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损失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属于。
商业保险的损失赔偿范围

商业保险的损失赔偿范围商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为企业提供了保障和安全感。
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和意外事件发生时,商业保险可以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的损失赔偿责任。
本文将探讨商业保险的损失赔偿范围,帮助企业了解保险能够覆盖的风险和损失。
一、财产损失范围商业保险通常覆盖企业的财产损失,包括物质财产和财务损失。
物质财产包括建筑物、设备、机器、原材料等,当这些财产受到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盗窃等损害时,商业保险可以对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财务损失也可以计入保险的赔偿范围,如因工厂损失而导致的生产停工、订单取消等损失。
二、责任损失范围商业保险还覆盖企业的责任损失,即由企业的产品、服务或行为导致的第三方损失。
例如,企业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或损失,商业保险可以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用、赔偿金等。
另外,如果企业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疏忽或错误而导致第三方受伤或财产受损,商业保险也可以对此进行赔偿。
三、商业中断损失范围商业保险还可以覆盖企业由于意外事件而导致的商业中断损失。
商业中断指企业由于火灾、自然灾害、电力中断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而无法正常运营。
商业保险可以赔偿企业停工期间的固定费用(如租金、贷款利息)和物质损失(如损坏的库存)。
四、附加保险条款商业保险通常还包括附加保险条款,即对一些特定风险进行特殊保障。
例如,雇主责任险可以保护企业对员工受伤或患病的责任;雇主保证险可以保护企业因员工的失职或犯罪行为而导致的财务损失;环境责任险可以保障企业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的责任。
这些附加保险条款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和扩展。
总结:商业保险的损失赔偿范围涵盖了企业的财产损失、责任损失和商业中断损失。
保险可以承担意外事件和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为企业提供了安全保障和经济补偿。
企业在购买商业保险时,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和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类型和附加保险条款,以确保能够获得全面的保障和赔偿。
商业保险在现代企业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能够有效减少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这两种不同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仔细加以区分;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
例如财物被毁损而使受害人财富的减少,致伤、残后受害人医疗费用的支出,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都是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这两种间接损失有所不同,应当加以说明:(一)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颇有争论。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指的就是财产的间接损失。
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末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
这种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对于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间接损失的确定,二是间接损失的计算。
把这两个问题弄清楚以后,即可按照赔偿原则予以赔偿。
"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
0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是指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以生产、经营资料的面目出现的财物。
没有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物不会发生增值。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并不创造价值,同样,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本身也并不会增值。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张恒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张恒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2【案件字号】(2021)鲁09民终30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张恒国;刘朋【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张恒国刘朋【当事人-个人】张恒国刘朋【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乔录永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张本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录永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张本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录永张本强【代理律所】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被告】张恒国;刘朋【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泰信价评字(2021)第060号价值评估报告应否采纳,评估费应否由上诉人承担。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反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2 02:10:29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张恒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9民终3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负责人: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录永,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恒国,男,1962男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损失赔偿中的间接损失法律界定与计算方法探究

损失赔偿中的间接损失法律界定与计算方法探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损失赔偿已成为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当人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或损害时,损失赔偿提供了一种机制来修复其受到的损失。
在损失赔偿中,有一种特殊的损失类型被称为间接损失。
本文旨在对间接损失进行法律界定,并探究一些计算方法。
一、间接损失的法律界定间接损失是指由于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导致的相关损失。
与直接损失相比,间接损失通常是以时间、金钱或其他资源的形式呈现,并往往与原始损失存在一定的时差或存在间接的关联性。
在法律上,间接损失可以是可预见的或不可预见的。
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合理的人可以合理预料到的损失;而不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即使采取合理的预见和注意措施,也难以预料或防范的损失。
为了确定间接损失的法律界定,法院和立法机构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因果关系:间接损失必须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与原始损失相连。
即使间接损失是可预见的,但如果没有与原始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它也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间接损失。
2.可预见性:可预见性是法律界定间接损失的一个关键因素。
如果间接损失是可预见的,受害人在寻求损失赔偿时应该合理地预见到这部分损失,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减少损失。
3.证据支持:在法律程序中,受害人通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间接损失的存在及其与原始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可以包括书面记录、财务报表、专家证据等。
二、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在确定间接损失的赔偿金额时,需要采用一种合理的计算方法来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虽然具体的计算方法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计算方法:1.成本方法:该方法通过计算受害人所承担的额外成本来确定间接损失的金额。
这些额外成本可以是因原始损失而导致的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费用。
2.利润方法:利润方法是通过计算受害人因原始损失而无法获得的预期利润来确定间接损失的金额。
这可以通过核减原始损失前后的利润或根据业界标准来估计。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认定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认定在出现的⼀些利益损失的时候,有可能会造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会更加直⽩的说明损失的内容,那么关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相应规定是如何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规定直接损失是受害⼈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不法⾏为侵害受害⼈的财产权利、⼈⾝权利,致使受害⼈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
例如财物被毁损⽽使受害⼈财富的减少,致伤、残后受害⼈医疗费⽤的⽀出,⼈格权受到侵害后⽀出的必要费⽤,等等,都是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为的侵害⽽没有得到,包括⼈⾝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民群众的⽣活密切相关,因⽽是"适⽤频率最⾼"的法律之⼀。
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具有统⼀性和国际性,是⼀部财产法。
《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对⽅可以在履⾏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九条【⾦钱债务实际履⾏责任】当事⼈⼀⽅未⽀付价款、报酬、租⾦、利息,或者不履⾏其他⾦钱债务的,对⽅可以请求其⽀付。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从直接损失⾥⾯可以直接看到受害⼈的财产减少了,⽽且也受到了其他⽅⾯的损失,但是间接损失的话是说的对⽅原本应该得到的利益丧失了,这个也是需要进⾏赔偿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8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玉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庆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刘科;张瑞涛【当事人】杨庆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刘科张瑞涛【当事人-个人】杨庆利刘科张瑞涛【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潍平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李汝亮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张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潍平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李汝亮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张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潍平李汝亮张磊【代理律所】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庆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被告】刘科;张瑞涛【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一、赔偿责任比例问题;二、一审法院对刘科伤残等级的认定是否正确;三、人保济南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损失;四、杨庆利垫付款项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争议焦点四,本院经审查,刘科的相关损失分别为:医疗费183486.74元、伤残赔偿金192394.4元、误工费384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伙食补助费64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15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5600元,以上损失数额共计457936.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保济南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105000元,刘科在交强险限额之外的剩余损失为337936.14元(457936.14元-120000元),人保济南公司还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80%的责任比例赔偿270348.91元[337936.14元某80%]。
间接损失的法律规定

间接损失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上,间接损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而给某人造成的非直接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是不能直接计量的,并且往往与主要损失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由于间接损失的特殊性质,法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首先,在合同法中,关于间接损失通常可归入违约损失范畴。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这包括直接损失和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
然而,合同法并未对间接损失做具体的定义和分类,而是给予受损害方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间接损失及其赔偿标准。
其次,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也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由此造成的间接损失,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裁量,并在赔偿数额上予以相应的计算。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对于商业活动中的间接损失也有一定的规定。
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合同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合同损失。
合同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依法应当赔偿的间接经济损失。
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在合同条款中对间接损失进行约定的空间,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是否赔偿间接损失以及赔偿的限额。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了法律上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间接损失的计算和赔偿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因为间接损失往往是难以直接衡量和评估的,很多时候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和裁量。
同时,在签订合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关于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和限制,以避免赔偿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间接损失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文件中都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并给予了法院或合同当事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间接损失的计算和赔偿仍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和裁量。
侵权间接损失赔不赔

侵权间接损失赔不赔在现实社会⼈们的合法权益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但是很多时候还是会发⽣侵权⾏为,这是违法的,那么对于侵权间接损失赔不赔?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侵权间接损失赔不赔侵权⾏为造成的间接损失是可以获得赔偿的,但需要有⾜够的证据证明间接损失是存在的,法院才会⽀持间接赔偿主张。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六条⾏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专利权⼈侵权损失怎么算⼈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请求,按照权利⼈损失或者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
⼈民法院不宜依职权⾃⾏确定计算赔偿额的⽅法。
权利⼈损失⼀般可以通过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计算得到。
权利⼈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原告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专利产品销售量因被告侵权⽽减少的数量,虽然证明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相对容易,但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远远低于专利产品的正常价格,如果将被告获利确定为赔偿额,不能弥补权利⼈的实际损失。
事实上,这种变通的计算赔偿额的办法早已在审判实践中为许多法院所采⽤,司法实践结果表明其符合⼤多数案件的实际情况,既切实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也不失公平。
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侵权⾏为造成的间接损失是可以获得赔偿的,但是要有⼀定的证据来证明才可以的,否则的话是⽆法主张赔偿,希望⼤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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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驶损失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属于(个案观点)
首先:依据保险法第65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保证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受害人即第三者随即获得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该请求权得以实现,保险人应当基于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进行填补。
据此可以理解为,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的确定,是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依据,只要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受害人即为三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随之产生。
其次: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
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很显然本案中的受害人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且在该条的约定中并没有约定为财产的直接损失,而是财产损失。
虽然,其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
但被上诉人认为该条中的“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部分所表达的内容应为递进的,即只要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那么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应该由保险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来赔偿。
即使就该部分约定可能产生多种解释,但依据保险法第30
条也应该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再者:依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被上诉人投保商业第三者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移风险的,对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把不确定性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在自己发生事故时得到理赔保障,减少经济损失。
而目前我国的部分保险公司动不动以拒赔投保人保险金的方式来减少经营成本这种不合理的方式来运行,完全不符合保险的宗旨,更不符合投保人投保时的目的。
依法应该赔偿的都得不到保障,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完全落空。
再次,商业三者险格式条款第七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偿。
由此可见,即便是停驶的损失也是符合保险责任的,只是保险人希望从赔偿责任中免除。
故保险人认为停驶的损失不属保险责任为互相矛盾。
最后,依据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上诉人都应该赔偿本案的保险金。
综上:停驶损失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作者:唐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