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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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案例

近因原则案例

• 烟草是被腐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 而皮革发生腐烂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 所致,因此烟草损失的近因是海难,属于 保险责任,虽然烟草货主投保的是水渍险, 并未加保串味险,但保险人仍应负全部赔 偿责任。
•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 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 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 能力,致撞礁沉没 。
• 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 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
•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 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 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 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
• 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 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 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自己
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徐某家属遂 将供电局告上法院。
•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 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 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供电局赔 偿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 万元。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 出索赔。
• 近因原则案例
•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 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 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 任,而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 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 例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 地装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 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 湿了置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 腐烂发生浓重气味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 烟草熏坏。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1、单一缘由:即损失由单一缘由造成,则该缘由即为损失的近因, 如该近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负赔付责任;反之则不予赔付。 单一缘由认定较简洁。
2、多个缘由造成保险事故的认定 (1)两个以上缘由危急连续发生造成损害,假设后因是前因直接、必定的
进展结果或合理的连续时,以前由于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 自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 的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 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打算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 因。保险人的责任可依据以下状况来确定:
就这起保险纠纷案 双方在证据的采信和事实认定上均无 异议,只是对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车损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在暴雨积水导致保险车辆患病泡 浸后,没有进展修理、清洗,而连续使用导致发动机受 损,属于操作不当,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 关于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 使用,导致损失扩大局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保 险公司对车辆发动机气缸被击穿的费用不予偿付,只需 赔偿合理的清洗费用。
例如,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 因心肌堵塞死亡。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由意外损害 ――车祸所造成,保险公司不担当赔偿责任。车祸虽使被保险人处于 非正常境地,但其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关系,被介入的心肌堵塞因 素所中断,而这一因素对死亡结果独立地起到打算性作用,故成立多 因连续。
案例: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 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该案中,虽然是事出火灾, 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定结果,即使放在露天,假设 加强监管,也不必定会被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盗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故保险人不必 担当火灾险的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近因原则及经典案例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2011年永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该公司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在人保锡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

在保险期间内,永发公司法人耿荣法驾车行驶至某隧道内时,因隧道内有积水导致车辆被淹熄火,发动机进水受损。

当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荣法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于事故当日无降雨,事故路段隧道中的积水系之前降雨造成的事实无异议,但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原因存在争议,永发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受损的“近因”是暴雨;人保锡山支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近因”是耿荣法驾车涉水行驶的行为,而非暴雨,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认为: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并非因暴雨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原告的涉水行驶行为,而涉水行驶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坏并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时,必须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保险近因原则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小明的车祸事故。

小明是一名汽车司机,他购买了车辆保险。

某天,小明的车辆在驾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

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小明在事故发生前酒后驾驶。

小明认为,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规定酒后驾驶属于保险公司不赔付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经过调解和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对小明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因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不是小明的酒后驾驶。

案例二,小红的住房火灾。

小红是一名住房保险的投保人。

有一天,她的住房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小红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了她的申请,理由是火灾是由电气线路老化引起的,而小红并没有在购买保险时告知保险公司电气线路老化的情况。

小红认为,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她需要告知保险公司电气线路老化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最终,经过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被要求对小红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因为火灾是由电气线路老化引起的,而不是小红的过失。

以上两个案例都说明了保险近因原则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时,必须要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凭空推测或者根据被保险人的过失来拒绝赔偿。

同时,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风险情况,以免因为信息不真实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近因原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有效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

近因原则简单案例

近因原则简单案例

近因原则简单案例
近因原则,即事情发生的原因通常是近期的事件或因素所造成的,下面是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假设小明在期末考试中考了一个低分。

他的老师并不认为这是因为他没有努力学习,而是认为是因为他前一天晚上没有好好休息。

老师根据近因原则,认为这是导致小明低分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小明前一天晚上参加了一场足球比赛,回家后因为兴奋而没有早点休息。

由于缺乏足够的睡眠,小明在考试时感到困倦,注意力不集中,导致了他的低分。

在这个例子中,虽然小明长期以来一直是认真学习的学生,但是他低分的原因却是因为他前一天晚上没有好好休息。

这符合近因原则,即认为近期的事件或因素对事情发生的原因有着更大的影响。

因此,将出现的结果归因于近期发生的事件或因素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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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效应案例

近因效应案例

近因效应案例近因效应是指人们在做出决策时,更容易受到最近发生的事件影响,而忽视更长时间内的趋势和变化。

这种心理现象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不仅影响个人的决策,也影响着企业和组织的战略规划。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深入了解近因效应对决策的影响。

案例一,股票投资。

小明是一位股票投资者,他在过去的一年里一直关注着某家公司的股票走势。

这家公司在过去几个季度里一直保持着稳定的增长,而且业绩也一直在逐步提升。

然而,最近几个月,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该公司的股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跌。

小明在最近的股票交易中,对公司最近的业绩表现过于关注,而忽视了过去一年来公司整体的发展趋势。

结果,他在最近的股票交易中做出了错误的决策,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损失。

案例二,市场营销。

某公司在过去几年里一直采用传统的广告宣传方式进行市场营销,但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公司决定增加对社交媒体的投入。

然而,最近几个月,由于一些传统媒体的报道对公司产生了负面影响,导致公司在社交媒体上遭受了一些负面评论和指责。

公司的市场营销团队在最近的会议上过分关注了这些负面影响,而忽视了过去几年里传统广告宣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

结果,公司做出了过于激进的决策,导致了市场营销策略的失败。

案例三,个人生活。

小玲最近经历了一段感情挫折,她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迷茫和焦虑。

在这种心情的影响下,她过分关注了最近发生的不愉快事件,而忽视了自己过去所取得的成就和幸福。

她在做出一些重要决策时,总是受到最近情绪的影响,而忽略了过去的积极经历和成果。

这导致了她在个人生活中做出了一些冲动和错误的决定,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痛苦。

以上案例充分展现了近因效应对决策的影响。

我们在做出决策时,应该尽量客观地看待问题,不要过分关注最近发生的事件,而忽视了更长时间内的趋势和变化。

只有理性思考,全面考虑,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避免因近因效应而带来的错误和损失。

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近因原则是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原则,指的是法律适用于违法行为所引发的直接后果。

下面是一则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在某市一个繁忙的市中心,一家服装店发生了火灾。

火灾原因是由于店内的电路短路引发的,造成了店内的火灾。

由于火灾的规模较大,造成周围几家商家的财产受损。

这些商家对店主提起了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近因原则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根据该原则,在判定店主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违法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首先,根据事实,火灾是由于店内的电路短路引发的。

电路短路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店主应该保证店内设备设施的安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理。

店主没有对电路进行维护和检查,导致电路短路,从而引发了火灾。

其次,火灾造成了周围商家的财产受损。

这些商家的财产损失是直接由于火灾所引发的,而火灾是由店主的违法行为引起的。

根据近因原则,店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店主的违法行为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而火灾又是造成周围商家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

店主的违法行为与周围商家财产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根据近因原则,可以判定店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周围商家的财产损失。

总结起来,近因原则指导了法律适用的原则,即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在这个案例中,店主的违法行为引发了火灾,火灾又导致了周围商家的财产受损,因此店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在这个案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法官提供了确定责任的法律依据。

近因原则案例

近因原则案例
2000年9月1日单位为被保险人于某投保了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同年12月3日,于某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两个月后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于某有结核病史,并且曾经பைடு நூலகம்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
近因原则: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
为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某的死因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与意外摔伤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于某是因为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内及肾而死亡.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责任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分析:在本案中,摔伤本身并不会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如果不是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不幸就不会发生.但是,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发生被保险人结核扩散伤及颅及肾,都必然会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因此,此案中被保险人死亡的主要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是其体内存在的结核杆菌,而摔伤仅是其死亡的见接的、偶然的原因或远因。保险人对本案被保险人的死亡可不负保险责任,只对意外摔伤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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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
案例1:
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

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

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

王女士家人想不明白:如果不是车辆碰擦,就不会跌倒引起心肌梗塞,更不会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在推卸责任?
分析:“近因原则”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原因,是否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事故原因,如是,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不是,则无须赔偿。

经常有这种情况,即损失是由一系列关联的事件引起,这时要区别对待。

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

确定诱因是否“近因”,要看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

王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如果发生在健康者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

虽然车辆碰擦是个意外,但不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否则就是对其他健康投保人的不公。

案例2
被保险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外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

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给付保险金,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至于肺炎只是意外事故发展进程中的必然,可以说,没有“从树上掉下来”,也就不会发生肺炎及死亡的结果。

因此,意外事故属于决定性、支配性的原因,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
案例3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妻子李某遂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按照受益人的理解,疾病对于被保险人身故而言居于决定性的地位,在整个过程中,疾病持续发挥其支配作用,且并没有其他因素介入。

保险公司则认为自杀行为是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近因,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由拒绝给付。

一般认为,自杀行为是在疾病直接影响下发生的,不属于支配性因素。

最终,法院支持了受益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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