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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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的,如何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的,如何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的,如何处罚近年来,因为一些企业或个体生产、销售劣药而导致的严重后果时有发生。

而这样的恶劣行为不仅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因此,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严格进行处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消费者的权益。

一、依法惩处所有违法行为对于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应属于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相关部门应该对所有的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以达到震慑和惩处罪犯的目的。

同时,对销售劣药的行为也应进行惩处。

销售劣药的个人或企业,往往会从中牟取暴利,因此购买这些药品的消费者往往会被诱导、被骗取。

因此,这一行为不仅存在着刑事犯罪的可能,还违反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打击和处罚。

二、坚决没收违法所得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通常会获得巨额的非法利益,因此对于已经进行过上述行为的个人或企业,应坚决对其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以降低其犯罪意愿。

同时,这也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除不良影响,让生产、销售健康药品成为消费者的权利和保障。

三、加强行政处罚和行业监管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个人和企业,应该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既可以降低犯罪分子的效益,也可以提高整个行业的质量和安全性。

另外,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药品行业的监管,设置严格的检测标准和生产环节管制,对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

四、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社会危害,应向公众进行宣传和教育。

这既可以提高人们的食品安全和用药安全意识,也可以强制性地规范整个行业链条的行为和模式。

此外,通过宣传和教育,还能让消费者更加了解他们的权益和维权途径,让他们有所警惕和自我保护能力。

综上所述,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应该进行严厉的惩处。

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可以很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行业的标准和质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案(法释9号)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案(法释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犯罪案件侦查

生产、销售劣药犯罪案件侦查

生产、销售劣药犯罪案件侦查摘要:药品安全关乎着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不法分子制售假药、劣药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对药品的监管秩序,更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了极不稳定的因素。

本文从生产、销售劣药犯罪的特点入手,深入分析,提出了劣药犯罪的侦查途径及措施。

并从事后处置的角度提出了办理该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生产销售劣药犯罪侦查途径侦查措施一、案件特点(一)涉及的药品品种多、范围广,涉案金额增大当前,受利润的驱使,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劣药的品种日益增多,涉案药品的数量越来越大,价值也越来越高。

劣药的品种从感冒药、胃药、降压药等日常用药到治疗心脑血管的急救药品;从中草药和藏药到营养药和预防药;从片剂用药、口服液到注射剂等等,涉及的品种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

什么药贵重、什么药紧俏、什么药赚钱多,劣药犯罪就出现在什么领域,甚至连我国闻名世界的中药也正受到严重侵害。

(二)犯罪手段多多样化,现代化为了以假乱真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在假劣药品制作手段上,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施和设备,重点对高利润、高附加值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药品进行仿制,使得假冒产品在外观和包装上几乎达到了以假乱。

此外,他们还利用中药品性的特点如成分的复杂性、质量控制和检测的不完全性等进行假冒产品的制作。

目前,中药材、中药饮片检验的不合格率高达30%,不合格药品占不合格药品总量的 87%,在广州清平中药材专业市场查获假高丽参达 3 吨多,货值 300 多万元,在河南商丘夏邑查获假人工牛黄,有 800 公斤;在中药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提高“疗效”的现象也非常突出。

?譹?訛(三)劣制药品制作的集团化和规模化趋势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嫌疑人一改过去计划性不足、规模小、自产自销的特点,转为有计划、有网络、有规模的集团化行动,制假售假分子建立了严密的制售计划及渠道,分工明确。

有的制假分子利用有的地方急于发展地方经济的心理,和政府有关部门及要员相勾结,利用他们提供的“保护”,公然公开地进行制售假劣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辩护词

生产、销售劣药罪辩护词

⽣产、销售劣药罪辩护词当前社会中,就算是犯罪嫌疑⼈,也有为⾃⼰辩护的权利。

有些犯了⽣产、销售劣药罪的嫌疑⼈,想要获得轻判或是⽆罪,于是就会请律师来给⾃⼰辩护。

在法律辩护中,辩护词是⾮常关键,它对判刑也有直接的影响,跟着店铺⼩编来看看⽣产、销售劣药罪辩护词范本。

⼀、⽣产、销售劣药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制造、销售假药罪⼀案被告⼈宫××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注意到,起诉书指控被告⼈宫××犯制造、销售假药罪,原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宫××采取强制措施时,宫××涉嫌的是⽣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辩护⼈还注意到,在昨天的庭审调查当中,包括庭审调查以前,审判长征求宫××对起诉书的意见时,宫××认罪,承认⾃⼰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委托代为加⼯的是药品。

辩护⼈认为,被告⼈宫××的⾏为确实是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的⾏为,但是,其⾏为是否应当受到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还需要结合宫××所涉嫌的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来进⾏分析。

从这个⾓度来讲,辩护⼈认为被告⼈宫××的⾏为不构成⽣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被告⼈宫××的⾏为不构成⽣产、销售假药罪(⼀)被告⼈宫××不具有⽣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1、对被告⼈宫××不利的⼏份⾔辞证据尽管宫××⾃⼰承认接受委托加⼯的是药品,但是,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听取被告⼈的供述,应当结合全案的证据来进⾏分析。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对被告⼈宫××不利的证据,⼀是被告⼈于⾦-勇的供述,⼆是被告⼈王*春的供述,三是郭*洲的证⾔,但是,于⾦-勇的供述和王*春的供述之间,以及于⾦-勇的供述和郭*洲的证⾔之间均存在许多⽭盾,互相不能印证,⽆法证明他们当时已经告诉过宫××委托加⼯的是⼼可舒药⽚。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作者:————————————————————————————————日期: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1.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认定规定了八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对劣药的认定规定了六种情形:“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刑法140——149

刑法140——149

140、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条文注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从中谋利的故意。

(2)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3)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14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是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的行为,对此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劣药通常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企业,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有关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法律规定,对违规企业采取警告、罚款、暂停生产销售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如果生产销售劣药导致严重后果,例如严重伤害患者健康、致人死亡等,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的责任。

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并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总的来说,生产销售劣药是严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例: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犯罪案

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例: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犯罪案

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例: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犯罪案案例名称: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例案例背景:本案涉及到一系列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犯罪事件。

以下将详细描述每一起事件,并附上相关细节和具体时间。

事件一:非法制造销售劣药时间: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背景: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期间,X先生在其位于湖南省某村的家中非法制造并销售冒牌药品。

X先生在没有任何药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化学知识,在家中搭建起一个小型的地下药品生产工厂,并秘密进行非法生产。

经过调查发现,该工厂使用了过期药品、劣质原料和未经严格检验的化学品来制造假药。

生产出来的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且药品带有严重的毒副作用。

这些劣药包装精巧,仿冒了知名品牌的外包装,并在市场上大面积销售。

调查人员发现,X先生将这些劣药销售到附近各城市和农村地区,他通过非法渠道将产品逐渐销售给个体药店和一些小型医疗机构。

这些医疗机构常常以低价购买这些劣药,并贩卖给不明真相的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健康危害。

调查结果:经过警方的调查,2009年3月,警方突袭了X先生的地下工厂并逮捕了他。

调查人员还在现场查获了大批假冒品牌药物、过期药品和劣质原料。

经过对参与者的调查,警方追踪到销售网络的更多参与者,涉案人员包括:医药代表、民间药商和个体药店老板等。

他们与X先生勾结,帮助销售这些劣药。

法律程序:2010年,该案经过了一年多的调查和审理,最终该地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劣药罪判处X先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其他参与者根据其不同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医药代表和个体药店老板分别被判处3-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这起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当地人民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此案的侦破也主要是依靠警方的辛勤努力和合作才得以成功。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法律应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同时,消费者也应加强对药品真伪的辨别能力,购买药品应到正规的渠道和药店,以防止遭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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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
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药品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供应部门不得收购、销售,医疗单位不得使用。

同时,还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处罚”。

可见,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政管理制度,同时劣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BR><BR>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劣药。

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劣药是指: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其一、生产劣药行为;其二、销售劣药行为;其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达到法定实害要求的,即成立相应的生产劣药罪、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

但对其中又生产、又销售劣药的,在处罚上应当从重。

构成本罪,除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外,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者,方能构成本罪既遂。

至于何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立法上未作规定,司法上也无解释。

我们认为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似应为因其劣药而致人体重伤或相当于重伤者;致人体轻伤害,对人体的“严重危害”。

从本罪所设定的法定刑来看,本罪的法定刑已高过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

本罪的第一量刑单位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单位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者例外)。

基于此,假如还将对人体的“严重危害”理解为包括对人体轻伤害、则其法定刑将明显高过本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而我们认为、对本罪所谓的“严重危害”应理解为重伤害,而不包括人体轻伤。

因其劣药导致人体轻伤者,如其销售金额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适用本法第l40条,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判刑;如既未造成人体重伤、销售金额又未达5万元者,应按药品行政管理违法处理,给予有关经济行政处罚,被害人还
可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付轻伤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等,
至于人体重伤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本节第l5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消售劣药是违反国家药政管埋规定,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而故意生产、销售劣药。

如果行为人由于违章生产药品,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马马虎虎、生产出不合格产品或粗心大意销售劣药的,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劣药而销售劣药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处罚的,可以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处罚。

本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实际上是否达到营利的目的,并不影响定罪,只要是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并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了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本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本罪。

另外生产、销售劣药未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未超过五万元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可给予行政处理。

过失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两罪都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两罪在犯罪的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基本都相同。

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l、犯罪对象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

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

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
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

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和国家药政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包括所有产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依本法规定,行为人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未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处罚:
1、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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