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买主的免责与间接侵权【侵犯软件著作权律师】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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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 15 条、第 16 条规定了 15 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培训教案课件全方位解析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保护与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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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
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作者可以选择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不是取得著作 权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存在的初步证据。
著作权取得方式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直 接取得著作权;继受取得是指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从原始权利人处取得著作权 。
案例分析:典型著作权纠纷处理
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特点剖析
隐蔽性强
网络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不易被著作权人 发现,给维权带来困难。
跨地域性
网络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多个 国家和地区,增加了维权难度。
证据难以固定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证据难以固定和保存,给 后续的维权诉讼带来挑战。
网络环境下维权策略调整建议
1 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强化技术保护措施
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02
侵权诉讼程序及要点
侵权行为类型与判断标准
01
02
03
直接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直接 复制、发行、表演、展示 、播放或制作衍生作品等 行为。
间接侵权
提供侵权工具、诱导或帮 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判断标准
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 成实质性相似或相同、是 否未经许可使用等。
04
跨境著作权保护与侵权诉讼挑战 及应对
不同国家和地区间法律差异比较
著作权法律体系差异
01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内容、侵权判定等
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司法实践差异
02
各国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标准、赔偿额度等方面也存在较
大差异。
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责任之认定

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责任之认定汇报人:日期:contents •间接侵权责任概述•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责任•社交电商平台间接侵权责任的抗辩•社交电商平台间接侵权责任的赔偿责任•社交电商平台间接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与完善目录01间接侵权责任概述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而是通过引诱、教唆、帮助等方式,促使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
间接侵权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直接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但与直接侵权行为不同。
间接侵权的定义定关联的人或组织。
的发生,但仍然提供帮助或创造条件。
销售渠道等。
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仍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如提供工具、技术支持、销售渠道等。
帮助侵权指行为人通过教唆、诱导等方式,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如通过广告、推销等方式引诱他人购买盗版软件等。
引诱侵权指行为人以言语、行为等方式,教唆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如通过言语鼓励、指导他人盗版他人作品等。
教唆侵权02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在多数情况下,平台经营者需对平台内销售者的行为承担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当平台内销售者的行为构成侵权时,平台经营者可能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平台经营者作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平台内销售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当平台内销售者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平台内销售者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其侵权行为可能直接导致平台经营者的间接侵权。
在一些情况下,平台内销售者的行为可能对平台经营者构成欺诈,进而导致平台经营者的间接侵权。
平台内销售者侵权行为的认定对平台内销售者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考虑多个因素。
其次需考虑销售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首先需判断销售者是否为恶意侵权或疏忽侵权。
最后还需考虑平台经营者是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03社交电商平台间接侵权责任的抗辩平台经营者的免责事由平台经营者不参与销售活动,仅提供交易平台,不承担销售者责任。
高中政治选修二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一、权利保障于法有据1.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⑴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⑵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①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惩罚性赔偿。
②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侵权人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提醒】民事权利侵权形式不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同⑶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2.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⑴一般侵权责任①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A.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B.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a.形式:故意或者过失。
b.影响: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③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特别提醒】区分几种不同侵害⑵特殊侵权行为: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①过错推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先推定有过错,行为人需要自证。
②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知识拓展】常见过错推定侵权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②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④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⑥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⑦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⑧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7号原告某软件公司。
授权代表本杰明 O.奥多夫(Benjamin 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谈某。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某、袁新忠、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称: Microsoft Office系列软件(包括Microsoft Office 2000、Microsoft Office XP、Microsoft Office 2003、Microsoft Office 2007等)由原告开发完成,原告享有该系列软件的版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被告是1995年初在上海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有8家分公司(下设51家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或者支公司)和1个省级代表处。
经了解,被告未经授权,安装、使用了大量微软Office 系列软件。
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就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一事,原告授权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进行了多次交涉。
双方于2009年2月16日在经过充分磋商后达成了一些共识,并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该纪要约定被告通过向原告正版化采购的方式解决部分微软软件的合法使用问题,且被告承诺在2009年2月20日前签署完毕相关的采购合同,但届时被告却未履约。
为此,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再次与被告进行交涉,督促被告履行《会议纪要》的承诺。
但被告仅愿意采购30万元人民币的微软软件,还无理要求原告承诺在被告采购完毕后不再追究其之前的侵权责任,并认可被告采购3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后即视为已经全部实现正版化。
2024年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协议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第一条第三方介入的定义与范围1.1 第三方介入本合同所称第三方介入,是指在甲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除甲乙方外,涉及到的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方、鉴定机构、仲裁机构、法院等。
1.2 第三方范围(1)中介方:提供信息、协助甲乙方达成合同的主体;(2)鉴定机构:对侵权行为进行鉴定、评估的主体;(3)仲裁机构:解决合同争议的机构;(4)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司法机关。
第二条第三方介入后的责任分配2.1 第三方责任第三方介入后,应按照其职责范围履行相应义务,并对其行为负责。
如第三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造成甲乙方损失的,甲乙方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 甲乙方责任甲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配合第三方进行介入。
如甲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甲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第三方介入的程序与条件3.1 第三方介入程序(1)甲乙方协商一致,确定第三方介入的事项和范围;(2)甲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3)第三方按照约定事项进行介入;(4)介入完成后,甲乙方与第三方进行结算。
3.2 第三方介入条件(1)甲乙方同意第三方介入;(2)第三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3)第三方介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四条第三方责任限额4.1 第三方责任限额的确定(1)第三方介入事项的费用;(2)第三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3)第三方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
4.2 第三方责任限额的约定甲乙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第三方的责任限额,如无明确约定,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确定。
第五条第三方与甲乙方的关系5.1 第三方与甲乙方的关系界定第三方与甲乙方为合同关系,第三方并非甲乙方的代理人、合作伙伴或雇佣关系。
5.2 第三方与甲乙方的权利划分第三方介入事项的权利划分如下:(1)甲乙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2)第三方享有介入事项的权利;(3)第三方不享有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权利。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12正文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某科技(苏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甲、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7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上诉人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谢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刘某乙,一审被告刘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刘学松,一审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询问。
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

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一、本文概述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版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维护文化创新、鼓励创作以及推动知识传播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版权法的实践过程中,“间接侵权”这一概念逐渐凸显出其重要性。
间接侵权,指的是行为人虽未直接侵犯版权,但其行为却在客观上帮助、诱导或促进了他人对版权的直接侵犯。
这种侵权形式隐蔽且复杂,往往不易被察觉,但却对版权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版权“间接侵权”的内涵、特征及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分析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间接侵权规则的规定与不足,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版权间接侵权规则的法定化建议。
文章首先界定了间接侵权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其与直接侵权的区别与联系。
接着,文章通过案例分析,揭示了间接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危害性,指出了现有法律在应对间接侵权问题上的困境。
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构建我国版权间接侵权规则体系的构想,包括明确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完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打击等方面。
文章展望了版权间接侵权规则法定化后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包括提高版权保护效率、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众利益等方面。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完善我国版权间接侵权规则提供有益参考,为构建更加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贡献智慧与力量。
二、版权间接侵权的概念及特点版权间接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并未直接侵犯版权,而是通过提供工具、设备、服务等方式,诱导、帮助或者促成他人实施直接版权侵权行为的行为。
这种行为虽未直接触碰版权作品本身,但其对版权保护的影响不容忽视。
间接性:版权间接侵权的核心特点在于其“间接性”。
侵权人并未直接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是通过某种方式间接促使他人进行直接侵权行为。
辅助性:间接侵权人提供的通常是与直接侵权行为相关的辅助性工具或服务,如复制设备的提供、侵权软件的制作与传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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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买主的免责与间接侵权
软件发行之后,软件的合法持有者可以划分为“合法软件的合法持有者”和“侵权软件的合法持有者”两大类。
前者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如购买、许可、转让、继承、赠与、租用、借用等)取得该软件复制品,并且该软件复制品本身不是侵权物品(即该软件不是他人侵权活动的产物)情况下的持有者;后者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软件,但是该软件本身是侵权物品情况下的持有者。
用非法手段取得软件的情况此处不作讨论。
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侵权软件的持有者中,又可根据其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分为“侵权软件善意持有者”和“侵权软件恶意持有者”。
前者是指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
该软件是侵权物品,而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软件者,也可称为“善意买主”(这里只是借用著作权法理论中的一个名词,实际上持有者取得该软件或软件复制品的途径,除了购买之外还可以有许可、转让、继承、赠与、租用、借用等);后者是指明知或者有合理的依据应该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而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软件者,也可称为“恶意买主”。
从著作权法理论上说,某人的行为如果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就构成了间接侵权(也称二次侵权或共同侵权)。
间接侵权活动以他人的直接侵权活动(即直接侵害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行为)为前提。
因此,出售侵权软件复制品、出租侵权软件复制品、为出售出租的目的而持有侵权软件复制品或为提供他人出售出租的目的而持有侵权
软件复制品,是对软件著作权人的间接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在1989年1月向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提交的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的建议中指出:“知道或有理由认为已知道是作品的侵权复制件,仍进口、占有或处分该侵权复制件,则是对计算机程序专有权利的侵害”,这是针对“恶意买主”的。
在1991年5月欧共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第7条第1款中,列出了各成员国将通过国内法针对侵权者以下所列的任何行为向计算机程序权利持有者提供适当的救济,以免该指令第4、5、6条的规定受到侵犯。
这些行为是:“知道或有理由认为知道,计算机程序的复制品是侵权复制品,而传播该侵权复制品的任何行为;
知道或有理由认为知道,计算机程序的复制品是侵权复制品,而为了商业目的占有该侵权复制品;
对于任何此类工具——其唯一预期的用途只是便于对已用于保护计算机程序的任何技术装置进行未经授权的撤除或使之失效……加以传播的任何行为,或为商业目的的占有。
”
我国软件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
但若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追偿。
”
首先,上述条款明确免除了“善意买主”的侵权责任。
这与我国专利法第62条第2项将“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情况,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是相似的。
当然,依软件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单纯的持有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国情,如果规定出售、出租、为出售出租的目的而持有或为提供他人出售出租的目的而持有侵权软件复制品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则更合理。
并可弥补现行软件保护条例中未规定间接侵权的缺憾。
其次,该条款规定了侵权责任应由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
关于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该条第二款规定“包括明知是侵权软件又向他人提供该侵权软件者”,此外,当然还应当包括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是侵权软件而向他人提供该侵权软件者。
该条款中明确指出前者,看来是为了强调前者对侵权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起警戒作用;至于后者,当后者的“善意买主”因被追究侵权责任而依该条款将侵权责任转移给后者时,后者自己仍可援引该条款因自己是“善意买主”而将侵权责任转移给其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这样,最终总是将侵权责任落实到“明知是侵权软件又向他人提供该侵权软件者”身上。
再者,该条款规定了侵权软件持有者的义务。
如果不销毁侵权软件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那么,不论是“善意买主”还是“恶意买主”,都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他们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进一步向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追偿。
当然,这里“销毁“的是侵权软件,并不需要“销毁”侵权软件的载体(如磁盘、磁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