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应当实行农业保护政策
三农农业政策与法律法规汇编

三农农业政策与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农业基本法律法规 (2)1.1 农业法 (2)1.2 农村土地承包法 (3)第二章农村土地政策与法规 (3)2.1 土地管理法 (4)2.2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4)2.3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4)第三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与法规 (5)3.1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方针 (5)3.2 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5)3.3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5)第四章农业科技政策与法规 (6)4.1 农业科技推广法 (6)4.1.1 法律依据 (6)4.1.2 推广体系 (6)4.1.3 推广服务 (6)4.2 农业科技创新政策 (6)4.2.1 政策目标 (7)4.2.2 政策措施 (7)4.2.3 政策支持 (7)4.3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管理规定 (7)4.3.1 管理原则 (7)4.3.2 建设内容 (7)4.3.3 管理措施 (7)4.3.4 监督考核 (7)第五章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 (8)5.1 农业资源保护法 (8)5.1.1 土地资源保护 (8)5.1.2 水资源保护 (8)5.1.3 农业野生生物资源保护 (8)5.2 农业环境保护法 (8)5.2.1 农业污染防治 (8)5.2.2 农业生态保护 (8)5.3 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 (8)5.3.1 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 (9)5.3.2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9)5.3.3 农业野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9)第六章农村金融政策与法规 (9)6.1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政策 (9)6.1.1 政策背景 (9)6.1.2 政策内容 (9)6.2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9)6.2.1 管理规定背景 (10)6.2.2 管理规定内容 (10)6.3 农业保险条例 (10)6.3.1 条例背景 (10)6.3.2 条例内容 (10)第七章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与法规 (11)7.1 农村义务教育条例 (11)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义务教育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旨在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农村教育公平。
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缺陷及完善

第9卷第7期 长 安 学 刊 2018年11月 140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缺陷及完善陈爽晰(河北地质大学 河北石家庄 050031)摘 要:耕地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且十分稀缺,我国目前的耕地资源状况不容乐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耕地被占用成为建设用地及不合理利用的情况时有出现。
我国对耕地保护的政策虽然号称世界最严,但在实行过程中还是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首先描述了我国耕地的现状以及现有的耕地保护政策,之后对当前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耕地保护;政策缺陷;完善文章编号:ISBN978-7-80736-771-0(2018)07-140-03一、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现状 (一)我国耕地的现状根据2017年4月我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016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的内容来看,我国的耕地状况不容乐观。
1、我国耕地的数量较少,且在逐年下降。
截止2016年末,我国的耕地总面积为13495.66万公顷,即20.24亿亩。
从图中可以看出,2011至2015年,我国耕地的面积逐年减少,且减少的趋势不仅未减弱,反而有所增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加强,尽管2015年增加耕地面积29.30万公顷,当年耕地面积还是净减少了4.35万公顷,而新增建设用地却达到51.97万公顷。
而我国的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开发也较为困难。
2016年,我国在各种土地整治项目上的投资达到618.75亿元,是2015年的两倍以上,这些项目带来的新增耕地却只有17.58万公顷,且并未超过耕地减少的速度,导致2016年耕地面积仍然净减少。
2、从整体看,我国耕地的质量不高,且呈下降趋势。
按照耕地评定标准,我国的耕地分为15个等别,1等耕地为质量最好,15等最差。
每四等为一档,分别为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低等地。
2015年,我国耕地的平均等别为9.96等,属于中等地的范畴,质量较差。
其中,优等地的面积为397.38万公顷,仅占耕地评定总面积的2.9%。
耕地保护的政策体系

耕地保护的政策体系一、政策体系1、耕地保护的立法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止滥用自然资源。
”第三十七条:“国家保护农业,发展农业,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明确了国家对耕地保护的立法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外的农业用地,以及自然保护和环境修复用地,必须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出让和使用”,由此可见耕地保护的立法政策明确: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整、出让和使用土地时,优先保护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林木种植业、林业经营管理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以外,森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而第十七条规定,“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应当优先保护耕地、林地和草原,维护水土资源的稳定发展”,即耕地的保护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优先任务,必须重视和加强。
2、耕地保护的行政政策(1)国家强制实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0-2020年)》第二十一条指出:“支持并鼓励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结构,加强耕地的综合经营、高效利用及容积率管理,实行对重点和技术性农业用地的质量管理,建立国家耕地保护系统,加强国土空间规划。
”另外,第二十二条指出:“优先发展可持续的农业,重视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提高农田水利设施。
”这两条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对耕地保护的重视,又提出了耕地保护的行政政策,实施的政策措施在体现于各地的《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鼓励农业结构调整根据《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0-2020年)》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采取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坚持基层改革和资源调整的有机结合,优先发展基层集体经营的宜农化林业。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章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农业实行保护政策,支持和帮助农
业发展,调整农业结构,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粮食安全。
国家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规定永久
基本农田的土地面积及其使用范围。
”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应制定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和管理体制,
保护国家和民众的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需求。
一,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
①均以农田投入产出分析为基础,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以确保其在社会经济发
展中发挥关键作用;
②要遵循“户县一致”的原则,把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锁定,以有效管理土地,保障
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③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任何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的联动影响,即不去除永久基
本农田产地用地或改变其功能;
④当永久基本农田存在持续性和大范围的土地流转行为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重新划
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
二,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体制:
①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机制,规范农田流转行为,以确保永久基本农田的稳定性和可持
续发展;
②河北省财政部应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实施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地方相关政策;
③地方财政部应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日常管理,设置永久基本农田专项管理部门,主
管永久基本农田的基本流转;
④行政审批部、专业投资机构、农林牧渔专业机构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经济发展和社
会保障;
⑤主管永久基本农田的村庄社区、土地投资机构和私人农地投资者应当负有法定责任,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央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和维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措施,共同
为社会和民众粮食安全作出的贡献。
耕地保护应知应会手册

耕地保护应知应会手册一、概述耕地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护好我们的耕地,需要了解和掌握耕地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本手册将为您介绍耕地保护的基本概念、政策法规、保护措施以及如何提高耕地质量等内容,帮助您更好地参与耕地保护工作。
二、耕地保护政策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三、耕地保护措施1. 保护耕地数量: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通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挖掘现有耕地的生产潜力,提高耕地产出水平。
2. 提升耕地质量:通过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土壤改良等措施,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
同时,加强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3. 防止耕地污染:加强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的监管,防止其对耕地的污染。
同时,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降低其对耕地的影响。
4. 完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耕地保护工作。
四、如何提高耕地质量1. 合理施肥:根据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需求,合理施用化肥和有机肥,提高土壤养分含量。
同时,避免过量施肥,以免造成土壤污染和资源浪费。
2. 轮作休耕:合理安排耕作制度,实行轮作休耕制度,恢复耕地的地力。
同时,避免连作障碍,减轻病虫害的发生。
3. 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完善灌排体系,提高抗旱抗涝能力。
同时,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盐碱化问题。
4. 土地整治与改良:通过土地整治和改良措施,改善耕地的土壤条件和地形地貌。
对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的几点思考作者:刘海华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06期【摘要】现阶段,我国对农业产业的保护还有待加强,要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目标,在整合社会资源,发挥最大资源利用效率方面还有很多工作亟待改进。
以政策法规的视角,本文从我国的相关的农业政策,到制度创新等方面阐述了对我国农业保护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农业;保护政策;政策法规随着近几年每年一个“中央一号文件”的颁布,说明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也说明“三农”问题的紧迫性。
农业是基础产业,也是弱质产业,受气候、季节和作物生长周期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农产品价格受市场影响,投入产出风险也相对较高,这些特点为对农业进行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对农业实施保护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一、农业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对农业,许多发达国家对其保护的措施一般包括关税、技术壁垒、农产品检疫、贸易救济等等,其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利益、农产品消费者利益及农村社区的生态环境及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农业立法是保障一系例农业政策得以实施的根本。
在农业发达国家美国的农业法律体系中,有相当一部分农业的专项法,这类法律法规对美国确立农产品市场机制、保护农业、走法制化道路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1996年农业法》摒弃了以前的农业干预政策,使农业生产向市场化、自由化方向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的农业政策体系,是美国农业政策变化的一个里程碑。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农业问题上立法上的一些做法,这对我国农业保护的稳定性与持续性是有益的。
例如把法律与政策结合起来,这样既能从法律方面保证农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能在政策方面弥补因情况变化所追求的时效性。
二、提高农业保护政策效率农业保护政策,本质上是一种产业政策,它强调一个国家处理农业产业和其他产业的关系时,对农业这个基础产业部门在政策上给予的保护。
我国经济发展目前仍然处于转轨阶段,应借助政府的力量,制定相关的财政、信贷政策来弥补市场的不足。
浅谈如何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浅谈如何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基本农田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
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坚持不懈的重点农业保护政策。
由于划定结果固有的风险、保护路径目标不同、缺乏激励机制、政策执行难等问题,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保护面临诸多挑战,为了对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的保护有所启示,本文提出了采取综合评价法、引入动态保障机制、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等措施,加强质量改进和结构调整管理,建立保护激励机制,组织国防政策体系。
关键词:永久农业用地;保护系统;实施对策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永久性基本农田是耕地的性质。
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关系到公共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农业基地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尤其是在城市周边,目前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已经敲定,取得的成绩并不容易,如何加快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新格局值得思考,结合湖南省的实际工作,探讨了坚持基本农田定界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1要求1.1优先指定为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的耕地(1)城镇周边优质耕地和两侧未划为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的主要线路;(2)在优质农业用地上新划但未划为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的城镇周边耕地。
(6528883)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划为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但未划为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的耕地,关于保护农业用地。
1.2永久性草地应流转的耕地(1)退耕还林还湖;(2)(三)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耕地面积受到严重影响的。
(四)建设用地或者设施现有基本农用地占用的耕地应当结转。
(五)农用地应当:土质较差,坡度大于25度的,不能划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2.永久性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原则选择性原则从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的定义和界定来看,并不是所有耕地都可以界定为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
它必须经过有机选择过程。
耕地质量好、基础设施完善、景观脆弱的,将成为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划定的优先对象;因此,有必要在现有基本农田的基础上界定永久性基本农田,而且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数量越多,相对贫困地区被占用的可能性就越小,总之,质量好、建设用地潜力大的土地,必须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加以保护。
农业生产环保政策与法规遵从手册

农业生产环保政策与法规遵从手册第1章环保政策与法规概述 (3)1.1 农业生产环保政策背景 (3)1.1.1 农业生产环保政策的发展 (3)1.1.2 农业生产环保政策的主要内容 (3)1.2 农业生产相关法规体系 (4)1.2.1 宪法 (4)1.2.2 法律 (4)1.2.3 行政法规 (4)1.2.4 部门规章 (4)1.2.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第2章农业环境监测与评价 (4)2.1 农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2.1.1 监测目的与任务 (4)2.1.2 监测原则与要求 (5)2.1.3 监测方法 (5)2.1.4 监测频次与周期 (5)2.2 农业环境评价标准与方法 (5)2.2.1 评价目的与任务 (5)2.2.2 评价原则与要求 (5)2.2.3 评价方法 (5)2.2.4 评价指标 (6)2.2.5 评价结果运用 (6)第3章农田土壤保护与管理 (6)3.1 农田土壤保护政策与法规 (6)3.1.1 国家政策概述 (6)3.1.2 法规体系 (6)3.1.3 地方政策与法规 (6)3.2 农田土壤污染防控技术规范 (7)3.2.1 农田土壤污染来源识别 (7)3.2.2 农田土壤污染监测与评价 (7)3.2.3 农田土壤污染防控技术 (7)3.2.4 农田土壤污染防控管理 (7)第4章农业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7)4.1 农业水资源保护政策与法规 (7)4.1.1 政策概述 (7)4.1.2 法规要点 (8)4.2 农业节水技术及推广 (8)4.2.1 节水技术概述 (8)4.2.2 节水技术介绍 (8)4.2.3 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 (8)第5章农药、化肥使用与管理 (8)5.1 农药、化肥使用政策与法规 (8)5.1.1 农药、化肥使用原则 (8)5.1.2 农药、化肥使用相关法规 (9)5.2 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技术 (9)5.2.1 农药减量增效技术 (9)5.2.2 化肥减量增效技术 (9)第6章农业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10)6.1 农业废弃物处理政策与法规 (10)6.1.1 政策概述 (10)6.1.2 法规体系 (10)6.1.3 政策与法规实施 (10)6.2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 (10)6.2.1 农作物秸秆利用技术 (10)6.2.2 畜禽粪便利用技术 (11)6.2.3 农业薄膜回收与利用技术 (11)6.2.4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 (11)第7章生态农业与循环农业发展 (11)7.1 生态农业政策与法规 (11)7.1.1 生态农业政策概述 (11)7.1.2 生态农业相关法规 (11)7.2 循环农业发展模式与推广 (12)7.2.1 循环农业发展模式 (12)7.2.2 循环农业推广措施 (12)第8章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 (13)8.1 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与法规 (13)8.1.1 政策概述 (13)8.1.2 法规体系 (13)8.1.3 政策措施 (13)8.2 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 (13)8.2.1 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技术 (13)8.2.2 农业生态系统保护技术 (13)8.2.3 农业生物多样性利用与可持续管理技术 (13)8.2.4 农业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评估技术 (14)8.2.5 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与技术培训 (14)第9章农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4)9.1 农业环境违法行为认定 (14)9.1.1 违法行为定义 (14)9.1.2 违法行为类型 (14)9.2 农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 (14)9.2.1 行政责任 (14)9.2.2 行政处罚 (14)9.2.3 刑事责任 (15)9.2.4 民事责任 (15)9.2.5 环保信用惩戒 (15)9.2.6 公示与曝光 (15)第10章农业生产环保政策与法规实施保障 (15)10.1 政策宣传教育与培训 (15)10.1.1 政策宣传教育 (15)10.1.2 政策培训 (16)10.2 政策与法规执行监督与评估 (16)10.2.1 监督机制 (16)10.2.2 评估机制 (16)10.3 农业环保政策与法规的完善与发展趋势 (16)10.3.1 政策与法规的完善 (16)10.3.2 发展趋势 (16)第1章环保政策与法规概述1.1 农业生产环保政策背景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农业生产在满足粮食安全和人民生活需求的同时也面临着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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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应当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外国农业保护政策的经验教训和启示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卢锋No. C1998008; 日期:1998年8月14日内容提要近年来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新形势下应当对我国农业实行保护政策。
说明农业保护政策必要性的若干理由中,有一条认为许多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并使本国粮食和其它农产品生产得到显著增长。
针对上述观点,本文对外国农业保护政策给以系统考察,特别是对它的效率特征进行经济学分析。
首先考察十九世纪后半期以来外国农业保护政策的演变过程;然后分析为什么二战后几十年间农业部门成为GATT贸易规则的例外以及“乌拉圭回合”在这方面带来的历史性转变;接着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对外国农业保护政策的经验和教训给以总结和评价;最后依据经济分析原理和我国具体国情,提出我国不宜实行农业保护政策。
我国是否应当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外国农业保护政策的经验教训和启示农业保护政策的含义近年来,一些研究人员和政府官员提出,在新形势下应当对我国农业实行保护政策。
农业保护论者提出若干理由说明农业保护政策的必要性。
其中一条认为许多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并使本国粮食和其它农产品得到显著增长,因而我国实施农业保护政策似乎能够从外国有关政策实践的事实和经验中得到支持。
首先应当明确区分“农业保护”一词的两种含义。
一种含义是把日常语言中通常具有褒义的“保护”一词运用到农业部门形成的一些概念。
例如,保护农民抵制乱收费的权益,通过消除在流通领域挤压农业剩余的做法来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乃至保护耕地资源,保护农业环境和农业水利设施等等。
这类意义上的保护要求是正当合理的,并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此没有理论上的意见,问题在于如何有效实行。
另一类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农业保护政策。
这里的保护是针对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而言的。
其根本特征在于通过政府的国内价格干预和边境控制手段,替代和扭曲市场机制作用,以达到刺激国内粮食和其它农产品产量,向农业人口转移收入的目标。
由于在一个重要产业部门实施超越或扭曲市场机制的政策,必然会在资源配置效率,收入分配,贸易关系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所以农业保护政策一直是经济学极为关注的研究课题。
外国农业保护政策通常指经济学意义上的保护政策,本文讨论的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农业保护政策。
从历史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其农业面临比较优势的压力时,曾经实施农业保护政策,并且确实达到了使本国粮食和其它农产品在一定时期内获得较快增长的效果。
然而,另一方面,农业保护政策的代价极大:财政负担加重,由于扭曲市场机制造成资源配置和消费者福利的巨大损失,进口限制和补贴出口使贸易磨擦愈演愈烈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发展导致“关税和贸易总协议(GA TT)”“乌拉圭回合”第一次将农业保护政策置于多边贸易协议的规范之下,从而实现了世界范围内农业保护政策由盛转衰的转折。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农业保护政策增产“成功”所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导致潮流的根本转变。
因而,仅仅看到许多国家曾实施农业保护政策并有增产效果,便认为我国也应当采取这一政策,可能是不够全面的看法。
本文试图在农业保护政策似乎已成为我国现实选择问题的背景下考察外国农业保护政策的演变过程,并对其经验,教训和启示加以讨论和评价。
首先系统考察外国农业保护政策的产生和演变过程;然后分析为什么二战后几十年间农业部门成为GA TT贸易规则的例外,考察“乌拉圭回合”在这方面带来的历史性转变;接着讨论外国农业保护政策的经验和教训;最后回答我国是否应当实行农业保护政策的问题。
二战前欧美国家农业保护政策农业保护政策可追述到近代史时期欧洲主要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实施的农产品尤其是粮食贸易保护措施。
较早实施这一政策的是英国。
英国从1688年“光荣革命”后便对谷物实施一种特殊的“中断性出口补贴政策(Export Bounty)”1。
但这一政策到十九世纪中期废除英国“谷物法”时宣告终结。
从此,英国农业政策发生历史性转变,成为农业自由化1这一政策规定谷物的国内目标价格:当国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出口补贴开始生效;等到国际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便停止出口补贴(Grennes et al. 1978, 第14页)。
倡导国以及当时最主要谷物进口国2。
正因为如此,研究人员一般认为英国在高速工业化时期采取的是农业贸易自由化的政策。
英国在高速经济增长时期放弃粮食保护政策是与它作为第一个工业化国家的特殊地位相对应的特例。
作为十九世纪后半期“世界工场”,当时英国享有无与伦比的制成品出口竞争能力以及海上霸权,这使得英国有足够的自信,认为无需保护本国农业。
与英国不同,欧洲大陆主要国家在工业化开始时就实施了农业保护政策。
德国曾经是对英国的粮食出口国。
然而,十九世纪后期高速工业化过程中,面对新大陆廉价谷物的竞争,德国粮食生产比较优势迅速下降,于是转而对农业实施保护政策。
德国东部大地主容克(The Junkers)与西部钢铁巨头联手施加压力,使德国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对谷物征收进口税。
法国从1892年开始实施农产品进口税,并在1895年提高进口税率。
意大利也实施了类似的政策。
“这些政策部分反映它们是后起工业化国家,它们的制成品方面的比较优势不象英国那样确定,同时还由于这些国家的新兴工商资本家集团觉得有必要与地主与农民结盟,以抵制当时已是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与社会主义思潮”(Anderson and Hayami, 1986, 第32页)。
美国曾长期实施农业自由竞争政策。
与欧洲国家着眼于粮食自给率下降,从贸易方面开始农业保护政策不同,美国农业保护政策的起因是考虑农民收入问题,从国内保护开始的。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大危机时期,谷物价格降至历史最低点。
为提高农民收入,罗斯福政府于1933年制定“农业调整法案(The Agricultural Adjustment Act)”和“商品信用合作法案(Commodity Credit Cooperation)”作为“新政”的重要内容。
这些政策建立在“平价(Parity Price)”概念基础上。
所谓“平价”是指1909-1914年农业繁荣时期农产品对工业品的相对价格。
为了保证农民相对收入和农产品相对价格不低于1909-1914年农业繁荣时期的水平,美国政府保证按“平价”买进农民生产的农产品。
上述法案通过标志美国开始实施农业保护政策。
这一政策实施了几十年没有根本变化。
二战后外国农业保护政策二战后外国农业保护政策的一般趋势是有关国家加大了保护的力度。
这是由相互联系的三方面原因决定的。
一是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高速发展,某些农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下降和农民收入问题更突出,使得政府认为有必要加大保护力度。
二是由于保护政策固有的追加性特点:随着时间推移,为了实现既定保护目标就需要增大保护力度或追加保护。
三是保护政策导致粮食和其它农产品补贴性出口竞销,保护国为了保持和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不得不增加本国农业的补贴和保护。
美国三十年代“平价”收购的保护政策成功地提高了农民收入,但很快面临生产过剩,财政支出负担沉重的问题。
从此,如何既保持“平价”的保护原则,又减少财政负担和解决生产过剩问题,成为令历届美国政府棘手和头痛的难题。
杜鲁门的农业部长想用直接收入支持代替“平价”收购的保护方法,让市场供求决定价格。
但遭到农业集团反对3。
由于朝鲜战争很快使过剩粮食有了出路4,他的失败的严重后果当时未能很快显现。
然而,朝鲜战争后,过剩问题再次突出。
在不能触犯保护主义原则,因而不能解决过剩供给的前提下,只好从扩大需求上找出路。
1953年6月朝鲜板门店停火协仪签订的第二个月,美国参议院农林委员会制订一项食物援助法案──PL480(Public Law 480),于1954年开始执行。
PL480出口在1956-1967年间达到高峰,年出口量大都超过1000万吨(卢锋,1997,第9页)。
此后近二十年间,PL480法案向外输出粮食成为历届美国政府农业政策的主线。
进入七十年代以21870-1914年,英国吸纳了美国谷物出口的一半;随着远洋运输成本下降,阿根廷,澳大利亚等国也成为英国的重要谷物出口国。
3有趣的是,这位农业部长的背时主张却成为“乌拉圭回合”后一些国家改革农业保护政策所选择的方法。
4美国粮食过剩余问题,战后即显示出来;因而需要通过粮食援助开辟国外市场。
1948年开始的“欧州复兴计划”(European Recovery Plan,又称马歇尔计划:The Marshall Plan)开始通过粮食援助项目向挨饿的欧洲出口美国过剩的粮食。
到欧洲复兴计划中的粮食项目于1951年完结时,南朝鲜成为美国粮援的重点。
后,美国农业保护政策经历多次形式上的修改调整。
例如,1973年“农业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用类似于差额支付办法代替“平价”收购5。
1977年通过“食物与农业法案”,引进“休耕(Set Aside)”和储备制度6。
这些改变虽有一定效果,但未解决根本问题。
直到1985年“食物安全法案”,仍完整保留耕地休闲项目,商品贷款,目标价格,差额支付,农户储备,政府直接收购农产品的保护内容。
价格收入支持范围包括小麦,饲料粮(玉米,高粮,大麦,燕麦)棉花,大米,花生,大豆,糖,烟草等(MacGarry and Schmitz,1992, 第464页)。
战后欧共体农业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是价格干预和可变进口关税(V ariable Import Levy)。
欧共体内部市场粮价在“目标价”和“干预价”之间浮动,后者为最低市场价7。
进口是允许的,但规定其“门坎价(The Threshold Price)”必须不低于西德最大缺粮地区(Duisburg)的“目标价”。
“门坎价”与进口价(c.i.f.)之间的差价由“可变进口关税”来填补。
这一政策使欧共体农业生产增长率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Butler, 1986, 第34-35页)。
1955-1965年,欧共体名义保护率由35%上升到45%;谷物,糖,葡萄酒,牛肉,奶类由60年代末全面净进口变成70年代的全面净出口;除了杂粮外,六种主要农产品自给率达到102-124%(Butler, 1986, 第32页)。
由于欧共体预算分配对农业大幅度倾斜,所以不仅法国这类农业资源优势较好的国家农业得到发展,一些不具备农业比较优势,原先大量进口农产品的国家如西德,英国农业也快速发展。
实施“共同农业政策”后,西德农业出口比进口增长快12倍。
到80年代前期,西德已成为欧共体内重要的小麦出口国,英国也在19世纪40年代废除“谷物法”之后第一次变成谷物出口国。
法国原先认为“共同农业政策”对它有利,结果发现由于其它国家农业发展,欧共体内部农产品贸易大减而对自己反而不利(Butler, 1986, 第37-38页)。