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历史发展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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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的发展史

我国商法的发展史

我国商法的发展史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商法的独立。

在现代社会商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到处涌动的情况下,商事活动已经成为一项最具有广泛性的社会活动,它关系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社会、国家的物质利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它的有序地运行,商法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

在我国制订民法典的历史时刻,法学界又重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问题。

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法典应当采取哪一种模式,法学界一直持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暂且搁置这些争论,不妨从历史和现实的层面上未理解当代中国商法,以引起人们对商法在当代新发展的关注和对商理念的重视。

一、商法的起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商法在我国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法学对商法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有关商法的一些基本理论的研究仍停留在很简易的阶段,这不能满足对现实生活实践地规范和指导作用。

商法的起源问题是研究商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

关于商法的起源,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律甚至更早的楔形文字法,公元前15世纪《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梅法(LexRhodin)即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古代法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1]。

其中第三种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

关于古希腊就存在商法的说法,仅为少数学者所采纳,大多数学者认为古希腊的民主制,尤其是不允许为每一个阶层的利益建立一种法律体系,因而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

而更为重要的是,城邦民主制的古希腊并不拥有像后来的罗马帝国那样的古代文明社会所罕有的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因素,而仅仅是在沿海地区存在一些海上贸易,因而为调整商品经济所需的独立的商法商则没有产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中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中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法史人物档案:胡汉民简介 作为孙中山最亲密战友之一、国民党元老派“三杰” 之首的胡汉民,曾代孙中山三度行使大元帅之职,可见其 受信任的程度。然而,当孙中山逝世后,这位道德学问具 佳的重量级人物,受到了来自“后起之秀”蒋介石的巨大 挑战。胡曾坦言“书生弄军事,终于弄不惯”,但是“即 位以总统,亦绰绰有余”(孙中山评语)的政治才华,又 使他无法不走上政治舞台去执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推行 自己的抗日、反蒋、剿共的政治主张。蒋胡关系的分合亲 疏,均对当时中国政局的变化产生过重大影响。 与当时南京政府官员腐败相比,胡汉民不置私产,作 风俭朴,工作效率极高,在1928年至1930年担任立法院长 的两年时间内,制定了民法、刑法、土地法和劳动法等近 二十部法律,对现代中国社会尤其是1949年后的台湾社会 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赞誉为“一个不流血的绝大社会革 命”,“带来中国社会制度的改善”。
(三)民国 △对联故事:孙中山妙对进官府 清光绪年间,孙中山留学归来,途经武昌总督府,想 见湖广总督张之洞。他递上“学者孙文求见之洞兄”的名 片。门官将名片呈上,张之洞一瞧很不高兴。问来者何人? 门官回答是一儒生。张总督令人拿来纸笔写了一行字,叫 门官交给孙中山。孙中山一看,纸上写道: “持三字贴,见一品官,儒生妄敢称兄弟。” 孙中山微微一笑,这分明是一副对联的上联。于是对 出下联,又请门官呈送张之洞。张之洞看见一书: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布衣亦可傲王侯。” 张之洞不觉暗暗吃惊,急命门官大开中门迎才华横溢 的孙中山。
商事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法律调整的需求。光绪帝在变法 维新中,把制定商法看成是“通商惠国之经国要政”。1897 年,改良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康有为在给光绪帝的《应诏统筹 全局折》中首次提出了仿照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来制定中国商 法的主张,但因变法失败而夭折。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光绪皇帝颁布了一 道名为《宣示预备立宪谕》的诏书,宣布要“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显然,这道诏书的改 革激进程度要远超8年前被称为戊戌变法纲领性文件的 《明定国是诏》。在那份诏书里,光绪皇帝和维新派们 不敢公然宣布要“更订法制”,对于君主立宪、政治改 革更是只字未提。是不是经过8年时间,光绪皇帝的思 想更为解放,敢下决心立宪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 上,这份《宣示预备立宪谕》反映的根本不是光绪皇帝 的思想,而是慈禧太后的思想,在诏书的一开始对这一 点就说得很清楚了——“朕钦奉慈禧皇太后懿旨”。 △问:什么原因使清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转而支持改革呢?

国际商法的历史

国际商法的历史

国际商法的历史国际商法的历史国际商法指的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法律规则和程序,从国际法到国际贸易法,再到跨国公司法和国际仲裁。

它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条约、协定、惯例和现行商业惯例。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

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商业交易是非常普遍的,商人们需要制定合同以确保贸易的合法性。

在那个时候,商业交易合同是基于商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而建立的,而且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但是在恩利瑟斯(英国法律学者)的贸易法典中,可以看到这个时期对商业法律规则的整合。

到了中世纪,欧洲开始出现了由主权国家来统治各自国家的发展。

这个时期的商业合同和条约多以主权国家之间的协定为基础,多以法庭裁决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但仍然缺乏国际公认的法律标准。

到了19世纪,在全球贸易迅速增长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得到了重大发展。

在这个时期,各大国家开始建立互惠贸易合同,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以保护自己的市场和企业。

同时,由于欧美各国都希望赶超英国的海上霸权地位,因此他们纷纷修复和制定相关的国际船舶和商业法律条款,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得到保护。

这个时期的国际商法法律文件体量增多,涉及的范围较广,建立了法定主权的概念和贸易保护主义,并为将来的国际贸易发展奠定了基础。

到了20世纪,世界级的帝国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出现,扰乱了全球的贸易关系。

在国际商法中,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

在1923年,国际商会在巴黎成立了一个由商人、法学家和法官组成的国际仲裁法庭,以处理国际争端。

在1945年,随着联合国国际工商发展组织的成立,国际商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21世纪,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中,国际商业法律规则在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断涵盖新形势,例如电子商务、跨国投资、企业合并和并购等等。

国际商法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从传统的基于国家的银行体系、金融信息交换和物理货物贸易,进化为立足于国际协约、国际商业惯例、电子商务和全球化经济的法律框架。

总之,国际化是国际商业法的一条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

第2章 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商法》PPT课件

第2章  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商法》PPT课件
第二章 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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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产生 第二节 大陆法系商法的发展 一、近代大陆法系商法 二、现代大陆法系商法 (一)法国商法 (二)德国商法 (三)日本商法 【讨论】
《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 《日本商法典》三者英国商法 二、美国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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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倾向。
3、在立法格局上,受大陆法系商法的影响最 大。
4、在移植方式上,采取通过日本借鉴德国商 法的方式 。
5、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采纳了折衷标准。 5
(二)中华民国时期商法 二、新中国的商事立法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停滞状态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1992年:商事立
法日趋活跃 (三)1992年——至今:不断健全和完善
3
第四节 世界商法发展的趋势 一、现代商法发展的国际性趋势 二、两大法系商法相互借鉴、影响的发展趋 势 三、商法的公法化发展趋势 四、商法的单行法化发展趋势
4
第五节 中国商法发展的状况
一、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清朝末年的商法
1、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从商法开始的。 2、在立法的过程中,有仓促立法,盲目照搬

新中国商业法制发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商业法制发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商业法制发展的历史沿革知识产权审判及海事海商审判庭室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庭室,“大民事审判格局”由此形成。

民二庭成为实际上的“商事审判庭”,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规定:民二庭审理“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经济审判”被“民商审判”取代,突出了商事特点。

(二)商法的争议与独立以当下的眼光看历史,我们可以从1978年开始考证中国特色商事制度的形成。

然而,就历史而言,直到20世纪90年代,理论和实务界对商法这一概念都是模糊不清的,商法或被归入经济法范畴,或被依附于民法。

尽管1984年8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召开成立大会时,就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制定商法,但商法的独立性地位在那时并没有获得认可。

一直到1992年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年会讨论民法、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时,商法的独立性才开始被承认。

1993年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民商法,商法的独立性被进一步确认,最终在1998年成为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

此后,商法的研究队伍不断壮大,2001年原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一分为三,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从中独立出来,于上海召开成立大会。

(三)兴起与发展期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加强经济立法,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

这一时期,“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成为新的国家战略,中国商法进入了发展完善的新时期。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改革初期制定的商事立法与市场经济的不协调之处日益暴露出来,这些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形势的发展。

而且中国刚刚加入WTO,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商事法律的质量也提出了挑战。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历程中世纪商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欧洲各国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制度和法规。

这一时期的商法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一、早期商法的形成在中世纪初期,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商业活动较为简单。

这时的商法主要以习惯法为基础,商人之间主要通过口头协商来解决争议。

交易往往基于信任和个人信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市场法的兴起随着城市的兴起和贸易活动的增加,市场法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市场法通过制定市场规则、保护商人的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展。

市场法的出现使商人的交易更加有保障,增加了商业活动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三、商会法的建立为了进一步保护商人的利益,中世纪的商人纷纷组建商会。

商会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供了商业信息的交流平台,还制定了行业规范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商会法的建立使得商业活动的规模和复杂度得以进一步提升。

四、海商法的发展在中世纪后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海商法成为了商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海商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跨国贸易中的问题,它规范了海上贸易中的航行、保险、海上货物的运输和海盗等问题。

海商法的发展促进了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推动了商业活动的国际化。

五、普通商法的出现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各国开始逐渐制定普适的商法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债务追偿、商标和专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普通商法的出现使得商业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商人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六、商法的影响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对后世的商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现代商法中仍然存在,例如合同自由、商标权保护等。

同时,中世纪商法的发展为商业活动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提供了经验和基础。

总结起来,中世纪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市场法、商会法和海商法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商业活动的稳定和规范提供了保障。

商法的历史发展形态

商法的历史发展形态

商法的历史发展形态【摘要】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实质意义上的近代商法是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虽然商法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它却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

在地中海沿岸、北海和波罗的海沿岸乃至整个西欧,于11世纪起,出现了商业复兴,表现为定期集市的增加和从业人员的增加,交易日渐活跃。

商人和社会其他阶层的相对脱离,从而产生了新的职业商人阶层,并在其活动领域内又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即商人法。

【关键词】商人法;商人基尔特一、商人法形成的根本原因首先是封建的王室法和教会法基于它的制定者,主导者和自身性质,是不可能为商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和救济措施的。

这是因为封建王室和教会势力的过于保守和强大,并且其对于商业的态度为歧视和抵制,另外,对于罗马法的继承方面有瑕疵,无力面对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方面的复杂局面,自身存在缺憾。

如禁止市民在日常活动中产生利息,并基于传统观念抵制商行为的发展。

规定了仅适用客观标准而忽略主观评价的非常损失原则。

抑制债权的转让,使交易活动缺乏了一定的灵活性。

在诉讼程序中采用形式主义。

而当时最为紧迫需要的是在解决新型争议时缺乏依据,现行制度缺少用于协调新出现的新型商业关系的通用制度。

二、商法独立的基础形态——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Law Merchant)商法的最初原型为商人法。

始见于11世纪的西欧,主要指西欧中世纪地中海沿岸,那时的欧洲封建社会的经济体制中虽然占主导地位的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但对内商品交换和对外海运贸易日渐繁荣。

虽然封建贵族们因为诸如认为借贷生息亵渎了神灵等原因仍然歧视和排斥商事活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发展,以及人类思想意思的革新。

人们开始从事并形成了早期商事活动的雏形,从商人数不多增多,商人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团体阶层。

[1]“商人基尔特”就是中世纪的商人们自发组织起来的商会组织。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成立商会的国家,也是商人基尔特的发源地。

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而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法在不断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变化原因和未来趋势三个方面来探讨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一、历史发展在中国,民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一千多年前的唐代,当时的商法刑法是分开的,商法逐渐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的法律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明清时期,私人财产开始受到法律保护,商法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轮廓。

到了近代,中国开始借鉴西方的民商法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变化原因1.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传统的民商法可能无法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因此需要不断加以改革和完善。

2.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3. 国际化的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国际合作与交易的增加,民商法也需要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惯例和规则,以便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

三、未来趋势1. 完善法律法规未来,民商法将继续不断完善和发展,完善法律法规是重中之重。

法律规范的完善能够更好地规范民商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化法治意识未来,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民商法将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加强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

3. 强化民商法适应性未来的民商法将更加注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注重实践应用,致力于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四、结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势在必行。

通过对历史发展、变化原因和未来趋势的探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民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将继续不断变化和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希望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民商法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为人们的商业活动和生活活动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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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历史发展形态
【摘要】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实质意义上的近代商法是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虽然商法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它却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

在地中海沿岸、北海和波罗的海沿岸乃至整个西欧,于11世纪起,出现了商业复兴,表现为定期集市的增加和从业人员的增加,交易日渐活跃。

商人和社会其他阶层的相对脱离,从而产生了新的职业商人阶层,并在其活动领域内又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即商人法。

【关键词】商人法;商人基尔特
一、商人法形成的根本原因
首先是封建的王室法和教会法基于它的制定者,主导者和自身性质,是不可能为商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和救济措施的。

这是因为封建王室和教会势力的过于保守和强大,并且其对于商业的态度为歧视和抵制,另外,对于罗马法的继承方面有瑕疵,无力面对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方面的复杂局面,自身存在缺憾。

如禁止市民在日常活动中产生利息,并基于传统观念抵制商行为的发展。

规定了仅适用客观标准而忽略主观评价的非常损失原则。

抑制债权的转让,使交易活动缺乏了一定的灵活性。

在诉讼程序中采用形式主义。

而当时最为紧迫需要的是在解决新型争议时缺乏依据,现行制度缺少用于协调新出现的新型商业关系的通用制度。

二、商法独立的基础形态——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law
merchant)
商法的最初原型为商人法。

始见于11世纪的西欧,主要指西欧中世纪地中海沿岸,那时的欧洲封建社会的经济体制中虽然占主导地位的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但对内商品交换和对外海运贸易日渐繁荣。

虽然封建贵族们因为诸如认为借贷生息亵渎了神灵等原因仍然歧视和排斥商事活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发展,以及人类思想意思的革新。

人们开始从事并形成了早期商事活动的雏形,从商人数不多增多,商人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团体阶层。

[1]“商人基尔特”就是中世纪的商人们自发组织起来的商会组织。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成立商会的国家,也是商人基尔特的发源地。

是一个具有公益性、民间性、自律性的商会组织。

商会为商人行为提供一个平台,商人借助行会组织起来,将已经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商业习惯作为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的主要规则。

对外则凭借自己的经济势力同教会、王室进行抗衡,努力要求确认商人和商业行会的合法地位,并允许商人发展起自己的裁判机构即商事法院。

商事法院的法官由商人自治组织推选,按照良心和公平原则处理案件。

伴随着商人基尔特的自身发展以及其经济实力的增强,其拥有了商人组织即商会的自治权。

商会有权评定,衡量和接纳商人,并可通过立规制定商事行为的某些规则来协调商人之间的关系,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即获得了所谓的商事活动中的争议纠纷解决权。

商人基尔特有权吸收商事习惯法,将其制定为需统一遵
守的自治规约,在发生商事争议时亦可以组建商事法庭,从事商事裁判。

因此在11世纪起直至14世纪最终形成了中世纪的商人法。

总结中世纪商人法,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在商会活动中,尤其是商会自发组织的争取权利的商业革命对商人法的形成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是商人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历经传承的习惯法,因此其必然具有习惯法的性质,并且以商事习惯法为其主要内容。

三是考察商人法的另一主体来源,不难得出商人法同样是商会,商人基尔特的自治法。

四是其所规定的制度和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商事制度,同时也规定了商事原则。

如诚信原则等。

五.早在1681年,路易十四就颁布了《海事条例》,《海事条例》是针对海上商事活动而制定的法律,立法最早,沿用时间最长,因此商人法中最为发达和成熟的法规也为海商法。

三、商法独立的中间形态——商法的成文化、国家化即初期的国家单行商事立法
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国家立法机关的商事立法活动是商法独立的中间形态形成的主要原因。

在法德两国的主要表现为: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条例》的制定是商事立法的开端,揭开了商立法活动的序幕,被视为最早的商事单行法;之后,路易十四又于1681年颁布了《海事条例》,该条例被视为是现代海商法的渊源形态。

因为它的颁布旨在解决因海事活动的新发展所造成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漏洞和缺憾,它的出现有利于解决海商方面的新问题。

德国
的相继商事立法为:1727年的《普鲁士海商法》、1751年的《普鲁士票据法》、1776年的《普鲁士保险法》和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等。

而《普鲁士普通法》则是一部集民商法规范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商事方面的规定类似于法国1673年的《商事条例》。

[2]
此阶段商法独立过渡形态的国家单行商事立法的特征主要为1.虽然仍反应中央集权的国家意志但其毕竟是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之上继承和发展起来的,在内容上带有浓厚的商人法色彩。

2.此阶段的商事单行立法为后来统一的商法典的编纂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渊源形态。

如德国旧商法典是以《普鲁士普通法》为基础而制定出来的。

而《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对于《法国商法典》的影响同样是意义重大的。

3.由于在制定成文法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商法学术著作,例如德国马奎德和凯萨尔吉斯的《商事主体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和《商法论》,法国萨维尼的《论完全商人》等。

因此这一阶段的单行商事立法,理论和渊源多来源于当时的法学著作。

这些法学著作为初期国家商事立法的形成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商法独立的高级形态——商法法典化
由拿破仑制定的《法国商法典》是世界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商法典,它的出现开辟了民商法分立的崭新道路和立法方向,商法从此脱离了民事法律,而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被人类所接受和遵循[3]。

其产生的原因是立法者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使商事活动能
够有序合理的进行,珍视和巩固法国大革命来之不易的成果,因此,那时拿破仑任命包括了实业家,法学家在内的七个人组成编纂委员会,由这四人着手起草法国商法典。

在广泛借鉴以前制度和征询法学家﹑商事实践人的意见基础上,于1803年公布了商法典草案,并在四年后由议会通过,正式实施,对将来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发展和研究起了巨大的作用。

同时,我们又注意到了,法德两国在商法典编撰上又有其各自的特点,德国之所以要制定统一的商法典,其目的是要以统一的成文法典来推动,促进政治上的统一运动。

商法典的编撰是国家,政治统一运动的内在要求,尤其是政治运动的要求在立法上的统一反映。

而法国颁布的商法典是法国政治,革命运动胜利的产物,也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法国大革命优秀成果的目的,因此它充分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的哲学原理及方法,以商人和商人组织为构成第三等级的主要力量,以第三等级的力量去推进和最终完成商法法典化这一统一过程,因此拿破仑法典以及商法典的最终成功制定也是第三等级的胜利。

参考文献:
[1]战晓玮.商法的实质独立性问题研究[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
[2]李凤霞.历史变迁中的商法地位——兼论民法与商法的交锋与互动[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3).
[3]潘京川等.商法历史变迁的双重维度解读[j].决策与信息,2011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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