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及法律语言
本科法学入门必备书

本科法学入门必备书
1.《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这本书是本科法学学习的基础教材,主要讲解法律思维模式、法律逻辑、法律语言等基本概念和方法,帮助读者建立起正确的法律思维方式,提高法律语言表达能力。
2. 《法律史》:法律史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通过对法律发展历程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法律的本质、演变和发展趋势,对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和理解有重要意义。
3. 《宪法学》:宪法是国家制度的基础,也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本书主要介绍宪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作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宪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为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4. 《刑法学》:刑法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书主要介绍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适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刑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为法律实务工作打下基础。
5. 《民商法学》:民商法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和适用问题。
本书主要介绍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适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民商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为法律实务工作打下基础。
6. 《行政法学》:行政法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等问题。
本书主要介绍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适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行政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为法律实务工作打下基础。
7. 《国际法学》:国际法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国家
间的法律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法律制度。
本书主要介绍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适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为国际事务和外交工作打下基础。
第1讲:法律语言学简介

第1讲法律语言学导论1.1什么是法律语言古往今来,人类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律咨询等等与法律有关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言语行为——书面行为和口头行为——之聚合。
攸乎法律:与法律有关实践活动:法律实践活动言语行为:法律是行为,法律是言语行为。
法律活动是言语行为的活动,法律时间是言语行为的实践。
立法言语行为包括:成文法言语行为(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诉讼法等等的言语行为)和制定这些成文法的言语活动(如全国人大对法律的讨论)。
司法言语行为指(包括调解):法庭审判言语行为,包括审判中使用的相关的书面言语行为。
执法言语行为:行政机关(包括法院的执法部门)等等执法机构,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或者语言活动。
法学教育言语行为:在教育机构从事法学或者法律教育和学习中使用的言语行为。
法学研究言语行为:法学工作者或者法学专业人士,在从事法学理论或者法律研究和交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或者言语活动。
法律咨询言语行为:律师事务所等地方的法律咨询活动中使用的言语行为。
法律仲裁言语行为:在法律仲裁机构实施的言语行为。
其他:所有其他跟法律有关的活动中使用的言语行为。
“法律语言”(the language of law)不等于“法言法语”(legalese)。
Jurisdiction(管辖,管辖权,管辖地)justifiable defense(正当防卫)discretion(酌情处理,自由处置权)deed of mortgage(抵押契据)bench and bar(法官和律师)等等这些是法律术语,对这些东西的研究叫做“法律术语学”,是法律语言研究的一部分。
1.2为什么要研究法律语言?1.2.1法律语言与日常生活在中国,很多人认为法律离他们很遥远,因此法律语言也跟他们莫不相干。
其实,法律渗透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语言与我们的生活关系很密切——几乎无所不在。
Undoubtedly, legal language is omnipresent in most of our lives in western cultures. Every time we sign a credit card slip, we agree to a contract framed in legal language. We sign employment contracts, mortgages, rental agreement, and insurance policies routinely – all written in legal language. Even in the privacy of our homes, when we watch a video, we are admonished—in legal language—not to copy the tape under penalty of law. Those of us who teach in universities see legal language in the regulations our students must follow—their residency rules to establish tuition, parking, and housing terms. We can’t even copy a computer diskette or photocopy a colleague’s article without a potential violation of copyright laws, our intent in copying to be interpreted within the strange, foreign domain of the law. (Gail Stygall, 1994, p.2)All rights reserved. No part of this publication may be reproduced, stored in a retrieval system, or transmitted, in any form or by any means, electric, mechanical, photocopying, recording or otherwise, except as permitted by the UK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without the prior permission of the publisher.牛津大学法学教授(长于宪法学,法哲学)Timothy Endicott:Political philosophers are not generally preoccupied with question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But legal philosophers are political philosophers with a specialization that gives language (and philosophy of language) a special fascination.The use of language is crucial to any legal system--not only in the same way that it is crucial to politics in general, but in the special respect that lawmakers typically use language to make the law, and courts typically use language to state their grounds of decision. So philosophers of law need a good philosoph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meaning and use of language. But philosophers of law have also tried to draw on insights from philosophy of language to deal with other problems they face. Philosophy of law shares a tension that affects philosophy of mind and metaphysics, and perhaps all the central areas of philosophy: it is often unclear which problems are problems of language, and which are not.Two areas of philosophical interest in law and language result. First is the interest in the use of language in law. Second is the interest in using philosophy of language to address problems of the nature of law.1.2.2 法律与人的权力,权利和义务1.3什么是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学”是把“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科学来研究的学问。
学习法律的基础与考试技巧

学习法律的基础与考试技巧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和人们行为的准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出于个人兴趣,还是为了未来的职业发展,学习法律都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选择。
然而,要学好法律并非易事,需要打下坚实的基础,并掌握一定的考试技巧。
一、学习法律的基础1、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学习法律的核心。
它要求我们以理性、客观、逻辑的方式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学会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事物,理解法律的原则、规则和精神,而不仅仅是停留在表面的文字表述上。
培养法律思维需要我们多思考、多分析实际案例,不断锻炼自己的逻辑推理能力。
2、掌握法律概念和术语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拥有大量独特的概念和术语。
例如“法人”“物权”“债权”“刑事责任”等等。
准确理解和掌握这些概念和术语是学好法律的基础。
我们可以通过阅读教材、参加课程、查阅权威的法律词典等方式来加深对它们的理解。
3、熟悉法律体系了解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层次对于学习法律至关重要。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多个部门法。
每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我们需要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和界限,以便在学习和运用法律时能够准确找到对应的法律规范。
4、阅读法律法规和案例法律法规是法律学习的重要依据,而案例则是法律实践的生动体现。
通过阅读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通过研究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际中的应用和解释。
同时,案例还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5、学习法律历史和法理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
了解法律的发展历程可以帮助我们把握法律的演变规律和趋势;掌握法理知识可以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二、法律考试技巧1、认真审题在考试中,认真审题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
要仔细阅读题目,理解题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考点。
注意题目中的关键词、限定词和条件,明确题目要求回答的内容和形式。
从法律与语言到法律语言学

从“法律与语言”到法律语言学语言正在成为一个根本性问题,20世纪欧陆哲学和英美哲学的“语言转向”充分地展现了语言的重要性,并进而波及了其他诸多学科领域。
时至今日,不同学科领域的工作者不得不承认,语言早已不再是一个附随问题,只有把语言作为自己思考和研究的切入点或对象,充分利用语言研究的丰硕成果,才能在自己的领域中开展工作。
语言的重要性与其发生学密切相关。
按照德国心理学家斯特恩(William Stern)的语言发展理论,语言的产生根源于三个倾向:表达的倾向(expressive tendency)、社交的倾向(social tendency)和有意的倾向(intentional tendency)。
可见,一方面,语言是人类表达想法,相互交流,达成共识,塑造有序社会生活的凭借;另一方面,“语言是存在的家园”,人类通过语言把握实在,实在或世界通过进入人类的语言而进入人类的认知。
法律与语言之间的联系远胜其他。
法律是人类行为的外在原则,是人类社会独特的制度设计。
要学习法律就必须首先学习法律的语言,掌握法律语言的技巧,这样才能把法律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
当我们通过法律理解人类现实时,我们正在试图通过法律的语言载体通往人类的本质性规定。
正如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所言:“当我们研究人类语言时,我们实际上正在思考的是人们所说的‘人类本质’,即,人类心智所拥有的那些独特品质。
”(《语言与心智》,第3版,第88页)法律的历史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历史,而语言的历史甚至早于人类社会的历史。
法律观念的出现,尤其是成文法典的颁布,是人类社会相对成熟以后的事情。
人们在思考法律与语言时,很容易仅仅把语言视为法律的表达工具,而忽视了相反的维度:法律不过是众多语言之一,它是特别表达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语言。
这种思维定式的产生显然源于两个不自觉的等同:法律即成文法典,而语言即文字。
根据英国法学家梅因(Henry Sumner Maine)的说法,“许多关于权利义务的现象存在于这些法典背后,并且在时间上先于它们”。
第一章 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论导言:法律方法论学科的概况第一章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概念、类型及特征◆律师思维:法官思维:中立对待程序中的角色eg:法院做法:释明,一般不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被动性:发现法律*谁来发现?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律师)?法官?律师思维:在不违背法律基本精神和法治的框架下,不违背律师的职业伦理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利益优先。
一、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思维”法律思维是综合掌握了法律知识、法学原理、规范体系等基础上,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
指向法律实践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类型(一)涵摄思维模式涵摄思维建立在三段论的基础上,主要运用演绎推理方式进行思维的模式。
强调规范与事实之间形式上的符合性。
涵摄,或称之为法律适用的涵摄,是将具体的案例事实(Sachverhalt=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atbestand=T)的一种思维过程。
T R 人都要死(大前提)S T 张三是人(小前提)S R 张三要死(推论)1.水平的概念涵摄将上位概念拆解成个别的要素,然后将个案事实的各部分分别涵摄于这些个别要素之下。
刑法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在离退休前通过其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乙为请托人丙谋取不正2.垂直的概念涵摄从法律概念出发,由较为一般的上位概念进展到较为特殊的下位概念。
在这个链接的环节,并不是通过给出一般概念的定义连接在一起的,而是通过将特殊概念被涵摄于先前较为一般的概念之下来实现连接的。
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二)类型思维运用类比的推理的方法。
考虑的是对事物和行为的类型性表述。
注重事实与规范的核心意义的比对。
强调价值判断。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修正案八)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讲法律思维

2、建立法律内部的排毒机制
加强法的正当化(制定出所谓“良法”, 在实定法内部建立排毒机制)。
违宪审查机制。
谢谢观赏
典型是二战期间及二战刚结 束后的德国。 战争期间:纳粹依法实行残 酷统治,包括屠杀犹太人。
著名案件:告密者案件
被告人是一位女性,丈夫在战时是服役军 人,休假回家期间曾说过有损希特勒的话, 根据1934年纳粹政府的法令,可被判刑;而 该女性其时已有外遇,为了陷害丈夫,遂 向纳粹当局告密,结果丈夫被判死刑(未 执行)。
(理由:纵容懒惰的社会恶果) 偏向于社会学的、经济学的见解
第二种看法:
应该送。
(理由:“ 为人民服务”、“公众 保姆”)
偏向于政治学的见解。
第三种:法学的见解
警察的法定职 责范围 包含哪些?
《警察法》(95年)规定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 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至少含有了四个确定性的 概念:出生、开始、享有、 私权)
如果在法条中代入诗歌的语言…
私权之享有自一次 恰似辉煌的日出之 诞生始。
or
私权之享有自如子 弹走火之诞生始。
▲ 小结:确定性的自然语言
特点:理性、价 值中立性、确定性、逻 辑性、严密性、等。
指标:可分析性、 最少争议性
但是,含义的“波段宽度”
例如“出生”的三种主要学说:
部分露出说、 全部露出说、 独立呼吸说 。
说明:
法律思维包含(对概念、法条的)解释; 通过解释,法言法语的含义更加确定; 这种确定性至为重要。
法律方法课程期末总结反思

法律方法课程期末总结反思法律方法课程概述法律方法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具备正确的法律思维方法和较强的法律分析能力。
在这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法律逻辑和推理、法律语言和文本解读、法律问题分析和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法律方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深刻认识到它对我今后从事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一、学习收获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收获了以下几点:1. 法律思维方法: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法律逻辑和推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如分类法、演绎法、归纳法等。
通过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案例,我逐渐掌握了运用这些方法来推理和论证的能力。
这不仅对我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有帮助,还对培养我思维的逻辑性和条理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2. 法律语言和文本解读:法律是一门专业领域,其语言和文本解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判例和文书,我逐渐了解了法律语言的特点和解读的技巧。
这对我今后进行法律文书的阅读和撰写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3. 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在课程中,我们通过案例和真实案例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和分析。
这不仅让我更好地理解了从实际问题中抽象出法律问题的方法,而且培养了我的法律问题分析和解决的能力。
同时,通过与同学们的互动和讨论,我也学到了与他人合作解决问题的重要性。
二、存在问题在学习过程中,我也存在一些问题:1. 理论与实践结合不紧密:一些知识点虽然在课程中进行了讲解,但没有进行实践练习,导致我对其掌握程度不深。
希望老师能够增加实践环节,让我们更好地将知识运用到实际中。
2. 缺乏案例分析的深度:在课堂上进行案例分析时,我们往往只是简单地分析案例中的问题点和结论,而忽略了其中的深层次思考和辩证分析。
这使得我的分析和讨论有时欠缺深度,需要我在今后的学习中进一步提高。
3. 缺乏团队合作经验:在课堂上,大部分时间都是由老师讲解和学生讨论,缺少团队合作的机会。
在今后的课程中,我希望能有更多的团队项目,以培养我们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论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

论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作者:何娅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4期摘要: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共同体在对法律的认知过程中,由各种思维要素结合,并按一定方法和程序所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定性化的思维模式。
法律思维对于任何一位从事法律学习、研究、工作的人来说,其重要意义都是难以言表的,因此,从法学家到普通的法律人,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习惯无疑是其必备的专业素质。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学生;法律语言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097-02一、法律思维的基本内涵法律思维是一套系统的思维方式,它是依据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来了解、剖析、解决社会现象的思维过程。
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只有依靠正确的思维活动才可能形成并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而法律技术、法律程序等则仅仅是为了配合法律思维的特殊性而生成的。
法律思维包括两个涵义:一是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角度上来思考和评价周围的人和事;二是在在具体处理一件事务时不会忘记法律的基本要素,不自觉地将其与法律相联系。
和其他思维比较起来,法律思维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法律思维强调权利意识和平等性;二、法律思维强调规范意识和服从意识;三、法律思维强调证据和程序意识;四、法律思维排斥感情,强调理性。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重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不仅是法律职业者对自身工作方法的反思,更是凸显法治自身张力的积极尝试。
从目前法学教育中教学研究的趋势来看,法学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中亟待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有助于法学教育水平的提升。
首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激活、启动学生自主学习的动力系统,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情感和创新能力。
固然通过良好的教学方法传授知识是重要的,然而,“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并让学生掌握更多的学习方法、并且从根本上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和理论水平,才是法学教育的真谛,才能根本上达到法学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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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及法律语言我们的社会需要法律人,所以,公民用税金保障法律人的生活,甚至多数情况下我们还希望为法律人提供比一般公务人员更周到和更全面的生活保障;何况,公民有时还在用自己最宝贵的生命和鲜血来捍卫法律人的独立与尊严。
那么,法律人拿什么奉献社会并回报公民呢?除了对法律的忠诚以及相应的法律方法,还有别的吗?我不相信!一个实践的而非想象的法律人,总是拥有一种独立的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和问题的方法。
反过来说,法律人是否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而非简单地冠以“法律人”的符号,也需要依靠法律方法加以检验,即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工作者工作方法的成熟程度,来判断法律人阶层的发展水平和成熟程度。
而什么是成熟的法律方法呢?我以为这个问题与法律思维、法律语言大有关系,或者说,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之间的关系,从一个侧面展示法律人的特点。
法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核心则是法律语言。
法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独特的方法,就是法律方法。
狭义地说,法律方法就是获得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的方法;广义地说,法律方法则包括法律思维、法律技术、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等等。
其中,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因为只有依靠正确的思维活动,包括严格合法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才可能形成、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
法律技术、法律程序等都是为了配合法律思维的特殊性而生成的。
例如,我们希望尽可能使法庭更为富丽堂皇,使法官在法庭上更为威严,使审判活动更为严肃,其目的无非是希望法官们能够依法正确处理案件。
所以,尽管法律方法不仅指法律思维,但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却是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语词。
实际上,由语词所表达的概念是所有逻辑思维活动都不可缺少的环节。
大凡人世间的事情,总是与语言存在密切关系。
语言不仅表达某种特定的含义和意思,而且也在建构特殊的社会关系。
说话不仅是传达说话人的想法,也反映了说者与听者之间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依靠语言而建立的,比如你、我、兄弟、姐妹、上下级、师生以及法官、原告、被告、公诉人、辩护人等词汇,使我们很容易地就可以辨认出我们在相应场景中的位置和角色,知道自己该说该干什么;同样,人与世界的关系,也是以语言为媒介的。
思维是通过语言并以语言为媒介进行的,离开了语言,不仅没有思维活动,而且没有认识活动。
例如,如果我们没有“山”、“水”、“树”这些词,就没有办法识别我们用这些词汇所指称的对象。
我们是通过建构各种语词来认识我们的世界的,比如商品、货币、山水、树木、房屋等。
离开了这些概念,试想我们还能够做什么?我们既无法与别人交流,也不能认识世界。
尤其耐人寻味的是,我们生存在这个社会中所必须的语言,它是先于我们生命个体而存在的。
所以,当我们说人是具有社会性的时候,人的社会性多多少少是由先于我们存在的语言所决定的。
共同的语言决定了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语言促使我们具有了共同的历史联系和历史性,共同的语言也使我们成为社会的人而非纯粹自然的人。
语言给予我们的东西很多,我们能够思考什么,实际上取决于我们熟悉的先于我们存在的语言能够帮助我们思考什么。
不同的语词产生不同的思维。
我们学会了什么语言,我们就学会了如何思考问题。
对小鸡为什么要过马路这样的问题,不同的人会给出不同的答案,幼稚园的教师回答:要到达路的另一边;柏拉图回答:为了追求最大的善;亚里士多德说:这是鸡的自然本性决定的;马克思则可能说:这是历史必然性!一切的关键都在于我们自己的话语系统及其中的词汇库储藏了些什么。
同样的道理,当我们学会用法律语言思考问题,我们就能够忠于法律;当我们的教育模式所传授给我们的只是道德语词和概念的时候,埋藏在我们内心深处的必然是道德思维。
所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个人有时候坐在法庭上,穿着法袍,执掌着法官的权力,但他所能够想到的词汇和概念却都是道德的?顺便要说的是,法律思维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根据法律的思维,一是关于法律的思维。
在主张理论与实践两分法的朋友们看来,前者是实践思维,即根据法律的既有规定处理案件和法律问题的思维形式;而后者则是理论思维,通常为学者们所独享,主要思考法律文字背后的东西。
所以,也有人认为,前者是法律思维,后者是法学思维。
这种区分实际上过于简单化,是建立在法律实践者无须理论思维的基础上的。
在这里,我不想全面地讨论这个问题,而是仅仅指出一点:所有拥有一定经验的法律人都知道,法律人与其他人一起分享着自己民族的语言和思想方式,惟其如此,法律思维最终才能转化为大众思维,其结论才能为公众所肯认。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并没有绝对严格的界限。
法律思维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思维方式,原本就是从人们关于法律的各种思考中发展起来的。
所不同的可能仅仅是法律人对法律和法律语言有着更为深入、更为执著的思考。
法律思维的独特性是通过表层流动着的法律话语、法律术语、法律语言表达公众的情感与意愿。
法律是通过法律人的语言向公众语言的转化,才成为我们的被称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规则。
从这一点来看,法律思维并不否定道德思维或者其他思维形式,法律思维需要运用公众思维的基本形式将法律语词组合起来,形成特定的话语系统,进而建立特定的话语权威。
所以,法律思维的内在力量仍然来自于公众思维,它必须使公众感受到其内在的公共逻辑。
尤其是在法律本身并没有清晰明确的含义(这种情况相当普遍,所有的疑难案件几乎都发生在概念不清的背景下)时,法律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捍卫法律的尊严,几乎完全取决于他的法律理论能力。
当然,如果他并不打算维护法律,那就另当别论了!法律语言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说服人,即建构法律的说理性法律本身不是暴力,而是为了避免暴力的结果。
我们当然不能够回避法律总是以暴力为后盾的事实,但是我们更不能够忘记法律恰恰是为避免、减少暴力而产生的事实。
在人类的早期社会,人与人之间是通过暴力、武力解决纠纷的,充斥着战争、复仇等血腥活动。
所以,当人们学会通过话语解决纠纷、通过说理维持社会秩序的时候,应该说,人类步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即文明的时代。
在这样一个时代,不是不存在暴力了,而是暴力必须通过话语建立自己的合法性,是一个必须采用合法的暴力的时代。
从这个意义上说,暴力最根本的根据就是维护话语的权威。
所以,我们的时代,不是为了暴力而暴力的时代,而是为了维护话语而不得不采取暴力的时代。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话语才可能具有权威;社会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话语就越具有权威。
这也就是民主总是与法治联系在一起的原因。
民主要求我们采用说服而不是压制的方式解决分歧。
但是,需要注意:说服人可能依靠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
一是凭借道理,即说理,通过讲道理来说服人;一是凭借话语技巧,通过巧妙的话语表达技术来说服人。
法律人主要是通过讲道理来说服人,但也不排斥在说服人的过程中使用的特定的话语技巧。
所以,法律人有时需要建构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特定的服饰,需要特定的诸如“法官大人”之类的纯粹形式化的套话和程式语言,需要营造一个能够充分展示“道理”的语言环境。
当然,法律人的说理活动最根本的还是“理”,看你能否讲出道理,是否能够“说”出道理。
道理看似简单,实际不简单。
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问题在于,不同背景的人,道理可能完全不同。
例如不同职业者,不同身份者,不同民族者,不同宗教信仰者,对科学持不同意见者,等等。
在这些人之间,道理可能截然对立。
民族文化背景不同的人可能持有对立的价值观,民族文化背景相同的人也可能因为职业和信仰的不同而尊重不同的道理,例如经济人看重的是效益,依据效益原则衡量一切行为的合理与否;政治家可能用稳定来要求一切行为;道学家则会采用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进行评价;法律人的评价标准则是以其是否公正执行法律为准绳。
无论何种标准,都取决于一个“理”字,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道理;在不同背景的人内部,道理很容易被相应的语言所阐释,达到沟通和形成共识;而在他们相互之间,则又很难达到相应结果。
所以,法律人需要的是形成一套自己的话语系统,包括自己的行业概念和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方法。
不能指望用其他行业的思想方法从事法律工作,代替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有趣的现象是,在法学的学术会议上,人们既有使用学术语言的,也有使用道德语言的,当然还有根本就没有自己的语言,讲着普通老百姓都能够讲出来的话的。
在法院的法庭上,存在着同样的情况,除了诉诸于法律的,还有希望凭借大众庸俗道德观念煽情的,也有迎合长官意志讲“官话”的,甚至有公开运用所谓的根本无法证明的道德标准(自称为公德)处理案件的。
这些都表明,我们还没有自觉地使用法律语言解决法律问题能力和素养,还不具备法律思维的能力,更没有自觉地运用法律方法。
这与我们法律职业化的要求相距甚远,也反映出我们的法律理论思维与法治需要的距离。
法律人的法律语言,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根据法律说理,在法律的话语系统内说理。
要使自己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每一句话都与法律保持一致。
当然,法律人独立的话语系统的存在与现代性的社会背景是分不开的。
不是任何社会都需要独立的法律思维,更不是所有的社会都能够形成独立的法律方法。
问题在于,我们现在处于一个现代性社会,这个社会最典型的特征就是高度的社会分工。
社会分工必然导致各种职业之间的合作,而合作最充分的条件就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决不能放下自己的工作,每天不务正业;不能端着法律的饭碗,干着道学家的事情。
每个人在自己的岗位上各尽其职,才能够实现劳动的充分交换。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人法律语言的说理性离不开一个“法”字,否则。
我们有理由怀疑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法治的根本目的是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霸权或者说权威任何社会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有序的社会,一定存在着某种权威或霸权。
真正的霸权不是建立在武力或暴力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话语霸权的基础上。
暴力在最有效的情况下也只是仅能够抑制人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有效约束人的内心活动。
所以,真正的权威总是一种话语权威,一种意识形态的力量。
试想,在无须诉诸暴力的情况下,仅凭几个语词就能够占据支配地位,这是何等的威严。
类似的字眼其实很多,正面的例如,民主、正义、自由、科学、现代化、知识、私有财产等;反面的例如专制、迫害、伪科学等。
有时一个人的名字,也能使我们产生发自内心的尊重或厌恶。
这样一些语词,总是与特定的话语联系在一起,产生特殊语言效果和权威。
美国在当今世界的霸权,固然与它强大的政治、经济、军事优势相关,但是,对于中国老百姓来说,所接受的更多地恐怕是其话语系统中所体现的价值观,特别是在英语几乎成为世界语的时候。
所以,真正的权威是话语权威,真正的霸权是话语霸权。
建立话语霸权需要的惟一条件是话语表达者之间能够平等地交流。
但是,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与他人平等交流,例如地位、身份、性别差异造成的交流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