
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总价包干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报价中的分项工程报价不可以超出其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的价格。
8.明确合同计价方式。
此事不能暧昧不清,如为总价包干,就应注明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中标价即为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在一定范围内就是合同结算价。
9.明确设计费用是否可以浮动报价。
当然可以,同时还需明确设计任务及提交成果时限及内容。
10.明确工程费用投标报价的有关限制。
总价包干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报价时施工和设备采购费用可以浮动报价并设置最低下浮率限制。
11.明确总价包干合同价款内的风险范围。
工程总承包总价包干合同的风险范围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总承包人承担哪些风险,并在总价中考虑不另增加。
12.明确总价包干合同价款外的风险范围。
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

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EPC总承包模式是一种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的一体化工程承包模式,由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各个环节由一个承包商负责,客户只需要与一个承包商进行合同签订和管理。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本控制、风险分担和付款方式等方面。
本文将围绕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进行探讨,并就不同的计价方式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意义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客户和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责分配、风险控制、成本控制等方面。
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方式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功交付至关重要。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合同计价方式可供选择:固定总价( Lump Sum):在这种计价方式下,承包商和客户事先达成一定的总价,不管工程造价最终增加或减少,承包商都需要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总价进行施工。
这种计价方式对于客户来说,成本控制相对较为简单,因为客户可以在合同签订之初就确定好总投资,不用担心后期工程变更导致成本增加。
对于承包商来说,由于工程变更、价格波动等因素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可能会留有一定的风险溢价,从而提高了项目的投资成本。
成本加成费用(Cost Plus Fee):在这种计价方式下,承包商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向客户申请支付,并且在此成本基础上加上一定的费用作为利润。
这种计价方式适用于工程难度较大、风险较高的项目,因为它能够使得承包商更加积极地控制成本和风险,避免因为错误评估导致损失。
这种计价方式也可能导致承包商在成本控制上不够积极,从而增加项目的总投资。
二、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方法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应该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客户需求和承包商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选择:1. 项目类型: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对于成本和风险的控制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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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项目合同总价和付款管理办法14.1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付款(1 )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 )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担保14.2.1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
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14.3.1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预付款抵扣(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工程进度款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
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
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
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
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
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按月申请付款。
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 )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
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1 付款条件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
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
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
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14.9付款时间延误14.9.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税务与关税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索赔款项的支付14.11.1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
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
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
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
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
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