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
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
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
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
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刑法中找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条文

刑法中找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条文刑法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巨额财产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巨额财产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巨额财产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额巨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巨额财产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巨额财产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第三、妨害食品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
(二)生产、销售假劣冒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肉、禽、蛋、奶制品等食品。
第四、投毒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投放毒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放毒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致人严重危害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是刑法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主要条文内容,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维护社会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字数:348)。
经济刑法(打印) (有答案)

第九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p185)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p189)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伪劣产品。
所谓“伪”,是指以假充真。
所谓“劣”,是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以销售的各类物品。
判断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在产品上注明采用的企业标准。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行为人或是同时实施多种行为,或是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而具有多种性质。
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也只构成一罪,不构成数罪。
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主观方面是故意,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具体地说,行为人明知自己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会造成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是否明知伪劣产品的判断,第一,是否具备正当资格;第二,有无质量标记、说明书等;第三,进货渠道是否正当、手续是否齐全;第四,交易方式、时空是否正常;第五,看价格是否合理;第六,看账目是否合规合制,还要结合行为人的年龄、职业、阅历、经验等判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1.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第149条,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生产、销售第141条至条148条所列产品的,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罪名的竟合问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属于想像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二、生产、销售假药罪(p1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案例。
某公司为了追求利润,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劣质原材料,生产出了一批伪劣产品。
这些产品在外观上与正品无异,但在质量上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然而,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该公司选择了敷衍了事的态度,将这些伪劣产品投放市场销售。
不久之后,一些消费者购买了这些伪劣产品,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安全事故。
有的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火灾,有的是因为产品使用不当导致的人身伤害。
这些安全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相关部门也对此展开了调查。
经过调查,相关部门发现了该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证据。
该公司因为使用劣质原材料,生产出的产品在安全性能上存在严重缺陷,违反了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而且,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并没有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也没有对产品进行合格证明,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最终,该公司因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也因为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起案件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企业应当以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为重,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增强识别伪劣产品的能力,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产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企业和消费者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失。
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指制造、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
首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生产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为,生产伪劣商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为,销售伪劣商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极其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再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犯罪的数量、质量、价值;犯罪的方式、手段、目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做出量刑决定。
最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严打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监督,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综合确定的,依法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从犯的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从犯的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的行为,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在刑法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对其定罪量刑的认定通常要考虑从犯的标准。
下面将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实施行为和犯罪所得等方面,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从犯的标准进行分析。
首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伪劣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行为。
2.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或者造成了较大损失。
3.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不达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认定从犯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犯罪主体的位置和作用:从犯是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主体。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从犯可以是生产环节中的技术人员、工人等,也可以是销售环节中的销售人员。
从犯与主犯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和分工合作关系。
2.从犯的主观故意:从犯与主犯一样,也需要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从犯应当具有知道制作或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以及知道此种行为的危害性,并对此表示认可或默许。
3.从犯的责任程度:从犯的责任相对主犯较轻,但也不能仅仅因为责任轻而不予追究。
从犯在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也是认定从犯罪的重要因素。
此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实施行为,包括制作、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销售伪劣产品。
从犯在实施这些行为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行为举动,如参与生产或销售伪劣产品的组织和策划、参与生产或销售的工作等。
最后,从犯罪的所得也是认定从犯罪的一项重要指标。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所获得的非法经济利益。
对于从犯的犯罪所得认定,应当考虑从犯犯罪行为的贡献和所得所占比例。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从犯的标准主要包括从犯的位置和作用、主观故意、责任程度、犯罪实施行为和犯罪所得等方面的因素。
在具体案件中,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和证据,可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进行从犯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者以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推销伪劣产品的行为。
其中,销售伪劣产品是罪行的一种,其多指销售已经生产了的伪劣产品的行为。
因此,在确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认定方式。
销售伪劣产品是指将已经生产出来的伪劣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伪劣产品是指生产过程中未能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的产品。
在判定销售的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时,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产品质量方面。
主要考察产品是否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相一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的标识方面。
主要考察产品是否具备标识规范性,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点、生产厂家等信息是否齐全清晰。
(3)宣传和销售方面。
主要考察企业在宣传和销售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当行为。
2、销售金额的认定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伪劣产品所获得的收入金额。
在确定销售金额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是确定销售金额的基础,通常采用购货发票等证据来确定。
(2)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是指销售伪劣产品的数量,通常采用销售清单、库存清单等证据来确定。
总之,在确定销售金额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认定方式。
而且,对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需要充分考虑伪劣产品的质量、标识、宣传和销售等方面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刑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案例

刑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案例案例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警方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该化妆品店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其违法行为涉及虚假宣传,危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安全,同时损害了正规化妆品市场的竞争秩序,破坏了品牌形象。
根据该条款规定,警方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将案卷移送至法院审理。
案例二:生产销售假冒名牌手袋2024年,省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大规模生产销售假冒名牌手袋案。
该案件的侦破及其后续调查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社会治理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例。
据调查,犯罪嫌疑人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制作了与知名品牌手袋外观、商标等几乎一模一样的假冒产品。
这些假冒产品通过全国范围的配货渠道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零售商,或者通过互联网违法销售给消费者。
公安机关的侦查揭示了整个产业链,从零部件采购、生产制造、产品包装,到产品销售渠道的组织和管理,都有严谨的计划和配套的措施。
这种生产销售假冒名牌手袋的犯罪手法涉及销售领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该案的侦破使犯罪嫌疑人面临刑事起诉,他们将依法受到严厉的惩罚,为公众营造一个诚信守法、有保障的消费环境。
结语:以上案例展示了刑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典型案例,涉及化妆品、手袋等领域。
这些案例中的犯罪分子通过假冒注册商标、虚假宣传等手段,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知情权。
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和证据收集,依法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和起诉,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消费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案例也提醒了人们在消费时要警惕假冒伪劣产品,加强对品牌信誉的重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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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 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
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 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
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 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数罪并罚
除数额标准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 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2.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的界限。 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 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 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5)认定:(1)符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 避税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2)无意识漏 税或过失漏税,缺乏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 应及时补税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3)故意偷 税,但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但违反税法, 给予行政处罚。
11.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
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犯罪、非法经营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因此本案应定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 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 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 严重的行为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 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 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 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 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 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 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 量刑
自然人犯本罪的量刑
1、第一档: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 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 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 罚金。 2、第二档: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 上5倍以下罚金。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 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 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 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 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 构进行确定。
历年真题解析2005/2/66.甲为了获取超额利 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 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 销售金额总计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 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 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 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使应纳 税款变少。(3)拒不按税务机关的通知进行纳税 申报,以及逃避税款的行为。(4)向税务机关进 行虚假纳税申报。(5)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行为 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3) 主体: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逃避税务义务, 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客体: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各市场 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 质量法即规不论,何在人,产从事品了中伪劣掺产杂品的、生产掺、假销 ,以假充 真,以售营次,执即照充构和好成许本 可或罪 证主 ,者体 有以, 无无 生不需 产合审 经查 营格其 和有 销产无 售品经资 冒充合格 产品,销售金额达格5。万元以上的行为。
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这种情
况下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选项C正确,选项D也正确。
【真题答案】BCD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 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5万—20万,2年,有期/ 拘役,并/单罚:50%-2倍)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 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04年月1月至2006年3月,陈某违 反国家规定,无烟草专卖证先后5次 从他人手中购得假烟4576条,其中 三次售出假烟1550条,经营额 49400元,获利3100元;两次将购 得的假烟3026条﹙经有关部门鉴定 货值金额244760元﹚准备销售,在 运输途中被烟草部门查获。
A、应当数罪并罚
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真题解析】甲实施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行
为,是显而易见的,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
起火灾,不能另行定罪,只能作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 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等(刑法)已有规定的违禁物 品之外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 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本罪构成特征:
客体:为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监管和征收 关税的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 物、物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3、偷逃应缴税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 元的,属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
4、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武装走私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抗拒缉私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构成本罪的,按 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 并罚
主体:个人和单位,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 者。
主观方面:故意,同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 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与一般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界 限
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目的
的主观意图而进行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的行为,如在生产中监管不严导致产品质 量有瑕疵,则只能构成一般违法行为,不 能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非 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 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 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3、第三档: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 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量刑:
1、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2、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 在2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产品罪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所以,选项A不正确,选项
B正确。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刑法第149条
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
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编者注)规定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 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 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 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
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本罪客观方面行为方式表现:
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 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 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 进口货物、物品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 罚金(20万—50万,2-7年有期,并罚50%-2倍)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 下罚金(50—200万,7年有期,并罚50%-2倍)
A
走私不是贩卖的必经过程,贩卖不是走私 的必然结果,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吸收关 系。 数罪并罚的情形: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强奸等行为 2、走私犯罪+抗拒缉私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暴力抗拒 4、保险诈骗+其他行为 5、组织犯罪+其他犯罪
二、行为后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 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尚未达到 5万元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案情: 被告人陈某于2004年7月至8月在 经营某钢铁有限公司期间,组织 工人以废钢铁为原料,生产质量 不合格的钢材,后因被及时查处 而未能销售。经评估,该批钢材 共计价值392535元。
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 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