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全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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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4期九、采购人市场调查与价格测算法律条文: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采购人市场调查与价格测算的规定。

“磨刀不误砍柴工”,没有对采购标的的市场行情作深入调查研究,很难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因此。

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

以往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发现,采购人对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市场行情不是很了解,或者只是片面了解。

如某采购人需要采购拼接显示屏,采购人只从现有的一些途径了解了本单位当前使用的拼接显示屏的价格、技术、数量等情况,简单与市场上同等档次的显示屏做了比较,最后确定这个采购项目的预算为600万元,最终供应商报价最低的不到100万元。

很显然,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前,并没有与使用单位做详实的交流沟通,市场调查也不是很客观、全面。

这导致如果原来的供应商继续提供产品需要500余万元,其他供应商只需花费100万元左右。

再如,某采购人要购置一批打印机,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所有的投标文件都注明“此款打印机已停产”,全部未响应招标文件。

原来,采购人在提采购需求时,沿袭了几年前的老观念,未对市场现有打印机的配置、功能等进行调查,闹出了笑话。

由此,本条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十、采购价格的设定法律条文: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采购价格设定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法全新解读【1】本月起,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作无效投标处理!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向“最低价中标”说“NO”,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

这已经成为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

而最低价中标往往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所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

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浅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者:祁映雪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摘要: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简称“18号令”)的首次修订。

与18号令相比,87号令的内容更加细化、丰富,主要变化在于其突出了采购人的主体地位,明确其主体责任;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进一步解决价格竞争、资金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构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完善公开透明制度。

87号令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使政府采购操作更加有法可依,程序更加细化、明确、有序。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采购人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87号令是对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首次修订。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18号令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指导意义。

那么修订后的87号令会带来哪些变化?又将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本文将做一简要分析。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采购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中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部解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部解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财政部解读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作了修订,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答:18号令实施后,对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采购实践的不断发展,有必要适时完善18号令。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十三五”发展的新理念和放管服改革的新举措,都对优化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加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落实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部门规章,18号令亟需进行修订。

二是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

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

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

三是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条例实施后,18号令关于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的规定已经滞后,需要修订。

同时,18号令作为配套的部门规章,也需要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

问:这次改版有哪些亮点?答:87号令共7章88条。

与18号令相比,删除36条,增加34条,修改54条。

除总则和附则外,87号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操作规程,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中标、合同和法律责任等子章,重点规定了三个方面:一是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权责对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解决低价恶意竞争问题
• 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过低报价(第六十条); • 赋予采购人更大的价格权重决策空间,货物、服务项目价
格分权重下限为30%、10%。
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遏制回扣问题
• 细化《条例》内控要求; • 禁止采购人接受供应商赠品、回扣及其他与采购无关的
二、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 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 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 • 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十条) •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等多个条款); • 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第七十五条)。
三、合理降低交易成本
• 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单位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 品(第二十二条);
财政资金
18号令
适用范围
87号令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 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 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 招标投标活动。 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 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 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 新增
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 地方预算项目可以分级设定公开招标数
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 额标准
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财政资金
18号令
87号令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货物服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
• 针对低价恶性竞争问题,授权评审委员会拒绝不合理的低价投标 。

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浅谈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谈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谈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者:尹士珍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9年第04期摘要:2017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即87号令。

新的87号令结合新时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面临的新情况,在原有18号令的基础上对招投标操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从业者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从采购人的视角出发,探讨新的招投标法对采购人的新激励、新要求,以期对同一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中图分类号:D630;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4-0180-02一、87号令颁布的背景及内容框架在2004年的九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财政部令第18号,下文简称其为“18号令”)正式施行。

作为政采领域的实践操作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指导文件,18号令自颁布施行以来,在指导和约束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操作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等诸多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考虑到18号令颁布较早,部分条例已经不适应社会和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要求,参考一般法律文件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更新的频率,对原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在2017年7月,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财政部令第87号,下文简称其为“87号令”)正式发布。

新的87号令一共包含七个章节共88条细则,在结构上按招投标工作流程细分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内容。

与原有18号令相比,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作为一名采购人,笔者认为本次修订亮点颇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致力于从一个采购人的角度出发、从“两令”(即18号令和87号令)的差异着手,探讨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采购人的新规范、新要求,以期对行业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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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招投标法全新解读
本月起,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作无效投标处理!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提出: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向“最低价中标”说“NO”,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

这已经成为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

而最低价中标往往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所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

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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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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