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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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案例分析

集装箱运输案例分析
集装箱运输案例分析
目录
• 案例介绍 • 案例分析 • 案例解决方案 • 案例总结与启示
案例介绍
01
案例背景
01
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历程
集装箱运输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 发展,集装箱运输逐渐成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
02
集装箱能够大幅提 高货物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
总结案例的结果,包括运输是否成功、是否存在 问题、解决方案等。
案例启示
1 2
对企业启示
从案例中提炼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启示,如加强 风险管理、优化运输路线、降低运输成本等。
对行业启示
从案例中提炼出对整个行业的启示,如加强行业 监管、推动技术创新、提高服务质量等。
3
对政策启示
从案例中提炼出对政府政策的启示,如完善法律 法规、加强政策引导、提高监管效率等。
应对突发状况
考虑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 (如天气、交通、政治等 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确保货物安全及时送达。
运输成本与效益分析
成本构成
分析运输成本的主要构成,包括 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保险费用
等。
效益评估
评估运输效益的主要指标包括运输 时间、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等。
成本效益比较
比较不同方案的运输成本和效益, 选择综合效益最高的方案。
合理安排车辆和集装箱的配载计划,减少空驶率和等待时间。
节能减排
推广绿色运输方式,降低能耗和排放,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04
案例总结与启示
案例总结
案例背景
介绍案例发生的背景,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企 业、事件经过等。
案例分析
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路线、 运输成本、运输风险等方面。

集装箱商业案例

集装箱商业案例

集装箱商业案例一.韩国Common Ground:全球最大型的集装箱购物中心Common Ground是韩国首家、同时也是全球最大型的集装箱购物中心。

该座四层的混合式购物中心,总共由200个蓝色货柜所堆砌而成。

占地56830㎡,是一个集服饰、鞋帽、餐饮为一体的时尚购物中心商业布局——中间的广场将整个空间分成了Street Market 和Market Hall,左右两边分别售卖男女装的区域。

两个区域均有三个楼层,底下的1,2 层都以服饰为主,而第3 层则是观光台以及餐厅等。

文化创意——Common Ground划分了Culture Space的空间。

为了满足顾客的多种需求,这里还提供表演音乐会的场地以及各种展览文化空间。

四周不时可见超有心思的艺术布置。

餐饮特色——购物中心内的餐厅大多位于顶楼,有超人气的Dore Dore、酒馆The Booth、新鲜水果汁店Able、烧鱿鱼的Analog Kitchen等等食店。

独特的复古货柜车,可移动的货柜车也成为一种新的销售方式。

二.英国BOXPARK:全球首创的集装箱商业公园全球首家临时购物中心集装箱公园BOXPARK,位于在英国首都伦敦肖尔迪奇。

这家购物中心由60个集装箱历时一年搭建而成,但建成五年后(2016年)将拆除。

设计规划——BOXPARK的集装箱墙体设置了超厚保温层,使加热效率更高并减少了对空调的依赖。

当租约到期时,整个项目的集装箱可被拆卸并在之后重新利用,同时所占土地也可按原状归还土地所有者。

利用旧物无污染,是全球最环保购物中心商业布局——Boxpark一楼由40个定制的集装箱组成,品牌组合上兼容并收,涵盖了高端潮牌、设计师品牌、休闲品牌以及鞋子品牌;二楼主要经营咖啡厅和艺术展厅,共由20个集装箱组成。

品牌入驻——Boxpark的品牌招商策略颇具特色,只邀请具有鲜明特色的品牌入驻。

品牌组合上也进行了革命性的混搭三.土耳其TrumpeCadde商业中心:高度互动的集装箱街市本项目共包括两层,一系列不同尺寸的路径对组成单元进行切割和组织,用于安排25个精心布置的商业单元以及花园,形成一个现代的街市。

集装箱案例分析解析

集装箱案例分析解析

案例1:集装箱货物码头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福州市福峡茶厂被告: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第三人: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1990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上海中转至青岛运输12000公斤茉莉花茶的水路联合运输运单式合同,收货人是青岛市茶叶集团公司(简称茶叶公司)。

该批茶叶为“春风”、“超特”、“特级”三种,价值361630元,分装于第三人所有的5个集装箱,由原告自行检查箱体并装箱施封。

被告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与原告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原告投保金额为8万元,为不足额保险。

被告接收承运的货物后,原计划9月15日装船,由于台风影响,延滞于9月27日才得以启运。

这期间,启运地受到3次台风袭击,连降暴雨和大雨。

集装箱按规定和惯例始终露天置放,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启运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

该批货物由第三人所属“鸿新”轮承运。

“鸿新”轮装船时未提出异议。

“鸿新”轮于9月28日抵达上海港,次日在汇山码头作业区卸箱交由第三人所属“长力”轮承运。

“长力”轮于10月3日抵达青岛港,次日卸箱。

5日,收货人茶叶公司将集装箱提走,运至本公司仓库。

5个集装箱仍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茶叶公司也未向终点承运人提出异议。

至此,承运人已将集装箱完好交付收货人,联合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该批货物在上海汇山码头期间,天气为阴天,有时小雨,两船均将集装箱载于舱内;抵青岛港后运至收货人仓库期间,天气晴朗。

茶叶公司收货后,在仓库开箱时,发现5个集装箱底部均有不同高度的水湿,茶叶受潮霉变。

于是电告原告,表示拒收货物。

同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茶叶公司将茶叶全部卸箱,将5个集装箱放回青岛港区。

原告接电后,在找保险人的同时,亦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派人同去青岛。

在未得到被告正式答复的情况下,原告于10月8日同保险公司的一名人员赶赴青岛。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受该批货物保险人的委托,派员抽检了13箱茶叶,出具了“全部受潮,部分木箱有水渍痕迹”的查勘证明;茶叶公司也出具了“茶叶霉变”的证明。

集装箱货损案例案情分析

集装箱货损案例案情分析

集装箱货损案例案情分析集装箱装载服装货损一案分析案由:2004年2月,中国服装进出口公司委托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简称E 公司)办理600只纸箱的男士服装出口手续。

E公司将货装上MSC(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红海”轮,并签发了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的联运提单,提单上标明货物数量600只纸箱,分装6只40英尺集装箱。

2004年2月27日,该轮抵达目的港日本神户,同日,集装箱驳卸到岸。

2004年3月4日,日方收货人Fast Co.,Ltd.在港口开箱,由日本诚信公司出具的“拆箱报告”称,箱号为MSCU3784217的集装箱中,有15只纸箱严重湿损,30只纸箱轻微湿损。

2004年3月6日,6只集装箱由卡车运至东京某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

该协会于同月11日出具商检报告称:51只纸箱有不同程度的湿损,将湿损衣物的残值冲抵后,实际货损约为32000美元,湿损系集装箱里档左侧顶部破损所致。

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商检协会曾邀MSC派人共同勘察,但MSC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

Fast Co.Ltd.依据商检报告从货物保险公司得到赔偿,随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先后通过其在香港、北京的代理人与E公司联系,而E公司末提出赔偿处理意见。

2004年9月25日,保险公司将E公司和实际承运人MSC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诉称:作为全程承运人的E公司,尽管MSC因过错造成其承运的集装箱内服装湿损,并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但根据E 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32000美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

E公司称:服装是由实际承运人MSC承运,货损的原因是集装箱有裂痕,雨水进入箱内造成服装损坏。

根据E公司与MSC的集装箱运输协议规定:“MSC 应提供清洁、干燥、无味、完好无损的集装箱,……如铅封脱落或箱体破损,集装箱内货物发生损坏,则由MSC 承担一切责任。

”因此,MSC应对货损承担全部责任。

铁路集装箱管理案例分析

铁路集装箱管理案例分析

高时不超过3层。
案例四、集装箱堆码
规章规定:
《铁路运输货物堆码标准》(TB 1937-87)规定: 重箱码高时不超过3层。
四、集装箱堆码
实际水运早已达到重箱5层、空箱7层
案例四、集装箱堆码
如果场地有限,堆码4层不成问题。
四、集装箱堆码
但是,为了保证安全,参照港口成熟做法,路 局要求“阶梯堆码”。 优点:能有效防止高处集装箱跌落,避免造成 严重后果。
并附普通记录一份附货票运抵我站,我站依现箱箱号录入卸车清单,但由
于发站是录入清单是换装前的集装箱箱号: TBJU5920521,所以安顺站一直
显示在途。
案例四、集装箱堆码
规章规定:
《铁路运输货物堆码标准》(TB 1937-87)规定:重箱码
高时不超过3层。
案例四、集装箱堆码
规章规定:
《铁路运输货物堆码标准》(TB 1937-87)规定:重箱码
四、集装箱堆码
港口阶梯堆码示例
五、货运组织改革后集装箱运用带来的变化
货运组织改革后,总公司研究将收取路局集装箱
占用费,大约日均15-20元/箱日,该费用按保有
量收取,收费标准脱离市场规律。工地上住人集 装箱租金约6-8元/箱日,并配备窗户、床、空调。
五、货运组织改革后集装箱运用带来的变化
使用自备箱的优点:
1.随货物一同交付,不存在箱管问题,方便。
2.不产生费用,经济。 3.保有量、大点箱等技术指标完成好,省心。
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1.卸车发现破损时,由装卸人员通知卸车货运员。除能判明属于行 车事故和偷盗造成的破损外,责任列装车站装卸单位。
2.装卸车作业中发生的破损,责任列装卸单位。 3.站内外存放的铁路箱发生破损,除能判明责任者外,责任列存放 地单位。 4.进站的铁路箱发现破损,责任列送箱人。

集装箱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集装箱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集装箱火灾事故案例分析【前言】集装箱火灾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危险事件,一旦发生,会给人们带来严重的经济和生命财产损失。

集装箱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和救援处置方式,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实际发生的集装箱火灾事故为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事故发生原因、救援过程和应对措施,以期从中总结经验,为类似事件的应对提供参考。

【案例背景】2019年7月,某境外港口发生一起集装箱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时,一艘装有数百个集装箱的货船上,有一只集装箱突然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引起连锁反应,多个集装箱相继着火。

港口当地当时正值夏季高温天气,导致火势难以控制。

港口应急救援队伍立即展开抢救救火行动,但由于港口设施受限、船舶集装箱密集等原因,救援工作难度很大,花了数日时间方才将火势扑灭。

然而火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环境损失,港口管理当局和涉事船舶公司也因此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和负面影响。

【事故分析】1、火灾起因据初步调查,该起集装箱火灾事故的起因可能是由于该集装箱内装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存在其他火灾隐患,当时温度较高,加之舱内通风不畅,可能导致集装箱内温度过高,进而引发火灾。

此外,有些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可能会由于振动或碰撞等原因导致内部物品摩擦起火,也是引发火灾的一种可能原因。

2、救援难度集装箱火灾事故的救援难度较大。

一是因为集装箱内物品种类繁多,有些物品在着火时可能释放出有毒气体,对救援人员构成威胁。

二是集装箱堆积紧密,空间狭小,环境复杂,救援设施难以进入。

三是集装箱火灾事故一般发生在船舶上,受限于环境和场地,无法迅速调动各类救援设备,阻碍了事故救援工作的展开。

3、应急处置应对集装箱火灾事故,要求救援人员迅速反应,迅速控制火势蔓延,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而由于集装箱火灾事故的特点,救援工作要求救援人员拥有较强的应急处置和专业知识,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火灾源,确定危险物质种类和数量,选择合适的救援设备和方法,确保火灾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

储能集装箱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储能集装箱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储能集装箱火灾事故案例分析引言在当今能源环境日益受到关注的时代背景下,储能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重要能源储存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储能集装箱作为储能技术的一种典型应用形式,在实际生产中被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储能电池等元器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本文以一起储能集装箱火灾事故案例为基础,结合相关理论知识及实际调查资料,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相关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旨在提高储能集装箱的安全性和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一、事故概述某储能公司在某农村开展储能设备安装和试验工作,公司使用的储能集装箱为标准集装箱,内部装有储能电池组、变流器、控制系统等设备,用于储存和释放电能。

一天晚上,当地居民突然发现农田中的一个储能集装箱冒出了浓烟和火光,立即报警并进行了紧急疏散。

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进行扑救,但由于集装箱内的火势迅速蔓延,难以控制,最终导致了集装箱的爆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经初步调查,火灾起因尚未确定,相关部门对火灾原因展开深入调查。

二、事故原因分析1. 设备设计不当储能集装箱内的储能电池组、变流器等设备在设计时未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火灾情况,未采取相应的防火设计措施,导致火灾风险增加。

2. 电池组老化储能电池组作为储能集装箱的核心部件,使用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受到老化和损耗,一旦电池老化严重,可能出现电池自燃的情况。

在本次事故中,初步调查认为电池组老化是导致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3. 设备故障变流器、控制系统等设备在日常使用中存在故障隐患,一旦发生故障可能会引发火灾。

4. 外部破坏由于储能集装箱常常放置在户外,容易受到外部因素如雨水、阳光等的侵蚀,加速设备老化和损坏,从而增加了火灾发生的风险。

5. 违规操作事故调查中发现,储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相关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了违规操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预防措施1. 设备防火设计对于储能集装箱内部设备,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必须进行合理的防火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在设备结构上加装防火部件,采用阻燃材料等措施。

6.4 集装箱运输(案例)

6.4 集装箱运输(案例)
16
第三人将水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集装箱投放使用, 造成货物湿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谁 装箱谁负责”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对第三 人投放的集装箱疏于验收,经交托运人检箱装 载茶叶,在台风暴雨袭击的情况下,又未采取 相应的防护措施,故应对本案货损承担保管不 善的责任。原告在处理茶叶残值中亦有一定过 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3
但此次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海华公 司将五个货柜的危险品“保险粉”瞒报为 非危险品,同时为了多运货物,将三个本 应装载在甲板上的过硫酸钠等危险柜配载 进仓内,导致“保险粉”自燃引起火灾, 在明火扑灭后仓内过硫酸钠又爆炸,最终 消防水大量进仓,“华顶山”轮沉没。
24
法院认为,“过硫酸钠是由海华公司安排配 载,因此也就可以认定海华公司对事故的 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性”。因此,法院 认为,海华公司应对原告全额承担赔偿责 任,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而本案 另外两位被告则承担本案赔偿的连带责任。
27
A轮到达宁波后,经检查,共有25个20英尺集装 箱和94个40英尺集装箱落入海中,其中包括原 告C保险公司承保的一个集装箱。
根据被告A轮所在公司委托的专家出具的意见书, 部分被打捞起来的落海集装箱发生严重变形、凹陷 或扭曲,是由于这些集装箱在船舶经历极其剧烈的 摇摆过程中,不能承受超过其设计负荷的压力(特 别是垂直方向的压力),以致变形、倒塌。一旦发 生上述情况,集装箱的系固设备便失去作用,导致 集装箱落海。
31
评 析
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管船过失和管货过 失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查明承 运人行为属于管船过失还是管货过失是正 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32
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
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 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 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 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 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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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集装箱货物码头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福州市福峡茶厂被告: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第三人: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1990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上海中转至青岛运输12000公斤茉莉花茶的水路联合运输运单式合同,收货人是青岛市茶叶集团公司(简称茶叶公司)。

该批茶叶为“春风”、“超特”、“特级”三种,价值361630元,分装于第三人所有的5个集装箱,由原告自行检查箱体并装箱施封。

被告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与原告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原告投保金额为8万元,为不足额保险。

被告接收承运的货物后,原计划9月15日装船,由于台风影响,延滞于9月27日才得以启运。

这期间,启运地受到3次台风袭击,连降暴雨和大雨。

集装箱按规定和惯例始终露天置放,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启运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

该批货物由第三人所属“鸿新”轮承运。

“鸿新”轮装船时未提出异议。

“鸿新”轮于9月28日抵达上海港,次日在汇山码头作业区卸箱交由第三人所属“长力”轮承运。

“长力”轮于10月3日抵达青岛港,次日卸箱。

5日,收货人茶叶公司将集装箱提走,运至本公司仓库。

5个集装箱仍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茶叶公司也未向终点承运人提出异议。

至此,承运人已将集装箱完好交付收货人,联合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该批货物在上海汇山码头期间,天气为阴天,有时小雨,两船均将集装箱载于舱内;抵青岛港后运至收货人仓库期间,天气晴朗。

茶叶公司收货后,在仓库开箱时,发现5个集装箱底部均有不同高度的水湿,茶叶受潮霉变。

于是电告原告,表示拒收货物。

同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茶叶公司将茶叶全部卸箱,将5个集装箱放回青岛港区。

原告接电后,在找保险人的同时,亦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派人同去青岛。

在未得到被告正式答复的情况下,原告于10月8日同保险公司的一名人员赶赴青岛。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受该批货物保险人的委托,派员抽检了13箱茶叶,出具了“全部受潮,部分木箱有水渍痕迹”的查勘证明;茶叶公司也出具了“茶叶霉变”的证明。

此后,茶叶全部运回原告本厂,重新烘干后降级出售。

保险人根据受损情况,以8万元投保额,按47.125%的比例计算,赔付原告37700元。

原告因保险赔款不足以弥补损失,遂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委托被告承运的茶叶,价值362000元。

被告接收货物后,将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堆在露天货场18天,因淋雨致茶叶水湿霉变,损失210126.40元。

除保险公司赔偿37700元外,尚损失172426.40元。

被告拒赔,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及其利息。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联合运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茶叶霉变即使是在承运中造成的,原告也应向终点承运人即青岛港务局索赔。

现原告向起点承运人索赔,不符合法定索赔程序,要求法院变更诉讼主体。

货物滞运,属受台风影响,系不可抗力所致。

集装箱运输凭箱体完好和铅封完整交接,被告已将集装箱清洁交付上海海运局“鸿新”轮承运,其后环节甚多,原告指认茶叶在我港中受湿霉变证据不足。

集装箱是上海海运局所有并提供的,被告只是代理该局与托运人办理租箱手续。

如是集装箱箱体问题,因集装箱渗入雨水造成货损,被告是没有责任的。

故拒绝赔偿。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的处理与集装箱所有人上海海运管理局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海海运管理局辩称:此次运输所用集装箱是其所有并委托被告代理租箱。

本案运输方式是原告自行装箱的港至门集装箱运输。

装箱前原告检查了箱体,认为适货。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谁装箱谁负责,故本案货损应由原告自负。

该批茶叶从发现霉变到重新加工处理,本局从未得到原告的通知。

原告在未经商检部门作出残损检验的情况下,单方面处理残值,并以此索赔证据不足。

因此,所有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二、处理结果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茶叶在托运前,经茶叶质检站和茶叶公司技术人员检验合格,原价值361630元。

该批茶叶从青岛全部运回本厂后,剔除了100余斤已失去饮用价值的霉变茶叶,掺入本厂原有部分茶叶并进行加工,售给了湖南长沙茶厂。

以卖给长沙茶厂的全部茶叶中最高价计算,推定差价损失为133803.10元,扣除保险人的赔偿后,尚损失96103.10元。

对托运茶叶本身的质量和包装,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能举出证明其有缺陷的确实证据。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集装箱运输凭箱体和铅封交接。

本案5个集装箱运抵目的港并由收货人提离港区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目的港未作货运记录,表明集装箱并未损坏,也未“灭失”、“短少”。

这一事实与《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终点阶段承运方赔偿的前提条件不符,故被告要求变更诉讼主体为青岛港务局的请求,不能采纳。

该批茶叶霉变系水湿所致。

因不能证明是装入集装箱前受水湿,故应推定水湿发生在装箱之后。

而集装箱离开被告堆场直至茶叶公司仓库,整个运输过程中,箱体均无受湿的可能,只有在被告滞运期间连降过暴雨。

因此,应推定被告滞运期间雨水渗入集装箱,这是造成茶叶湿损的唯一原因。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装箱施封的托运人对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5种后果自行处理,并未规定托运人对货物湿损负责。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因箱体本身潜在缺陷,如透光检查无法发现渗漏等,造成货物湿损,由集装箱所属单位负责。

因此,本案茶叶水湿事实已超出托运人承担“装箱施封”责任的范围。

第三人将水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集装箱投放使用,造成货物湿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谁装箱谁负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对第三人投放的集装箱疏于验收,经交托运人检箱装载茶叶,在台风暴雨袭击的情况下,又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故应对本案货损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原告在处理茶叶残值中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由于认定事实清楚,区分责任适当,三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补偿原告货物损失5000元;二、第三人补偿原告货物损失45000元;三、上述款项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中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据此,厦门海事法院于1991年3月30日制发了调解书。

三、法律分析本案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调解解决,是正确的。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自行装箱施封,交被告承运后,一直到收货人收货运至其仓库,集装箱都是清洁交接,而集装箱内的茶叶却因水湿致发生霉变、货损。

按照谁装箱谁负责的原则,本应由原告对货损自行负责。

但是,按照本案应予适用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87年5月30日)的规定,装箱施封的托运人只是对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5种后果自行处理,而不包括货物湿损这种情况。

显然,对这个规定的正确理解,成了处理本案的关键。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点,是凭箱体和铅封交接。

在箱体完好、铅封完整、清洁交接的情况下,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只能是依据“谁装箱谁负责”的原则,推定由装箱人负责。

但是,这不等于说,发生任何货损,都应按此原则处理。

在装箱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货损是他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或者说已发生的事实能充分说明箱内货物货损是装箱人以外的人造成的,那么,就应根据过错原则处理。

这才是公平合理的。

所以,对所发生的货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经法院查明,本案茶叶霉变,系水湿所致。

该批茶叶在装入集装箱前经检验合格,未受水湿。

被告和第三人均举不出确实的证据来证明水湿系托运茶叶本身的质量问题。

因此,只能推定湿损发生在装箱之后。

而集装箱离开被告堆场直至收货人仓库期间,箱体均无受湿的可能。

而在被告滞运期间,集装箱为露天堆放,其间有3次台风暴雨袭击,被告又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因此,集装箱体受湿,只能推定发生在被告滞运期间。

这说明,被告是有一定过错的,应承担一定责任。

在正常情况下,集装箱即使受雨淋,也不会发生渗漏。

但是,如果集装箱水密性能不符合要求,在受水时就会发生渗漏致箱内货物水湿损坏。

集装箱水密性能不符合要求属箱体本身潜在缺陷,是一般人用普通方法所不能发现的。

因此,《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1987年5月30日)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因箱体本身潜在缺陷,如透光检查无法发现渗漏等,造成货物湿损,由集装箱所属单位负责。

本案集装箱内的货物水湿受损,因排除了托运人(装箱人)的原因,且又有受到雨淋的事实,只能说明是集装箱的水密性能不符合要求所造成的。

因此,根据该规定,本案不适用“谁装箱谁负责”原则。

由于集装箱属第三人所有,该货损就应由第三人负责。

本案认定第三人提供的集装箱水密性能不好,缺少直接检验证据。

因为在诉前,案涉集装箱被放回港区周转使用,已经无法对其装载茶叶时的状况进行检验,只能运用排除法的逻辑推理进行推定。

事实上,本案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上,都是运用了逻辑推理的方法。

这是在审判中较成功的尝试。

这种根据已有事实,推定未知事实的逻辑推理,反映了事物联系的必然性,在审判思维和判断上,是可以采用的。

案例2:港口码头集装箱货损、货差原因及责任确定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经常发生残损、短缺。

为便于现场检验鉴定,理货人员、保险理赔人员以及收发货人判明货物的残损、短缺的类型,区分其原因,明确责任归属;同时也便于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找到责任方,提出索赔、挽回损失,现就集装箱货物的残损、短缺的判别方法、类型、责任归属及其检验鉴定证书的作用作一探讨。

1、货物残损、短缺的判别方法,判别货物残损、短缺是区分其类型的前提,只有明确货物残损、短缺的类型就能确定其责任的归属。

(1)残损判定是判定货物是否发生了残损的依据是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所列货物的等级、性质、使用效能、成份含量、外观等品质标准,对照整批实际到货的品质状况检查,如发现货物品质有所降低或影响使用者,但其产生原因不应是在装箱前对货物所施加的行为所致,才能确定为货物发生了残损。

根据集装箱货物残损发生的原因和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环节,可将其归纳为多种类型,即箱残、原残、载残、工残、船残、港残和车残。

要判定货物残损是属于那种类型,首先必须确定箱内货物是否发生了残损,其次是根据箱体、货物损坏状况和特征,有关证单交货记录以及对事故现场的综合调查、分析、研究,再者是取样检测鉴定,从中得出其发生的环节和产生的原因,以确定集装箱货物发生残损的类型。

(2)短缺判定是确定货物是否发生短缺的依据是根据其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所列计价单位的数量,对照全批货物的实际到货数量,经点验发现不足数者,才能判为短缺。

根据集装箱货物数量发生短缺的原因和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环节,可将其归纳为多种类型,即原装短缺、破损短缺和盗窃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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