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条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

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合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场圃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资、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场圃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场圃要加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

第十条场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场圃的各项资产。

第十一条场圃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场圃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场圃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场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场圃投资。

场圃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场圃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师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由场圃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三条场圃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场圃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场圃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场圃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

第十五条场圃应逐步建立林木资产核算和林木资本制度。场圃拥有的现存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入帐,形成林木资本。出现多种林权情况时,按林权划分不同所有者的权益。此项资本应单独反映,以便单独处理。

国家或其他所有者出资新增加的林木资产应当增加林木资本;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林木资产损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减少林木资本。有关林木资产的估价入帐以及林木资本增减变动的具体处理办法,另作规定。

在现有林木未入帐前,场圃可只核算1995年以后的新增的人工林资产,并相应增加林木资本,待全部林木资产入帐时,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育林基金是场圃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要按照现行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应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扩大森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中,应扣除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以免重复。育林基金转增林木资本时,也只限于新增林地的投资部分。关于育林基金的扣除和转增林木资本的具体办法,另作规定。

第十八条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规定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第十九条场圃要加强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和各项周转金的管理。

场圃的林业事业费拨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拨给场圃的营林事业经费,包括营林机构经费、森林保护费、技术和良种推广费、勘察设计费和其他林业事业费等。

专项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拨给场圃指定其专门用途的款项。专项拨款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支出中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转增实收资本,形成林木资产的部分,应转增“林木资本”,其余部分冲销林业事业拨款、专项拨款。

基本建设拨款,是指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基本建设拨款用于经批准的投资计划规定的项目,包括造林、中幼林抚育、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用基本建设拨款完成的林木资产应转增林木资本,完成的固定资产应转增实收资本。

周转金,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为弥补场圃生产周转的资金不足而拨入或借入的资金。拨入的生产周转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增加实收资本;借入的生产周转金属于负债,增加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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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农〔201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2017年6月26日 附件: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林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林场财务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场长管理林场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根据林场经营计划,统一管理林场财务活动,包括负责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场事业发展。 第八条林场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林场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林场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林场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林场财务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林场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林场预算是指林场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 度财务收支计划。林场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林场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对林场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部门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林场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林场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

改林业-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五指山林场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林场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林场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合并的林场,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三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林场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第五条林场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六条林场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林场的各项资产。 第七条林场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林场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林场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第九条林场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 、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十条林场筹集的资本金,林场依法享有经营权,在林场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林场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 第十一条林场应逐步建立林木资产核算和林木资本制度。林场拥有的现存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入账,形成林木资本。出现多种林权情况时,按林权划分不同所有者的权益。此项资本应单独反映,以便单独处理。 第十二条育林基金是林场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要按照现行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

国有林场与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解读(二)

一、财务会计科目的衔接 三步曲之一(转)——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 五类转账之一资产类科目余额的转账 林场和苗圃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后,原《会计制度》资产类核算会计科目有所变化,对比如表所示。 3 3 根据《林场和苗圃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资产类)》(见表)、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表及《林场和苗圃原会计科 1 目余额明细表一(财务会计)》(见表),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直接或分析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31 表林场苗圃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资产类)第页 32 表林场苗圃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资产类)第页

33表林场苗圃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资产类)第页 : 五类转账之一资产类科目余额的转账

(一)“库存现金”(或“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二)“内部往来”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内部往来”科目,作为本单位内部核算科目,核算本单位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不在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中反映。新旧衔接时不对原账的“内部往来”科目余额进行处理。 (三)“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有应收股利,还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应收股利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股利”科目。 (四)“库存物资”科目 有的林场原设“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内容包含了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库存物品”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在途物品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减去在途物品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五)“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库存物品”科目。转账时,应当在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下设置“发出物品”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发出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在途材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将原账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六)“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加工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七)“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应收利息”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并将其中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利息”科目。 (八)“拨付所属资金”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拨付所属资金”科目。如果所属单位为企业,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权益法];如果所属单位为事业 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九) “固定资产”科目

国有林场财务制度

财政部 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1994年11月23日[1994]财农字第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我部修订了《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现随文颁发,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 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略) 抄送:林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 附件一: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条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建立、迁移、合片、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合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场圃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资、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场圃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场圃要加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 第十条场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场圃的各项资产。 第十一条场圃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场圃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资金筹集

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

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 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 成本核算是场圃经济核算工作的主要内容。成本核算的主要任务是: 综合反映和监督生产耗费,正确计算产品和作业的成本,分析成本、费用变动的原因,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增产节约的潜力,降低成本,节约费用,增加资金积累。 场圃成本核算分为营林生产、苗木生产、林产品生产和多种经营生产四大类。场圃要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等各项基础工作,按受益产品和作业,以直接计入为主、分配计入为辅的原则计算产品和作业成本。不准扩大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不准乱挤成本,以保证成本计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管理提供正确的核算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本办法统一规定的成本项目和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补充规定详细的核算办法。 一、成本项目 场圃各种生产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应按经济用途划分为以下九个成本项目: 1.种苗及材料费:指直接耗用于生产的种子、苗木、幼畜禽、鱼苗、自产或外购的原料及主要材料,以及肥料、药料、饲料和其它辅助材料等。 于生产环节提取的育林费(或林价),也列入本项目。 2.机畜动力费:指生产中使用机械、畜力应分摊的费用以及生产中耗用的燃料和电力费等。委托外单位用机械畜力作业所支付的费用,应列入委托生产费项目,不在本项目反映。 3.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参加生产的工人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内部承包费:指按承包合同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承包费,其中工资含量应作备查记录。本项目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子目进行核算,作为本项目的补充资料。 委托生产费:指委托外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生产作业所支付的费用。5. 6.其他生产费:指除以上各项目外直接用于生产作业的费用。如专用工具的摊销费,专用工具及设备的修理费,车辆的养路费,生产前的准备作业费等。 7.分场经费:指实行两级核算的所属的分场、作业区、加工车间等基层生产单位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下费用项目(规模较大的分场,可参照“场圃管理费”增设必要的费用项目): (1)工资:指基层生产单位的管理、技术、检验、保管、服务等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上述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 (3)工会经费:指按规定应提交的分场工会经费。由场圃统一提交的单位,不设此项目。 (4)折旧费:指分场生产用(不包括辅助生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 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林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林场财务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场长管理林场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根据林场经营计划,统一管理林场财务活动,包括负责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场事业发展。 第八条林场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林场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林场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林场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林场财务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林场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条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

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合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场圃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资、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场圃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场圃要加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附件1: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林场和苗圃1(以下简称林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一)林场应当增设“1614 营林工程”和“1841 林木资产”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 1614 营林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林场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各种林木和苗木的生产成本。 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正式投产可以采收林产品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当作为林产品的生产成本,通过“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间接费用”等明细科目。在“林木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可按“消 1本规定所指的国有林场和苗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

耗性林木成本”、“生产性林木成本”、“公益性林木成本”设置明细科目。 三、营林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属于营林生产的费用时,按照可以直接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按照需要分摊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林木资产──苗木”、“库存物品”、“应付职工薪酬”、“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二)月末,将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营林成本,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结转后,本科目的“间接费用”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三)期末,将竣工的营林工程发生的营林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伐或处置未竣工的林木、苗木时,应当先将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账面余额。结转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林场尚未结转的营林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 1841 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林场营造管理的各种活立木资产和苗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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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征免问题,苗圃,森工企业,林场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4﹞264号 【发文日期】1994-12-16 【实施时间】1994-12-1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参见《) 201634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林业部门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林业发展,现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在1995年底以前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法执行: (一)森工企业原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原则征收所得税的按原办法执行。 (二)林业部直属企业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名单见附件),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按统一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征收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项目的划分另行规定。纳税人兼营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的,其费用与损失要合理分摊。分摊办法按对事业单位征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森工、林场、苗圃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的为林业

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按(94)财税字1号文件执行。 五、考虑到“八五”后两年财政对国有森工企业实行包干办法,为不影响资金运转,对森工企业可实行一年汇缴一次的办法。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docx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有苗圃职责

国有苗圃职责 国有苗圃职责 篇一: 苗圃工作职责苗圃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苗木的培育、管护,完成年度苗木培育计划; 2、负责草花的培育,保障工程、绿地的使用; 3、负责圃地苗木的统计; 4、完成站领导安排的临时性任务。 苗圃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1、合理利用圃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因缺乏规划致使土地闲置,扣罚责任人100—1000元。 2、按照年度大田苗木生产计划,做好采种、播种或苗木的扦插繁育工作。完不成年度计划,扣罚责任人100—300元。 3、根据年度草花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确保草花按时出圃。不能完成年度生产计划,影响工程、绿地、重大节日等使用,扣罚责任人100—300元。 3、做好苗木(花卉)的日常管护工作,保证苗木(花卉)健壮生长,圃存苗木成 卉)死亡,扣罚责任人100—500活率达到95%以上。因管护不到位造成苗木(花元。 4、保证出圃草花的质量。出圃草花要株形丰满、叶色鲜亮、无病虫害。出圃草花质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扣罚责任人50—100元。

5、圃地环境要整洁。卫生清理不及时,扣罚责任人50元。 5、圃地无杂草。因管理不善造成草荒,扣罚责任人100元。 6、严格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因防治不及时造成病虫害大面积发生,扣罚责任人100—300元。 7、新调入的苗木(花卉),应当及时定植,加强管护,确保苗木成活率。栽植不及时或管护不到位而造成苗木(花卉)大量死亡,扣罚责任人50—500元。 8、苗木要归类,划片、划段栽植。苗木栽植无序、杂乱,扣罚责任人100 元。 9、做好温室花卉生产与管理,确保花卉生长旺盛、株形合理、叶色鲜亮。管理不善,导致花卉失去使用价值,扣罚责任人100—300元。 10、建立苗木(花卉)台帐,做好圃地苗木(花卉)的统计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目不实,隐瞒虚报,扣罚责任人100元。 11、做好生产和管护日志。日志记录不全,扣罚责任人100元。篇二: 苗圃岗位职责(最新) 岗位职责说明岗位职责说明 *****苗木有限公司岗位职责说明*****苗木有限公司岗位职责说明******苗木有限公司岗位职责说明篇三: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

新准则下苗木企业的会计核算

新准则下苗木企业的会计核算 目录 1 一、绿化苗木的会计核算特点 2 二、苗圃苗木的分类 3 三、苗圃苗木的确认与计量 4 四、苗圃会计核算的主要会计科目及其账务处理 园林绿化苗木行业由于利润可观,各类苗木生产、销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西部大开发、绿色奥运、彩色世博以及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使苗木需求量猛增,进一步推动了园林绿化苗木产业的迅猛发展。国内不少大型企业也开始投资苗圃生产,许多地区把苗木作为农业产业化调整的主要方向。至2004年底,全国种植面积近1000万亩,苗木库存达205多亿株,并呈快速发展趋势,绿化苗木产业在我国已成为一项具有巨大潜力的朝阳产业。 绿化苗木作为一新兴产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有其独特的生产、销售方式,现有的会计制度、准则及核算办法,对该产业未明确规定相应的具体处理方法,导致绿化苗木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五花八门、各不相同。笔者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苗木行业的特点谈几点实践体会。 1 一、绿化苗木的会计核算特点 绿化苗木产品与一般企业产品不同,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在未出圃前,始终处于在产品状态,品种多(一般中型企业约有200个品种),且同一品种规格多样,数量也多,生产费用持续投入,月度间又不均衡,除购入各种苗木支出时可单独记入相应品种、规格采购成本外,日常管理的公共性抚育成本占很大一部分。 2、始终处于动态生长过程中,受自然气候影响大。如:二年生的苗木中会有一小部分比三年生的苗木规格大。抚育时间越长,区别越大,而苗木一般是按规格大小出售的。当年新栽植的苗木,有时成活率并不是很高。 3、面积大,费用繁杂,而且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常常对乔木、灌木、喜阳耐荫等品种进行套种。 4、绝大部分苗木并非整体或规律性出售,多数是根据客户需要零散出圃。苗圃地里的苗木会逐渐变得没有规律性,品种混杂,参差不齐,各地块间相互移补。 以上这些特点决定了苗木成本核算的复杂性,核算工作量大,计算成本时难以做到完全意义上的准确成本。在进行苗木成本核算时应统筹考虑其合理性及工作效率,根据职业判断,用经济、合理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对苗木成本进行追溯调整。 2 二、苗圃苗木的分类 新会计准则将生物资产定义为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苗木属于有生命的植物,属于生物资产。新准则将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大类。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具备自我生长性,属于有生命的劳动手段,类似企业的固定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根据以上定义,亚布力红松经济林苗木培育有限公司

林业场圃会计主要内容.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第一章总论一、场圃的性质林场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的基地苗圃是培育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二、方针: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第二章流动资产的核算 一、现金的核算 1. 现金的使用范围注意事项:存、取款 2. 现金的核算 3. 现金的清查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1.银行结算的种类 2.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3.银行存款的清查三、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四、应收账款的核算 1.应收账款的确认 2.坏账的处理 3.应收账款的核算五、应收票据的核算 1.应收票据的性质与分类 2.应收票据的核算 1)应收票据利息计算 2)应收票据贴现利息及贴现净额的计算(1)不带息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2)带息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3)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六、短期投资的核算 1.短期投资的概念及特点 2.会计科目的设置 3.股票投资的会计处理 4.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七.存货的核算 1.存货的内容和分类 2.存货的计价 3.存货的核算 第三章长期投资的核算 一、长期投资的分类 二、长期投资的核算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 1.购入的固定资产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3.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 (1)自营工程 (2)出包工程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6.盘盈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 1.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2.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固定资产3.盘亏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依据2.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四、固定资产修理的核算

国有林场与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解读(一)

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如何从旧制度走向新制度 关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解读 学习本课的前期知识准备 为了更加有效地理解和消化本课程的内容,请您务必在学习本专题之前,全面、系统地学习过《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共8项),从而对政府会计核算新的制度框架拥有具体、深入的了解与掌握; 因为本专题只集中解决从原制度转换到新制度的过渡期难题,只有掌握了原制度与新制度自身的内在知识体系,本专题所架起的原制度通向新制度的桥梁才具有现实价值。 国有林场和苗圃的行业特色 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已成为我们的社会共识。而林场和苗圃就是担当青山绿水事业建设和维护的正宗团队。从苗圃的生物与生态特性,合理种植、施肥、浇水、修剪,确保苗木成长,到林场的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物种多样性,提升森林质量,都始终肩负着整体提升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使命。 除了营林工程与林木资产等专业资产项目外,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也都是保障国有林场和苗圃顺利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自然是国有林场和苗圃经营成功与否的重要系统。适应新时代,对接新制度,林场和苗圃会计大有可为。执行好新制度、落实好新会计,无疑是创建“碧水蓝天”,践行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大举措。 目 录 一、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二、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三、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之衔接 实操新会计起步之要点 :

新旧制度衔接总思路:三把斧 : 先看一眼财务会计科目新旧衔接(全面) 财务会计全盘接管,预算会计重点展显 分三类情况: 直接或分析 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补登 将原未入账事项新账科目 ——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经管”类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盘盈资产、预计负债、应付质量保证金等 对新账有关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计提坏账准备、按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补提折旧/摊销、确认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 再看一眼预算会计科目新旧衔接(部分) 财务会计全盘接管,预算会计重点展显 主要调整核算基础不同引起的差异 结转结余科目与“资金结存”同步变动 对原账科目余额逐项分析 序:林场和苗圃新旧过渡的总序幕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附件2: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1(以下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林场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林场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林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规定所指的国有林场和苗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林场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以及按照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林场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林业场圃会计主要内容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 第一章总论 一、场圃的性质 林场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的基地 苗圃是培育优良苗木的基地 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二、方针: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 第二章流动资产的核算 一、现金的核算 1.现金的使用范围 注意事项:存、取款 2.现金的核算 3.现金的清查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1.银行结算的种类 2.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 3.银行存款的清查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 四、应收账款的核算 1.应收账款的确认 2.坏账的处理 3.应收账款的核算 五、应收票据的核算 1.应收票据的性质与分类 2.应收票据的核算 1)应收票据利息计算 2)应收票据贴现利息及贴现净额的计算 (1)不带息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2)带息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3)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六、短期投资的核算 1.短期投资的概念及特点 2.会计科目的设置3.股票投资的会计处理 4.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七.存货的核算 1.存货的内容和分类 2.存货的计价 3.存货的核算 第三章长期投资的核算 一、长期投资的分类 二、长期投资的核算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 1.购入的固定资产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3.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 (1)自营工程 (2)出包工程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6.盘盈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 1.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 2.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固定资产3.盘亏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依据 2.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四、固定资产修理的核算 第五章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核算一、无形资产的核算 1.无形资产的摊销的核算 2.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核算 二、递延资产的核算 第六章林木资产的核算 一.林木资产核算概述 林木资产是场圃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活立木的价值,是营林生产的产品和在产品。1.特点:1)林木资产的依附性; 2)~ 价值的不确定性 3)生产周期长期性 4)~效益的多样性生态,社会,经济三性

县国有苗圃经营管理规定

县国有苗圃经营管理规 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县国有***苗圃经营管理办法 ***县国有***苗圃经营管理办法 一、国有苗圃是县属事业单位,行政上接受县林业局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二、按照《国有林场<苗圃>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苗圃应坚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 三、以“管理国有苗圃,促进林业发展”为宗旨,生产培育优质良种壮苗,满足社会造林绿化的需要。 四、国有苗圃以编制国有苗圃规划计划,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护林防炎,林木良种德育与新技术推广,苗圃职工培训管理,林木种苗调剂和林业住处服务为主要业务,开展多种经营。 五、土地经营管理:苗圃土地属于林地,归国家所有,不经省林业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在满足国家林业项目和苗圃生产自身用地的情况下,部分土地向社会招标租赁,以弥补苗圃生产资金的短缺。 六、生产经营管理:以培育园林绿化良种苗木为主,实行“统一经营,岗位承包,联产计酬,工效挂钩”的办法,生产达成一定效益程度,按照国家核定的从业人员工资基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七、人事管理:原则上服从县林业局人事安排,苗圃有人事管理权,在生产达成一定规模,产生一定经营效益,能够承受一定财力的情况下,苗圃可适当安排县林业系统分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接收具备园林苗圃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的大中专毕业生,今后一律不再接受退伍兵和临时工。凡县林业局在档管理的人员,苗圃予以缴纳养老保险金,发放退休金,其他打工人员不与苗圃发生任何劳动关系,干一天,发一天的小工费。

八、物资管理:苗圃生产必用的工具,办公用品,实行统一购置,专人管理,一律不外借。 九、水电管理:节约用电,节约用水,实行水电有偿使用,不论职工个人和租地居住户,按照国家征收标准收取水电费和房租。 十、财务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企业化管理,财政定额(或全额)补贴。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一般生产性开支由苗圃自主决定,重大项目和非生产性专业报请县林业局审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苗圃项目和生产经费;征收的土地租金在保证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前提下,用于职工工资,生产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在职职工工资补助和工效挂钩奖励,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投入。实行定期报帐制度。

林业苗木成本的会计核算方法

林业苗木成本的会计核算方法 苗木成本核算是苗圃经济核算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何准确合理地归集和分配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正确计量主客观因素对苗木成本带来的变化,是核算人员所面对的问题。 一、苗木成本的会计核算特点 苗木在未出圃前始终处于在产品状态,不同的费用发生在不同阶段,相同的费用也不会每月均衡发生。从苗前的改土、整地这些准备作业起,到苗前苗后的排灌、施肥及苗期的除草、间苗、用药等一系列田间管理活动,生产费用的发生呈阶段性、季节性,并且大多数费用属于各种苗木共同发生的。这使得苗木成本核算复杂,核算工作量大,成本计算难以做到完全意义上的准确。在进行苗木成本核算时,应统筹考虑其合理性及工作效率,根据职业判断并用经济合理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对苗木成本进行调整。 二、苗圃苗木生产成本的确认 参照《生物资产准则》,苗圃苗木属于《生物资产准则》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应按实际成本人账,苗圃苗木成本核算设“消耗性生物资产——某苗龄树种苗木”科目,核算各树种苗龄苗木发生的各项费用。 1.苗木的初始计量。(1)外购的苗木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运输

消耗性生物资产一白桦S1一O一人工费4 800 消耗性生物资产一黄菠萝Sl一0一人工费 3 200 贷:农业生产成本一人工费40 000 材料费按消耗定额作为分配标准,其他费用按苗木面积分配。 四、苗圃苗木出圃销售成本的确认 由于苗木生产成本的持续发生性,难以按一般企业所采用的存货发生方式结转成本。为了保证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同时又不增加太多工作量,可考虑平时按期初该苗木品种成本(定额成本)结转,在苗木成本分配的那个会计期末进行成本调整,即每季度末根据已分配的苗木成本与定额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苗木销售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按期初成本(定额成本)结转时, 借:农产品一某树种苗龄苗木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一某树种苗龄苗木 期末成本调整时, 借:农产品—某树种苗龄苗木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一某树种苗龄苗木 五、关于苗圃苗木减值准备的计提 《生物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消耗性生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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