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国际商法的发展和趋势

国际商法的发展和趋势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商法的发展和趋势备受关注。
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不仅受到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也受到法律技术的进步和国际合作的推动。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主要特点以及未来的趋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国际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贸易活动。
随着贸易的扩大和商业活动的复杂化,商法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古代,商法的发展主要以国家法为基础,通过国际条约和共同法律原则来调整国际商业交易。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加和国家间的合作加强,国际商法逐渐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
20世纪初,国际商会成立,并制定了《国际商会规则》等国际商法准则,为国际商业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国际商法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建立和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1. 法律多元性国际商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法律多元性。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商事交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规范。
因此,国际商法需要兼顾各国法律的差异性,通过国际公约和共同法律原则来调整各方的权益。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就是一项旨在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它为国际商事交易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2. 独立性和灵活性国际商法相对于国内商法来说更具有独立性和灵活性。
国际商事交易往往面临复杂的情况和多元的当事人,因此需要一种灵活的法律体系来适应各种情况。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一种典型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它不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裁决。
此外,国际商法还倡导在商业交易中采用自愿和公平的原则,以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国际商法的未来趋势1. 数字化和技术化的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化和技术化已经成为国际商法的重要趋势。
例如,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跨境交易更加便捷和高效,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

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商法作为调节和规范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本文将以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为主题,探讨其演变过程和重要里程碑。
一、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初期国际商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代商业贸易的时期,当时的商业活动主要是由商人之间进行的,并没有明确的国际法律规则。
然而,随着贸易的扩大和商业活动的国际化,人们开始意识到需要一套能够跨越国界的法律框架来调节和维护商业交易的秩序。
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国际商法开始形成体系。
其中最重要的事件是1895年颁布的《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这是第一个全球范围内适用的国际商法规范。
该法规定了国际贸易中各国商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进程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国际商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以下是国际商法发展的几个重要阶段:1.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调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意识到需要建立一个更为稳定和可靠的国际商法体系。
1921年,国际商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研究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在1926年发布了《国际贸易法通则》(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ual Obligations),该文件成为了后来国际贸易法的基础。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1947年,联合国成立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专门负责研究和推进国际商法的发展。
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商法规则,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等,为国际商业交易提供了更加统一和明确的法律规范。
3. 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国际社会逐渐建立了一系列的争端解决机制。
最重要的就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它通过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争端解决机构,为国际贸易争端的调解和裁决提供了有效的机制。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活动的频繁和复杂化要求商法体系愈加完善和健全。
本文将从我国商法体系的基本特点入手,讨论我国商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法体系的基本特点1. 商法的法律体系的全面建立在过去,商法领域多数由商人自主约定,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为核心的完整商法法律体系。
使得商业合同、商业纠纷、公司治理、金融市场等领域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2. 法律制度与市场需求的平衡我国商法制度注重组织形式、财产利益、寻租行为、市场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同时,我们还需要结合我国市场的现状和发展需求,注重商法制度的市场化和灵活性。
3. 法律思想方向的创新我国商法的制定是为了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保护,从而求得市场的有序发展。
因此,当我们对商法的管制进行思考时,不难发现,法律的制定及解释的核心已经从传统理论迈向了现代实践。
例如,在民法典的制定中,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部分,已经明显地体现了一种高科技和知识经济的思想。
二、我国商法体系的发展趋势1.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日趋完善我国商法的发展趋势是向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向逐渐发展。
为此,我国不断完善司法体制、组织各种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如:设立商事法庭、完善仲裁机构、发展调解工作等。
2. 面向国际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化。
因此,我国商法制度的衔接和统一毫无疑问是当前和未来必须完成的任务。
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主动营造国际化的法律环境,保护境外的投资人和商人,促进国际贸易平稳有序开展,是我国商法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
3. 多元化的法律模式由于不同地域、行业性质、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商法的实践运用必然多样化。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历程中世纪商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欧洲各国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制度和法规。
这一时期的商法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一、早期商法的形成在中世纪初期,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商业活动较为简单。
这时的商法主要以习惯法为基础,商人之间主要通过口头协商来解决争议。
交易往往基于信任和个人信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市场法的兴起随着城市的兴起和贸易活动的增加,市场法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市场法通过制定市场规则、保护商人的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展。
市场法的出现使商人的交易更加有保障,增加了商业活动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三、商会法的建立为了进一步保护商人的利益,中世纪的商人纷纷组建商会。
商会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供了商业信息的交流平台,还制定了行业规范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商会法的建立使得商业活动的规模和复杂度得以进一步提升。
四、海商法的发展在中世纪后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海商法成为了商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海商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跨国贸易中的问题,它规范了海上贸易中的航行、保险、海上货物的运输和海盗等问题。
海商法的发展促进了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推动了商业活动的国际化。
五、普通商法的出现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各国开始逐渐制定普适的商法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债务追偿、商标和专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普通商法的出现使得商业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商人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六、商法的影响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对后世的商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现代商法中仍然存在,例如合同自由、商标权保护等。
同时,中世纪商法的发展为商业活动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提供了经验和基础。
总结起来,中世纪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市场法、商会法和海商法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商业活动的稳定和规范提供了保障。
商法学的发展趋势

商法学的发展趋势
1.国际化: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商法学的发展也日益趋向国际化。
商务活动的跨境性和多元化使得商法学需要更多关注国际间的法律关系和法规的制定。
2.多元化:商法学涵盖了许多领域,例如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贸易法、金融法、投资法等等,这些领域都需要不断的研究和发展。
3.数字化:随着新的科技和数字化的发展,商法学也需要与时俱进,研究数字化产业的法律问题和新的商业模式。
4.法治化:商业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商法学的研究也应该突出法律的规制作用。
在商业活动中,法律的作用会更加明显,商法学也需要适应这一趋势,研究法律与商业活动的相互作用。
5.社会化:商业活动涉及到多种利益相关者,商法学研究的焦点已经逐渐从商业主体转向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领域,商法学需要更多关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等问题。
十八大后我国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十八大后我国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自2012年十八大后,我国民商法经历了许多重要的变化和发展。
这些变化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商业环境和法律体系。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民商法立法及修订2016年6月,我国民商法正式实施。
这是一部囊括了民法和商法内容的全面性法律。
它包括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经济行为的规范、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公司的设立与运营、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它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民法和商法的融合,并彻底改变了我国商业法律体系的格局。
自实施以来,我国民商法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修订。
例如,2017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民商法进行了修订。
而在2018年4月和2019年3月,国务院也分别进行了修订,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这些修订使得我国民商法不断精细化和完善化,更好地贴合我国商业发展的需求。
而其法律体系也不断与国际接轨,更加便于国外企业与中国企业进行互动和合作。
司法实践中的变化十八大后,我国民商法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历了一些变化。
与民商法相关的大量案例开始出现。
这些案例通过司法实践对民商法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例如,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一)》和《关于审理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这些规定使得我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变得更加公正、合理,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对经济和商业环境的影响自实施以来,我国民商法对经济和商业环境产生了直接和重要的影响。
这一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内市场的促进我国民商法有效地保障了财产权,强化了对民营企业和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这使得民营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环境中更具有主动权,更加有信心和动力开展商业活动。
同时,我国对投资的放宽也为国内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氛围。
对国际市场的影响我国民商法的不断完善也为外商投资和国际合作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论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论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法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商法是指对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等。
商法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竞争,但如果市场竞争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就会出现市场秩序混乱、公平竞争受到侵害的情况。
商法的出现,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规范了市场秩序,防止市场上出现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2. 促进经济发展商法不仅保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还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
商法规定了各种商业活动的规则,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这些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进商业活动的进行,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的发展。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商法在市场经济中还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商法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标识等要求,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如退货、换货、赔偿等,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促进国际贸易商法不仅在国内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际贸易中也具有重要地位。
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往往更加复杂,商法规定了贸易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规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国际贸易的安全和稳定。
商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商法的完善和健全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论商人、商人精神对商法产生和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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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典与单行法规并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复杂的新的商事关系不断涌 现。并且,由于法典化的商法自身的僵化和滞后,商法典已不能 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商事活动。因此各国就频繁的修改商法典。 法国商法典648条经过修改继续有效的只有140条,《日本商法 典》自一战后已进行了30多次修改。但是商法典的修改始终跟 不上商事活动的发展,商法典修改过于频繁也对法典的稳定性造 成影响,因此,各国纷纷在商法典之外制定商事单行法。如法国 制定的证券与期货交易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单行法。这样就形 成了商法典与商事单行法并存的局面。 (三)现代商法的国际化 商法自产生之初就具有国际性的特征,但是这种国际性只是 地区和地区、国与国小范围内的借鉴与融合。随着国际市场的形 成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商法的国际化又明显 的显露出来,而且现代商法的国际性的范围更广,各国之间的商 事立法更是相互渗透和融合。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形成了一些国 际通用的商事惯例和协定,成立了国际性的贸易组织,如典型的 是WTO。同样的,也促成了国际商法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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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发展及影响几千年的我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从排斥商法到逐步承认商法的历史。
因此,改革开放商法被提出来以后,对我国来说商法是一个新的问题。
我们该如何对待商法,商法的发展历程如何,它对我国的法制及商事行为具有什么样的影响,笔者就此问题从商法的起源、发展、我国商法在发展过程中具有的地位,以及新时期商法对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交易实践的影响等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商法的独立。
在现代社会商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到处涌动的情况下,商事活动已经成为一项最具有广泛性的社会活动,它关系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社会、国家的物质利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它的有序地运行,商法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
在我国制订民法典的历史时刻,法学界又重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问题。
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法典应当采取哪一种模式,法学界一直持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暂且搁置这些争论,不妨从历史和现实的层面上未理解当代中国商法,以引起人们对商法在当代新发展的关注和对商理念的重视。
、商法的起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商法在我国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法学对商法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有关商法的一些基本理论的研究仍停留在很简易的阶段,这不能满足对现实生活实践地规范和指导作用。
商法的起源问题是研究商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
关于商法的起源,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律甚至更早的楔形文字法,公元前15世纪《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梅法(Lex Rhodin)即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代理、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古代法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
其中第三种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
关于古希腊就存在商法的说法,仅为少数学者所采纳,大多数学者认为古希腊的民主制,尤其是不允许为每一个阶层的利益建立一种法律体系,因而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
而更为重要的是,城邦民主制的古希腊并不拥有像后来的罗马帝国那样的古代文明社会所罕有的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因素,而仅仅是在沿海地区存在一些海上贸易,因而为调整商品经济所需的独立的商法商则没有产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现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不少学者认为,商法不像民法那样历史悠久,中世纪是欧洲商法的起源之时。
但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商法的起源说值得商榷,就史实而言,商法的演进历程有两条:一是源自希腊,通过交易实践形成商法自主发展的历程;一是源自古罗马法[3],古罗马时代的万民法,“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民族的同样尊重,一切民族都适用它”;“几乎全部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寄存,可以实物偿还的贷款,以及其他等等,都起源于万民法。
”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是商法的起源之一。
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律……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法的形式。
”这种经典的论断深刻的揭示了商法产生的必然性、产生的客观规律性,使商法的起源这个曾被大陆法系所坚持的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观念的某些学者弄得极为混乱而复杂的问题,明确而又科学得得到了回答,即商法产生于市场交易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易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而不断发展和创新。
二、商法的发展从西方的历史来看,商法源于中世纪商人法。
在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中形成商人这个阶层.他们为从封建领主那里争得了自治权力,建立了自治机构,处理商人之间的争端,逐步积累起商人之间通行的规则,汇编成册,后来被称为商人习惯法。
经国王的认可,在国王颁布的法令中这些商人习惯法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成为真正的法律。
1804年,法国颁布了商法典,随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陆续颁布了商法典。
(一)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国自古以来缺乏商人自治和商法传统,这是导致商法在中国不发达的原因。
儒家提倡以仁义治国,对商人自然嗤之以鼻。
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儒术教化四方时.便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抑商”制度。
自汉以来,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
从更深层次上来说,中国历代统治者之所以奉行“重农抑商”政策,是因为商人的逐利、思变思想会破坏专制的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根基——脆弱的自然经济,否则小农就会“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于。
”历代统治者需要将安土重迁和知足常乐思想浸入到老百姓心里。
但“商人未到这个世界,他应当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
鸦片战争以后,一部分中国知识分子在经世实学的务实精神的驱动下,开始睁开双眼看世界,到了19世纪70年代,中国民族产业资本开始形成并有了初步的发展。
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纵深阶段,股份制、票据、证券。
这些原来传统商法上的制度设计重新出现在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并日益显现出持久的生命力。
随着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商人的精神更值得提倡。
但这并不是说,每个人都学会像商人那样赚钱了,都学会了像公司那样使自身利润合法地最大化,“全民皆商”并不等于中国有了商法精神,有了商人社会。
商人社会并不等于商人阶层或商人集团,而是一种商人精神,即充满自由、效率与竞争的社会。
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商法的发展所面临的两大问题1、“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之争在传统的法律分类理论中,商法和民法都属于私法范畴,都强调“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都遵循“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但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由于其营利目的的驱动,使商事法律关系中隐含着巨大投机性。
因此,各国都将国家公权引入商法,通过国家干预弥补私法自治的不足。
这样虽然商法和民法都为私法,但商法却有诸多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性。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学者们也把法律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以“法律之规定事项为标准者,关于一般事项之法律为普通法,关于特别事项之法律为特别法,即民法为普通法,商法为特别法”。
因此,商法兼有私法和公法的性质,是民法的特别法。
近代大陆法系的国家在立法体例上,是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体例体现商法性质的。
以法、德、日为代表的国家主张民商分立,在民法典外制定了独立的商法典。
只有少数国家如瑞士、泰国采取了民商合一的体例,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国也选择了这一体例。
客观地评价,两种体例都有其各自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因为它们的形成和发展都有其历史的必然,都有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面。
但任何立法体例都不会尽善尽美,从本质上讲,商法是在民法的产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无论这一形成的客观基础如何,在商法的理论及适用上都留有民法的痕迹。
这样,无论商法采取何种立法体例都不能摆脱和民法的联系,只是所侧重的方面不同而已。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注重民商法的共性。
原因是商事的所有活动都可以在本质上归结为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体例要求在适用法律中达到尽可能地普遍适用,使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这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能取得较理想的效果。
同时,民商法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都可以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
当然,民法除了调整平等的财产关系外,还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尽管这两种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但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当人身关系也能用财产关系加以补偿时,就有可能以此平衡人身关系利益,如人身受到侵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民商合一更注重追求法规的完备和适用法律的一致。
采用该体例可避免在法律内容上的大量重复,实现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优质化。
另外,从思想根源上看,民商合一的思想萌芽虽然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
但现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却是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得到充分发展时得以确立的,特别是20世纪以来,西方社会商品经济已广泛进入市场经济领域,商事活动已广泛社会化,使商法独立存在的根基受到冲击。
因此,民商合一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它使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扩大,民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
不需重新辨认其身份,从而更加符合发达市场经济所形成的历史潮湿。
但该体例过于规范化和理想化。
而在现实中许多商事行为井不具有典型意义,如果一味地套用这种体例,则会导致适用法律的力不从心,造成理论中的“巨人”,实践中的“矮子”的局面。
同时民商合一还可能造成适用法律的不平等,因为在某一领域内,如过于强调统一标准,则会忽视某些特定条件下的环节和情势的存在,不利于维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则更强调商法在规范主体和行为上的差异。
因为商法的研究对象是商事关系,这就决定了商事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以经济效益为重,并通过简捷、快速的运作机制,才能保证减少损失、避免风险、获得利润.所以在商事活动中,对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特定的关系和习惯,仅仅以民商法中一般的规则加以调整是不够的。
把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的目的就是要把商法中的这些特殊方面加以规范化,从而使商法更具有法律上的适用性,同时民商分立注重实际问题的具体分析和特殊处理,有利于法律的创新和应变,能避免民商合一的理想化禁锢所带来的僵化和单一。
因为商事活动注重的是效益,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按照商品价值规律进行交易至关重要。
所以,商事立法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才能规范商事行为。
把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有利于商法自身的完善和发展。
另外,从民商分立的历史看,也与民商合一的体例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过程。
民商分立的思想萌芽最早出现在中世纪,主要是为了适应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发展的需要,在商人交往中自发产生的各种习惯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
民商分立体例后来率先在法国得以确立也不是偶然的,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商人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与旧制度的民法进行了坚决的抵制,经过一系列的立法程序,法国终于在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尔后,德、日等国也相继制定了商法典。
实践证明,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这些国家的立法和实施不乏成功之处,尤其是德国和日本在以后的发展中,不断更新和完善固有的法典,很快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极大地促进了本国经济的腾飞。
可见,民商分立的体例较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
2、近代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划分在商法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对近代商法与现代商法的混淆。
近代商法是国家制定的商法典,或是单行的商事法律,而现代商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20世纪50年诞生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确立了体现现代市场交易的新的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笔者认为,我们对近代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区分把握好四个方面:我们要有一个时间概念,顾名思义,近代与现代是对一个时间段的划分,所以我们不能脱离时间这个概念来区分近代商法与现代商法,近代商法是特指中世纪,即5—15世纪以后,两次世界大战之前这一时期的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