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软件著作权与行为人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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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那么,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 15 条、第 16 条规定了 15 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摘要]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方面,《民法通则》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的完善来实现。

刑法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它能够通过剥夺或限制著作权犯罪人权利来惩罚犯罪人。

文章通过分析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四个要件,探讨如何实现著作权的刑罚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我国把“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中尤为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然而,随着我们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著作权在我们生活中逐渐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仅仅只通过《民法通则》来保护,保护力度已明显不足,因此应当如何通过法律规范的完善从而实现对著作权的保护成为我们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其中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则更为关键。

一、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主观要件完善(取消以营利为目的)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条款规定为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归责条件需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希望发生侵害著作权的危害结果为自己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具备了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

侵犯知识产权罪行为人主观上较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也确实有其他犯罪目的存在的可能性。

《刑法》中只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似有不妥,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等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侵犯著作权罪等的行为人也完全可能是出于其他犯罪目的。

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其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均可以构成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事实上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行为人完全可能出于其他目的而严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世界各国和地区刑法中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中,一般也没有专门规定要“以营利为目的”。

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分析

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分析

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分析侵权法是维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领域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互联网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互联网侵权问题的调查报告进行分析,探讨互联网侵权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案。

一、调查背景最近一份关于互联网侵权问题的调查报告显示,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调查报告涵盖了包括网络盗版、网络诽谤、网络侵犯隐私等多个方面的侵权问题。

其中,网络盗版问题最为突出,占据了调查报告中侵权问题的主要篇幅。

二、网络盗版问题分析网络盗版是指在互联网上非法复制、传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网络盗版问题在互联网上普遍存在,涉及的作品类型涵盖了音乐、电影、图书、软件等多个领域。

其中,音乐和电影作品的盗版问题最为严重。

调查报告还指出,网络盗版问题不仅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对相关产业链和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网络诽谤问题分析网络诽谤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虚假、负面、侮辱性言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网络诽谤问题在社交媒体平台和论坛等互联网场景中普遍存在。

网络诽谤问题不仅对被诽谤者的个人声誉造成了伤害,也对社会公序良俗和网络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网络侵犯隐私问题分析网络侵犯隐私是指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网络侵犯隐私问题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中较为突出。

调查报告指出,网络侵犯隐私问题不仅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了侵害,也对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形成了威胁。

五、互联网侵权法律适用针对互联网侵权问题,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可以适用。

其中,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是互联网侵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网络安全的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调查报告指出,互联网侵权问题的复杂性和跨境性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六、解决方案为了有效应对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软件著作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案例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

软件著作权的案例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介绍软件著作权案例的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案例。

2018年,某公司开发了一款新型的手机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在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人气。

然而,不久后,另一家公司推出了一款与该应用程序非常相似的产品,甚至界面和功能都几乎一模一样。

原公司认为这是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其次,还有一起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案例。

某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特殊的操作系统,经过多年的研发和改进,该操作系统在行业内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一家竞争对手窃取了该操作系统的源代码,并将其用于自己的产品中。

原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公司停止使用该操作系统,并赔偿了原公司数百万的经济损失。

最后,还有一起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案例。

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开发了一款独特的游戏软件,该软件在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人气。

然而,不久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盗版软件窃取了该游戏,并在网上进行了大规模的传播。

原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对方停止传播盗版软件,并赔偿了原公司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

软件开发公司应当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才能有效地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益,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软件著作权案例的审理和判决对于维护软件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12正文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某科技(苏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甲、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7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上诉人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谢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刘某乙,一审被告刘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刘学松,一审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询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一、看法。

1. 像小偷行窃一样不道德。

咱就说著作权这事儿啊,那些侵犯著作权的人就跟小偷似的。

创作者辛辛苦苦写本书、画幅画、编个曲子,就像农民伯伯种庄稼,那是付出了多少心血啊。

可侵犯著作权的人呢,不打招呼就把人家的成果拿走了,这多不地道啊。

比如说,有个作家花了好几年写了本精彩的小说,刚一出版,就有人把它复印了到处卖,这就好比人家刚盖好房子,你就把人家房子占了,还出租赚钱,这不是欺负人嘛。

2. 破坏创作生态。

要是侵犯著作权的事儿没人管,那创作者可就惨了。

大家都想着抄别人的就能赚钱,谁还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搞创作啊?就像在一个花园里,如果允许别人随便偷花,那园丁还种什么花呢?慢慢地,这个花园就会变得荒芜。

在创作领域也是这样,要是抄袭、盗用作品成风,那真正有才华的创作者就会越来越少,最后我们能看到的好作品也就寥寥无几了。

比如说现在有些小的音乐创作圈子,本来有很多有才华的年轻人想写歌,可是看到有人抄袭歌曲还红了,他们心里就凉半截,觉得自己老老实实创作还不如去抄呢,这可不行啊。

3. 损害消费者权益。

咱消费者也跟着遭殃啊。

侵犯著作权的作品质量往往没保障。

就拿那些盗版电影来说吧,画面模糊、声音不清楚,有时候还会有病毒。

还有那些抄袭的小说,情节乱七八糟的,跟原版差远了。

我们消费者花钱或者花时间去看这些侵权作品,那就是被坑了。

本来我们是想享受高质量的文化产品的,结果被那些侵权的家伙给骗了,这就好比我们去饭店吃饭,结果吃到的是变质的食物,多恶心啊。

二、建议。

1. 加强教育宣传。

得让大家都知道侵犯著作权是不对的。

从学校开始,就把著作权保护的知识纳入课程里。

就像教孩子们不要偷东西一样,也要教他们不要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可以通过有趣的小故事、动画啥的来让孩子们理解。

比如说做个动画,讲一个小画家的画被偷走了,他有多伤心,然后小偷受到了惩罚,这样孩子们一看就懂了。

对于成年人呢,也可以在社区、单位搞一些宣传活动,发些小手册,讲讲身边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让大家都提高意识。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1. 背景介绍在当今数字化信息时代,软件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盗版软件的泛滥,给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盗版软件不仅侵犯了著作权,还可能对用户的计算机安全造成威胁,对于盗版软件的使用和传播必须严肃对待。

2. 案例分析2.1 2013年,某公司卖淘宝店铺的三个卖家被指控销售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共侵权价值达到6.1亿元人民币。

2.2 2015年,杭州一家公司被发现使用盗版AutoCAD软件,被判赔偿1000万元。

2.3 2018年,深圳一名个人在信信公众号上出售盗版Adobe软件,涉案价值超过200万元,被判刑一年。

3.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传播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

盗版软件不仅侵犯了著作权,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及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4. 危害分析4.1 对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的经济损失;4.2 对用户的计算机安全构成威胁,可能导致个人和企业的数据泄露和损失;4.3 侵犯著作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5. 解决办法5.1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软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5.2 提高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和使用正版软件;5.3 深入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侵权行为的警惕和防范意识。

6. 结论盗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损害了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给用户和整个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需要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软件的非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健康的数字化环境。

7. 鼓励创新和正版软件需求7.1 政府在软件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加强督促,鼓励和促进软件行业创新,提高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侵权成本增加,维护正版软件市场环境,提供正版软件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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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与行为人社会危害性
【案号:(2008)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因不服一审法院就检察院指控其犯著作权罪作出的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审结该案。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二审法院向上诉人解释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如何对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行认定,以及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基本事实
2005年底至2007年1月,被告人陈某从腾X公司的网站上下载了不同版本的涉案系列软件后,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腾X软件中加入珊X插件,并重新制作成安装包,并放上“珊X工作室”网站上供用户下载。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在侵权软件中加入了涉案商业插件,并收取广告费。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腾X公司许可,制作的珊X软件包含有腾X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且与腾X软件的实质功能相同;同时,被告人陈某将珊X软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其行为已构成对腾X软件的复制发行,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审理过程
根据诉讼当事人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关于上诉人陈某是否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
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问题;2、关于上诉人陈某收取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

1、关于上诉人陈某是否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论是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还是取得他人著作权的使用权,均强制要求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二者之间有此行为或类似行为,上诉人陈某也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

其次,也无证据证明腾X公司有许可的意思。

2、关于上诉人陈某收取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认定涉及的因素有多种,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获取广告费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并无不当。

(三)专家评议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

依据《刑法》,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品盾打假精英网珠海打假律师黄雪芬认为,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而鉴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包括侵犯商标、专利、商业秘密、
著作权等)的复杂性,刑法对该类案件规定了多种情节以判断认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如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侵权复制品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损失数额等。

笔者认为,对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不能只看犯罪行为的单一要素,而应该从行为整体出发,用全面的眼光,综合各种情况,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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