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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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是指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核查时,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异议的,可转请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三、研发项目鉴定流程:(一)转请鉴定1.主管税务机关对核查过程中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应及时报送县(市、区)税务机关,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函告同级科技部门(附件1),同时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附件2)送达企业,并保留送达回执。

2.企业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报送指定县(市、区)科技部门。

逾期未报送的,科技部门可提请税务部门再次告知,对再次告知仍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按不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处理。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经企业向县(市、区)科技部门申请,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申报服务指南一、政策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l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收政税所[2009]14号) ;《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 [2009]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关于修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3]38号)。

二、优惠政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申报条件: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四、申报方式及提交材料:1、网上申报登录“嘉定科委科技项目管理系统”(http://218.202.254. 207/jdww)——“加计扣除”——“新增申报”,按照表格要求逐一填写,并上传附件后提交(首次登录用户需电话开通用户名,联系电话69989915)。

2、提交书面材料: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4、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五、办理时间全年工作日受理。

六、承办部门嘉定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项目申报窗口联系电话:59523669、59528523电子邮箱:kczx@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办证大厅7-1号窗口。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方案1(修订稿)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方案1(修订稿)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方案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科技主管部门、国税局或地税局共同开展。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范围:本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项目。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1)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2)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3)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和取得的成效;(4)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合理;(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程序和方式(1)提出申请企业向按加计扣除相关文件要求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书或项目确认书(包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实施进展、预期目标、项目研究人员名单、费用预算);2、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3、研究开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资料;4、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经费预算表(附1);5、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汇总表)(附2);6、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明细表)(附3);7、政府立项的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材料;8、企业承诺书。

(2)组织鉴定主管税务部门在收齐加计扣除申报材料后,提交给科技主管部门,由科技部门会同国税局、地税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组由5-10名技术、财务专家组成。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3)鉴定方式由专家组依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会议鉴定。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以及企业在纳税申报前自愿申请鉴定的项目。

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四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牵头实施,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协助参与。

申请鉴定的项目中,单个项目研发金额全部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属地原则提交所在盟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有单个项目研发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均须由自治区科技厅进行鉴定。

第五条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对项目进行鉴定的,应填写《提请自治区科技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鉴定。

企业对盟市科技管理部门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填写《提请自治区科技厅鉴定申请表》申请自治区科技厅复核。

自治区科技厅复核适用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鉴定内容和程序。

自治区科技厅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

第六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一)企业是否属于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即项目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鉴定工作程序和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鉴定工作程序和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鉴定工作程序和规定一、文献根据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措施(试行)》旳告知(国税发[]11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旳告知》(财税〔〕70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有关《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行措施》旳告知(闽政办〔〕93号。

二、鉴定内容1.审查企业申报项目旳技术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确认申报项目与否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措施(试行)》文献中所指旳“研究开发活动”。

注: 企业产品(服务)旳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旳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

2、根据项目旳研究内容, 确认研发项目与否符合现行旳《国家重点支持旳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旳《目前优先发展旳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旳研究开发活动。

三、鉴定程序1.企业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旳《商请鉴定意见告知书》, 填报《莆田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下载中心中下载)并提交有关材料。

2.所在地县(区)科技局初审。

3.市科技局审查上报材料。

4.组织专家鉴定。

5.市科技局审批并出具鉴定意见。

四、企业提交材料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旳《提供鉴定意见告知书》;2.《莆田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立项决策文献;4.项目研究开发计划书。

五、注意事项1.同一项目只鉴定一次, 项目跨年度研发应提前向税务报备;2.企业报送科技部门旳材料必须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旳材料一致。

3.鉴定所需专家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工商税务- 税务其他文书)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工商税务- 税务其他文书)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开展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研发费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进行审核,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被鉴证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第四条鉴证人开展研发费鉴证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研发费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关注企业所属行业及研发领域,并调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具体事项如下:(一)调查企业所属行业、财务核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等情况,是否属于可以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二)调查企业研发活动领域,是否属于允许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范围;(三)调查企业执行何种财务会计制度,研发费是否按要求设立辅助账核算,研发支出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四)调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调查研发项目情况,关注企业研发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及资金来源,具体事项如下:(一)调查企业研发机构的组织结构及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如:研发人员清册及岗位和研发中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外聘研发人员情况;(二)调查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立项、确认与登记情况,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项目属于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核算,项目完成情况等;(三)根据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情况,调查研发项目资金来源情况。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越来越大。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我国税法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项目进行了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的项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是确保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关键环节。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之前,需要经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以确定其研发费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需要明确的研发费用范围。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包括直接发生的研究与试验开发活动支出和间接发生的研究与试验开发活动支出。

直接发生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实验材料费、设备购置费等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费用。

间接发生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管理费用、研发设施费用等与研发活动有关的费用。

在鉴定研发费用时,需要明确这些费用的具体范围和计算方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需要合理的研发费用比例。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具体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研发费用支出情况和产业特点确定。

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可能有不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在鉴定研发费用时,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合理的比例,并进行计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需要合规的研发活动。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需要开展真实有效的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风险性。

在鉴定研发费用时,需要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需要合规的研发费用记录。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需要对其研发费用进行详细记录和凭证保存。

这些记录和凭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反映企业的研发活动和费用支出情况。

在鉴定研发费用时,需要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记录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性。

四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财务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需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

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进行鉴定。

三、研发项目鉴定部门: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国税、地税部门协助参与。

四、研发项目鉴定内容: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五、研发项目鉴定程序和时间:1.转请鉴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含以前年度备案享受优惠的项目),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出具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文书(附件1),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并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

县(市、区)科技部门及时将项目鉴定资料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2.组织鉴定。

鉴定部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采取会议或网络鉴定方式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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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政[2009]48号)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范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
定范围:本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项目。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
定工作。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5号
(六)企业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有关“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的
规定,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资料没有异议,企业无需提供市科委的鉴定意见书。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除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所[2009]3号)要求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外,还应于年度申报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研究开发费归集情况的涉税鉴证报告。


第四条鉴定内容:
(一)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
(二)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三)研究开发项目的人、财、物投入是否合理;(四)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已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视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项目范围。

税务机关对其人、财、物投入或其它事项要求企业提供鉴定意见,按本办法鉴定。

第六条鉴定程序和方式(一)提出申请。

收到税务机关《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见附件一)的企业,向市科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

2.《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材料。

(二)组织鉴定。

市科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三)鉴定方式。

根据项目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的数额采用不同的鉴定方式。

单个项目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原则上由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鉴定。

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50万元以上的,申请单位应当答辩,视情况可前往申请单位现场考察、测试。

申请单位同时要求鉴定多个项目的,将多个项目的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相加后,按以上标准掌握。

以上金额均不含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投入部分。

(四)出具鉴定意见。

1.中介机构综合专家意见,编制《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三)一式三份,报市科委审核盖章。

2.《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一份由市科委留存,一份由企业留存,
另一份与企业的其他申报资料(一套)封装后,由企业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鉴定专家组一般由三至五名技术、管理、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不少于二人。

第八条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九条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将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市科委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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