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监理招标办法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监理招标文件》适用于工程监理招标。
二、《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综合评估法。
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为2017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写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8502581(项目名称)监理(招标编号:)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第一卷 (1)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2)1.招标条件 (2)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3.投标人资格要求 (2)4.招标文件的获取 (2)5.投标文件的递交 (3)6.发布公告的媒介 (3)7.联系方式 (3)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4)1.招标条件 (4)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3.投标人资格要求 (4)4.招标文件的获取 (4)5.投标文件的递交 (5)6.确认 (5)7.联系方式 (5)附件:确认通知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1.总则 (13)1.1招标项目概况 (13)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3)1.5费用承担 (15)1.6保密 (15)1.7语言文字 (15)1.8计量单位 (15)1.9踏勘现场 (15)1.10投标预备会 (15)1.11分包 (16)1.12响应和偏差 (16)2.招标文件 (16)2.1招标文件的组成 (16)2.2招标文件的澄清 (16)2.3招标文件的修改 (17)2.4招标文件的异议 (17)3.投标文件 (17)3.1投标文件的组成 (17)3.2投标报价 (18)3.3投标有效期 (18)3.4投标保证金 (18)3.6备选投标方案 (20)3.7投标文件的编制 (20)4.投标 (2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4.2投标文件的递交 (21)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2)5.开标 (22)5.1开标时间和地点(A) (22)5.1开标时间和地点(B) (22)5.2开标程序 (22)5.3开标异议 (23)6.评标 (23)6.1评标委员会 (23)6.2评标原则 (23)6.3评标 (24)7.合同授予 (24)7.1中标候选人公示 (24)7.2评标结果异议 (24)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24)7.4定标 (24)7.5中标通知 (24)7.6履约保证金 (24)7.7签订合同 (25)8.纪律和监督 (25)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5)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5)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5)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6)8.5投诉 (26)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26)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6)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27)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28)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29)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30)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31)附件六:确认通知 (3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3)评标办法前附表 (33)1.评标方法 (36)2.评审标准 (36)2.1初步评审标准 (36)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6)3.评标程序 (37)3.1初步评审 (37)3.2详细评审 (37)3.4评标结果 (3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9)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40)1.一般约定 (40)1.1词语定义 (40)1.2语言文字 (41)1.3适用法律 (41)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42)1.5合同协议书 (42)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42)1.7联络 (43)1.8转让 (43)1.9严禁贿赂 (43)1.10知识产权 (43)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43)1.12委托人要求 (44)2.委托人义务 (44)2.1遵守法律 (44)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44)2.3办理证件和批件 (44)2.4支付合同价款 (44)2.5提供监理资料 (45)2.6其他义务 (45)3.委托人管理 (45)3.1委托人代表 (45)3.2委托人的指示 (45)3.3决定或答复 (46)4.监理人义务 (46)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6)4.2履约保证金 (46)4.3联合体 (46)4.4总监理工程师 (47)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7)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47)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48)5.监理要求 (48)5.1监理范围 (48)5.2监理依据 (48)5.3监理内容 (49)5.4监理文件要求 (50)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50)6.1开始监理 (50)6.2监理周期延误 (50)6.3完成监理 (50)7.监理责任与保险 (51)7.2监理责任保险 (51)8.合同变更 (52)8.1变更情形 (52)8.2合理化建议 (52)9.合同价格与支付 (52)9.1合同价格 (52)9.2预付款 (52)9.3中期支付 (53)9.4费用结算 (53)10.不可抗力 (53)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53)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54)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54)11.违约 (54)11.1监理人违约 (54)12.2委托人违约 (54)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55)12.争议的解决 (55)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56)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57)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58)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60)第二卷 (61)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62)一、监理要求 (63)二、适用规范标准 (63)三、成果文件要求 (63)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64)(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64)(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64)(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64)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64)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65)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65)第三卷 (66)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7)目录 (69)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0)(一)投标函 (70)(二)投标函附录 (72)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3)二、授权委托书 (74)三、联合体协议书 (75)四、投标保证金 (76)五、监理报酬清单 (77)六、资格审查资料 (78)(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79)(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80)(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81)(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82)(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83)(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84)(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85)七、监理大纲 (86)八、其他资料 (87)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
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除《条例》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条例》规定可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建设监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贵。
第四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按《细则》第六条规定,实行省、市(地)分级管理。
第五条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F列条件:(一)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二)工程项目已报建;(三)有进行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四)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有关资料;(五)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六条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一)建设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资金落实情况;(三)工程概况;(四)招标方式及组织招标单位;(五)对投标单位及其资质的要求;(六)需要申报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办理招标资格审查手续。
经审查符合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程序在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标准的,应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投标申请书。
投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单位名称及其概况;(二)技术力量、资质等级;(三)技术装备等情况;(四)近三年来承担相应监理工程的情况;(五)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申请投标的单位应持经建设单位签章的投标申请书,到管理机构办理投标许可证后,方可参加投标。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按照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5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分为大型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大型建设工程是指一等工程。
一般建设工程是指二等及以下工程。
工程专业及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郑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一)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合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三)住宅小区工程;(四)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招标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市招标办备案:第六条监理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资质能力的特定的监理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件。
第七条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报市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向投标单位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五)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六)组织必要的答疑、现场勘察、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编写答疑文件或补充投标文件;(七)接受投标书;(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九)招标单位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向投标单位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十一)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监理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招标公告;2. 投标邀请书;3. 工程概况;4. 投标文件的组织和要求;5. 投标人资格要求;6. 投标文件评标方法;7. 投标保证金要求;8. 招标文件的购买和提取;9.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1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通过媒体发布,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 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2. 具备相应的监理工程施工管理能力;3. 有良好的工程信用记录。
第八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应当公开、透明、公正。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设立专门的资格审查组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组由监理专家、法律顾问等构成。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准备与递交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递交给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投标报价;2. 投标人基本信息;3. 项目经理及监理人员的履历;4. 监理服务方案;5. 监理工作组织和管理措施;6. 监测和评估方法;7. 监理工程施工质量保证计划;8.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第五章投标文件评标与中标结果公示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
第六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签订监理合同。
监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最新版本

七、评标办法一、评标定标原则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督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监理大纲、监理机构及人员组成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定标。
二、开评标程序(1) 招标代理主持人宣布开标。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参加会议有关人员,监督人宣读开标纪律;(2) 投标人检查商务标、技术标和资格及需评审原件密封情况,签字确认;(3)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核验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总监)到场参加情况并现场记录,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总监)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并在项目负责人(总监)到场核验表签字确认,招投标监管、监察等监管机构人员监督;(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总监)未到场参加开标会并未提供身份证证书原件,或验证不合格,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4)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打开商务标标书,宣读投标函内容,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5)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打开技术标标书,导入投标人技术标光盘;(6) 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休会;(7) 进入评标阶段,首先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然后对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8)评审结束后,现按照评标办法相关要求随机抽取商务标权重、系数等;抽取权重、系数等结束后,招标人、投标人授权代理人、监督人签字确认,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休会;(9)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委会汇总商务标技术标评审结果;(10) 评标委员会确认评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名单;(11) 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招标结束。
三、评审内容及计分标准(总分100分)(一)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注:1、以上所有内容必须全部通过方为合格;2、以上评审内容(除投标保证金、变更证明材料)均应在商务标文件中体现。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供原件,未提供原件的或提交原件不全的或原件与资格审查文件不符的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相应资料不全、不清楚、超出有效期等情况,将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去理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工程监理招标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招标活动,保障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监理招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工程监理资质;(三)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四)有明确的监理项目需求;(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相应的规划、设计、施工许可证;(二)工程规模、技术标准明确;(三)工程投资估算合理;(四)具备招标所需的资金、土地、技术等条件;(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邀请书;(三)投标须知;(四)监理合同主要条款;(五)监理大纲;(六)监理服务范围;(七)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八)评标办法;(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监理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标准;(二)监理服务内容、工作范围、工作要求;(三)监理费用;(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签订及履行时间;(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监理资质;(二)具有独立承担监理业务的能力;(三)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三)监理大纲;(四)监理服务团队介绍;(五)监理费用报价;(六)资格审查资料;(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监理招标投标办法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监督管理,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标和评标监理服务的规定。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旨在确保监理服务的专业化、高效化,提高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的水平,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一、监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监理招标投标应当公开进行,不得限制或者歧视任何潜在的监理服务提供商。
2. 公平原则:监理招标投标应当公平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竞争的公正性。
3. 公正原则:监理招标投标应当公正进行,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4. 透明原则: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透明进行,确保所有相关信息对所有投标人公开,避免信息不对称。
二、监理招标投标的程序: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内容,确保招标条件明确、合理。
2. 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3.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4. 投标文件的评审: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人员配置、经验和业绩等。
5. 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并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
6. 监理合同的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理招标投标的注意事项:1.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
2.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3.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公开。
5.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公示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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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试行文本)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招标人:(盖章)1234689、要求监理服务期:施工合同期加日历天完成招标内容。
10、该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监理单位。
二、招标范围:施工全过程监理。
三、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业主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参与主持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写出会审纪要.2、参与业主与承包商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承包商现场施工管理。
3、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准备,审批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经业主同意下达开工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5、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与数量。
督促承包商6789101112131415、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
四、承包方式本工程按投标报价实行施工全过程监理总承包。
五、投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六、补充条款:(为参考内容)1.根据富建设【2010】14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对中标监理班子实行指纹考勤。
并要求监理班子到位率每月每人不得少于22天,总监、主导监理工程师、主导监理员不得同时调休,双休日保证以上人员有一人在现场。
若实际达不到以上要求,第一次扣减2000元监理酬金;第二次扣减5000元监理酬金并通报批评,并上报建设局建议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库;第三次不到位,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上报建设局建议停止市场行为二年。
2.业主(含质监站、建设局)例行工地质量检查时,若发现上道工序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停工34567(1(2)、监理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支付监理费,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30%时,支付合同价的20%(审核签字后七天内支付);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50%时,支付合同价的20%(审核签字后七天内支付);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80%时,支付合同价的25%(审核签字后七天内支付);施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10%,并在一周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其余监理费在竣工结算后十五天内支付第二章投标须知一、投标人资质条件1、参加投标的监理企业必须具有级及以上的等级资质。
2、监理班子成员应为本企业在册人员,否则取消投标资格。
若中标后发现监理班子成员有非本企业在册人员的,招标人有权采取包括中止监理合同在内的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3、监理班子成员任职及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富建设[2010]14号文件规定执行。
12345力。
1、传真等)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形成书面答疑纪要后,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若没有提出疑问均视为完全理解,由此引起的失误由投标人自负。
五、招标文件的修改1、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文件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须报市招标办备案。
2、补充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补充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约束力。
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充分考虑补充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招标人若需要延长投投标截止期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1×0.8=万元12、未中标的投标人,于确定中标人后7天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3、中标人按要求签署合同协议后7天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4、投标人有下列情况者之一者,没收其投标保证金:4.1投标人发生串标、抬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4.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协议的;4.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自动放弃中标的。
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三个月内招标无结果的,应向各投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一、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及招投标双方与投标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均应使用中文(汉语)。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
2、344.14.24.34.44.54.64.74.84.9总监简历表(见附表三);4.10监理班子主要成员表(见附表四);4.11监理班子主要成员证书复印件;4.12若投标报名的监理班子变更,监理班子变更证明材料密封在技术标内,否则作无效标处理;4.13监理投标承诺书(见附表五)三、投标有效期1、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的28日历天内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投标人按本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及副本贰份,并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字样。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报价书必须由投标人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312场路12、在投标截止期与招标工作结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开标一、开标1、招标人将于年月日时分在富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举行开标会议。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应随带身份证原件等证件原件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
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市公证处现场公证。
3、先开启技术标,待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再开启商务标。
二、无效标的确认123456、789101112、根据富招标【2010】10号文件规定,未提交监理投标承诺书的三、唱标由唱标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监理人数、总监到位率。
四、记录唱标内容将做好记录,并由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六章评标、决标一、评标组织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原则1、报价合理;2、监理方案可行;3、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41、21、2五、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1、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着差异和保留。
3、投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
六、评标内容的保密1、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等不应向投标人或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投标文件在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施加影响的行为,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七、决标12、312、中标通知书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签订本工程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建设部及浙江省《施工监理合同》文本为准。
第八章其它一、竣工验收1、工程全部建成后,应按施工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报富阳市质监站备案。
2、竣工资料应按规定提交给招标人。
二、仲裁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有关合同管理部门调解和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和实施。
四、本招标文件经富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12345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查。
凡投标书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格式严重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废除。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有效的投标书及投标人按以下四部分内容分别进行分析评分。
1、资信业绩及能力主要根据投标资料对投标人及拟派总监的能力和业绩进行评分,此项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照评分细则和评标资料,经充分分析、研究后,按规定进行评分。
2、监理组织、措施、手段在认真审阅、分析投标书及监理大纲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按照评分细则的要求和规定由各评分专家自行判定评分。
3、商务411)ISO9000 25分;341分。
5)外地进富监理企业上一年度复核合格为4分,基本合格为2分,新进富企业为3分,本地企业一律按合格算。
2、监理组织、措施、手段100分1)监理大纲的内容是否全面。
3——9分按照招标书要求内容全面的进行了阐述,对本工程的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保修的每一道工序都能较详尽的阐述监理工作计划采取的手段、方法、措施和作用。
一般情况的得3分;较好的得6分;细致详尽的得9分。
2)监理大纲中对相关协调管理职能是否明确。
2——5分一般情况的得2分;较好的得3.5分;细致详尽的得5分。
3)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权利和责任是否明确。
2—5分一般情况的得2分;较好的得3.5分;细致详尽的得5分。
4)监理力量的投入是否能满足工程的需要。
4——8分8分。
56分。
7很完整的得8)施工进度控制手段是否细致详尽。
3——9分对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项目的保修阶段的每一道工序,监理所采取的进度控制措施、方法。
进度控制计划与实际进度产生较大差距时,从措施的可行和效果上进行分析、评分。
一般情况的得3分;较好的得6分;细致详尽的得9分。
9)投资控制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3——5分监理所采取的投资控制措施、方法的合理性。
一般情况的得3分;较好的得4分;细致详尽的得5分。
10)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
4——10分一般情况的得4分;较好的得7分;细致详尽的得10分。
11)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是否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的可行性。
4—10分内容全面性,一般情况的得2分;较好的加3.5分;细致详尽的得5分。
11 1.03、1.04、21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得分排列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决标后,招标人应将决标结果报送市招标办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以上评标办法的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四舍五入。
附件2:富阳市工程监理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一、工程监理市场与施工现场良好行为、不良行为123123(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多处一致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或同一人联营投标的;(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的;(11)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不符且无法提供发证机关相关证明材料的;(12)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书、材料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