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相关问题探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相关问题探究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相关问题探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规定了九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该节所有的罪名都将生产和销售并列规定,生产和销售之间是什么关系?值得研究。
从犯罪构成的内容设置方式看,有的要求达到一定的销售金额,有的要求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有的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有的不作要求,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些差别规定的根据何在?这些要件是犯罪成立的条件还是犯罪既遂的条件,换言之,不满足这些条件的,是根本不成立犯罪,还是成立犯罪但只是未遂?将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伪劣商品的购买方,能否以销售伪劣商品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追究共犯的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
一、“销售金额5万元”是犯罪成立条件还是犯罪既遂条件以及“生产”与“销售”的关系关于“销售金额5万元”的意义,学界似乎众口一词地认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该解释的意思显然是即使没有实际销售,也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只是未遂而已,那就等于否定了前述学界所公认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张,因为解释承认构成未遂,当然就意味着销售金额未达五万元的也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几个疑难问题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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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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珂
辽 宁 沈 阳 )
辽 宁大学法学院
摘 要 : 生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罪 的适 用 空 间 较 大 ,但 在 司 并且 依 据 不 同 的犯 罪数 额规 定 r不 同层 次 的刑 事 责 任 ,但 是 我 销 售金 额 ”这一 概念 。 法 实 践 中存 在 一 定 程度 的适 用疑 难 ,特 别 是 在 伪 劣产 品、 犯罪 国刑 法引用 的是 “ ( 一) 销 售金 额 的 范 围 行为、销售金额、犯罪未遂 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本文特从 这 几 个 角度 论 述 相 关争 议 , 对伪 劣 产 品 内涵 及 外 延、 犯 罪行 为 对于何为 “ 销售金额”, 《 伪劣商品解释》第二条作出明 的具 体 方 式 、销 售金 额 的计 算、 犯 罪未 遂 形 态 的认 定 进 行 了详 确规 定 。据此 ,销售 金额 包 括 : 细论 证 ,澄 清 了相 关争 议 , 为本 罪适 用 所 遇 的 疑难 问题 的 解决 1 . 出售 伪劣 产 品所得 的违法 收入 所谓 所得 的违 法收 入 , 是 指在 实然 状态 下实 际取得 的收入 , 提 出 了方 案。 包 括 买方 实 际 支付 的货 款 、预 付 款 以及 定 金 等 。此 种 情形 下 , 关 键词 :生产 ;销 售伪 劣产 品罪 ;伪 劣产 品 ;销 售金 额 并 不包 括 未 售 出产 品可 能带 来 的 收 入 ,只 能是 因销售 行 为 所 实 市 场 经 济 体制 下 ,特别 是 在 经济 体 制 转 型 时期 ,不少 生产 际获 取 的一切 不合 法 收入 。 者 经 营者 在 利 益 的驱 使 下 ,践 踏 道德 底 线 ,做 出违 法 甚 至是 犯 2 . 出售伪 劣产 品应得 的违法 收入 所 谓应 得 的违 法 收入 ,指 的是 依 据 订立 的合 同所 应 该 得 到 罪 的勾 当 。为 了维 护 一 个 良好 的社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秩 序 ,对 生 产 者 及 经 营者 的 法 律 约束 显 得 尤 为必 要 ,在 这 一 层 面 ,生 产 、 的不合法收入。在合同双方履行合 同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 销 售 伪 劣产 品罪 仍 具有 很 大 的适 用 空 间 。但 是 对 于本 罪 而 言 , 应 付货 款 自然 属 于应 得 的违 法 收 入 。但 卖 方 未交 付 合 同项 下 的 仍有许多极具争议的问题 ,使得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在司法 标 的 就被 抓 获 ,此 时 合 同所 约 定 的 对价 是 否 属 于应 得 收入 呢? 适 用 上 存在 疑 难 ,为使 本 罪更 好 适 用 于 司法 实 践 ,本 文 拟论 几 笔者 认 为 , 销售 行为 是一个 行 为过 程 , 必然包 括缔 约 、 合 同成 立 、 个 典型 的 疑难 问题 。 履行合同等一系列行为 ,应得的违法收入 自然是销售行为所带 来的潜在利益 , 应得收入的计算无需要以货物实际交付为标准。 对 于伪 劣产 品的认定 问题 伪 劣 产 品 是本 罪 的犯 罪 对象 ,对其 正 确 界 定 是适 用 本 罪 的 ( 二 )销 售金额 的计算 1 . 伪 劣产 品价 格 的确定 要问题。对刑法条文 中的特定术语的界定应当依据刑法条文 为 之 ,如不 能 作 出合 理 解 释 或解 释 存 在 冲 突时 ,应 由有 权 机关 伪 劣产 品价 格 的确 定 主要 适用 于 违法 收入 尚未 取 得 的情 况 。 依 据其 他方 法解 释之 。 因此 ,伪 劣产 品仅 包括 “ 掺 杂 、掺 假 ” 、 笔 者 认 为 ,伪 劣产 品价 格 的确 定 应 当遵 循 以下顺 序 :①合 同约 “ 以假 充 真” 、 “ 以次 充好 ” 、 “ 以不合 格 产 品 冒充合 格产 品” 定 的价格 ;② 政府 定 价 、政 府 指 导 价 ;③ 合 同订 立 时 履行 地 的 市 场 中间价 ;④ 估价 。 型产 品 四种 。 2 . 伪劣产品与非伪劣产品混同情况下销售金额的计算 二、本 罪的行为认定 问题 本 罪 的犯 罪 行 为 当然 是 伪劣 产 品 的生 产及 销 售 行 为 ,但 这 伪 劣 产 品 与非 伪 劣 产 品混 合 之 后 如 能再 分 辨 开 ,则 只需 依 只是 大方 面 的概括 ,本罪 的客 观行 为具体 表 现为 :掺杂 、掺假 , 照 上述 规则 计算 伪劣 产 品部分 的销 售金 额 。 若 混 同后难 以辨 别 , 除非 伪 劣 产 品 的本 应具 有 的 性 能并 未 受 伪劣 产 品 影 响 的外 ,被 以假 充真 ,以次充 好 ,以不合 格 产 品冒充 合格 产 品。 告能够证 明非伪劣产 品部分的销售符合法律规定 ,否则伪劣产 ( 一)“ 掺 杂 、掺 假 ”行 为 的认 定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 民检察院 2 0 0 1 年 4月 9日公布的《 关 品与 非伪 劣 产 品成 为一 个 整 体 ,变 成 另一 形 式 的伪 劣 产 品 ,销 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 售金额 自然以伪劣产品与非伪劣产品为整体来衡量 。 解 释》 ( 以下称 《 伪劣商 品解释 》)对 “ 掺杂、掺假 ”行为做 3 . 货值金 额 与销 售金 额共存 时销 售金 额 的计算 了定 义 , 据此 解 释 , “ 掺杂 ”就是 在产 品 中掺 人 杂质 的行 为 , “ 掺 司法 实 务所 遇 犯 罪 情形 可 谓 五 花八 门 ,经 常遇 到 伪 劣 产 品 的生 产 者 、销 售 者 在销 售 部 分后 被 查 获 的情 况 ,此 时 ,就 出现 假 ”即在 产 品中掺 人异 物 的行 为 。 ( 二) “ 以假充真”行为的认定 货值金额与销售金额并存的情况。 根据 《 伪劣商品解释 》 的规定 , 的比例计算 。 《 伪劣商品解释 》对 “ 以假充真”也做 了具体做了定义。 以两者 3 :1 以假充真其实就是 以彼产品冒充此产品的行为,如将柴油 冒充 四、本罪的未遂犯认定问题 桐油出售 , 将当归冒充人参售 出。 该行为与掺假行为的不 同在于: 根据 《 伪 劣 商 品解 释 》的规 定 ,货 值 金 额达 到 刑法 第 以假 充 真 以 全部 假 产 品 替代 原 产 品 ,而 掺假 是 以假 产 品部 分 替 百 四十条 规 定 的 销售 金 额 三倍 以上 的 , 以本 罪 的未 遂定 罪处 代原 产 品。 罚 。这一 规 定 的 出 台解 决 了 长期 以来本 罪 是 否具 有 未 遂 状 态 的 ( 三 ) “ 以次 充 好 ” 行 为 的 认 定 理论分歧,但 同时 ,司法解 释的新规定产生 了新的问题 :假若 刑 法学 界 的 通 说认 为 “ 以次 充 好 ”行 为是 指 以 次 的或 差 的 行 为 人 只 有伪 劣 产 品 的生 产 行 为 ,而 无 销售 行 为 ,即使货 值 金 产 品 冒充 好 的 或 者优 质 产 品 。对 此 , 《 伪 劣商 品解 释 》做 出了 额 再 大 ,也 只 能 构 成本 罪 的 未 遂 。这 似 乎与 立 法 本意 相 背 离 , 完善 。 “ 以次 充好 ”现 实 中常见 的是 以低档 酒 冒充高 档酒 销售 。 本 罪 是选择 罪名 ,自然 也应 当惩 罚伪 劣产 品 的生产行 为 。因此 , 违法组合 、拼装所生产的产 品实质上也属于次产 品,该行为实 立 法 应 当予 以完 善 ,但 目前 而言 ,只 能依 照 此解 释追 究 本 罪未 质 上是 “ 以次 充好 ” 的一种 特殊 形式 。 遂 的刑事 责任 。 ( 四) “ 以不 合 格 产 品 冒充 合 格 产 品 ” 的 行 为 的 认 定 参 考 文献 : 对该行 为的认定关键是把握对 “ 合格”的定义 , 《 伪劣商 [ 1 ] 翟中东 . 生 产 、销 售伪 劣 商品 罪立 案 追诉 标 准 与 司法认 定实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学 出版社 . 2 0 1 0 . 品解释》规定, “ 不合格产 品”是指不符合 《 产品质量法 》第 务 . 2 ] 陈立. 经 济犯 罪理论 与 实务 . 厦 门大学 出版社 . 2 0 0 6 . 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据此 , “ 不合格产品” 【 分为三类。 “ 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就是将上述不合格 作者 简介 : 产 品 冒充 合 格 产 品或 者 将不 具 备 应有 的使 用 之 目的的 产 品 冒充 许珂 ( 1 9 9 2 . 0 8 ~), 女, 安徽 宿 州人 辽宁 大学 法学 院在 读研 究生 。 具 备该 种使 用 目的而进 行 生产 、销售 的行 为 。 三 、销售金额的认定 问题 我国 《 刑 法 》第 一 百 四十 条规 定 了本 罪 的具 体 犯 罪数 额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及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及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及认定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以及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主要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四种行为。
上述四种行为属于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也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量刑《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适用的几个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适用的几个问题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是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犯罪构成。
应该说刑法对此罪规定的已较具可操作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适用却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试图从其犯罪对象、主观方面、销售金额等方面做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伪劣产品适用问题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是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犯罪构成。
应该说刑法对此罪规定的已较具可操作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适用却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试图从几个方面做粗浅的探讨。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产品质量管理监督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以及诸如毒品之类的国家严禁自由流通的产品除外。
因而,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对象的产品而言,可以用于流通的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动产,以及军转民产品、可流通的高科技产品这几类产品成为该罪主体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上一般不存在歧义。
但诸如建设工程、军工产品、限制流通物是否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则不无疑问。
基于商品是指通过交换进入消费的、用于满足人们需要的、凝结了人类劳动的产品这一观念,我们认为,正确界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对象,首先应当以是否以交换为目的这一标准着手,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足以供他人、社会使用为目的即不是以交换为目的,则不能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
而在认定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商品”内涵后,伪劣商品的认定就至关重要了。
伪劣产品整治总结汇报

伪劣产品整治总结汇报伪劣产品整治总结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XX公司XX部门的XX,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汇报我们进行伪劣产品整治工作的总结。
一、伪劣产品整治的背景和意义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不合格的、仿冒名牌的、三无产品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产品的通称。
伪劣产品长期以来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进行伪劣产品整治既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广大民众的权益的需要。
二、伪劣产品整治的主要工作我们团队在伪劣产品整治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工作:1.加强监测和监管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监测体系,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检测和抽样测试。
同时,对于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突发事件,我们积极进行调查和处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2.加大宣传力度我们通过多种渠道,包括新闻媒体、社交媒体、宣传海报等,向公众宣传伪劣产品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提高公众对伪劣产品的警惕性和识别能力。
3.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我们与相关部门一起,积极推动完善伪劣产品整治方面的法律法规。
同时,我们还积极参与相关研究,并提出建议,以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落地。
4.加强企业自律我们组织了一系列培训和讲座活动,向企业传达了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鼓励企业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和生产流程监管,提高产品质量。
5.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我们建立了消费者投诉平台,及时处理和解决来自消费者的投诉和维权请求。
并通过与消费者协会的合作,推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保护水平。
三、伪劣产品整治的取得成效在我们的努力下,伪劣产品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伪劣产品整治重点领域成效显著我们把重点放在了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建筑材料等领域的伪劣产品整治上。
在这些领域,我们查处了大量非法生产销售行为,有效减少了伪劣产品的流通。
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工作体会

一、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政府对打假工作重视不够,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严重。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经济利益,片面理解发展经济和监督管理的关系,认为市场上存在假冒伪劣商品不影响本地经济的发展,甚至认为本地制假企业能给地方财政带来收入,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看成是对企业的束缚,行政执法部门到市场开展打假检查要经政府或纪委监察等部门批准,甚至企业的违法行为也不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某地级市的主要负责人在全市局级干部大会讲:假冒伪劣商品只要不是严重损害群众健康和农业生产的,就可以不查,谁要把本市的企业搞垮了,我就要摘他的帽子、挪他的位子、砸他的饭碗。
某市一企业制售“茅台礼品酒”,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是假冒侵权行为,本来及时查处可以挽回影响、减少损失,但当地政府就是干预不让查,外地的投诉较多,给该市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现在,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在没有接到举报的情况下不能开展打假检查,尤其不敢对本地制假售假违法者大胆查处。
(二)打假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执法手段较弱。
我国没有一部专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现行打假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中,由于立法角度、背景不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不够协调统一,对打假工作不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一是法律的漏洞给违法者有可趁之机,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处罚的前置条件是要经销者明知而为,明知用什么标准衡量没有明确规定,而法律、法规强调销假者明知才构成违法,这就成为违法者开脱罪责最好的托词。
二是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新《商标法》保留对投机违法财物有扣留、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外,其它法律均未授予行政执法部门扣留、查封的强制手段,行政执法部门在打假工作中经常遇到违法者拒绝检查、转移违法财物的情况,而无能为力。
再如对执行处罚决定的问题,法律没有赋于行政执法部门冻结帐户和强行划拨权,违法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转移财物,使处罚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及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及认定一、基本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产品质量监管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现有人销售伪劣产品,就能表明有人生产了伪劣产品。
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查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也一定是销售者)。
但这一点也并非绝对,即可能出现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而无生产者的现象。
即使所有的生产者都生产合格产品,销售者也可能在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有一定时间;销售者购进该产品后由于某种原因长期积压,事后明知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却仍然销售;销售者购进猪排后改换成牛排的包装高价出售。
在类似情况下,就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却没有伪劣产品的生产者。
因此,司法机关在查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要保障无辜的生产者不受刑事追究。
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
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问题探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问题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威胁到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虽然,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该罪具体罪状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和漏洞,给造、销假者留下了法律空子,也给司法实践造成困难。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身涉及到了诸多刑法基本理论。
力图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为基点,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与操作有所裨益。
标签:伪劣产品;单纯生产行为;销售金额;共犯假冒伪劣产品在国际上被视为是“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而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我国俨然已成了全球最大的假冒伪劣的产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愈演愈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国家和被假冒产品的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了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的形象,是阻碍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笔者将结合刑法第140条及两高相关解释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展开探讨。
1 生产与销售伪劣商品罪概念的辨析我国刑法第140条和146条中使用的是“产品”,而刑法第149条中有“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的规定,显然在刑法第三章开章第一节中所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一类罪命中就包含了从140条至149条所称“产品”的概念。
目前学界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为了使具体的罪名与类罪名相区别。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为了与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中的用语相协调和衔接。
笔者认为,刑法章节既然存在属和种的关系,就应对类罪名和具体罪名有所区分,因而前一种观点更有道理。
综上,笔者建议,为了避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引起争议,应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类罪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而使节罪名和它所包含的具体条文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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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
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却往往存在三方面的争议。
第一,就该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而言,有观点认为,只限于间接故意,不包括直接故意。
也有观点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直接故意。
对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典型标志就在于两者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存在明显区别。
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其危害结果是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这一危害结果而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而对于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危害结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此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取决于产品是否已售出)。
由此,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的行为人在主观认识因素上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
但同时,该罪也包括了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
因为,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心理状态。
众所周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谋取非法利润。
为了取得非法利润,生产者和销售者希望和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对间接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在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少人明知他人可能在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却放纵该行为并为其提供重要帮助的情况。
这些犯罪者在意志因素上就是间接故意。
第二,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产品”内涵的认定也存在争议。
由于该罪被规定在刑法第140条,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类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那么,刑法为何如此规定?这是认定该罪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
刑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具体的罪名和类罪名相区别。
首先,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产品如不是为了交换而产生就不能成为商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显然是为了交换,如此才有可能对犯罪客体或法益构成侵害。
其次,从立法目的上看,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是和我国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是对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本罪中,商品与产品的内涵应该一致。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
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考虑到应对现实情况的需要,可以将一些特殊商品,如电力、煤气、计算机软件等特殊商品纳入犯罪对象范围。
因为这些商品本身符合“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特征,虽是无体物,但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和有体物并无实质区别,对其达到严重危害程度的,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就会形成法律漏洞。
至于建设工程,“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因为产品质量法中明确排除了建设工程属于产品,而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的行为不能依据刑法140条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而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才能定罪处罚。
而且,只制裁生产者,对于销售者不进行处罚。
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立法漏洞。
在司法实践中对销售不合格建设工程的行为,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根据销售不合格建设工程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危害后果在刑法中寻找其他相对应的罪名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刑法规定了销售金额是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的重要认定依据。
司法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多数发生在生产环节,销售金额无从谈起。
而且,大部分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不做账或者做假账,因为缺乏会计记录,即使发现其销售的某批产品中有制假售假现象,但对其销售的产品无法查证;即使有明确的去向,由于调查成本高昂,也很难进一步追查。
对于仓库中发现的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因未销售出去,也不能作为销售金额来认定,于是就造成了因为缺乏销售金额这一客观要件而无法或不能充分追究制假售假者的刑事责任的情况。
应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数额标准由“销售金额”改为“经营金额”,以有利于预防和打击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
对此,《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140条、第149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解释》在销售金额的理解、未实际出售的制假售假行为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方面,消除了各种分歧意见,为统一、有效地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应该说,《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既考虑了预防和打击生产伪劣产品的需要,也考虑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法益或犯罪客体侵害的严重程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