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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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案例

集装箱运输案例

集装箱运输事例【篇一:集装箱运输事例】2000 年,发货人中国 a 出入口企业拜托 b 对外贸易运输企业将750箱海产品从上海港出口运往印度, b 对外贸易运输企业又拜托其部下s 分企业代理出口。

s 分企业接受拜托后,向p 远洋运输企业申请舱位,p 远洋运输企业指派了箱号为htm —5005 等3 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洁净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企业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全部险。

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海产品因箱内不洁净而腐化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企业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检验。

检验表示,250 箱海产品被污染。

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

为其中国人民保险企业在印度的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以后,中国人民保险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1)在集装箱运输中,p 远洋运输企业应负有什么义务?它能否应付损失负责?(2)在集装箱运输中,s 分企业应负有什么义务?它能否应付损失负责?(3)中国人民保险企业是不是适格的原告?为何?(4)假如中国人民保险企业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答案〕(1)p 远洋运输企业应保持集装箱洁净、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长久性气味;p 远洋运输企业应付海产品的损失负责。

(2)s 分企业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

s 分企业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肩负货损责任。

(3)中国人民保险企业能够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获得代位求偿权。

(4)被告是p 远洋运输企业与s 分企业。

〔解题思路〕此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

解开此题之重点在于确认p 远洋运输企业及s 分企业有无责任。

〔法理详解〕(1)这是对运货义务的考察。

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依据国际老例,集装装箱应当洁净、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长久性气味。

p 远洋运输企业的提单合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执行应尽责责,以便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余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存货物。

【2019年整理】集装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9年整理】集装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答辩,确认原告订租的9只集装箱存放在被告堆场,但要求原告支付集装箱在堆场产生的所有费用才能提走。
双方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
为证明原告向上海海丰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订租了9只集装箱,超期租借产生超期费人民币236,038.40元,原告提交了上海海丰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共3页。分别证明租借箱号、超期费用及收费标准。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此3页证据的证明效力。
5、此外,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抵债房屋作出了免税的规定,农村信用社抵债房屋与此系同一性质,应当参照执行。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抵债取得的抵债房屋不应当缴纳房产税。
(二)少计其他收入
联社出租给人寿保险公司的房屋,代价为保险公司代为支付门卫工资,该工资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并在其财务记录中反映,收支金额相抵后,联社并未取得分文收入,没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的后果。
2、根据房产税条例的规定,应税房屋应限于正在使用的房屋,信用社的抵债资产均闲置,并未投入使用,不属于征税对象;
3、从国税发[2003]89号文来看,对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上,并无抵债房产的规定,并且均以房屋登记或者交付使用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信用社抵债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尚未取得房屋产权,交付后也未投入使用,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人;
(2)联社出租房屋最终并未取得租赁收入,即为无租出租房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应由使用人代缴。况且联社的全部房屋,营业部已按房产价值统一纳税,不应按照出租收入重复缴纳房产税。
(3)宝x、城关和大x信用社房屋均系抵债资产,依法不应当缴纳房产税:
1、国家税收法律中没有针对抵债房屋应缴纳房产税的明确规定;
二、对原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9.77元,被告承担人民币6,940.23元。

集装箱案例分析

集装箱案例分析

案例1:集装箱货物码头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福州市福峡茶厂被告: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第三人: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1990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上海中转至青岛运输12000公斤茉莉花茶的水路联合运输运单式合同,收货人是青岛市茶叶集团公司(简称茶叶公司)。

该批茶叶为“春风”、“超特”、“特级”三种,价值361630元,分装于第三人所有的5个集装箱,由原告自行检查箱体并装箱施封。

被告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与原告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原告投保金额为8万元,为不足额保险。

被告接收承运的货物后,原计划9月15日装船,由于台风影响,延滞于9月27日才得以启运。

这期间,启运地受到3次台风袭击,连降暴雨和大雨。

集装箱按规定和惯例始终露天置放,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启运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

该批货物由第三人所属“鸿新”轮承运。

“鸿新”轮装船时未提出异议。

“鸿新”轮于9月28日抵达上海港,次日在汇山码头作业区卸箱交由第三人所属“长力”轮承运。

“长力”轮于10月3日抵达青岛港,次日卸箱。

5日,收货人茶叶公司将集装箱提走,运至本公司仓库。

5个集装箱仍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茶叶公司也未向终点承运人提出异议。

至此,承运人已将集装箱完好交付收货人,联合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该批货物在上海汇山码头期间,天气为阴天,有时小雨,两船均将集装箱载于舱内;抵青岛港后运至收货人仓库期间,天气晴朗。

茶叶公司收货后,在仓库开箱时,发现5个集装箱底部均有不同高度的水湿,茶叶受潮霉变。

于是电告原告,表示拒收货物。

同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茶叶公司将茶叶全部卸箱,将5个集装箱放回青岛港区。

原告接电后,在找保险人的同时,亦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派人同去青岛。

在未得到被告正式答复的情况下,原告于10月8日同保险公司的一名人员赶赴青岛。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受该批货物保险人的委托,派员抽检了13箱茶叶,出具了“全部受潮,部分木箱有水渍痕迹”的查勘证明;茶叶公司也出具了“茶叶霉变”的证明。

港口码头集装箱货损、货差原因及责任确定

港口码头集装箱货损、货差原因及责任确定

案例9:港口码头集装箱货损、货差原因及责任确定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经常发生残损、短缺。

为便于现场检验鉴定,理货人员、保险理赔人员以及收发货人判明货物的残损、短缺的类型,区分其原因,明确责任归属;同时也便于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找到责任方,提出索赔、挽回损失,现就集装箱货物的残损、短缺的判别方法、类型、责任归属及其检验鉴定证书的作用作一探讨。

1、货物残损、短缺的判别方法,判别货物残损、短缺是区分其类型的前提,只有明确货物残损、短缺的类型就能确定其责任的归属。

(1)残损判定是判定货物是否发生了残损的依据是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所列货物的等级、性质、使用效能、成份含量、外观等品质标准,对照整批实际到货的品质状况检查,如发现货物品质有所降低或影响使用者,但其产生原因不应是在装箱前对货物所施加的行为所致,才能确定为货物发生了残损。

根据集装箱货物残损发生的原因和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环节,可将其归纳为多种类型,即箱残、原残、载残、工残、船残、港残和车残。

要判定货物残损是属于那种类型,首先必须确定箱内货物是否发生了残损,其次是根据箱体、货物损坏状况和特征,有关证单交货记录以及对事故现场的综合调查、分析、研究,再者是取样检测鉴定,从中得出其发生的环节和产生的原因,以确定集装箱货物发生残损的类型。

(2)短缺判定是确定货物是否发生短缺的依据是根据其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所列计价单位的数量,对照全批货物的实际到货数量,经点验发现不足数者,才能判为短缺。

根据集装箱货物数量发生短缺的原因和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环节,可将其归纳为多种类型,即原装短缺、破损短缺和盗窃短缺。

同样要判定货物短缺是属于那种类型,首先必须检查集装箱拆箱卸货时,铅封是否完好,铅封号是否与有关单证所列相符,有关单证中是否有换箱、换封记录以及箱内货物包装是否有破损:其次是检查箱内货物发生短缺的数量以及其留下的痕迹,加以综合分析推理,从中得出短缺发生的环节和产生的原因,以确定集装箱货物发生短缺的类型。

集装箱不适货造成货损索赔案

集装箱不适货造成货损索赔案

1.集装箱不适货造成货损索赔案[案情]:2004年3月,上海箱包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与美国一家采购公司(简称B公司)按CIF条款签订一份出口箱包的合同。

根据合同规定,由A公司向C海运公司办理订舱。

C海运公司接受订舱后进行配载,并运载空集装箱至A公司的生产厂家进行装箱。

由于A公司业务繁忙,业务员没有到生产厂家亲自查看整批货物装箱情况。

货物装箱完毕后,C海运公司直接将已装货的集装箱运至堆场,并及时在平安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

装船后,A公司及时将装船通知以电传方式通知了B 公司,并将该批货物的保单背书转让,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一个月后,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箱包有很大的刺激气味,影响销售。

A公司接到B公司的索赔电后,立即查找原因。

经查,箱包之所以产生刺激气味,是由于集装箱油漆未干透所致,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由于A公司业务员未能在现场监装,没有发现集装箱油漆未干透,致使货物产生刺激气味,影响销售,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同意降价10%,了结此案。

[分析]:此案例中,箱包产生刺激气味是集装箱的油漆未干透所致,属于集装箱不适货,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虽然投保的是一切险,但一切险的承保责任也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不是对任何风险所致的损失都负赔偿责任。

作为承运人,必须使其集装箱适货。

按常规和一般的工作程序,发货人作为集装箱的装箱人,应对箱体进行认真检查和感官测试,发现不合格的集装箱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并要求调换。

否则,按惯例,装箱人一旦未提出异议而接受集装箱,即集装箱被视为是合格的、适货的。

若由于此集装箱的原因发生货损、串味等,装箱人将难排除自己的责任。

现行的《集装箱货物装载管理办法》规定:供箱人应提供用箱人所需要的,并能适合货物装载、运输的集装箱。

如货物灭失、损失系由供箱人所提供的集装箱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所致,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则由供箱人负责赔偿。

同时又进一步规定:装箱人如发现箱子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时,应拒绝装货。

集装箱运输货损中当事人的责任.

集装箱运输货损中当事人的责任.

集装箱运输货损中当事人的责任一、集装箱的货损由何而来?《集装箱化》杂志2005年第4期刊载了上海海事大学王立坤的文章:《集装箱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以下简称《集》文),读后颇受启发,但对其中一些观点有不同的看法,在此谨将本人粗浅的看法提出以就教于业界。

问题缘于一个案例:广东顺德一家公司(发货人)将装载电器的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货代公司)由顺德通过公路拖运到香港装船去孟买港,再通过铁路运抵新德里交货。

该批货物由货代公司出具全程货运提单。

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孟买,交货地新德里,运输条款CY—CY,即堆场到堆场,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提单同时记载“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

集装箱在香港装船后,船公司签发了以货代公司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其余内容与货代公司的提单同,只是没有批注。

货物在孟买港卸船时,发现一个集装箱外表严重破损,货代公司在孟买港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署。

货物运抵新德里后收货人开箱发现,外表破损的集装箱内的电器已严重受损,另有一个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电器也不同程度受损。

收货人根据货代公司提单上“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向发货人提出赔偿要求。

但发货人拒赔,理由是货物出运后货代公司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证明发货人是完好地将货物交给货代公司委托的公路承运人。

而且,由外理证明的装箱单上也没有做出任何批注。

收货人转而向货代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因为货代公司出具了全程货运提单,理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但同样遭到货代公司拒绝,理由是,造成箱子破损并非货代公司过失,而是船公司的行为。

二、谁应该为货损买单?由于无法得到赔偿,收货人委托律师向广州海事法院对货代公司和发货人提出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货代公司、发货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集》文认为,法院在认定该案当事人的过失责任上有“误区”。

对此,本人有相同认识。

接下来,《集》文对在本案中集装箱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划分。

集装箱破损引起保险代位求偿案

集装箱破损引起保险代位求偿案

集装箱破损引起保险代位求偿案案例分析:集装箱破损引起保险代位求偿案【案例背景】XX 年6 月托运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上海外运、上海远洋所属“汉江河”船将333纸箱的男士羽绒滑雪衫(分装在3只集装箱内)运往卸货港日本神户。

上海外运在收货后签发了提单号为B/L NO.CS194 的清洁联运提单(单上载明货物数量333纸箱)。

XX年6月29日“汉江河”船抵达神户港,并于同日将集装箱驳卸到岸。

XX年7月6日,收货人在港口装卸公司仓库开箱,当即发现有11纸箱的滑雪衫有程度不同的湿损。

XX年7月7日,3个集装箱由汽车拉至东京收货人的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

该协会于XX年10月11日出具商检报告称,11纸箱中有5纸箱货物严重湿损,6纸箱货物轻度湿损,经将湿损衣服之残值冲抵后,实际货损约为1868338 日元。

商检报告又称,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曾邀船方派员共同勘察,被船方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

检验报告认为货物湿损系箱号为FWIU9301197的集装箱里档左侧顶部破损造成。

嗣后,收货人依据检验报告从货物保险人AIU 保险公司处得到了赔偿。

AIU 保险公司因此取得代位求偿权。

【案例分析】1.各方争议(1)AIU保险公司认为:造成服装湿损是上海外运、上海远洋所属“汉江河”船的过错,AIU保险公司在赔偿收货人损失后依据取得代位求偿权及上海外运签发的清洁提单,请求上海外运、上海远洋赔偿损失的1868338日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2)上海外运认为:造成货损非承运人过错,另外,AIU 保险公司对货损程度举证不力,上海外运无法确认货物实际损害程度及其原因。

(3)上海远洋主张应依提单条款承运人享受货损最高赔偿额的权利。

2.法院认定根据提单和协议书,上海外运和上海远洋对11纸箱服装的湿损有相当的责任牵连。

但收货人与实际承运人上海远洋在开箱交货时交割不清,收货人聘请的商检又在港口外进行,故AIU保险公司对货损索赔及损害确切数额的请求举证不力。

交通运输管理实务案例分析【案例6-1】集装箱破损致使货物湿损引起保险代位求偿案

交通运输管理实务案例分析【案例6-1】集装箱破损致使货物湿损引起保险代位求偿案

【案例6-1】集装箱破损致使货物湿损引起保险代位求偿案1988年6月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畜产分公司委托上海外贸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运),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远洋)所属“汉江河”船将333纸箱男士羽绒滑雪衫(分装在3只集装箱内)运往卸货港日本国神户。

1988年7月6日,收货人在港口装卸公司仓库开箱,发现有11纸箱有不同程度的湿损,实际货损约1868338日元。

嗣后,收货人依据检验报告从货物保险人AIU保险公司处得到了赔偿。

AIU保险公司因此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要求承运人赔偿AIU保险公司的损失。

1988年6月托运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上海外运、上海远洋所属“汉江河”船将333纸箱的男士羽绒滑雪衫(分装在3只集装箱内)运往卸货港日本神户。

上海外运在收货后签发了提单号为B/LNO.CS194的清洁联运提单(单上载明货物数量333纸箱)。

1988年6月29日“汉江河”船抵达神户港,并于同日将集装箱驳卸到岸。

1988年7月6日,收货人在港口装卸公司仓库开箱,当即发现有11纸箱的滑雪衫有程度不同的湿损。

1988年7月7日,3个集装箱由汽车拉至东京收货人的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

该协会于1988年10月11日出具商检报告称,11纸箱中有5纸箱货物严重湿损,6纸箱货物轻度湿损,经将湿损衣服之残值冲抵后,实际货损约为1868338日元。

商检报告又称,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曾邀船方派员共同勘察,被船方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

检验报告认为货物湿损系箱号为FWIU9301197的集装箱里档左侧顶部破损造成。

嗣后,收货人依据检验报告从货物保险人AIU保险公司处得到了赔偿。

AIU保险公司因此取得代位求偿权。

AIU保险公司曾先后在香港和北京委托代理人与上海外运联系处理货损赔偿问题。

上海外运除同意将时效展期至1989年9月29日外,未提出任何有关损害赔偿的处理意见。

AIU 保险公司为此起诉至法院,法院于1989年12月5日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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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确定
【案例背景】
A 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将装载布料的6个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称货代)拖运到香港装船去西雅图港,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后再通过铁路运抵交货地(底特律)。

该批出口布料由货代出具全程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交货地底特律,运输交款CY-CY ,提单同时记载“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

集装箱在香港装船后,船公司又签发了以货代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运输条款 CY-CY 。

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时,6个集装箱中有3个外表状况有较严重破损,货代在西雅图港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此破损做了记录,并由双方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署。

三个集装箱在运抵底特律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外表有破损的集装箱内布料已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尽管箱子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布料也有不同程度受损,此后,收货人因货损与发货人、货代船公司发生了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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