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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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3篇)

保险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它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说明义务是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保险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

二、保险说明义务的概念保险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免除、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等。

保险说明义务的目的是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便作出明智的投保决策。

三、保险说明义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说明义务有明确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免除、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也对保险说明义务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保险法》和《民法典》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保险说明义务进行了规定,如《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

四、保险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1.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责任,包括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种类等。

保险人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哪些风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哪些风险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

2.保险期间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期间,包括保险期限、保险生效时间、保险终止时间等。

保险人应当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长,保险何时生效,何时终止。

3.保险金额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金额,包括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保险金额的调整等。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核心内容: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而其他附随义务从第六十条中用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当中还包括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

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负有对有关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

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消费合同中经营者告知义务

消费合同中经营者告知义务
做出更为明智的消费决策。
防止信息不对称
在消费合同中,经营者与消费者 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经 营者告知义务的履行有助于减少 这种信息不对称,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
促进诚信经营
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是诚信经 营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树立经营 者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有利于维
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
06
相关法律法规及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及解读
规定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全面、真实地告知商品 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功能、用途、尺寸 、规格、价格、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等 信息,以及消费者需要知道的其他信息。
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 或服务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能 够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保障消 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合同中经营者告 知义务
汇报人: 2023-12-01
目录
• 经营者告知义务概述 • 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 • 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完善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建议 • 案例分析 • 相关法律法规及解读
01
经营者告知义务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经营者在消费合同中承担的告知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向消 费者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商品 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 方式等信息。
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01
02
03
加强法律培训
对经营者进行法律培训, 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 养,使其了解告知义务的 重要性。
建立诚信体系
建立经营者诚信评价体系 ,将经营者的告知行为纳 入评价体系,激励经营者 遵守法律义务。
提高社会责任意识

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种类

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种类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种类 核心内容: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是指生产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的有关情况,诸如产品的质量、特性、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给以充分的、必要的、确切的说明介绍的义务。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它是与消费者知情权相对应的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义务。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种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保证交易的公平合理,不得向消费者作错误或误导性的陈述,更不能以欺诈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向消费者告知、警示说明等义务。

具体来说,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信息告知义务。

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尽管通过广告、宣传和说明等途径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有一定了解,但其所获取的信息终究是有限的。

特别对于专业性更强的合同,消费者所知道的相关知识就更为有限了。

因此,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成为消费者获取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

当然,消费者可以从各种途径了解有关信息,法律不能也不可能要求经营者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信息都向消费者述白,但是,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其他重大权利的信息应承担详细告知的义务,对一般的消费信息,至少不能向消费者提供误导性的语言,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2)警示说明义务。

警示说明是信息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信息,指的是那些即使消费者按照正确的方法使用但仍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所涉及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电器、易燃易爆品和具有危险性的机械产品等,所涉及的服务包括饮食、交通运输、旅游娱乐等。

经营者应对这些商品或服务作出警示标志或提供警示说明。

例如,对易燃易爆品应加注易燃易爆标志。

(3)瑕疵告知义务。

由于技术手段或经营者能力等客观和主观原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存在各种缺陷,缺陷可能是表面的,也可能是隐秘的,可能是品质瑕疵,也可能是权利瑕疵。

未尽告知义务不免责

未尽告知义务不免责

未尽告知义务不免责一、引言告知义务是指民事法律主体在签订合同或者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时,有义务向对方披露自己所知道的重要信息,尤其是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使对方的意愿能够高度知情,并充分尊重对方的意愿,以确保交易公正、合法和诚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或公司不尽告知义务,以达到某些不正当的目的,如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谁应当承担不充分披露信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下文将从告知义务的概念、内容、基本规则等角度对未尽告知义务的不免责问题进行探讨。

二、告知义务的概念告知义务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结构,向对方披露交易中的重大信息。

合同一旦签订,相关双方均有义务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告知义务的履行是确保交易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基本保障之一。

在《合同法》中,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主要是通过以下几条来体现:第七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以下义务:(一)对于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中知道的需要对方注意的任何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对方;(二)对于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中知道的对方有误解的事项,应当说明真相。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应当根据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自愿原则、等价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开、公平、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负有诚信原则,不损害对方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二)负有协助义务,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必要的协助;(三)负有告知义务,对存在重大事项的应当如实告知;(四)负有保密义务,对收到的对方保密的商业秘密等不得泄露;(五)负有保证义务,向对方承诺提供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或者服务,或者具有事实保证的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告知义务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基本义务,其本质在于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诚信性,以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未尽告知义务的不免责问题虽然告知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应遵守的最基本的义务之一,但有些人或公司不尽其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和不合法。

买房开发商的告知义务有哪些

买房开发商的告知义务有哪些

买房开发商的告知义务有哪些1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告知义务2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3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4对于实际交房是否与样板房一致的说明义务5关于延期交房事实的告知义务在从开发商手里购买商品房的时候,作为售房的一方,开发商应该如实告知购房者商品房的真实情况,而在这方面其实开发商也是负有告知义务的。

不过对于买房开发商的告知义务有哪些,可能很多人还搞不清楚,针对这一情况,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开发商的义务有哪些(一)开发商有向购房者的明示及告知义务1、开发商有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

若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发生了规划设计变更,且将导致房屋的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结构型式、户型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将规划设计的变更情况如实告知购房者,而购房者有权作出是否退房的选择。

2、开发商对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的告知义务。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该商品房或土地已被开发商设定了抵押的,那么,开发商应当如实告知购房者该其已设定抵押的相关情况。

如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将按上述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开发商应该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合同文本的义务。

4、开发商对于实际交房与样板房是否一致的说明义务。

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设置了样板房时,开发商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其质量、装修及设备等是否与样板房一致。

(二)开发商在交房时的义务1、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2、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

3、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

4、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开发商不履行义务该怎么办(一)开发商没有履行告知及明示义务该怎么办?开发商的告知义务分为法定的告知义务和约定的告知义务。

附随义务说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附随义务说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附随义务说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一、附随义务说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两者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所以说明义务也是属于附随义务的情况。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

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概述1. 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含义保险人告知义务是指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并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2. 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并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三、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 保险合同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如果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人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2.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虽然无效,但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合同无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构成对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 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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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关联法条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典型案例
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 2002年底,某铝塑管厂与保险公司订立产品责任 责任保险合同。保 责任 险条款载明:“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者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 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死亡或者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 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单所附明细表对每次事故的定义是:"不论一 次事故或者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保险单对责任限额作了约 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50万元。2003年 上半年,铝塑管厂生产的同一批产品在某工地5次开裂跑水,造成某 工程公司损失160万元。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铝塑管厂列 为被告,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160万元。
对保险人违背说明义务的处理尺度的把握
3.对保险人违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应当判令其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对免责条款,《保险法》不仅规定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 而且规定了保险人违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即“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基 于利益平衡理念,结合合同法理和保险条款的性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主 张,不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无条件退还保险费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保险人不应当支付保 险金。
关于“明确说明”的界定

∗ 保险人就免责条款的说明是否明确是诉讼实务中争论的焦点之一。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 准确地印上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者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 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 保险单即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却是:“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 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 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 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专家观点
∗ 不考虑保险条款的性质,仅从“明确说明”的含义考察,最高法院 的意见是合理的。但对该意见也应当准确把握。不能理解为所有的免责条 款均要就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判断的关键标准在于能 否达到“适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如果条款 含义清楚,普通人都明了其含义和后果,则没有必要做过多说明,保险人 尽了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中的 专门术语,通常人不易理解的,则保险人不仅应履行提示阅读义务,还应 解释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对保险人违背说明义务的处理尺度的把握
2.对保险人违背一般保险条款说明义务的,不应当判令其承担任何 民事上的责任。对一般保险条款,《保险法》尽是规定保险人负有说明义 务,但未就保险人违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规定,由于保险人违背一般保 险条款说明义务并不会使投保人陷入“重大误解”,并不损害投保人实体 权益,因而投保人若以保险人违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提起诉 讼,比如,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保险人负缔约过失责任, 则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可以建议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人作出行政上的 处罚。
保险法关联法条
∗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 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
∗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 第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 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 且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 且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 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保险人以其采用在保险单中印制“投保人有核对保险条款义务, 第四条 保险人以其采用在保险单中印制“投保人有核对保险条款义务,超过规定时限未通知则视为投保 人无异议”等限时要求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主张已履行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 人无异议”等限时要求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主张已履行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支持。 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免除: (一)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的; 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的;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 第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下列情形相关免责条款不 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免责条款是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是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且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曾就同种类相同的免责条款向投保 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 人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 人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告知义务与说来自义务的具体界定张君峰律师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金融保险业务部 江苏保险诉讼网(/) 江苏保险诉讼网(/) 江苏保险诉讼律师群(212608661) 江苏保险诉讼律师群(212608661)
引言
∗ 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 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 ∗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 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一般来说,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包括:1.足以 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3.表明被 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 说明义务: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 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以便使投保人准确的理解 自已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

理由
∗ (
4)、从判例效果分析,如果仅因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而坚持“免责条款不生效”而其他保险条款仍然
有效,判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则对保险人明显不公,进而损害保险共同团体的利益,同时投保人将 因保险人的轻微过错获得巨大的不当得利。这种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 ∗ 而依照我们的意见处理,既不损害投保人利益,对保险人也起到了相应的惩戒目的,可以维护各主体 的利益平衡。 补充: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补充: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 合同订立过程中 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 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 任。构成要件: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 构成要件: 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 存在过错 ;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 因果关系 。
∗ 理由: 理由: ∗ ( 1)、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致使投保人重大误解的,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行 使条件。 ∗ (2)、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是在精算基础上由国家制订或者经国家认可 的,多系保险公司合理化经营所必需,它的存在,对于整个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 合理,以及合同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平衡,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如果该条款 不生效,则应当视为整个合同不生效。 ∗ (3)、考察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实际后果,在于可能导致投保人违背真实意愿投保, 即投保人如果明知还有这样一个免责条款(比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驾驶员饮酒后开车”) 的存在,可能不会去投保(车辆损失险,因为保险车辆的驾驶员经常酒后开车),不去投保就 不会支付保险费。因此,投保人因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损失主要就是保险费。至于因保险事故 发生而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失(车辆损坏),与误解投保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尤其应当注意的是, 由于规章保险条款具有强制性,各保险公司统一执行,因而不论投保人到哪个保险公司去投 保,保险条款设定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投保人不存在保险费以外的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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