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试论我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2)

摘要引言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概述1.1犯罪定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1.2犯罪对象该罪侵犯的客体 , 是复杂客体 ,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1]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商品生产和销售秩序,致使假货、劣货充斥市场 ,对合格产品造成极大的冲击;另一方面 ,消费者购买了伪劣产品,对自身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伪劣产品是假产品与劣产品的合称 ,假产品是指种类、名称与内容不相符的产品 ,产品成分是假冒的;劣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判断是否是伪劣产品时要参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
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产品并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如果建设工程产品不合格造成事故的构成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构成本罪。
1.3犯罪特点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狐"现阶段,我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涉案商品种类多,涉及面广当前的伪劣产品,从生产资料到生活资料,从内销商品到出口外销商品,从简单的小商品到高档的消费品,几乎无所不在地充斥市场"有人说,在今日之中国,恐怕很难找到从未上过当的消费者了,除非他从未有过消费行为"这话并不夸张"据河北省的一项调查,在问及/您在购买商品时是否受到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损害0时,问卷调查表所列的日用百货!药品!儿童用品!保健品等22个项目无一空缺"由此可见伪劣产品犯罪品种之多,范围之大"而且制假售假涉及面和影响面越来越广,且性质恶劣"以前制售的假冒伪劣品主要以化妆品!饮品!烟酒!服装鞋类等日常生活消费品及一些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居多"例如在调查的60个城市中共查处假冒伪劣化妆品34万多瓶,饮料80万瓶,假烟60 万条,劣质酒巧2万公斤,劣质鞋52万双,服装12.1万件,假化肥292公斤,假种子21万多公斤,假农药17.2万公斤¹"现在不仅是这些商品假冒伪劣现象严重,假冒伪劣现象还不断向许许多多方面甚至是科技含量很高的领域进军,如胶卷!光盘!汽车配件!自行车!电视!DVD等方方面面"二!涉案金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近几年来,伪劣商品不仅品种多!范围广"在利益的驱动下,甚至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下,因制售伪劣商品所发生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也不断增多,违法数额越来越大"近年来,中国伪劣产品的年均产值在1300亿元左右,国家因此年均损失税收250多亿元"另据有关方面对146家被伪劣产品侵害企业的调查显示,这些厂家中竟有23家伪劣产品的销售额占其真品销售额的50%以上,有11 家超过了10%0"最严重的一家,伪劣产品销售额是真品销售额的568倍º"其中的一批闻名全国的重大!特大恶性案件,严重危害了人民生产!生活和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三!团伙作案突出,规模越来越大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涉及到原材料的购买!机器设备的安装!厂房的选定!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极容易由原来的分散!个别做案逐步向专业化!集团化!区域化的方向发展,甚至形成产!供!销0一条龙的运作格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将改革开放与打假治劣对立起来,致使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很难冲破地方保护的阴影,使打转成了/假打0"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的保护下,有些地方甚至逐渐形成了专门生产伪劣产品的/造假乡0!造假村0"大肆制假售假"以致于执法人员遭责难!谩骂!殴打的案件屡有发生"如据报载,执法人员在查处潮洲市护溪乡的一个制假窝点时,当地的治保主任不但不劝阻前来围观起哄的群众,反而放任寻衅滋事者推操执法人员,几乎酿成砍杀执法人员的恶性事件"而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竟无一人出面阻止" 四!作案手段科技化!智能化!专业化,隐蔽性强在制假与打假的斗争过程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人逐步由原来的家庭小做坊,使用简单粗糙的工具,进行简单的组装!灌装的制假方式向组建大的工厂,利用高精尖的生产设备,进行量化生产"甚至造假者生产的伪劣的家用电器基本具备了一般的使用功能"伪劣产品的仿真程度越来越高,让一般消费者难以识别"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诡秘!多样"在销售方式上作文章"或邮购!直销,或有奖销售!回扣促销,乃至多层次传销,灵活多样,变幻不定"他们真假商品混合销售,以达到鱼目混珠!降低违法犯罪风险的目的"加之生产过程中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使伪劣商品的仿真程度越来越高,难辨真伪,更加增加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打击难度"五!作案主体多元化,单位犯罪现象增多从己发的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来看,案件作案主体成分十分复杂,个体户!无照商贩!社会闲散人员!工人!农民!干部等应有尽有,包罗万象"据浙江省有关部门的统计,近年来,许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甚至国有企业也参与其间,大量制售伪劣产品"据对黑龙江!河北!山东三省查获的1567起伪劣产品案件调查统计,集体和国有企业竟占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中,单位犯罪的增多,加大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也提高了打击的难度"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往往与其他案件相互交织一是与行贿受贿案相联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之所以日益猖撅,尤其是在制假!售假成规模的地区,案件往往和行贿受贿联系在一起,以打通关系,寻求庇护"二是与非法经营案件相联系;此类案件大部分犯罪分子是没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所以,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经营交织在一起"三是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相联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往往会伴随着侵犯诸如发明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二、我国产品责任管制的现状2.1 产品质量法的规制因当前我国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提高了正常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打假成本"打假维权的高成本使被假冒的企业无力打假或不愿打假"有的企业认为对不法侵权行为的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举报难"即使打假成功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在一定时期内人力!物力!财力均是有限的"有些企业,因为打假难而不敢打假或怠于打假,另一方面,打假行为对该行业的厂商而言是一种公共物品,不管厂商是否为之付出成本均可收益,收益的公共性使每个厂商都想/搭便车0而坐享其成"¹"自己付出成本而壮大竟争对手的/外部性0是他们所不愿看到的,这种投入)产出的不对称弱化了他们打假冒伪劣的努力"总之,从成本)收益分析看,厂商打假的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出现被假冒厂商疏于打假的现象º"因此,举报维权不力,不能积极主动报案!提供线索,不能协助配合执法机关有针对性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有的企业忽视自身的品牌保护,造成众多名优品牌被冒用,让消费者难辨真伪»"消费者投诉的机会成本较高,客观上给造假售劣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¼"当受到假冒伪劣产品侵苦的消费者到有关部门投诉时,一拖再拖的官僚作风,使许多受苦者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有的甚至耽误了正常的工作,却没有任何结果" 投诉难的问题在广大消费者之间己形成共识"因此,投诉的机会成本过高,使许多受苦者特别是受到假冒伪劣小商品侵害的消费者放弃投诉,自认倒霉"这样, 消费者疏于投诉的事实无形之中降低了非法厂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 使假冒伪劣产品久治不绝"2.2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刑罚遏制根据我国1997年5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凡生产或者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均可构成本罪"根据犯罪人的情节, 可被苛以拘役直至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甚至没收财产的刑罚处罚¹"法律明文规定了罚金刑的数额,如销售金额5W00以上2倍以下"这有利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罚金的数额,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该罚金计算方法明确具体,有利于提高罚金刑的适用率"同时,我国司法机关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该罪客观方面的/伪劣产品0的概念进行了明确º"并对该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从我国5刑法6的规定来看,我国5刑法6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可以说比较严厉,而且可操作性比较强" 在本罪的管辖方面,根据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5关于刑事诉讼法实¹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第三章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0, 即自诉案件,可以适用/告诉处理/的原则,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有三种情况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是证据不足的;二是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是该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此三种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受理后亦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5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6, 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由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立案侦查"多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通过适用5刑法6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5工作报告6的记载,2002年,全国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走私!金融诈骗!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骗汇以及制贩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案件71213件,比一前五年上升68%,判处犯罪分子89896人,比前五年增长1.3倍,给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8亿元"2003年,该类案件为14775件,判处犯罪分子19197人,挽回经济损失巧亿元"200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3918件,判处罪犯18220人"比2003年下降4.5%,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959件,比2003年上长13.2%¹;2005年为15052件,判处罪犯20509人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并未随我国打击力度的加大而减少,反而有持续增长的态势"这样我们不得不思考我国遏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对策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仍然十分猖撅,因为从事物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来看,先存在有这样多的犯罪行为,然后才-会有这样多的打击犯罪的行为,而且,打击犯罪的行为一定小于存在的犯罪行为,因为想要100%的消灭一种犯罪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解决犯罪问题来说,刑罚只治标,而预防才治本»"从以上我国5刑法6及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充分体现出我们国家在刑事参司法领域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但从我国目前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分子猖撅的情况来看,我国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工作还是任重而道远"2.3 政府执法现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结构不完善¾"给执法造成困难"法制不完善,给造假者留下了法律空子,对违反市场规则者处罚不力,使造假分子敢于挺而走险"不可否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假冒伪劣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必须承认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现象在我国仍很严重"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本应自觉履行其监督商品质量,严格执法,惩处制假贩假行为的职责"但有些地方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在实践中,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旦开头,而又没有及时受到应有的惩处,失败的机率小,成功的机率大,这无疑是助长了制售伪劣商品的歪风,一些人就会趋之若鹤,有恃无恐,从而迅速扩张泛滥"特别是一些通过制售伪劣商品暴富起来的违法犯罪分子,如果不及时地对他们予以严惩,他们就会置法律于不顾,置消费者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于不顾,大肆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严密,可操作性较差"对于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儿的举报人的详细奖励办法在5产品质量法6中也没有涉及"这些都给制假售假分子有机可乘"同时,现在市场上存在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拘私舞弊,给制假售假分子通风报信!相互勾结!包庇!纵容等现象和各有关执法部门间工作协调不力,也给制假售假分子提供了机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有关的政策法律界限不够明确!司法力量不足等,但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们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传统观念上,总觉得这种行为不象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那样的罪大恶极,并因此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不加以重视"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预防和控制3.1 提高民众法律意识长期以来,面对泛滥不忌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行为,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更多的是忍让"一方面有着我国老百姓传统道德上的与人为善,产品质量虽差一点儿,但能够满足自身需求就不再苛求,在自身没有受到较大损失时,只要商家给予适度的补偿措施,就不会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或者控告商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广大消费者对于自身的权利及实现途径不了解的问题"为提高消费者和企业的依法维权意识,一是国家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于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的作用,宣传打击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及所取得的成果"指导企业和消费者如何同制假售假的行为作斗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高国家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相关机关的工作效率,尽可能减小企业和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成本"3.2 完善惩罚制度一!要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明确制定行政判罚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在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现场案值不会很大,因为当事人不会在现场积压很多的假冒伪劣物品,而是会及时转移,所以执法部门除了将现场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折算计算案值外,还应当追究当事人从开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到被查获时所有累计的案值,若是开始造假的时间有证据可以确定自然容易,倘若开始时间没有证据确定,也要规定一个最低的追索期限累计案值"二!应大幅度提高判罚的比例考虑到假冒伪劣现象的低成本!高利润及其对国家!社会!人民生活等诸方面带来的巨大副面影响,应按照假冒伪劣商品的数量,确定判罚倍数,在确定判罚倍数时,还应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的犯案次数考虑在内,对于多次违法的制假售假者,应该提高判罚比例"三!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制假售假案件,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应从大局出发,及时交于公安部门刑事立案,不能单单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拿钱了事,否则无法达到震慑和严厉打击违法者的目的"四!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应一查到底对在流通领域查处的售假案件,不应只作局部处罚,应追根溯源,从查处的案件线索上溯回查处制假窝点,从源头上予以治理,做到标本兼治"我们还要加强对城市出租房屋!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的检查与巡查,以前对于这些部位的管理相对较为松驰,让许多制假售假分子钻了空子"在2000年,几乎是近人皆知的/垃圾油0!/毒大米0制售窝点都出自这些部位,所以加强对这些部位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总之,对于坑国害民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决不能心慈手软,只要查获,就应罚当事个人血本无归,无回天之力,追本溯源地彻底端掉其生产至销售整个一条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决不姑息迁就,相信严厉的处罚会达到较好的震慑目的"3.3 注重法律监管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当时所出现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主要是依据1979年刑法第117条和第118条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0第118条又规定:/以走私! 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0由于1979年刑法专门针对生产!销售销售商品犯罪的规定较少,难以适应打击日益严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活动的需要,因此,以后颁布的一些非刑事法律便直接对一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典的疏漏与不足,缓解了对一些伪劣商品犯罪因刑法没有规定而难以惩治的状况"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5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6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从投机倒把犯罪中剥离出来,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小类罪"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1997年5刑法6第140条!第149条及第150条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有了较详尽的规定,完成了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典化进程"制定我国统一的产品责任法的立法建议鉴于保护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客观需要,笔者认为制定统一的5产品责任法6,修改和完善我国现有关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扩大责任主体范围:美国产品责任主体为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产品制造者包括成品的制造者,原材料!零部件的制造者,组装!加工业者以及实际上不是制造者但自称是制造者的产品销售者"销售者包括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¹"欧洲一些国家的做法是:没有单独规定销售者的概念和责任,而是规定只有生产者才能成为产品责任的主体,但是,欧洲将销售者有条件地视为生产者º"5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6规定,所称的生产者分为以下几类:(1)最终产品的生产者;(2)原料或零件生产者;(3)任何以自己姓名!商标或可资辨识之形式附在商品上,表示为制造商者"(4)在不影响生产者责任下,任何将商品输入到欧洲共同市场贩卖!雇用!出租或任何形态之商业上的经销者,在本指令定义为生产者,应负与生产者相同之责任"(5)若无从认知谁为生产者时,商品之供应商为生产者,除非能在合理期间内告知受害消费者真正的生产者,或谁为真正提供商品之人"(6)进口商未能确认谁为进口商,则产品供应者为进口商,负有与生产者相同之责任,除非能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受害消费者真正的进口商»"我国((产品质量法6规定"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我国5民法通则6第122条规定:/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事由承担民事责任0"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0"第35条规定, /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05产品质量法6第4 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等都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成为责任主体,并且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对于产品责任主体的比较,我们能够看出美国及欧洲对于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更加宽泛,对于公正及时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着较大的制度优势"因而在制定我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时,应借鉴美国和欧洲的做法,将产品的制造者直至出售产品给最终用户的最末端的零售商,包括出租者!旧货商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产品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立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就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是消费者或使用者诉请司法机关追究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在整个产品责任法中居于重要地位,是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理论依据¹"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现在主要有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法律对生产者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对销售者却规定了过错责任和。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供需关系的不断调整,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心怀不轨、企图通过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来获取非法利润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对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因此,如何有效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伪劣商品的定义、危害、打击措施和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伪劣商品的定义与危害伪劣商品是指生产过程中通过违反质量标准和规定,或者在销售环节中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使商品的质量、性能或者安全标准不符合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伪劣商品具有以下危害:1.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伪劣商品可能存在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虚假标识等问题,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同时也会对消费者的信任产生负面影响。
2.对正常市场秩序的扰乱: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扰乱经济正常运行,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良事件。
3.对品牌形象的损害:伪劣商品存在不合法行为,携带了很大的法律风险,这会给企业形象带来严重的损害,一旦信任破裂,企业重新建立良好形象的成本十分巨大。
二、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措施为了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1.立法严查: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性和定罪。
2.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生产和销售领域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严格执法。
加大对生产企业、商家以及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企业严格追责,并进行公开曝光。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识别伪劣商品的能力。
传播正确的消费观念,引导消费者进行理性消费,增强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警惕。
三、对策探讨除了以上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措施外,我们还可以从其他方面采取一些对策来有效遏制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1.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组织应自觉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质量标准和企业自我监管机制。
浅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的认定

浅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的认定作者:林华王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6期摘要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未遂形态的存在,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
但经研究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罪名结构、立法、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等角度,可论证其未遂形态的正当性。
该罪名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掌握。
本文指出为准确把握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打击伪劣产品领域经济犯罪,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应依托司法实践,在立法领域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未遂正当性销售金额经营金额伪劣产品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84-02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的正当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所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根据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未遂形态的存在,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
有的观点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只存在构成与否问题,不存在未遂形态。
理由在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要件。
如果生产者只是生产了伪劣产品而尚未推向市场,就谈不上销售金额较大,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自然也就谈不上未遂了。
也有观点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形态,理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且不属于举动犯、结果加重犯等情形,当然存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未遂。
笔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形态,理由如下:(一)从罪名结构角度看①两高”关于刑法典罪名的解释都将本罪归纳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选择性罪名。
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研究

目录第一章绪言 (2)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论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沿革、刑法意义 (7)第二节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计算 (8)第三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数和共犯 (10)第一节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情况 (10)第二节主要论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情形下的定罪、量刑 (11)第四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第一节论述本罪只能是故意第二节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第五章总结 (16)结束语 (17)谢辞 (18)参考文献 (19)第一章绪言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中国一直按照原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予以认定和处罚,但该罪的口袋化特征已明显滞后于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和复杂多变。
l993年2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第38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仍按投机倒把罪认定。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将之作为单独罪名加以规定,对于有力打击现在社会广泛存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法于本条明定此罪,其意亦在于此。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探析

中 ,相 当一部分 由于未达到追 究刑 事
责任的立案标准 ,只能 以罚款 等行政 般主体 还是特殊主体 ,刑法学界存在 接故意和 间接故意 的典型标志就在于 制裁方式结 案,而无法向司法部门移 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 为, 本罪是 “ 特 两者 的认识 因素和意志 因素存在 明显 交。这些与遏制伪劣产品泛滥 的现 实 殊主体 ,即 生产 者 销售者 。这里 的区别。首先 ,就认识 因素来说 .直
品。所 以,为符合 ” 产品”与 ” 商 观点错在将该章犯罪的同类客体即社 裁。另外 ,在现实 中,大多数生产 销
“
,
、
“ 类罪名“与 “ 具体 罪名“的相 对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当作了本罪的直 售伪劣产 品者没有完整的生产记 录和
系 ,笔者建议把刑法分 则第 三章第 接客体 ,是不可取 的。另外 ,将本罪 销售帐 目.其销 售金额就难 以确定 ,
一
节中使 用含义不同的词语来表达 同 条文 ,9 个罪名 ,共同侵 犯的客体是 还是 司法 实践 方面 ,都造成不小的困 7
个 意 思不 够 规 范 严 谨 , 依 照 《 代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而各个具体 难 。在 司法实践 中 ,对伪劣产品的查 现
一
语词典 》的解释 ,商品是指用于交 罪名之间在直接侵犯的的具体社会关 获多是在生产环节 ,因尚未产生销售 的产 品 ,显然 ,产 品的外延应大干 系上存在 着明显 的不 同.因此第一种 金额 而使其生产者逃脱应有的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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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

工作心得: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却往往存在三方面的争议。
第一,就该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而言,有观点认为,只限于间接故意,不包括直接故意。
也有观点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直接故意。
对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典型标志就在于两者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存在明显区别。
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其危害结果是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这一危害结果而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而对于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危害结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此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取决于产品是否已售出)。
由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人在主观认识因素上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
但同时,该罪也包括了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
因为,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心理状态。
众所周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谋取非法利润。
为了取得非法利润,生产者和销售者希望和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对间接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研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研究作者:赵志玉来源:《活力》2009年第18期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故意生产、销售各种伪劣商品,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是侵犯了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但并没有侵害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商品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实行而形成的有条不紊的状况,就是国家正常的商品质量管理秩序。
关于该类罪的犯罪对象,一般认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或伪劣商品) 。
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符合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以及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主要包括:其一,(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3)不合格的产品;(4)失效、变质的产品” 。
其二,“伪劣商品之伪劣,是指质量没有达到国家质量管理法规所规定的标准。
(1) 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 (2)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3)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4)限期使用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5)制造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6)凡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 而未在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的;(7)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等等。
”二、客观要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 行为方式。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问题探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问题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威胁到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虽然,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该罪具体罪状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和漏洞,给造、销假者留下了法律空子,也给司法实践造成困难。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身涉及到了诸多刑法基本理论。
力图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为基点,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与操作有所裨益。
标签:伪劣产品;单纯生产行为;销售金额;共犯假冒伪劣产品在国际上被视为是“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而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我国俨然已成了全球最大的假冒伪劣的产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愈演愈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国家和被假冒产品的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了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的形象,是阻碍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笔者将结合刑法第140条及两高相关解释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展开探讨。
1 生产与销售伪劣商品罪概念的辨析我国刑法第140条和146条中使用的是“产品”,而刑法第149条中有“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的规定,显然在刑法第三章开章第一节中所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一类罪命中就包含了从140条至149条所称“产品”的概念。
目前学界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为了使具体的罪名与类罪名相区别。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为了与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中的用语相协调和衔接。
笔者认为,刑法章节既然存在属和种的关系,就应对类罪名和具体罪名有所区分,因而前一种观点更有道理。
综上,笔者建议,为了避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引起争议,应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类罪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而使节罪名和它所包含的具体条文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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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摘要:伪劣产品的泛滥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此,加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利于保护其他市场正当竞争者的合法利益,有利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本文中,笔者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犯罪构成、现状及原因以及出现的结果、与其他相似罪名的区别以及笔者认为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论述,希望有助于本罪的规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社会产品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但是,在产品日益丰富的同时,一些不法商也在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
这给消费者和其他的合法的生产这和销售者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研究就显得极为有意义了。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研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首先应当对产品进行必要的界定。
产品一般是指人们在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物品。
而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因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以定义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主要从其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体现出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一)犯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包括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致使假货、劣货充斥市场,扰乱、破坏了正常的商品生产和销售秩序。
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了伪劣产品,或者直接对自身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或构成其他社会危害。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伪劣产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
它包含了假产品与劣产品,假产品是指产品成分是假冒的,名不副实的产品;劣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假冒伪劣商品主要包括以下14种:(1)失效、变质的;(2)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3)所标明指标与实际不符的;(4)冒用优质或认证和使用伪劣许可证的;(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7)无检查合格证或缺少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8)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9)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10)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日期的;(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注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或成分、含量而示标注的;(12)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13)剧毒、易燃、危险品而未标明的;(14)未注明商品的有关使用说明的。
(二)客观要件1.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2.犯罪形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1)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销售金额必须在5万元以上,对于销售金额在5万元怎么计算呢?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者出售伪劣商品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三)、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是一般主体,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行为人,对此,法律没有特殊规定。
(四)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
即在本罪犯罪活动中,主观认识因素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且知道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甚至危害程度,意志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态度。
换句话说,行为人为了保障自己非法利益的实现,而放任、希望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后果。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形的不构成犯罪就可以看出,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规定犯罪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现状及原因以及出现的结果。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为了牟取暴利,不顾损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顾自己的行为会阻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国家虽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处理,但收效甚微。
“打假”工作任重而道远。
近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现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假售假品种多,范围广。
近几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情况显示,现今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涵盖食品业、建筑业、机械制造业、家电业、药品制造业和农用品制造业等多个行业。
(二)犯罪规模日益庞大,团伙性犯罪日渐突出。
近年来,犯罪分子为了谋取更高额利润,多人纠结起来,进行分工合作,实行生产、销售一条龙运作,犯罪规模日渐庞大,团伙性犯罪日益突出。
(三) “个体经营户”增多。
为了获利又能免于刑事处罚,犯罪份子们动足了脑筋,因本罪构成为销售金额要超过5万元,否则以一般犯罪进行追究。
犯罪份子们抓住这个漏洞,纷纷以“游击队”的形式在城区间穿梭进行小额交易,即使被抓获,也能免予刑事处罚。
如此获利高,风险又小的交易,促使了“个体经营户”队伍的庞大。
本罪的后果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选择性要件,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其中任何一个行为,就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适用本条的规定。
如果行为人两者皆为之,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否要数罪并罚。
1、如果行为人自产自销,则销售行为致使生产行为的延续,因而只能按照本罪一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除了自己生产伪劣产品外,还对别人生产的伪劣产品进行销售,且销售金额都在5万元以上,则就该按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并罚了。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他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销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行为的区别本罪与销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行为。
表面上看似乎是两者所销售的对象都存在着质量问题,性质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但是其实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是存在质的区别的: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后者则没有这种主观故意,瑕疵产品往往是因为设备的问题、技术的问题、工艺的问题或者生产人员的疏忽而造成的。
因此销售者以明显低于正常产品的价格出售存在瑕疵产品,但对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作出了明示,或者在出售过程中,申明所销售产品并非正常产品的,也就是说,该行为不存在欺骗。
(二)本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①。
此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与本罪的一样,皆为直接故意。
当然它与本罪还是存在差别的:首先,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秩度和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其次它销售的产品所标识的商标是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假冒的注册商标,但产品是真实的。
这是它与本罪最本质的区别。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与本罪一样的是两者的犯罪手段都是诈骗,但在其他则存在很多不同:首先,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包括市场管理的正常活动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诈骗罪仅仅是侵害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除了获取非法利润这个目的外,还有可能是出于追求其他的非法目的;但诈骗罪仅限于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
(3)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诈骗罪是完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本罪则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商管理等市场管理法规,通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带有欺诈性质的手段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
(四)本罪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本节其他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刑法分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分则第一百四十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生产、销售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本罪与本节其他罪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几罪之间极有可能发生竞合的情况,因而要注意分析。
举个例子说明:甲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但销售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甲的行为究竟构成什麽犯罪呢?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我们知道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成立要件是足以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但是甲的行为并没有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因而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那该以何种罪名追究甲的行为呢?在案例中,有个前提条件是甲销售劣药的价值超过了5万元,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分析出甲的行为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甲就可以按照的本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如果案例换个说法,即甲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同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对甲违法行为的追究就应该在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从一重处罚了。
五、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1、“销售金额5万元”是犯罪成立条件还是犯罪既遂条件? “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关系是什麽?对此学术界拥有不同的看法,观点一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是构成本罪的既遂条件;如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或者等于5万元的,则不构成本罪,只能以一般的违法行为来追究其的责任。
观点二则是另外一些学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规定,推定出犯罪主体销售5万元是本罪的成立条件,即只生产不销售也可以构成本罪。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伪劣商品流入社会后肯定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但其危害性相较于生产、销售枪支罪等犯罪要小得多。
所以为了限制处罚范围,第140条中规定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完全是符合常理的。
行为人生产伪劣产品,在还没有销售前,我们都不排除生产者会以产品本身的使用价值所对应的价格销售的可能性。
而且我们也知道伪劣产品尚未销售前,生产的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只是一种威胁,对法益也未造成现实的侵害,似乎不符合处罚的条件,学术界的观点一似乎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