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对策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策分析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是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行为,它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也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话题。
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更好地开展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了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不完善目前,许多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数据不准确等问题。
一些企业只满足了法律法规的最低信息披露要求,而没有真正履行起企业社会责任。
这导致了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疑,不信任感逐渐增加。
2.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但是目前许多企业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信息隐瞒或美化的现象,导致了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3.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标准各不相同,在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这给企业的信息披露带来了困难,也给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估带来了不确定性。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对策分析1.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明确的信息披露范围、内容和标准,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准确和及时。
2.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企业应该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定,不隐瞒、不夸大、不美化信息,让社会公众真正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3.推动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企业应该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的工作,争取推动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使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和便于比较。
我国社会责任保障法律的缺失和完善

浅议我国社会责任保障法律的缺失和完善【摘要】完善的社会责任保障法律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努力建设一个统一、完善、规范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不得不正视现行社会保障体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作用的发挥,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深入分析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存的这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完善中国社会责任保障法律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机制;完善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和责任主体“社会保障”是由英语social security翻译而来的。
社会保障的概念是美国在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中首先使用的。
1938年,这一概念又被新西兰通过的一项法案运用。
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了《费城宣言》,宣言中正式采纳了“社会保障”这一概念。
自此,这一概念被世界各国接受并广泛应用。
国际劳工组织在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编著的《社会保障导论》一书中对社会保障作了概括认为社会保障是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向其成员提供的用以抵御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而丧失收入或收入锐减引起的经济和社会灾难的保护、医疗保险的提供及有子女家庭补贴的提供。
在社会保障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具体地说,它既包括实施社会保障的国家或政府,也包括参与社会保障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但是,只有国家或政府,才有能力担当起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失(一)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滞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现有的社会保障法规缺乏高层次的立法,也没有社保责任制度。
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
我国没有形成社会保险的完整体系,一方面是保险的类型不完整,应该是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各个环节均完整,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不全,城镇与农村不同、机关与企业不同,而且我国农村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社保。
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思考

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思考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对国有企业(下面简称企业)的各种干预越来越少,企业的自主权也由于其作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地位得到确认而不断扩大,这对改善企业经营,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无疑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人、财、物、产、供、销等权利的行使越来越集中到企业,加之政府对企业的经营行为逐步由直接控制变为宏观指导,有些企业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或多或少地出现了一些偏差。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如何扩大,但国有企业财产的全民所有性质没有改变,企业的任何生产经营行为都必须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并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
如何确保企业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好这些权利,保证企业合法经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职工的正当权益,这就是新形势下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好坏关系重大,解决好了,就能进一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并为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企业的有效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反之,就有可能拖经济体制改革的后腿,严重的还可能滋生腐败、助长犯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激发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等等。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要解决好这个问题的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运作的各个领域全面引进法律机制,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和落实法律制度,真正做到依法治厂。
一、新形势下,企业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1.认识上的偏差长期以来在企业内部从上到下普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虽然和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人们却很少去阅读去研究,更不懂得怎样用法律手段去有效调整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和存在的各种关系(这里面主要包括劳资关系,企业与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责、权、利等一系列关系)。
从目前企业内部的现状来看,职工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加强企业的法制建设,依法治厂和依法搞好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及其完善对策

形象和声誉 , 这些公 司纷纷制定 了自己的生 产经营守 则 , 而 引发 了许 多倡 导公 司社会责 任 的非 政府组 织和公众 参 从 与的运动 。在理论层面 , 2 从 0世纪 3 0年代到 6 0年代 , 围绕公 司社会 责任发 生了两次历史性 的争论 。参 见史 际春 、 肖
竹、 冯辉 :论公 司社会责任 : 《 法律义务 、 德责 任及其他 》 《 道 , 首都 师范 大学学报 》 社 会科学 版 )0 8年第 2期 , 4 ( 20 第 2
美 国 的社 会 责任 运 动 。 之 后 随 着 公 司 的 不 断 发 展 和 影 @
公 司应 承担社会责 任的话题 , 从上世 纪初开始 就从 经济 、 伦理 、 法律以及 政治等多角度 被广泛讨论。但迄今
为 止公 司社 会 责 任概 念 含 义 本 身 , 说 纷 纭 , 衷 一 众 莫
识 的就是对如何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无法达成任何一致 。 朱慈蕴 : 公司社会责任 : ” 《 游走于法律责任 与道德 准则之 间》, 《 中外法学) 0 8 20 年第 1期 , 2 第 9页 ; 张宪初 : 全球 视角下的企业社会 责任及对 中国的启示》, 中外法学) 0 8年第 1 《 《 20
20 09年第 3期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Ju a o iga N r l nvri ( hl o h n oi c n e) or l f nhi oma U ie t P i sp yadSc l i cs n Q sy o 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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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①在依法治 国, 建设 法治 社会 的今 天 , 司社会 责 任 公
应 当是法律语境 中的 问题 。在 法律语 境 中 , 责任 应 当是
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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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值 得欣 慰 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 。这 种对 噬 , 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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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背景下公司治理问题的法学思考

依法治国背景下公司治理问题的法学思考随着中共十八大四次会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依法治国”现在各个领域都得到提倡。
但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导致公司治理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上较为薄弱,很多时候人治大于法治。
本文从公司治理的概念出发,结合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分析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提出我国公司治理在法律层面的缺陷以及关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标签:依法治国;公司治理;制度完善一、公司治理的概念公司治理是一个外来词,很多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对它进行了解读。
例如,柯林·梅耶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
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
......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
”①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发展,各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到了更纵深的层面,显然该定义中有关投资利益和股权、管理者的观点已经显现的不够全面,只能体现公司治理中的一部分。
又如,斯雷佛和维什尼认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资金的供给者确保自己可以获得投资回报的途径问题。
如资金供给者如何使管理者将一部分利润返还给他们,他们如何确定管理者没有侵吞他们提供的资本或将其投资在不好的项目上,资金的供给者如何控制管理者等。
”②该定义更多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强调利益最大化。
笔者赞同最新的通说观点,认为公司治理是“通过合理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以及公司员工、债权人等其他有关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使各治理主体协调运作,实现公司长远利益最大化,从而达到保障股东和其他治理主体利益的目标的一系列制度综合。
”③这是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定义的公司治理。
二、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法律在公司治理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法与市场经济有及其密切的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推动立法的进步,可为法律的发展提供新的课题,为执法提供更多的保障;法律反过来能规制市场经济固有的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带来的问题,而公司治理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同样需要法律的调控和渗透。
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对策

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对策【摘要】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加以完善。
建立行业标准是必要的,通过规范行业内部的行为,引导企业践行社会责任。
加强监督执法,提高违法成本也是必要的举措,以确保企业不会逃避责任。
加强公众参与,推动公司文化转型是必要的,让社会公众成为监督者和参与者,推动企业向良性发展。
结论强调立法重要性,并呼吁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以推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全面完善。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完善、建立行业标准、加强监督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公众参与、推动公司文化转型、立法重要性、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全社会共同参与。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当前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力和责任也日益凸显。
一些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忽视了对社会、环境和员工的责任,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这些问题的存在,凸显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
当前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相关法规和标准相对滞后,监督执法体系不够健全,违法成本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公众参与度不够高,企业文化转型缺乏动力等问题普遍存在。
有必要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建立更加严格的行业标准,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公众参与,推动企业文化转型,实现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承担起社会责任,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2 问题意识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制度是保障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法律保障。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不统一、监督执法不到位、违法成本低廉、公众参与度不高以及部分公司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较为淡薄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和谐发展,也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摘要: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从事营利性活动中所负有的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法律义务,以及在损害利益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但其内在含义和延伸,以及在公司法上如何贯彻、实践等问题,都不明确。
拟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原点;同时从我国实践和法律出发,考察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应当从《公司法》的角度在公司守法、治理结构、商业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落实公司社会责任,但也不应当存在过多限制,避免背离《公司法》的基本功能定位和固有价值目标。
关键词: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法律化一、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现状及现存问题(一)立法现状及现实需要2005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写进公司法。
随后国务院国资委和商务部陆续发布政策文件,地方政府、沪深证交所、工业纺织金融电子行业等陆续发布地方或行业版企业社会责任规范。
本次对该条再次进行修改,于《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草案”)第18、19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同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不过,虽然目前立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但是规定本身还不够全面,存在不足之处,这可能源自于立法本身存在的不足。
首先,我国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体现出“路径依赖”现象,过度依赖其他国家学到的经验,导致创新点不足,不能完全发挥出我国自身优势。
其次,立法条文简单、粗糙,具体操作不明,可实践性弱,多为原则性规定。
最后,立法规定模式缺乏体系性考虑。
[1](二)、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法治过程中回应型法建设不足公司社会责任法治化的过程本身是一个实践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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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对策[摘要]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须从法的运行、公司自身、政府、社会这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建立有效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运行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二要从公司自身入手,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三要完善政府行为,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四要大力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加强社会监督。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利益公司社会责任既可体现为法律性又可体现为道义性。
但从有效性角度来看,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更依赖于强调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属性,因为法律的约束功能明显要优于道德约束,若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完全建立在对公司良知的企盼上,未免过于脆弱。
故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首先要加强立法,为公司设立履行社会责任的底线并建立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
一、建立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一)完善国内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目前社会责任立法体系过于分散,内容过于笼统,义务人相对虚化。
完善国内社会责任法律体系需解决以下两个问题:1.加强立法,整合、协调各部门法。
目前国内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多个部门法中,有法律人士称应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责任法,以便于实施。
笔者认为此举不妥,因为公司社会责任所涉范围甚广,用一部法律去涵盖其所有内容是不现实的。
建议立法部门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走“以公司法为中心,各单行法相互配合”的立法模式。
2.应建立科学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需要明确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当下大型国有公司、中小民营企业和跨国公司并存和发展,不同类型公司因地位、实力的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水平不一,因此,在制定公司社会责任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类型公司实际状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立科学的综合评价体系。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应当考虑到以下因素:公司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对公益事业的参与度、是否关注人的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加大执法力度政府部门的执法工作是保障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关键。
目前,从国内关涉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来看,诸如《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均存在着欠缺具体的实施细则、实际操作难等问题。
这些无疑加大了政府执法难度。
因此,加强政府执法首先应依据当前国内实际情况,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法规,进一步解释和细化法律规范,以便于公司守法和政府执法人员实践。
其次,政府应依法行政,使管理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道路。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政府应依法办事,尽量减少行政命令,坚决杜绝政府乱摊派、乱收费等现象,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以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最后,加大政府执法力度还在于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
任何法律最终都需要通过人来执行,执行者的素质对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建立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也在于司法机制能否能有效运行。
从司法角度而言,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应建立公益诉讼制度p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完善董事制度现代公司已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局面,公司的控制权已从股东手中转移至董事手中,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故而完善董事制度有利于践行公司社会责任。
从完善公司社会责任角度而言,国内董事制度可从三方面加以改进:1.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司行为给利益相关群体带来损失时,一般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并未涉及董事。
对此,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行为是由董事组成的法人机关来操控的,若公司违背社会责任时,仅追究法人之责,而忽视法人机关之责,则难免有纵容缺乏责任心的董事之嫌,不利于公司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因此,建议《公司法》明确董事对利益相关者负有一定的义务,即当公司违背社会责任、董事存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时,董事与公司承担共同损害赔偿责任。
2.引入董事豁免权制度。
董事豁免权是指董事善意地相信为了全体成员的利益,遵从多数人对企业的期望,即使作出了不营利或者违法营利目的的决策也应受到豁免,而不视为违反董事义务。
[1]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从美国实践来看,独立董事较之于一般董事而言,能够更为冷静、客观地为公司的长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着想。
健全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
如今我国法律已确立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从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来看,独立董事花瓶化、荣誉化、顾问化等现象较为突出,独立董事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之效能。
因此,本文建议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一方面,改变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
从目前实践来看,独立董事大多为董事会、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名并经由股东大会选出,其本身往往与董事会成员、大股东们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独立董事显现了花瓶化、顾问化的现象,使得独立董事之“独立”本质荡然无存。
建议改变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增加中小股东的提名数量和可能性,亦或采用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的方式,以使独立董事实名化。
另一方面,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
现在不少独立董事乃社会名流,他们身兼数职,事务繁忙,无暇顾及公司事务。
建议加强独立董事监督,如可设专门的董事协会进行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使得独立董事市场专业化、规范化。
(二)完善股东提案权制度股东提案权是指“符合一定资格的股东,有权提出符合形式要件的提案,刊载于公司寄交给各股东的委托书征求资料之中,作为各股东行使投票权时的参考以平衡经营者与股东之间落实公司民主之精神,维护投票权的公平行使”。
[2]股东提案权制度首创于美国,乃为适应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与监控之需而设。
在美国大型股份公司设立之初,由于股东在现代大公司中一般持股较少,影响力有限,故而股东往往不愿参与公司管理。
但进入20世纪之后,由于不少大型机构投资人参与其中,情势大为改观,它们积极参与公司管理的愿望颇高,于是1942年,美国颁行股东提案规则。
从美国实践来看,股东提案权制度有促进公司社会责任发展之功效。
在美国2009年股东会季节上,据机构投资人服务组织统计,共有270件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提案,这个数字是该年度所有股东提案总数的1/4。
这在增进公司的社会责任功能上,无疑扮演着催化剂的角色。
目前,我国也设立了类似的临时提案权制度。
《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法所设的临时提案制度虽较之于美国显得十分简单,但从推进公司社会责任角度而言,它至少为有责任心的投资人提供了建议、督促公司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途径,有一定的社会价值。
为促进国内公司社会责任的更好发展,目前的临时提案制度尚需完善。
首先,提案范围应予以扩大。
依据《公司法》第38条、第100条对股东会职权之设定,国内股东会职权范围仅限于公司的内部事务,而未涉及公司外部的社会事务。
因此,从现行立法来看,国内的临时提案权制度难以发挥推进公司社会责任之功效。
建议对临时提案的范围应予以适当扩展,鼓励股东们提交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议案,督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其次,建议对股东提交议案所涉费用加以明确法律规定。
由于股东提交社会提案大多需要调查取证,往往费用不菲,因此美法规定,提交股东提案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发行公司承担。
这样既调动了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也有助于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
建议立法部门规定由公司承担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所涉费用,解除股东们的费用之忧,鼓励股东提交社会议案。
最后,对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仍需加以必要限制。
由于我国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可能会出现股东滥用权力之可能。
如果股东提案过滥势必拖延股东会的议事进展,影响真正具有社会价值议案的及时通过和有效推行。
建议立法部门可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对股东提案加以必要限制,让真正有价值的提案进入股东大会议程,提高股东会议事的效率。
[3]三、完善政府行为,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一)积极引导公司行为各级政府要善于运用政策引导、舆论引导和信息引导等多种“软措施”,调控公司行为,督促公司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现今,由于国际社会责任运动的推动,SA8000、生产守则等国际标准认证在全球范围内大行其道,从耐克、沃尔玛等跨国公司实践来看,国际标准认证对公司可形成一定的约束机制,较为有效地督促公司履行公司社会责任。
建议政府对公司进行科学指导,全面介绍国际认证标准,引导更多公司参与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认证。
(二)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目前,不少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不愿承担公司社会责任,原因在于担心此举成本过高,影响公司发展。
面对这一现实,政府可推行一些激励措施,打消公司的顾虑。
这一方面,美国政府的做法值得学习。
如美国联邦和诸州负责监管环境与工作场所的政府机构对那些积极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健康与安全损害的公司予以奖励。
在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规划或者其他政府许可时,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或者快车道待遇。
建议国内政府可对在社会责任方面表现良好的公司进行物质奖励、税收优惠、融资支持、政府表彰,以鼓励公司自觉自原的履行社会责任。
四、大力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加强社会监督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就是让公司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员,公司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公司在攫取利润的同时要回馈社会。
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理念,首先,要重视社会思想道德建设。
其次,弘扬社会责任理念还在于对公司管理人的社会责任教育。
社会监督为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指一切公民、社会团体、大众传媒对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追求社会目标方面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
[参考文献][1]李生峰.论企业道德的社会功能[J].经济师,2012,(10):23-28.[2]殷小唯,陈磊.“苏丹红事件”再敲中国食品安全警钟[J].法制与新闻,2005,(4):25-37.[3]王研,宋占文.公司的社会责任及董事选任制度[J].行政与法,2009,(12):13-22.[4]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J].政法论坛,2008,(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